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伤2017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准又改了吗,是不是又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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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社局乱作为,随意更改工伤劳动鉴定结论。
重庆市璧山区人社局乱作为,随意更改工伤劳动鉴定结论。&
受害人于2014年12月在璧山区巨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受工伤。璧山区人社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及鉴定,并短信通知受害人于日至17日期间工作日内到璧山区人社局领取鉴定结论书。受害人于9月17日上午到人社局领取鉴定结论书(壁劳初鉴字(号及壁劳初鉴字(号)&
.&
&&&&受害者公司通知受害人鉴定结论出来后可随时到公司谈赔偿。受害人拿着相关资料找专业人士咨询赔偿金额,专业人士问其已失效的壁劳初鉴字(号文件在哪里。&受害者才发现原来还有一份366号文件存在。并于日到璧山人社局询问366号文件相关情况。璧山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366号文件已作废失效。受害者要求复印366号文件,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复印,并拿着原始资料找到上级领导,在上级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受害人复印了366号文件。&
&&&受害者向璧山人社局领导问其366号文件为什么会失效?璧山人社局领导给出的答复是我们依据《天津长亭假肢矫形器公司重庆分公司假肢装配诊断证明书》修改的366号文件。&
&&
&&&&受害者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书之前并没有到该假肢公司进行检查并开据诊断证明书,并发现该诊断证明书除了姓名、性别、身份中号码、家庭住址符合本人实际情况外,其余条件都不符合本人实际情况,特别是《伤残条件:左手中指、环指、小指截肢》不符合本人的实际伤残情况。据了解,修改后的文件对于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由30000元/具有功能的假肢变成4000元/具的无功能假肢,无功能的假肢将造成受害人以后的生活自理障碍。如果受害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牵涉到用人单位赔偿金额差别巨大。&
受害者多次向璧山人社局追问:1.这份文件是由谁提供给人社局的?2.这份诊断证明书是否符合受害者实际情况人社局进行过核实吗?3.假肢公司有权利出具证明修改人社局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吗?4.假肢公司日开出的证明,人社局日就修改了壁劳初鉴字(号文件,在修改文件时是否开过专家评定会?5.在受害人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时,为什么不告知受害人366号文件失效并送达?人社局给出的答复是:诊断证明书由用人单位提供,对于假肢安装我们是外行,假肢公司出具证明盖了红章我们就认可。至于假肢公司16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17日就修改了文件,在此期间我们是打电话向专家通了气的。至于366号文件的送达情况,璧山人社局没有给出正面答复。&
用人单位到假肢公司开具完全不符合受害人实际伤残情况的诊断证明书,交于璧山人社局。璧山人社局在不核实该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以及不通知受害者再次鉴定的情况下随意修改工伤职工的劳动鉴定结论,让受害人既没有得到生活自理障碍相应的补偿又没有安装有功能的假肢,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创伤及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提供不符合受害人实际伤残条件的假证明是否合法?璧山人社局修改鉴定结论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璧山人社局修改鉴定结论引用的文件是否合法?老百姓犯了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企业及政府部门做了错事,是不是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 & 您好!
