憔悴的志愿兵 坐标转业到地方了档案不见了,如何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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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安置最新政策,2014新的退役士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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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和复原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
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转业军人安置最新政策: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市&)负责在本辖区内安置。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 第三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陕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和接收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
& 第四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 省、地(市)两级可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承办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
& 【章名】 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
&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和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 第六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 (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 (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
&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 (五)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需要照顾;&
& (六)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七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转业军官及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一级单位派出的移交组或委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向我省移交;&
&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 (五)省人事、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负责接收随调爱人中干部、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 【章名】 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
& 第八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转业军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属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以下简称部属)驻西安地区单位安置的转业军官,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属、部属驻西安地区以外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分配。&
& 第九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达指令性计划,主要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 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推荐、选用等做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 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回避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和政法、金融系统。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在干部岗位尤其是领导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回避的方法是:亲属在党政机关的,不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安置;亲属在业务性质相近的系统的,实行交叉分配;亲属在同一大系统的,通过系统内部调整分配。&
& 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安置部门要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考虑的,要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 第十二条 在从严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则下,经我省接收的转业军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区安置(含省、部属驻西安单位和西安市属单位);&
&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区在西安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 (二)配偶原籍西安,户口现在西安,结婚三年以上;&
& (三)配偶随军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体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六年以上;&
&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
&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户口现在西安,在西安无子女,需要照顾;&
& (六)个别在其它地市无法对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区对口安置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十三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照顾安置;&
& (一)在部队荣立二等以上军功的;&
&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二等乙级荣誉军人;&
& (三)在边防、海岛从事飞行、潜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 照顾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爱人所在地区安置,其中获二等功以上人员可在地区(市)所在县(区)安置;②安排工作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照顾本人专长和志愿。&
&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市,可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一部分转业军官从平原县到山区县工作。&
&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在不改变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适当工作。实行聘任制的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聘用转业军官。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官,分别享受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 第十六条 随调爱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 【章名】 第四章 定位与培训&
& 第十七条 各地、市和接收单位应在接受安置任务后两个月内,做好转业军官的定职定位工;暂时不能安排任务的,可只定位不定职。并应填写定职定位表一式三份,报省安置部门审查,由省安置部门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 第十八条 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经省或地(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银行、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应迅速落实转业军官的户口、粮食、工资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要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职工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军官的急需。&
& 第二十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转业军官离队报到后均应进行半年左右的专业培训。&
& 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条&和&块块&相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地、市和省、部属单位接收数量大的,分别按&块块&和&条条&组织培训;接收数量小的由省统筹安排。&
& 【章名】 第五章 奖惩&
& 第二十一条 对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训工作完成任务好、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分配安置计划,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官转业安置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完成安置计划。&
&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后发现作假的退回原单位;&
&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安置部门应撤销分配计划,并将档案退回部队;&
& (三)各级从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人员违背组织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赌的,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014新的退役士兵安置:
2014年退役士兵报到须知
一、报到对象及时间:&
  1、义务兵、一、二级士官:报到从日起至日止。每个工作日的上午报到,下午审核档案。&
  2、转业士官:报到从日起至4月30日止。&
