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工资有133一天三倍工资怎么算是多少

中国裁判文书网
&&/&&&&/&&
梁娱与湛江市港实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港实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大勇,该公司部长。
委托代理人:但汉周,该公司部长。
上诉人梁娱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港实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湛开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建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庆华、代理审判员钟斯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浩光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娱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梁娱于日进入港实公司任保安工作,日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一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应支付日一日共5个月加20天班的二倍工资。港实公司每月安排梁娱实际工作天数为30天,已超过约定时间8.6小时/月,超时加班应为休息日加班时间,2009年12月&2010年4月加班43小时;2011年6月&2012年4月、6&7月、9&10月加班129小时,加班工资合计2530元。2010年梁娱被安排延时1.5小时抓外买,3个月共加班75小时,该加班工资为536元未支付。2009年11月一2012年10月共3年从未休过年休假,每年5天,年休假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为2100元。2010年至今法定节假日共放假74天,已支付28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尚欠46天加班工资3200元未支付。长期以来,港实公司都是以3元/小时支付梁娱加班工资,尚欠发1402元。日加班工资133元也未支付。3年以来共少发梁娱加班工资9901元。2012年6月,港实公司无故克扣梁娱工资45.6元。综上所述,3年以来港实公司未足额支付梁娱的劳动报酬9946元及加发25%经济补偿金2486元。3年的高温津贴2250元港实公司也拒绝支付。因此,梁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给梁娱支付5个月加20天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4703元;2、给梁娱支付加班工资9901元;3、给梁娱支付2012年6月克扣梁娱的劳动工资45.6元;4、对以上第2、3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法加付经济补偿金2486元;5、给梁娱补付三年的高温津贴2250元。
港实公司辩称:一、梁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于法无据且过仲裁时效,不应予支持。梁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要求支付5个月加20天二倍工资,是对法律错误理解及引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梁娱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已过了仲裁时效依法应予驳回;二、港实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梁娱的所有加班费,不存在未支付的情况。1、保安工作实行四班轮值制度,梁娱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根据每周轮值的情况,梁娱每周都会有一天半的休息,每月有6天休息时间,并且梁娱也学习过相关制度;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710元,现在提到850元,按梁娱称每月加班8.6小时,按2倍计算也只有86.06元,实际上港实公司每月固定给梁娱加班费150元,所以不存在拖欠梁娱加班费问题;3、梁娱抓外卖工作的加班费同样上报并已足额支付;4、梁娱诉求并不是指法定节假日的正常轮值上班,而是把调整休息日也作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这样的计算是错误的。梁娱每年只有5天年休假,其在寒暑假或其他时间已补休,要求加工资是无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梁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三、2012年6月梁娱已请假,没达到全勤,所以扣除30元全勤费和未支付15.6元的工资。梁娱要求支付该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四、因港实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梁娱的加班费,梁娱请求工资赔偿金是错误的;五、梁娱不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其保安工作有工作值班室,学校大门现在开关都可电动摇控操作,梁娱请求高温费没有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娱与港实公司于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一日。劳动合同约定梁娱每月工资为710元,后随当地最低标准工资调整而调整为850元至今。梁娱上班实行每天四班轮值制度,每天工作6小时,每月工作30天,即每月加班6小时。港实公司平时固定每月支付梁娱加班费150元,加班工资已包含其中。梁娱每年带薪年休假有5天,梁娱于日、7月28日、8月11日、9月24一26日共请假6天;月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每周休2天;2012年4月份请假7天,8月请假3天、11月14日和23日请假2天。梁娱法定节假日加班,港实公司均已200%支付加班工资给梁娱。日梁娱曾请假一天,扣了该月全勤奖30元及一天工资共计45.6元。梁娱因工资、经济补偿金和高温津贴等问题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66号《仲裁裁决书》,并于日向梁娱送达。
