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与法官共同构成徇私枉法罪裁判罪

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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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
从一起典型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
  小议如何根除枉法裁判
  一、前言
  本案受害人借湖南郴州彭北京大侠之威名作为化名,在此谨向彭大侠致歉。本案受害人没有彭大侠之惊人胆识与盖世武功,而看过彭大侠挑战湖南郴州中院法官之决斗书后,本案受害人虽与彭大侠拥有相似的经历,内心与彭大侠一样充斥了愤怒与无奈,但并不赞同彭大侠贸然与法官决斗之鲁莽行为!作为一名精通法律的学法之人,本案受害人更希望从法律及理性的角度对枉法裁判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深入剖析,揭开枉法裁判屡禁不止的根源,从而在本质上揭露枉法裁判者肮脏的灵魂,并对枉法裁判者所采取的卑鄙拙劣的手段予以归纳并在阳光下予以暴晒,以期提高社会大众对枉法裁判这一社会丑恶想象的认识,从而为根除这一社会毒瘤提出医治良方,为构建和谐中国之法治进步聊尽微薄之力。
  二、简要案情
  日彭北京京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医院(原名济源市黄河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因济源市黄河医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彭先生左眼眶内遗留多块玻璃,右膝关节股骨内侧髁关节软骨下骨坏死,骨性关节炎,右髌骨软化,右腿骨质疏松,肌肉萎缩,该院并漏诊了彭先生左肩袖损伤,左锁骨骨折,致使彭先生左肩部、右膝部、左眼部严重伤残。后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企图推卸责任。济源市黄河医院的行为给彭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严重伤害了彭先生的身心健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彭先生于日诉至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该院法官商敏、史立平及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于日作出(2007)济民一初字第223号判决书。
  对于(2007)济民一初字第223号判决书,彭先生于日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没有结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于日就本案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裁定,本案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合议庭法官为审判监督庭聂保万、汪云霞、赵旭安,开庭时间为日8时30分,到了开庭时间,主审法官赵旭安称本案应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再审。于是,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收回了决定中院再审的裁定,于日再次裁定,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李文革、孔祥海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日9时,再审合议庭对本案开庭审理。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因本案原判决记载为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明显违背了该司法解释强制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审判委员会回避问题,而截止日本案仍未审理终结,彭先生请求济源市法院将本案移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济源市法院并未将该案移送,而是在日草草地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
  三、关于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的全过程及玩忽职守的原因
  日后几天,彭先生发现左眼部存在异物后,发现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病历中关于彭先生疾病的记载基本上是空白的,内容与被告医院日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相同!为了给以后的诉讼保全证据,彭先生当即要求被告医院在病历中如实记载彭先生的伤情,被告医院完全可以对原来记载的病历不作变动,而在日以后的病程记录对该事实予以如实记载,但是,被告医院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将原来记载的病历毁弃,重新制作了一份新的病历,伪造了如日诊断证明书记载的入院当天对彭先生进行检查治疗并在彭先生眼部伤口清出三块玻璃的内容,因此,被告医院现病历中关于对彭先生诊断治疗过程的内容是日后伪造的,而现病历中关于彭先生受伤部位及伤情的记载则是真实的,而对于被告医院伪造病历的行为,彭先生当时无可奈何,试想,如果被告医院不将彭先生的伤情及时记入病历,彭先生以后如何获得法律救济!因此,被告医院现病历可以作为认定彭先生伤残状况的证据,但不能作为认定被告诊断治疗经过的证据!
  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之所以玩忽职守,给彭先生造成巨大的伤害,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彭先生住院时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股东之间矛盾重重、争权夺利,以致管理混乱,无人愿意认真工作,最终导致住院病人成为受害者!
