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当庭质证意见怎么写的证据能接证握判决吗违法吗

杨华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行贿受贿罪重审一审
杨华杰对公诉人当庭举示“证据”
的质证意见:
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其法律规定的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权后,才有侦查权。并有权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鉴定、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在《刑诉法》、《六部委规定》、《高检规则》中都有明确、具体、严格的规定。并严格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责任。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形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发问并要求其回答的一种侦查行为。立案,才能称犯罪嫌疑人。
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所形成的证言笔录。
《高检规则》第157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法庭质证的证据,是刑事诉讼证据。因此,对于日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前所形成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中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材料及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材料,不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形成的笔录,不是刑事诉讼证据。《高法解释》第116条、117条也明确规定,不是《刑诉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被告人拒绝质证!!
根据《高检规则》第336条、338条规定,请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笔录;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是指定管辖,笔录的制作者刘冠(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王雪峰(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本案的管辖权,其所制作的笔录材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同时,重审一审期间,检察机关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不找本被告人核实案件真相,只是将日省高法二审开庭,已当庭确认为“虚假”的证人询问了以下,对于以前所“制造”的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甚至离奇、荒唐、啼笑皆非,象闹了鬼似的材料(侦查人员搞鬼),不勇于纠错,无视本案根本没有证据,全案程序完全违法,又原封不动的端了上来!
这只能说明检察官是一心一意想把假案进行到底,把被告人恶意整成一个罪犯,其做法已经突破了法律和良心的底线!
尽管如此,但基于对法律的敬畏和合议庭法官的尊重,以及本着实事求是,讲明本案事实真相的宗旨,根据被告人的亲身经历,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成立。
(一)“受贿罪”
1、唐绍忠:省高法日二审开庭,唐绍忠到庭作证,已被当庭查证属实,被告人与唐绍忠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并确认。
2、范建忠:省高法二审开庭期间,范建忠的《申诉书》及其妻子张红英的证言,已证实被告人与范建忠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3、戴世忠:被告人与戴世忠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当时临泉人口210多万,中国大陆人口第一大县,警力不足万分之二,社会治安状况十分复杂,全省警力倒数第一,警力奇缺,求贤若渴。被告人局向市公安局政治部、县委、县政府、县编办汇报,只要符合条件,愿意到公安局工作的同志,经过各项审查合格后,都可以到临泉县公安局工作,照单接收,这是一条规定,人人皆知。被告人在任期间,接受120名左右的人员到公安局工作(招警100名左右,军转干部10名左右、1998年警校毕业生12名左右),没有收受任何人一分钱,可以调查。尤其是1998年毕业的警校生,五年多没入编上岗。被告人上任后,出于公心,主动到市公安局,后又到县委、县政府、县编办、县财政,没让这些警校生动一次嘴、跑一步路,为他们入了编,拿到了饭碗,去问一问,被告人可曾收他们一分钱,喝他们一口水,抽他们一支烟。至今,他们及家人都十分感激,有口皆碑!更何况戴的亲戚又有公安编制,正常调动,愿意为临泉公安效力呢!当然,这不是被告人不收钱的绝对理由,它能反映被告人的工作公心、人格品质、为人处事!
根本的问题是:被告人从不肯收钱,戴没有送钱。戴所谓送钱的时间2006年中秋节、地点在阜阳。被告人没有收钱的时间、地点。那时,被告人与王政在云南出差,而且是通过临泉县公安局民警谷峰联系的,请法庭调查!谷峰到庭作证!戴世忠到庭作证!王政到庭作证!王政的证言,已于日省高法二审开庭期间,辩护律师提交给合议庭。这一起戴世忠在侦查阶段有证言。
2006年11月,被告人在省警校学习。戴世忠到宿舍看被告人,叙会话就走了。晚间被告人发现被子下面有2万元钱。回来后,被告人交给局财务人员,请其退。局财务人员到银行后,由于没有他的身份证,没退成,又交给了被告人,被告人及时到宾馆,退给了戴本人,戴即没有具体请托什么,被告人也没有承诺什么。
戴世忠送8万元,事前事后,被告人都不知情,知道了以后,立即安排退。这个案件是省公安厅督办案件,被告人不分管经侦,又没有给任何人安排或打招呼怎么样处理这个案件,局里研究案件有会议制度,明确规定谁分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被告人更没有参加案件的研究处理!请法庭查阅局里研究案件会议制度,查阅此次案件研究会议记录。
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每一名公民的权利。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戴世忠为了暂缓七天的行拘,交复议保证金1400元,而送6万元钱,太不可思议,太违背常理,不客观不真实。送钱不送钱都能够复议。被告人安排复议,是严格执法!