另查明,梁娱工作的地方有保安工作值班室,学校大门开关有摇控操作。港实公司在会议上组织过梁娱学习港实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且于2012年颁发《员工手册》。梁娱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月加班抓外买的证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梁娱诉求的二倍工资。梁娱因港实公司不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港实公司支付日一日共5个月加20天班的二倍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梁娱申请仲裁已过时效。因此,对于梁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梁娱的加班工资。1、关于日常加班费。梁娱每月加班6小时,但港实公司每月固定支付梁娱加班费150元已包含该6小时加班费,不存在拖欠日常加班费问题;2、关于抓外买加班费。对梁娱认为港实公司拖欠其月抓外买共加班75小时未支付加班工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梁娱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月加班抓外买的证据。因此,对于梁娱要求补发抓外买加班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3、关于年休假加班费。梁娱每年带薪年休假是5天,梁娱于日、7月28日、8月11日、9月24一26日共6天请假顶年休假;月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每周休2天,两个月休了8天;2012年4月份请假7天,8月请假3天、11月14日和23日不上班。因此,梁娱在劳动合同期间不存在年休假加班费被拖欠问题;4、关于梁娱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梁娱每年有11天法定休假日,港实公司均已按加200%加班工资支付给梁娱,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加班工资应按合同约定标准300%支付,港实公司应支付梁娱两年内法定休假日加班差额850元&21.75天&11天&(300%&200%)&2年=860元。因此,对梁娱请求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860元予以支持,而对于超出该部分,则不予支持;三、关于梁娱诉求的克扣工资。日梁娱请假一天,港实公司因此扣其该月全勤奖30元及一天工资15.6元,共计45.6元,而不是无故克扣梁娱该月工资问题,因此,对于梁娱要求港实公司支付拖欠2012年6月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四、梁娱认为港实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要求加发拖欠金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梁娱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五、梁娱的保安岗位是有工作值班室的,学校大门开关有摇控操作,不用露天作业,因此,对于梁娱要求支付高温津贴,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湛江市港实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梁娱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860元;二、驳回梁娱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娱负担。
上诉人梁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上诉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夜班费等&。这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的薪酬制度。而一审法院故意忽略了《劳动合同》关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员工薪资方案执行&的约定,错误地以&初始工资额为710元/月(现在提到850元/月)作为计算上诉人加班的日工资基数。根据《劳社部(2008)3号》文件第二项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计算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应以劳动者本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上诉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为830元、960元、1120元三个阶段。计算加班费的小时工资应为: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上诉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830元/月,折4.77元/小时;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上诉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960元/月,折5.52元/小时;2011年3月至2012年年底,上诉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120元/月,折6.38元/小时。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上诉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依法支持下列请求的加班费:1、《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则约定每月工作171.4小时,但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安排上诉人每月工作180小时,已超过约定时间8.6小时/月,而至今拒付此项加班报酬。《劳动合同》还约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超出时间应为休息日加班时间。金额计算如下:(1)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共5个月的超时加班,则5个月&8.6小时/月&4.77元/小时&200%=410元;(2)2010年5月至9月共5个月的超时加班,则5个月&8.6小时/月&5.52元/小时&200%=474元;(3)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6月、7月、9月、10月共15个月的超时加班,则15个月&8.6小时/月&6.38元/小时&200%=1646元。以上三项相加则410元+474元+1646元=2530元;2、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了三年一个月(日至日),而被上诉人不履行《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约定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从未安排上诉人休年休假,也从未给上诉人支付此项加班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支付三年的年休假加班费2100元。