  3、2011年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含大学入伍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父母(配偶)单位有一方属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单位的,到市民政局安置办报到;父母(配偶)单位属县(市)、区和属城区纯居民或原属中央、省属、市直单位的,但现已改制并移交社区管理,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报到;2011年在大学入伍的退役士兵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报到;2011年入伍的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报到。&
  二、报到须带证件:&
  1、义务兵、一、二级士官: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部队开出的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全家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
  2、转业士官:省民政厅开出的士官接收通知书、配偶的工资卡、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
  三、注意事项:&
  1、大力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凡符合政策安置条件要求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报到时拟写好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并盖好本人手印提交,由安置办按程序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
  2、退役士兵档案必须由所在部队干部送交或由部队用机密件邮寄。个人自带档案一律不予接收。&
  3、报到必须由本人到安置办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由家长或他人代理。&
  4、报到时必须填写《退役士兵安置表》。所填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字迹规范,涂改无效。&
  5、根据市公安部门规定,入伍后户口已注销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凭安置办开出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重新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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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产部备案信息
Copyright &孔铁邦转业志愿兵上访代表被镇领导陷害
&号,河南省兰考县红庙镇组织书记、人大主席栗振远,信访专干王斌,及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永胜,李素田,卢春生,在红庙镇老杨家饭店为阻止当天志愿兵代表孔铁邦到北京上访,以结拜兄弟为名宴请孔铁邦,拜称孔铁邦是大哥,不喝不结算拖欠工资的理由。并诱逼其喝大哥酒。孔铁邦不得已喝了2两白酒,栗振远然后让酒后的孔铁邦开车(栗振远随车陪同引路),并开出离红庙镇老杨家饭店500米左右的庙台加油站,被等候在兰曹路庙台的交警查获。在此前栗振远曾每天16小时连续几天跟随孔铁邦,其主要目的就是以防止孔铁邦带领23名志愿兵到北京上访。&被查后以醉驾罪名判拘役三月。&&&&&&&&&&&&&&&&&&&&&&&&&&&&&&&&&&&&&&&&&&&&&&&&&&&&&&&&&&&&&&&&&&&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优抚安置局 时间: 14:25
国办发(198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已按新拟企业干部、工人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对1985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和义务兵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新的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二、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立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四、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义务兵,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部分,不予补发)。由此增加的工资,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原经费中开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并将实施办法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安(1997)第6号&&&&&&&&&&&&&&&&&&&&&&&&&&&
1997年10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公安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6号、〔1996〕43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的统一部署,1997年春季全国志愿兵转业工作从1月初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主管部门周密计划,军地双方积极配合,较好地完成了5.6万名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但是,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个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致使少数转业志愿兵不能及时安置到位,影响了一些地方的安置进度。这种错误的做法必须在今年的工作中予以纠正。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7〕3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集中交接和安置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1998年春季全军共有58056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其中包括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提前转业的服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4000名,以及符合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规定提前转业的志愿兵。志愿兵转业安置人数和去向按《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见附件)执行。
二、集中交接和接收安置的时间。1998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8年4月1日。
三、集中交接办法。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1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仍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应在1998年2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要在1月10日前上报,经审定同意接收的,由国务院军安办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军队移交单位。
四、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转业志愿兵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其它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和军队的补助经费以及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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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0年部队转业到当地的交通局至今工作未落实,期间曾多次找该单位,甚至都上访到北京回来后该单位就是接口推脱,没岗位不给解决我该怎么办
我爱人是1981年底从农村产军入伍的,1987年5月转了自愿兵、在湖北某部队农场超期服役整15年,一直担任以兵代干的工作,并前后荣立过三等功和二等功各一次,与1995年底转业回到了家乡,被地方政府安排在我们县水电局下属的一个水利所,但当我的爱人去报到时,水利所的领导却说叫我们回家等通知,就这样我们还是向单位按时交了两年的党费,可就是上不了班,当时为了生活所迫,只有出外做点小生意聊以糊口,谁知几年过去不但等不到上班的消息,反而等来了单位破产的事实,连我爱人当初...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2005年由我市人事局考试分配到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现吏属于我市商务局,协会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协会下有一出国劳务公司,我们就靠这个公司发放工资,由于受今年日本大地震影响,公司已经黄了。协会没有收入来源,现在我们工资都发不出来。不知道有没有针对我这种情况的政策没有?如果没有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异地安置的条件是什么?
分配单位名副其实,没有工作,国家有什么相关规定?
服役14年,转业被搁置20年
同是改制企业、同是职业军人的军转干部和军转志愿兵,为何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有人过问;而军转志愿兵(1972年入伍、1979年转为志愿兵的)的生活困难得不到解决? 问题补充:
相关文件四个:
文件一: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行政法规及文件 >
【颁布部门】国务院【法规文号】国发〔1978〕75号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全文】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国发〔1978〕75号  (国发(1978)75号一九七八年三...
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所在单位是否享受与在部队同等级别干部待遇? 我在部队转业时是营职。1991年转业到地方后,当时单位能够按照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享受单位同等级别的干部待遇。但是,2002年单位改制后,由于单位领导政策水平太差,加之我们也不会给它们拿钱去买。不按照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享受单位同等级别的干部待遇,只是按照普通员工对待。给它们反映过无数次就是不给解决。目前已反映到上一级单位逐步进行反映。
我想咨询一下邢台威县对满12年的转业士官的安置相关问题
因部队要我哥转业,其老婆不肯跟随回老家,拿刀逼我哥让她带孩子走,后因福清人事局通知我哥要回来准备面试,我哥就从沈阳回来,可国庆节至今仍未通知面试,他老婆就去部队闹,部队只听从她老婆的一面之词,不体谅因为转业原因无法回沈阳的战士的无奈,私自扣我哥一个月的工资给他老婆,我想请问部队有什么权利未经我哥允许私自扣款,我该怎么去上告这支部队?对于部队这么不讲道理的行为该怎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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