  四、枉法裁判法官常用诡计解析
  细数济源法院商敏等法官之斑斑劣迹,无非施用了如下几个诡计:
  诡计1、回避矛盾,以逸待劳
  枉法裁判法官首要的诡计就是回避矛盾,以逸待劳。
  彭先生在交通事故调解完毕后,即向济源市黄河医院提出造成左眼部异物遗留伤害后果的赔偿请求,但该医院领导自以为病历伪造得天衣无缝,或油嘴滑舌,或恶语相加,作为一名学法之人,彭先生在反复考虑济源市黄河医院为什么在医疗过错极为明显的情况下仍然敢于无理狡辩,后来,彭先生敏锐地察觉出济源市黄河医院暧昧态度之后可能隐藏的阴谋:因为彭先生出院时复印的病历并不是完整的病历内容,而仅仅是住院第一天的病程记录,该病历中虽然记载了彭先生住院当天医院没有取出左眼部异物的事实,但是,如果医院在其后的病程记录中伪造出医院第二天要求为彭先生取出异物、而彭先生予以拒绝的事实,则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彭先生未必能胜诉。于是,彭先生开始多方搜集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的证据,终于,彭先生发现了一张济源市黄河医院日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真实地显示了截止日彭先生住院第11天济源市黄河医院仍未发现彭先生左眼部存在异物的事实,而当时,彭先生左眼部的伤口已完全愈合。
  日,彭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济源市黄河医院医疗过错造成左眼部异物遗留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诉讼中,经彭先生多方求医及查找医学资料,发现济源市黄河医院在治疗左肩部、右膝部损伤时同样存在着严重的医疗过错,于是,彭先生向法庭增加了左肩部、右膝部的伤残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在得知彭先生掌握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的证据后,即采取了回避矛盾、以逸待劳的枉法裁判诡计,在庭审中对彭先生提出的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病历的事实极力回避,当原告彭先生举证完毕后,本应由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就其病历资料向法庭举证、彭先生对该病历资料进行质证,但商敏法官直接回避了这个对本案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要求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且商敏法官在事后称济源市黄河医院的病历资料无须向法庭提供,因为法庭看不懂这些病历资料(有电话录音可以证实),故意剥夺本案当事人彭先生对于济源市黄河医院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当庭进行质证的权利,从而使济源市黄河医院不真实、不完整的病历未经法庭质证程序而直接通过鉴定成为本案的证据!
  诡计2、制造混乱,浑水摸鱼
  这个诡计的特点就是枉法裁判法官在审理活动中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混淆法律关系,对需要适用的法律概念和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装聋作哑、装疯卖傻,而对与之无关的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则肆意歪曲或深入挖掘,从而达到制造混乱、浑水摸鱼的枉法裁判效果。
  (1)、混淆质证与鉴定这两个毫不相干的法律概念
  关于质证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由此可见,质证通常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它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关于鉴定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而本案法院委托的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鉴定的委托事项涉及医学诊疗的专门性问题,即济源市黄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常规及该行为与当事人起诉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不涉及济源市黄河医院是否存在伪造隐匿病历资料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要认定济源市黄河医院是否存在伪造病历的事实,仅仅通过前后矛盾证据之间的对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即可作出认定,这是一个法庭审理中的质证认证过程,并不需要任何的医学专业知识,也不需要鉴定,而且没有鉴定机构受理该项鉴定!而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故意混淆这两个法律概念的意图就在于以非法的鉴定委托来规避法庭对于济源市黄河医院是否伪造隐匿病历资料这个重要事实的认定,制造混乱,浑水摸鱼,从而达到其预定的枉法裁判目的。
  (2)、混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这两种毫不相干的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毫不相干的两个侵权案件,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交通事故发生在前,医疗过错发生在后,交通事故不可能对其后发生的医疗损害造成任何影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交通肇事者可以受害人的伤残后果是医疗过错造成作为抗辩理由,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的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后经过合理的医疗后仍然遗留的伤残后果,而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医院的抗辩理由则只能是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患者以何种原因住院治疗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任何关系;其次是处理两个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按照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伤残评定标准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而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标准是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为了避免本案陷入无穷无尽的连环诉讼之中,彭先生在经济源市黄河医院治疗终结之后,考虑到虽然济源市黄河医院没有给彭先生取出左眼部异物,但彭先生左肩部、右膝部最初的伤残原因仍然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于是,彭先生与交通事故肇事者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因为考虑到本案中济源市黄河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彭先生在调解中作出了极大的妥协。