关键是:戴没有送钱。谎言。
4、谢实强:被告人与谢实强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是10万元钱不是20万元,立即退。大概是2008年5月的一天早晨,谢实强到被告人公安局的办公室,有来汇报工作的,谢实强说:“杨局长,你忙吧,过两天,被告人再来。”中午下班时,被告人发现沙发上有一个纸袋子,袋子里面有钱,被告人意识到是谢实强走时留下的。一是被告人不认识他;二是他说再来。事隔几天后的上午,唐忠诚到被告人政法委的办公室汇报工作,要求到东关派出所当所长,被告人明确答复:这是不可能的。二天后的下午,谢实强到被告人公安局的办公室,谢说唐忠诚是他叔,并问被告人给唐说了什么,并且说能否关照以下到东关所当所长,被告人当时就批评他说:你们以为送钱就可以胡来了!被告人训斥到:你回去吧!被告人打电话给你,你把钱拿回去!此时有人来,被告人怕影响不好给他难堪,要下了他的手机号码。第二天,通知他到办公室,把10万元钱及时退给了他!
:被告人与刘学鑑 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业。至今被告人不认识刘洋此人。
6、贺电:被告人与贺电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被告人很反感折腾这种“人斗人”的游戏。贺刚的案件是2004年年底,云北良政委(原临泉县公安局)亲自接举报,亲自安排并参与查处的案件,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违法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查处。反而后来云兆良又签署意见:同意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被告人得知后,即安排马东亚副局长,认真查处进入诉讼程序。
日,市检察院渎侦局郭山检察官和另一名检察官来询问其他案件时,询问到贺刚案的违法犯罪问题。
7、张新华:省高法日二审开庭,张新华到庭作证,已被当庭查证属实,被告人与张新华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并确认。
8、李福利:被告人与李福利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9、王冲林:被告人与王冲林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王的妻子就在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自己就可以关照了!为别人事贴巨额的钱送礼,不客观不真实。当时被告人在阜阳党校学习,不在临泉,没有收钱的时间地点,申请调取党校学习时间表(2008年3月——4月)。
10、孟鹏:被告人与孟鹏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11、李治华:被告人与李治华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12、张亚伟:被告人与张亚伟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至今被告人不认识此人。他不知道被告人办公室在什么地方!张亚伟不是股东代表,临泉公安局没有任何人要求张亚伟赔偿款,被告人更没有协调处理不追究张亚伟的事!很重要的一点:2009年2月下旬,被告人在北京学习,怎么在临泉收钱,又没有分身术!
13、王旭彬:被告人与王旭彬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是县监察局调查处理的,而且是处理后,通知公安局的,被告人不知情。只有1万元钱,被告人放在箱子里,于日,上交局纪检组组长范大伟。
14、李德东:被告人与李德东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刑讯逼供捏造10万元,后来又变成了3万元了,最后折磨成1万元。
15、李亚海:被告人与李亚海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他姐姐就在治安大队工作,何须被告人关照?!2008年3月初,被告人在北京出差!手机可定位!禁毒大队李强可证!上班的当天,到市局听取通报。
16、谢银时:被告人与谢银时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谢银时到被告人办公室,告诉被告人说:有一个单位的人过节来看望,拿了2万元钱,放在他哪。被告人说:你别交给我,随便你怎么处理,不关被告人的事。至今被告人不知道送钱人是谁,为什么要送钱,而且,被告人也没有见到这个钱,也没有收这个钱!