具体计算如下:(1)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的平均日工资为41元/天,第一年年休假的加班费为5天&41元/天&300%=615元;(2)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的平均日工资为48元/天,第二年年休假的加班费为5天&48元/天&300%=720元;(3)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平均日工资为51元/天,第三年年休假的加班费为5天&51元/天&300%=765元。以上三项相加615元+720元+765元=2100元;3、每年法定节日假期间(如元旦3天、国庆7天),被上诉人都安排上诉人加班(2012年元旦除外),但被上诉人不履行《劳动合同》第四条第(六)项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只给上诉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如元旦1天、国庆3天)加班的三倍工资,余下公(调)休日(如元旦2天、国庆4天)的加班从未安排上诉人补休,也从未给上诉人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支付该休息日尚未支付的加班费3200元。具体金额计算如下:从2010年元旦起至2012年6月的端午节止,上诉人共有法定节假期74天加班(法定节假日28天+公调休日46天)。(1)2010年1月至4月的节日假期(包括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共放假13天,被上诉人只支付5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还有8天(8天&6小时/天=48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费457元(48小时&4.77元/小时&200%=457元)未支付。(2)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的节日假期(包括2010年的劳动节3天、端午节3天、中秋节3天、国庆节7天,2011年的元旦3天、春节7天)共放假26天,被上诉人只支付10天的加班费,还有16天(16天&6小时/天=96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费1059元(96小时&5.52元/小时&200%=1059元)未支付。(3)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的节日假期(包括2011年的清明节3天、劳动节3天、端午节3天、中秋节3天、国庆节7天,2012年的春节7天、清明节3天、劳动节3天、端午节3天)共放假35天,被上诉人只支付13天的节假日加班费,还有22天(22天&6小时/天=132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费1684元(132小时&6.38元/小时&200%=1684元)未支付。以上三项相加457元+1059元+1684元=3200元。4、长期以来,被上诉人不履行《劳动合同》第四条第(六)项的约定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是以3元/小时支付上诉人的各种加班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支付未足额部分加班费1402元。具体金额计算如下:(1)2010年1月至4月(含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共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6小时/天=30小时),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加班费是30小时&4.77元/小时&300%=429元,而其只支付30小时&3元/小时&300%=270元,尚欠429元-270元=159元未付;(2)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含2010年的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2011年的元旦1天、春节3天)共10天的节假日加班(10天&6小时/天=60小时),被上诉人应该支付的加班费是60小时&5.52元/小时&300%=993元,而其只支付60小时&3元/小时&300%=540元,尚欠993元-540元=453元未付;(3)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含2011年的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2012年的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共13天节假日加班(13天&6小时/天=78小时),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加班费是78小时&6.38元/小时&300%=1492元,而其只支付78小时&3元/小时&300%=702元,尚欠1492元-702元=790元未付。以上三项未足额支付部分共为159元+453元+790元=1402元。二、三年来每年6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被上诉人都是安排上诉人在露天岗位值班,但被上诉人拒不执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13条第一款&每年6-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规定,从未给上诉人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关于公布湛江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项&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10月发放&的通知精神,被上诉人应给上诉人补发2010年至2012年共三年(15个月)的高温津贴2250元,即15个月&150元/月=2250元。三、2012年6月,被上诉人无故克扣上诉人的劳动工资45.6元。事实是:上诉人于日晚在值班岗位值班时,被大风吹倒的太阳伞砸着头部,经被上诉人有关管理人员相议,让上诉人到医院作检查治疗,并告知上诉人&明天不用上班了,在家休息治疗几天&。事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医疗费还作了工伤报销。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第12项可以佐证上诉人6月27日因工伤在接受治疗这一事实,绝不存在上诉人6月28日有&请假&的情况,更不应该克扣上诉人因工伤治疗不能上班的工资。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补付所克扣的劳动工资45.6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针对上诉人梁娱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港实公司答辩称: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资为710元/月。《劳动合同》中对于奖金、津贴、补贴有专项的条款,但双方对奖金、津贴、补贴没有约定具体执行标准。