交通事故调解结束后,彭先生在与济源市黄河医院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于日以该医院医疗过错造成左眼部异物遗留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诉讼中间,经彭先生多方求医及查找医学资料,发现济源市黄河医院在治疗左肩部、右膝部损伤时也存在着很严重的医疗过错,于是,彭先生向法庭增加了左肩部、右膝部的伤残损害赔偿请求,并多次向法庭表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毫不相干的两个侵权案件,患者无论以何种原因患病住院,医院都应尽职尽责治疗,如果发生医疗过错,医院应当同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不因交通事故而减轻或者免除医院医疗过错的赔偿责任。如果案件审理证实彭先生的伤残后果是医疗过错造成,彭先生愿意向交通肇事者返还不当得利,但这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无关,如果案件审理证实医院没有医疗过错,医院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则是与医疗损害赔偿毫不相干的问题,需由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过其他诉讼解决,与本案及济源市黄河医院没有任何关系。
  但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为了达到其枉法裁判的目的,故意将交通事故的处理文书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搀杂在一起,制造混乱,浑水摸鱼!一个具有正常逻辑常识的人可以思考一下,交通事故的处理文书能够证明济源市黄河医院在为彭先生看病时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吗?能够减轻或者免除济源市黄河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吗?难道仅仅因为彭先生住院前的疾病是交通事故造成,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就可以胡治八治,造成彭先生严重伤残而无须赔偿吗?
  诡计3、有缝就穿,有洞就钻
  枉法裁判法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毫不顾忌法律原则,全力寻找法律规定的缝隙,全力寻找法律规定的漏洞,有缝就穿,有洞就钻。
  二00七年八月七日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但是在二00七年八月七日之前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无上述明确规定。本案中原主审法官商敏即巧妙地运用了上述法律漏洞,虽然按照法律原则可以推断出如果鉴定材料不具有证据的特征、不完整、不充分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但商敏法官对此毫不理睬,放任济源市黄河医院不真实、不完整的病历资料被司法鉴定机构断章取义地作出明显错误的鉴定结论,而最后,商敏法官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其梦寐以求的其据以枉法裁判的关键证据!
  对于(2007)济民一初字第223号判决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于日就本案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裁定,本案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为了避免本案审级提高,于日再次裁定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再审。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因本案原判决记载为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明显违背了该司法解释强制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审判委员会回避问题,本案受害人彭先生请求济源市法院将本案移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济源市人民法院并未将该案移送,而是在日草草地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按照民事诉讼的回避原则,可以推断出原审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但因没有明确禁止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便巧妙地利用了该漏洞,依然指定济源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生效后,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已不具有再审管辖权,因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之前的案件如何处理,于是,济源市人民法院又一次巧妙地利用该司法解释的漏洞,悠然自得地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
  这些游戏法律的无耻法官呀,简直就是一群职业的法律流氓!
  诡计4、装聋作哑,装疯卖傻
  对于明确的案件事实与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枉法裁判法官便采取了装聋作哑、装疯卖傻的策略,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在本案中,有如下表现:
  1、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未向法庭提交其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和责任人李庆军的执业注册证件,济源市黄河医院对此举证不能,但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对此装疯卖傻!
  2、因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在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诊断治疗情况与该院病历记载的诊断治疗情况内容完全不同,通过记载文字的对比可以看出济源市黄河医院制作的病历资料中关于彭先生的诊断治疗情况是不真实的,同时彭先生还指出了济源市黄河医院病历中的矛盾记载情况,而且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拒不向法庭提交被告制作的住院病历原件,对此,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显然举证不能,但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对此装疯卖傻!
  3、济源市黄河医院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一张彭先生住院期间制作的原始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即彭先生在该院的CT片和X光片,被告的行为是隐匿重要证据的行为,济源市黄河医院对此举证不能,但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对此装疯卖傻!
  4、彭先生申请对被告医疗过错造成彭先生的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无理拒绝彭先生提出的伤残鉴定申请,并对彭先生提出的异议装聋作哑、置之不理!