17、陶然:被告人与陶然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万元钱,于日放在箱子里,上交局纪检组范大伟,没有请托事项,没有承诺,更没有为其谋取利益。是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正常的交流轮岗。
18、马东亚:被告人与马东亚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已经记不清那是在军转中心被刑讯逼供的第几个日夜了。腿肿腰痛,下肢麻木,站立不稳,左脸面部被拖鞋抽打的一直耳鸣。脚面像发了酵的馒头,嘴唇干裂,全身被冷空调吹得没有一丝热气,还要做着自入宾馆以来,就被强制罚站中不断变化着的各种方式,幼觉早已出现,视觉早已模糊。仿佛记忆中:一折磨人告诉被告人,马东亚带着10多人,开着私家车检举被告人有重大经济问题,并说和被告人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而且数额巨大。被告人不信,因为我们俩是清白的,被告人不认可,态度不老实,继续加大力度整治。随后的折磨日子里,说马东亚承认了。神志不清,没有意识的被告人,在高春林的逼供整治下,按照高春林的意思认可了,高说即使检察院、法官也核查不了的谎言!在以后的刑讯逼供日子里,被告人反复喊,要求面见领导,书写三份无罪材料交给纪委人员刘勇(颍上人),朱伟(太和人)一份情况异议说明,交给检察官王雪峰、杨从标他们。检察官杨从标、王雪峰多次表示不相信,可如今连检察官都不信的谎言又被定成了“受贿”!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4月份为掩饰犯罪而拒贿,可5月份、6月份被告人还在收其他人的钱财,这自相矛盾天方夜谈的“故事”,希望合义庭法官戳穿!
申请:1、刘勇、朱伟、王雪峰、杨从标出庭作证。
2、调取被上述人员藏匿的被告人书写的无罪材料三份,情况异议说明一份。请合议庭依法同意!!!
19、赵平:被告人与赵平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金钥匙一把,放在箱子里,于日上交局纪检组范大伟。10万元没有。
20、王涛:被告人与王涛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钱放在箱子里,于日上交局纪检组范大伟。
21、马民:被告人与马民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送钱时,没有请托没有承诺。为了退钱,被告人曾当马民面打自己耳光,后退掉。
22、施春光:省高法日二审开庭,施春光到庭作证,被告人与施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已被当庭查证属实,并确认。
23、张雷:被告人与张雷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24、樊子军:被告人与樊子军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理由同18,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25、孙喜亭:省高法日二审开庭,孙喜亭到庭作证,被告人与孙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已被当庭查证属实,并确认。
26、高品:被告人与高品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在兰苑宾馆的109房间,被告人被整治得发乱须长,人不人、鬼不鬼,身披毛毯,赤脚立正罚站军姿,冷空调“享受”着,没有时间概念,看不到日、月、星、辰,幻觉一直继续,头脑昏胀、精神恍惚、神志不清,到被告人入看守所长时期以后,才得以慢慢恢复。刑讯逼供是被告人的家常便饭
承认栽赃隐害是被告人的一日三餐。被告人更不清楚这是第几个周期的折磨、虐待、摧残。深夜,高春林、朱伟进来了,“考虑得怎么样了?”“我没有。”“我们掌握的有!”被告人经常奇怪,没有的受、行贿他们是怎么样掌握的呢!后来被告人终于明白了,纪委人员、检察官可以“造”吗!