& & 您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 重庆市璧山区人社局乱作为,随意更改工伤劳动鉴定结论&问题,我们已经收到,我们将尽快向有关职能部门转办,感谢您对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的信任。
& & & & & & & & & & & & & & 重庆网络问政平台 & &
&&& 我局于日收到网上的反映&区人社局乱作为,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篡改受害人工伤鉴定结果&,现回复如下:
&&& 一、该工伤职工于日领取了重庆市璧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鉴委)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璧劳鉴初字[号)。2015年11月下旬,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其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区劳鉴办工作人员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进行了耐心解释,并明确告知: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渝人社发〔号)文件第三十一条&申请鉴定(确认)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再次鉴定的申请时效也在该工伤职工领取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璧劳鉴初字[号)上有明确表述。现已超过再次鉴定申请时效,区劳鉴办不能受理其再次鉴定申请。
&&& 二、针对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其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区劳鉴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工伤职工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劳鉴办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了三名专家于日对该工伤职工的伤情进行了再次面检,并告知其将尽快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审定会。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母亲、妻子)于日到我局采取哭闹、拉横幅等方式要求按照其要求变更鉴定结论,我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引导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按正常程序反映诉求,但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不予理睬。因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局正常办公秩序,我局曾两次拨打&110&报警,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后,也对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进行了法制教育,引导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按正常程序反映诉求。
&&& 三、日上午,区劳鉴委召开审定会对该工伤职工的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后,认为区劳鉴委做出的已生效鉴定结论(璧劳鉴初字[号)是客观、公正的。
&&& 四、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渝人社发〔号)文件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生效的鉴定(确认)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确认)申请。&该工伤职工如果继续保留和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在生效的鉴定(确认)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我区劳鉴办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璧山区人社局
受理于: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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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医疗保险在我们身边也是十分重要的,平时看病如果有的话可以省很多钱哦!你们知道成都工伤鉴定标准吗?别着急,小编帮大家整理了成都工伤鉴定标准最新版的相关内容,赶紧来看下吧!  成都工伤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  B. I 分级系列  a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3)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 ≤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 Ⅳ 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 小肠切除 ≥90%;  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 全胰切除;  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07 }imal/L(8 mg/dL) 。  b)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三肢瘫肌力 3 级;  3) 偏瘫肌力 ≤2 级;  4) 截瘫肌力 ≤2 级;  5) 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高位缺失;  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 双膝以上缺失;  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视野 ≤8% (或半径 ≤5°) ;  18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 2 是平方 ); 上海律师  2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 Ⅲ 级;  23 )心功能不全****;  24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 )小肠切除 3/4 ,合并短肠综合症;  26) 肝切除 3/4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  28)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 5. 3 kPa(40 mmHg)]; (注: PO2 中 2 是下标)  34) 尘肺 Ⅲ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 )肝血管肉瘤;  40)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 25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450 μmol/L,  (5 mg/dL) ;  41 )职业性膀胱癌;  42) 放射性肿瘤。  c) 三级  1)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重度癫痫;  4) 偏瘫肌力 3 级;  5) 截瘫肌力 3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7)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7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 )面部瘢痕或植皮 ≥2/3 并有中度毁容;  11)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 )一侧肘上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 9° 者;  16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 (半径 ≤10°) ;  20 )双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半径 ≤10°);  21)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24 %(或半径 ≤15°);  22)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 2 为平方) ;  26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同上) ;  27) 舌缺损&全舌的 2/3;  2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 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 6 根以上;  30) 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33 )肝切除 2/3 ,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上海律师事务所  3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 膀胱全切除;  39) 尘肺 Ⅲ 期;  40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 )尘肺 II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 粒细胞缺乏症;  44) 再生障碍性贫血;  45 )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 )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 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 ≤2× 1010 (注: 10 的 10 次方) /L; 上海律师  48 )砷性皮肤癌;  49) 放射性皮肤癌。  d )四级  1 )中度智能损伤;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单肢瘫肌力 ≤2 级;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5 )一手全肌瘫肌力 ≤2 级;  6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 ≥60% ,四肢大关节中 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 ≥1/2 并有轻度毁容;  10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 )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 一侧膝以上缺失;  14)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  17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1  18) 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32 % (或半径 ≤20°) ;  19) 双耳听力损失 ≥91dB;  20)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  22 )下领骨缺损长 6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23) 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25 )双侧完全性面瘫;  26 )一侧全肺切除术;  27 )双侧肺叶切除术;  28)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 )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 一侧肺移植术;  31 )心瓣膜置换术后;  32) 心功能不全二级;  33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 )全胃切除;  35) 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 )小肠切除 3/4;  37)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盲部切除;  38) 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上海律师  39 )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 )肝切除 2/3;  41 )肝切除 1/2 ,肝功能轻度损害;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2)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 永久性膀胱造瘘;  47) 重度排尿障碍;  48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50 mL;  4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 )尘肺 II 期;  53 )尘肺 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 )尘肺 Ⅰ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更多关于成都工伤保险相关内容扩展:&&&&&&&&&&&&&&&&&&&&&&&&&&&  更多关于成都、办理问题,请单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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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工伤鉴定标准有哪些新变化呢?相应的工伤赔偿又是怎样的呢?工伤鉴定是作为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2015年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的知识。
  2015年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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