  5、日在本案受害人彭先生与本案原主审法官商敏的通话中,本案受害人彭先生陈述了庭审中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拒不向法庭提交医学影像资料等重要证据时,商敏法官当即作了一番经典论述(有电话录音可以证实):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无须向法庭提交X光片和CT片,即使提交,法庭也不会接受这些医学影像资料的,因为法官看不懂!商敏这段装疯卖傻的无耻言论当即将本案受害人彭先生惊得目瞪口呆、瞠目结舌!
  6、再审程序中,本案受害人彭先生再次要求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提交其制作的病历原件与医学影像资料,再审法庭法官李文革、孔祥海依然对此装疯卖傻,只是询问了被告病历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被告答曰一致,彭先生告知法庭该病历复印件仅仅复印了第一天的病程记录,不能代替病历原件,但法庭依然对此装聋作哑、装疯卖傻,而且在随后的再审判决书中依然回避了上述事项!
  诡计5、拖延推诿,精神摧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枉法裁判毫无疑问是邪恶的,为了达到邪恶的不可告人的目的,枉法裁判法官最为常用的诡计就是故意拖延审理时间,为其枉法裁判争取充分的时间,同时对受害人从精神上加以摧残,从而迫使受害人接受枉法裁判结果!
  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作出司法鉴定后,因案件处在法官的掌控之下,而本案主审法官商敏称医疗过错必须进行司法鉴定,无奈彭先生只好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试图通过司法鉴定部门不予受理来说明本案是不具备司法鉴定委托受理条件的,但商敏法官故意告知彭先生没有鉴定机构愿意受理重新鉴定,并称如重新鉴定可能又一年过去了!
  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于日就本案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直至日,历时七个月,期间除日开过一次庭,没有对本案进行任何审理活动。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该司法解释于日生效,根据该司法解释,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已不具有再审管辖权,在案件无法继续拖延的情况下,济源市人民法院才草草地对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案件终于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诡计6、坑蒙拐骗,威胁引诱
  案件审理过程中,枉法裁判法官往往会遇到很难逾越的障碍,这时,他们往往会玩弄一些流氓无赖的坑蒙拐骗手段,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引诱,从而达到其希望达到的枉法裁判目的。而当这些坑蒙拐骗、威胁引诱没有作用的时候,他们就会撕破虚伪的面纱,铤而走险、强词夺理,公然作出枉法裁判!
  日,彭先生在与商敏法官的通话中,商敏法官提出仅让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承担彭先生医疗费用的调解意见,并威胁彭先生如不同意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彭先生表示不同意,商敏法官即恼羞成怒(有电话录音可以证实)!
  为了尽快了结本案,彭先生多次催促本案主审法官商敏尽快进行重新鉴定,但商敏法官故意拖延,无奈之下,日彭先生给商敏法官打电话,重申了本案因被告济源市黄河医院伪造隐匿病历资料是不能进行司法鉴定的,于是,商敏法官便欺骗彭先生说法庭将对被告医院是否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进行研究,并称如果作为鉴定材料的病历是伪造的话,进行鉴定还有什么意义呢,诱骗彭先生撤回重新鉴定申请(有电话录音可以证实)。鉴于此,彭先生以不同意使用济源市黄河医院不真实、不完整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为由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并在辩论意见中向法庭提出了对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及司法鉴定结论的意见,但商敏在后续的审理中既未对被告医院制作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作出审查,也未对本案的司法鉴定委托程序作出任何审查和纠正,而且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作任何审查即采纳了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明显错误的司法鉴定!
  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因为再审程序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本案受害人彭先生心想这个明显的枉法裁判案应该会引起该法院领导的足够重视,起码会获得基本公正的解决,于是,彭先生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医院医疗过错造成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再审法官李文革、孔祥海等在装聋作哑两个月之后,采取了更加卑鄙无耻的手段诱骗彭先生撤回伤残鉴定申请。在此,为了给相关法官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避免这些法官活活溺死于社会大众责骂的唾沫之中,再之因为这些法官诱骗行为之恶心程度令人无法想象,为了维护善良清洁的社会空气,笔者不再作公开揭露。
  五、枉法裁判对于社会的危害
  枉法裁判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的法制,使违法者逍遥法外,使受害者权利得不到保护,使是非颠倒,黑白混淆,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社会秩序,已经成为威胁中国法治的一颗毒瘤!