“高品来了,他给送多少?”没有真没有!20万元,这是从什么狗嘴里得到的假信息?!态度不老实,罚站,腿夹纸。不要给他水喝!看管被告人的人执行着他俩的命令。他俩走了。一天一夜过去了,用舌头舔着干裂的嘴唇,使劲咽着唾沫压着冒火的喉咙。被告人经常站立不稳,不准靠墙!不准打磕睡!站稳了!站直了!被训斥到。
“纸掉了,自己夹上!”又是一个深夜。“你选举进常委时,&&&还有……给你帮多少忙到临泉去了多少趟?”真狠毒啊!造假高手!不老实!继续工作。当时皮肤过敏,被告人的腿已经是肿胀的很粗,腰很痛,眼睛发涩,已经是连续几十天,站着都能睡着了。“我就不信,我们有的是时间、方法!”又是一个下午,高春林说:“你不认可,高品就不能走,你看着办吧!”你认可了,就不让你检举领导了,也不受罪了!为了其他同志不再被栽赃陷害,为了高品能尽快回去,也为了被告人能苟延残喘的活命,被告人承认了莫须有的高品送钱,而且又是2009年6月,被告人也不知道为了活命,这是第多少回被逼供认假,自己把自己又送进了看守所一回!高春林狠狠地说:“不是2万元,是5万、8万、12万、15万……”被告人得到喘息喝一口水罚坐木凳子
27、高超:被告人与高超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驾驶员退。
28、杨洪岩:被告人与杨洪岩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1万元钱、放在箱子里。日,上交局纪检组范大伟。
29、侯云:被告人与侯云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省高法二审日开庭,侯云到庭作证。已被当庭查证属实,并确认。
30、范向东:被告人与范向东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31、孙勇:省高法二审日开庭,孙勇到庭作证,已当庭查证属实,被告人与孙勇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并确认。
32、马震:被告人与马震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33、韦安林:被告人与韦安林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检察官刘冠在109房间转换材料时,被告人辩解到:城东派出所长每年送1万元钱,他们哪里来的钱?根本没有。“我们哪里城区派出所,哪一个所长不是逢年过节给局长送1万元钱。”这是哪里得来的消息?“看来,纪委还没有给你炼够被告人,还要再炼。”刘冠检察官推理,猜测、威胁、训斥到:行!行!
34、丁萍:被告人与丁萍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35、王姗姗:被告人与王姗姗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送钱时,不知情,知道后,立即安排驾驶员退。
36、符振亚:被告人与符振亚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假案还要继续下去!被告人被罚站着。夜里,高春林又来了,勒令被告人承认符振亚送被告人20万元的假案。被告人真的没有。高气狠狠地走了。第二天夜里又来了,说符振亚认了10万元,被告人真奇怪,从何谈起?被告人问:他从哪里来的这么多钱?高说:你不要问!最后告诉被告人:符与烟花爆竹商有合作关系!此后,再逼。被告人受尽了受够了折磨,被告人认可10万元钱。讲是2008年3月份送的,不行,讲是2008年元旦,不行,太具体,模糊成2007年年底。,讲是到阜阳家中送的,不行,改成办公室,时间、地点、事由、过程等一改再改,又一个“假案”诞生了!这才算是又过了一关,喝了一杯水,坐了一会木凳子。
37、王东耀:被告人与王东耀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送钱时,被告人不知情,知道后,立即安排驾驶员退。
38、范大伟:
日省高法二审开庭,范大伟到庭作证,已当庭查证属实,被告人与范大伟
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并确认。
39、韦涛:被告人与韦涛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总要还原事实的真相:韦涛第一次送钱是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间,到被告人宿舍,被被告人批评推出门外拒收。第二次是2009年春节后刚上班,又到办公室送钱,被被告人严厉批评,也推出门外拒收。事隔二天,到被告人办公室汇报工作,扔下钱就走,两万元,被告人只好放在箱子里。日,上交局纪检组长范大伟,于当日晚坐火车到北京学习。
40、韦峰:被告人与韦峰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41、牛战备:日,省高法二审开庭,牛战备到庭作证,已被当庭查证属实,被告人与牛战备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并确认。
42、李文达:日,省高法二审开庭,李文达到庭作证,已被当庭查证属实,被告人与李文达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并确认。
43、张旭东:被告人与张旭东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44、贾鑫:日,省高法二审开庭,贾鑫到庭作证,已被当庭查证属实,被告人与贾鑫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并确认。
在兰苑宾馆转换材料时,被告人辩解与贾鑫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王雪峰检察官训斥到:“社会上都传说,庙岔派出所所长30万,才定你10万元。”这是什么逻辑?!这就是定案依据?传说也可以定案?!
45、韩海龙:被告人与韩海龙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最无耻的一笔之一,深夜,朱伟、刘勇的多次逼供又上演了。被告人头脑昏胀,精神恍惚、呆若木鸡地被罚站看着他俩。朱伟给被告人绕圈子的逼供被告人,说韩海龙违法执法,没有处理他,是因为韩海龙给被告人送10万元钱。鬼话!刘勇骂了被告人一句,继续整治。第二天中午,朱伟、刘勇来通报,说韩海龙给被告人送7000元钱,分二次。其中一次,到阜阳被告人家,说是一个不认识的人收的,后来又说是被告人未成年的女儿收的。真是弥大大谎!开始诬陷被告人的女儿了!真要实现魏允林让被告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第二步了(第一步,关押被告人妻子)。苍天啊!何时开眼啊!
被告人认,被告人认。只要不诬陷被告人的女儿,多么无耻的栽赃被告人都认!何况这从10万元改成7000元钱的假案呢!可是至今,韩海龙也不知道被告人家在阜阳什么地方啊!被告人永远不能原谅他们对被告人妻子、女儿的无辜株连!被告人的女儿自小被告人就教育她,不能沾染任何一丝不良社会风气。曾有一次因为别人到家她开了门,被告人都责备她。为此她写了检讨。现在被告人办公室里放着。
46、潘克龙:被告人与潘克龙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送钱时,不知情,知道后,立即安排驾驶员退。
47、张守林:被告人与张守林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张守林请假与否,被告人不知情,有请销假制度。
48、田豪:被告人与田豪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是检察官杨从标逼供、威胁所得。
49、戒毒所:被告人与戒毒所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
(二)“行贿罪”
被告人与王政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省高法二审开庭期间,范建忠的《申诉书》及其妻子张红英的证言,二审辩护律师王发旭取的王政证言,已证实被告人与王政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最为荒唐的是2009年2月下旬,被告人在北京学习,从未离开过,怎么到临泉王政的办公室给他送钱10万元?!
全是刑讯逼供,无中生有,栽赃陷害!!!
二、退款:是欺骗勒索。
退款,被告人仅有住房一套,实用面积39.1平方米,座落在清河路市公安局宿舍楼南楼三楼;二是工资收入。被告人没有行贿、受贿,也没有所谓赃款可退!
在兰苑宾馆非法关押被告人期间,魏允林、王怀廷等纪委人员、检察官刑讯逼供搞假案的种种配套手段方法之一——亲情要挟,也是最为残酷最为狠毒的手段方法。魏允林刑讯逼供时说:只要同意转换材料(违心认罪)再写一个委托被告人妻子“退款”书,被告人妻子就可以出去了,不再被继续非法关押。被告人说,被告人没有罪,也退不起“钱”。魏允林承诺说:退与不退,只是表明一下态度,纪委又不逼被告人的妻子退,如果不写,被告人妻子还要继续关押,被告人还要继续工作!并且还要家破人亡!!为了活命,为了妻子早日出去,为了女儿的安全,为了不被家破人亡,被告人写了委托书,并同意转换材料。期间,魏允林还向被告人承认错误,蔡锦华二次希望要求被告人对政府宽宏大量!魏说今后在工作中会注意的。
过了些天,魏允林又逼供被告人,要被告人向亲戚朋友借钱退款。被告人打了几个电话,没有找到。实在没办法,被告人又编了一个“假钱”的去处,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了一封“串证”信,交给朱伟让他们去找,魏允林、朱伟没有找到,被告人又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
被告人的家庭被勒索了。由于找不到“假钱”,魏允林告诉被告人,由他们出面在信用社贷款,作为被告人的“赃款”而退,贷了多少,被告人至今也不清楚。
被告人的同事被打劫了。所谓的退款数魏允林还是不满意,他还要让被告人打电话给找,被告人找不到。再后来,魏告诉被告人,替被告人收了不少,有几十万。被告人问收了什么钱?魏告诉被告人,把拒贿退的钱收回来了。被告人至今不明白,早已拒贿及时退给当事人的没有请托没有承诺的合法财产,怎么又从别人口袋里掏出来,认定是“行贿、受贿”赃款呢?魏允林有什么政策法律依据,把“无违纪无违法”的款项收到纪委的口袋里呢?