  法官本应是法治社会中真理和正义最后的守卫者,在本案中,济源市黄河医院之所以敢于玩忽职守、无所顾忌,新乡医学院的司法鉴定人之所以敢于信口雌黄、肆无忌惮,有了济源市人民法院商敏等寡廉鲜耻的枉法裁判法官作为强大后盾,一切都不难理解了!因此,商敏这样胆大妄为的法官比济源市黄河医院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和新乡医学院那二个无耻的司法鉴定人更加可恶,对社会的作孽更大!
  六、枉法裁判屡禁不止的根源
  这样一个医院伪造病历事实如此清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济源法院商敏等法官为什么能够过五关、斩六将,势如破竹,将这个案件事实诡辩得面目全非呢?为什么枉法裁判会屡禁不止呢?笔者简要分析枉法裁判屡禁不止的根源有如下三个方面:
  根源1、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
  中国历史上以制定法为传统,无判例法之先例,而制定法最大的缺陷就是因为具有极强的原则性而晦涩难懂,在审理活动中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枉法裁判提供了极佳的滋生土壤。而对制定法之理解,可谓众说纷纭,而要对制定法作出完全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从而将其应用于具体的案件,则需要法官具有极高的法律素质、极高的道德品质和完全的独立性,否则,法治只不过是一句笑谈,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我们生活于一个伟大的时代,这个时代是中国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的,中国的立法在迅速完善,中国社会之开放程度、人民行为之自由程度是前所未有的。然而,中国当前的法律作为制定法也同样存在着极大的缺陷,表现在对于案情完全相同的案件,即使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可以作出完全矛盾的判决而不必担心受到法律追究,因为所有的案件均是孤立的案件,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比较参照的可能。而且,枉法裁判法官也往往以自由裁量权为借口对法律规则作出违背法律原则的随意解释,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极为抽象的,如果没有具体的案件作为依托,完备的制定法就非常容易成为被架空的空洞的文字。
  人类几千年的法律实践证明,制定法无论在形式上内容上如何完备,如果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判例作为补充,那么,制定法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将很难实现,法制的统一与司法公正也将无法真正实现。
  根源2、监督机制的薄弱与缺失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而在本案中,对于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缺失表现得更为明显。
  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本案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再审,因原判决记载为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再审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原则,但检察机关对此并未进行监督。
  在检察官出席临场监督的再审法庭质证环节,本案受害人彭先生要求被告医院出示其病历原件与其自称制作的医学影像资料,要求对上述证据质证,再审法官对此装疯卖傻,但检察机关仍未对此进行监督。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于日生效,本案当时仍未审结。因本案原判决记载为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明显违背了该司法解释强制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审判委员会回避问题,彭先生要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对此依然没有监督。
  而对上述事项,抗诉机关指派的检察官表示无能为力,慨叹人民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在是太大了,大得比立法机关的权力都大!
  本案受害人彭先生就本案先后向济源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涛、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卫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但没有结果,可以理解,作为法院的领导,他们考虑最多的不是法律的尊严,他们首先考虑的是法院的形象和利益,而消极等待、不理不睬就是他们对待群众控告的唯一法宝!
  本案受害人彭先生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商敏民事枉法裁判罪,济源分院的检察官称枉法裁判罪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而且要追究法院法官的刑事责任,办案的检察官将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很难立案查处。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则干脆称应先由法院纠正错误判决,再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因此,从本案的实践来看,法律规定的法院内部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检察监督,因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具体实施的保障而形同虚设!