更荒唐的是退给谢实强的10万元刑讯逼供成20万元,谢实强被逼除退10万元外,又多退了一个无中生有的10万元,合计20万元,真是抢钱啊。
三、14名到庭证人证实被告人无罪。
1、范建忠等12名证人到庭作证,被告人与他们没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范建忠证实,他是案件的导火索,被告人是被栽赃陷害的,检察机关办理的是“莫须有”案件。他们的虚假证言,是被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纪委人员、检察官联合违法办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取证,在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前,先有纪委人员对证人非法限制通讯自由、人身自由,再使用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法手段,然后用离间、承诺、威胁、从宽等手段引诱,形成虚假证言,再有检察官转换材料,证人若实事求是,检察院则以将证人退回到纪委相威胁,完成虚假证言的转换。
2、郭新燕、吕志龙证人出庭证实,被告人没有收受箱子物品的故意和行为,被告人是无罪的。
四、检察机关办理“莫须有”案件,是人为构陷,检查官疯狂“做案”,从介入到起诉的每一个阶段,都已经突破了法律与良心的底线,构成犯罪。
1、卷宗封面是阜阳市纪委移送案件,但卷宗材料中,没有阜阳市纪委移送的任何证据材料,没有举报材料,反贪局如何受理?如何进行审查初查?又如何批准立案侦查?显然,反贪局办理的是“莫须有”案件!
2、阜阳市纪委(2010)3号阜纪办说明函载明:2009年7月初,安徽省纪委将杨华杰涉嫌收受临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教导员范建忠现金问题的线索移交阜阳市纪委核查,在初查和立案调查期间,杨华杰又交代了本人其他经济问题并积极退赃,阜阳市纪委已将所缴款上缴国库。
日下午,被告人即被市纪委以谈话为名到阜阳市军转中心被非法关押,函中载明却是2009年7月初,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范建忠到庭作证,此线索纯属莫须有。策划唆使范建忠陷害向被告人行贿10—100万元,捏造、逼供范建忠三次行贿托被告人给王政80万元巨额现金,居然让被告人给范建忠找出假钱的出处来源,明知该案人为构陷,启动追诉程序违法。
3、初查违法。《高检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权利的措施。日,被告人被移送检察院初查后,剥夺人身自由82天被非法拘禁在兰苑宾馆109房间。
4、违法联合办案,这个假案是纪委移送的。中纪发(2005)7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对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解除两规措施”。(
自日下午,被告人到阜阳市军转中心,被告人至今没有两规。)纪委移送后,绝无任何理由再介入该案,但自始自终在检察官的授意监督下,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残酷折磨。公诉人当庭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不错,刑讯逼供的确有效,制造冤假错案更是立竿见影。没有任何一级组织、部门的领导让其违法联合犯罪,制造冤假错案!