  根源3、人类自私贪婪的本性
  从法理上讲,法律的起源之一在于人性恶,即人类自私贪婪的本性,而为了约束人类无限膨胀的贪欲,就产生了法律,并以国家暴力作为后盾保证实施。
  在中国这样一个存在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经济还很不发达,人民的生活还很不富裕,社会分配机制还不尽合理,人们的法制观念还相当薄弱。于是,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在权力权势的胁迫下,在监督机制的缺失下,相当部分的法官会成为玩弄法律的职业的法律流氓,这些法官视法律为随意揉捏的面团,心理扭曲,行为龌龊,道德沦丧,道德品质甚至远远低于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从枉法裁判中,他们获得了金钱,获得了地位,获得了正常渠道无法获得的利益,因此,许多枉法裁判法官乐此而不疲,这也是枉法裁判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七、根治枉法裁判的策略
  根据枉法裁判屡禁不止的根源,笔者根治枉法裁判的策略有如下三个:
  策略1、完善法律规则,细化法律规定,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
  判例法对制定法具有极好的解释和补充作用,赋予优秀的判决以判例法的渊源对根治枉法裁判具有极好的治疗效果。一个公正的判例对于以后的相似案件可以说是指路明灯,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程序的运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具体应用,都应当是符合立法精神的,而一个优秀的符合立法精神的判例应当是优秀法官对于法律的极好的运用,凝聚了这些法官对于法治精神的透彻理解与个人智慧,赋予这些判例以法律的渊源有利于明确法的指引作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统一性,有效地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怪象。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枉法裁判案件,仅仅几个优秀的判例就足以对所有的同类案件起到优秀的示范作用。
  判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有助于实现法制的统一。判例法可以降低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因为有相同而成熟的案例作为依据,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中对相同案件作到当庭宣判,从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判例作为具体的案件判决,比制定法更为通俗易懂,便于普及法律知识。判例法可以将法院判决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将法官的行为也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企图枉法裁判的法官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正因为判例经常被引用,也使法官对于判决更趋谨慎,而一旦法官作出枉法判决,就更易于为社会公众所识别。
  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判例法的传统,但是,经过法学工作者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探索与实践,判例法一定会在中华大地生根开花结果,为实现中国的法治统一与司法公正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策略2、明确枉法裁判罪的追诉标准,强化对枉法裁判的惩治
  枉法裁判已经成为威胁中国法治的最大杀手,其对中国社会肌体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贩毒罪的危害,目前,各地的涉法信访事件层出不穷,成为威胁中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在医院门前因医疗纠纷悬挂横幅要求讨回公道的人们,这些人为什么不将其冤屈诉诸法律呢?人们为什么不相信法院呢?这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现实社会当中,枉法裁判法官不计其数,而真正受到法律惩罚的可能是九牛之一毛,这其中与枉法裁判罪极为模糊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关系,笔者在前面已有述及。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枉法裁判罪的追诉标准,将枉法裁判罪置于与贩毒罪同等的位置,规定无论枉法裁判涉及案件大小,一律予以刑事追究。我们永远不要忘记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的那句至理明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它的危害性超过了十次犯罪的危害。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同样,一个反面典型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本案中济源市人民法院商敏这样道德品质败坏的法官最终未被绳之以法,则不仅是济源人民的悲哀,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策略3、加大对法官队伍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对法官队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社会伦理道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正反两方面的法制教育,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荣辱观,从而为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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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千千万1半都是大笨蛋,中国官员三四万8成都是贪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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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矿许昌地勘院蒙院长的28“看”?
往前看,O队长阴魂不散。
往左看,G他两口握实权。
往右看,W真是个笨蛋。
往后看,中心组尔虞我诈贪无厌。
往上看,&局让偶寻短见。
往下看,待岗买断一大片。
往外看,阿尔及利亚响了人体炸弹。
往里看,几百职工是穷光蛋。
往帐上看,财务亏空上千万。
往岗位看,设置了二百三百小中专。
往统筹看,女过四十退休就能办。
往考核看,末位淘汰放暗箭。
往公司看,私人的也给偶买台“巡洋舰”。
往改制看,上两大学遭人涮。
往人事看,调进来七姑八姨吃闲饭。
往工资看,五年不上公示栏。
往报表看,指标数字自己编。
往工程看,巨亏无法再生产。
往基地看,错买华谊被罚款。
往处室看,中地配股到了站。
往法院看,职工杀人强奸把刑判。
往饭桌看,成箱的茅台轮流灌。
往身边看,聚了一帮贪污犯。
往家里看,蒙三大专还不懂勾股弦。
往东看,吴庄“香”油把职工骗。
往南看,“山珍”吃了手发颤。
往北看,假迁郑州被揭穿。
往西看,千亿钼矿只卖了三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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