电视剧《黑色名单》第27集国民党保密局上海站韩天石站长尚且说,对抓捕的人不能搞刑讯逼供,否则,会出现冤家错案的!难道当今的检察官不知道吗?没有一丝一毫的职业道德。
5、公诉人当庭居然强调,被告人没有及时提出刑讯逼供并以此为理由,否认刑讯逼供的存在。公诉人只考虑了人在正常情况下的理性选择,而不考虑人在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临时自保的理性选择。广为人知的云南杜培武案、李久明案等冤案,当事人也都是警察,但他们都却连不是他们干的杀人犯罪都“供认”了,如果不是真凶出现,这些案都将盖棺定论。
只要刑讯逼供存在,被告人什么时候都可以反映,什么时候都可以控告,这是客观存在,余祥林案件判决生效了服刑了,不是也被证明是刑讯逼供的冤案吗?办案的侦查人员自杀了,法官也被判刑了。
申请调取播放:日——9月28日兰苑宾馆109房间全程不间断讯问录音录像!有无刑讯逼供,更是大白于天下。109房间始终安装有二个摄影头三个监听器,请法庭依法同意。
6、非法拘禁94天,构成犯罪。被告人于日下午——9月28日上午分别被关押在军转中心(12天)、兰苑宾馆(82天)遇到了两批人:纪委人员和检察官。被告人不知道哪一个地方是白公馆渣滓洞,哪一伙人是中统或军统,至今没有任何人或部门给被告人出示关押的党内手续或法律手续,卷宗中也没有此诉讼文书,公诉人当庭居然说这是纪委办的案,这样检察机关可以不出示关押被告人的手续,但卷宗材料又没有纪委移送的材料和关押被告人的党内手续。起诉书又明确讲是纪委日移送检察院初查,这样,就可以把被告人游离于非法关押的真空中,用犯罪手段取得所谓“被告人的供述”。无法无天,无理可讲,这是在玩游戏?已没有了法律的良知,在肆意玩弄践踏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
被告人坚信,纪委人员魏允林,高春林、朱伟、蔡锦华、刘勇、朱浩等十多人和检察官王怀延、杨从标、刘冠、王雪锋、李莉等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犯罪的刑事责任,一定会受到法律追究。
被告人已将控告状呈上法庭,请法庭依法受理。
7、亲情要挟。以传唤为名非法关押被告人妻子48天,逼使被告人未成年女儿辍学离开阜阳,过着“无父无母”的生活,寄托于亲戚家中,以此逼迫被告人违心认罪,被告人妻子在被告人进入看守所的前一天才得以释放,电视剧《黎明之前》军统特务潭忠恕说:共产党取胜之道,是妇孺不欺,不搞株连。而如今在共产党执政之下的办被告人案件的检察官连无辜的女人,孩子都不放过,已经没有了人性!并且还非法关押众多的证人,长达几天以上,这是被告人永远不能原谅的株连。
8、伪造笔录电脑制造。王怀廷不允许被告人辩解无罪,否则,将被告人再送回纪委,将事前挎入电脑中的“证人虚假证言”直接复制变成被告人的初查阶段的询问材料,将此非刑事诉讼证据,作为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据”提交法庭,实在荒唐,是在修改《刑事诉讼法》。
9、侦查阶段隐藏无罪的证据,并且不调取无罪证据。执行拘留主体违法,不能有检察人员执行拘留,应在看守所进行询问,被告人被检察人员违法执行拘留后,即在违法的讯问地点:阜阳市检察院一楼警务室,进行了第一次侦查阶段的威胁的指名指事问供,讯问前,一再威胁被告人要违心认罪,否则,就要给领导汇报,就要考虑老婆、孩子安全,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无法交待,后来有王怀廷交待被告人的所谓犯罪事实,威胁欺骗让被告人来回答:有或是事实——这就是公诉人所说的讯问方式的选择;一方面又欺骗被告人说,要对被告人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核查,结果成了美丽的谎言。被告人要求调取手机定位无罪话单,杨从标不予调取,逼被告人抄写“认罪”的材料同时,被告人又写了一份不敢说出全部无罪的情况说明,交给了王雪峰检察官,至今隐藏不入卷,被告人上交纪检组箱子内的无罪信纸两张,被杨从标、李莉两位检察官隐藏不入卷,恶意试图使箱内的物品,变成有罪证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无罪材料三份,交给了纪委人员刘勇、朱伟,至今,王怀廷等检察官不依法调取。
10、起诉阶段,被告人陈述刑讯逼供的残酷折磨,公诉人闫鹏远不记录,说被告人没有王政受的罪大,并说这是政治案件,公诉人继续威胁被告人要认罪到一审判决,原一审判决下来后,法官通过被告原一审律师传话不让被告人上诉。
11、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面对错案、假案、冤案,检察官不去勇于纠错,检察官未审先判,用虚假“舆论”绑架法官,已没有了职业道德。日赶在二审开庭之前,在新安晚报《检察之光》专栏,发表了署名愚聋的报道《敛财的公安局长》。文章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49人人民币、美元、购物卡和其他贵重物品。”而且。又冒出了一个案件来源:“杨华杰深知给他人送钱的人,都是想谋取私利,而他自己也想通过送钱谋取升迁,他向时任县委书记王政(另案处理)行贿30万元,后因该书记的东窗事发,牵出了杨华杰,他的敛财之梦由此破灭。”注意:(1)是该书记的东窗事发,牵出了杨华杰;(2)是美元。请问:原一审判决书怎么没有认定?
这是在用舆论掩盖错案,作定性报道。用舆论来定形被告人的贪官形象,从而绑架法官作枉法裁判,不是“办案子”而是“做案子”,一旦一个罪名不成立,也要找出其他罪名把被告人办了,以完成冤假错案。该篇报道是满篇胡言。许多事实已被二审省高院否定。整个谎言,终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彻底被打倒、推翻,一切不实之词、诬陷、诽谤终究会被全部推倒。
12、省高法发回重审,延期检察官二次补充侦查60天,未补强补充任何被告人的有罪新证据,更没将省高法当庭确认的无罪的事实变更,看不到检察官遵循事实和法律的轨迹;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已不讲法律规定,不顾全案没有合法证据、事实不存在而信口开河,理屈词穷,居然连省高法二审开庭中,省高检的公诉人当庭确认为虚假的事实,也要推翻。是铁了心要把冤假错案进行到底。
13、威胁证人不准到庭作证。面对假案,证人表现出了极大的愤慨,纷纷向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写信,去人反映冤情,表示到庭作证。然而开庭前,检察官泄露证人出庭作证消息,与纪委人员一起威胁证人不准到庭作证,否则要加重处罚。面对恐吓,施春光等10多名公安干警出庭澄清了冤情,同时又揭露了检察官伙同纪委暴力取证。
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仅有三份证人证言(唐绍忠、范建忠、戴世忠)又被否定,不能证实犯罪存在,其他再也没有!
《刑诉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没有作证的义务,这是公诉人的举证义务,封建社会里证人都上堂作证。当初搞冤假错案时,检察官都可以把上述证人喊到宾馆不合法的地方进行暴力、威胁取证,难道今天就不可以把他们通知到合法的法庭上来吗?
今天的法庭调查,审、控、辨、被及旁听人员五方,没有人相信未到庭证人的材料,是真实可靠的。
全案证人证言是0,怎么能定被告人有罪?
未出庭证人材料,不是刑事诉讼证据,又系非法手段取得,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全国判例,江苏兴化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网络材料。
14、检察官的品质。开庭前,杨金柱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谈到检察官“做案”的种种表现,并写了申请公诉人闫鹏远回避书,杨全柱律师说:“此人年轻,起诉书错误连连,算作笔误吧。给他一个机会,且看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胡址吧!”果然被言中。
事情已经由浊变清,但相关检察人员没有丝毫纠错之心,不是能力,不是责任心,而是一个法律人的品质。这已经显示出相关检察人员对法律的践踏、玩弄、亵渎!是在犯罪。被告人无法接受我们的国家,自己的家乡,自己的案件,被不尊重工作、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人权的相关检察人员,来执掌法律的监督权,他们对阜阳人民是一个威胁,是一个灾难!被告人必须看到检察院将如此回应此事,这样的起诉书,这样的检察官、公诉人,他们怎么能通过检察官资格考试?
五、请法官守护法律最后一道闸门。
法院是中国司法公正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竟味着中国法律成为一张废纸!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本案从案件的来源线索、受理、初查、审查、立案、侦查到起诉,整个程序一直在违法犯罪中进行。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必然是实体子虚乌有。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司法可以不顾交通规则。,把被告人撞到监狱,明天任何一个人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的各位,谁也不能幸免,只是早晚的事!
合议庭法官,你们是在审理一名被非法拘禁、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是一名无辜者,你们蒙冤昭雪,就是帮助你们自己,没有任何机关部门或者组织团体,没有任何领导要求你们不按照法律办事,并要求你们办理错案。办错案买单的只能是自己。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给了全社会强烈的警示。
请合议庭三位法官,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
1、依法履行职权,同意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各项申请!
2、依法受理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申诉、控告。
3、依法调取播放日——9月28日,兰苑宾馆全程不间断询(讯)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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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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