双方从未另外协商过上诉人的工资,上诉人称其工资有三个阶段即830元、960元和1120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港实公司已足额支付了上诉人的加班费,上诉人平常超时加班、抓外买加班、法定节假日上班等加班费均已足额支付,不存在未支付的情况。上诉人的年休假亦在学校寒、暑假期或其他时间段分次休息。上诉人请求支付加班工资9232元是无理的,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三、上诉人不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其请求支付高温津贴2250元错误,依法应予驳回;四、2012年6月,因上诉人该月有一天请假,出勤没达全勤,所以扣了30元全勤费和未支付15.6元的工资。因此,上诉人的该项请求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梁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港实公司2010年3月份工资表,证明港实公司保安、门卫人员当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情况;2、梁娱的工资存折,证明梁娱每月领取工资的情况;3、港实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书,证明梁娱每周只有一天半休息,一年则少休了24天;4、梁娱的病历及医疗收费单,证明梁娱于日晚因工伤接受治疗,其当月28日没有请假的事实;5、港实公司日的保安会议记录,证明港实公司篡改伪造证据的事实。
被上诉人港实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保安员值班地点、值班室图片,证明该公司的保安员从事工作岗位不再是露天工作岗位,值班中有降温设备;2、门岗值班制度,证明保安员上班实行每天四班轮值制度,平均每天上班6小时。梁娱学习过相关制度,并一直执行;3、保安员值班记录,证明梁娱上班未签到、未请假;4、保安会议记录本,证明梁娱参加学习记录。
港实公司对梁娱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工资表是梁娱伪造的,该表里面有的人不是港实公司的,且工资表没有领导签字;保安员实行每天四班轮值制度,相关资料港实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交。
梁娱对港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三张照片显示是值班室照片,但其是在露天值班的,不是在值班室值班。其没有见过公司的任何规定。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综合认定:对于梁娱提供的证据1、2,虽然港实公司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应予采信;对于梁娱提供的证据4,梁娱主张日晚其因工伤接受治疗,后经公司领导口头同意,其6月28日继续治伤才没有来上班,公司不应扣克其工资。为此,梁娱提供了有关病历及医疗收费收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港实公司以请假为由,扣克梁娱当天工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对于港实公司提供的证据1,梁娱亦承认其值班的地方有值班室,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于其他证据,因双方在一审中已提供,故不属于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梁娱于日进入港实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直至日港实公司才与梁娱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一日。劳动合同约定梁娱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试用期工资为710元/月。梁娱上班实行每天四班轮值制度,每天工作6小时,每月工作30天,每月加班8小时。港实公司平时固定每月支付给梁娱加班费150元,8小时的加班工资已包含其中。梁娱每年带薪年休假有5天,梁娱于日、7月28日、8月11日、9月24一26日共请假6天顶当年的年休假;月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每周休2天;2012年4月份请假7天,8月请假3天,11月14日和23日请假2天。梁娱法定节假日加班,港实公司均已按200%支付加班工资给梁娱。日梁娱因工伤接受医疗曾请假一天,港实公司扣了梁娱该月全勤奖30元及一天工资共计45.6元。梁娱与港实公司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高温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梁娱于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湛开劳人仲案终字(2012)66号《仲裁裁决书》,并于日向梁娱送达。
另查明,梁娱工作的地方有保安工作值班室,学校大门开关有摇控操作。港实公司在会议上组织过梁娱学习港实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且于2012年颁发《员工手册》。梁娱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月加班抓外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梁娱上诉请求港实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1、关于梁娱月工资究竟是多少的问题。梁娱主张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其每月工资为830元、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每月工资为960元、2011年3月至2012年年底每月工资为1120元,并提供了港实公司2010年3月份的工资表及其工资存折予以佐证。港实公司对梁娱主张的工资数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虽然港实公司与梁娱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710元/月,但双方并没有约定试用期过后的具体工资,只约定梁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员工薪资方案(试行)》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综合双方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对梁娱主张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
2、关于日常加班费问题。按照每天四班轮值制度,梁娱每天工作6小时,每月工作30天,每周工作42小时,比约定的时间40小时超过2小时,该2小时应为加班时间,即每月加班8小时,港实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给梁娱每月8小时的加班工资,但由于港实公司平时已固定每月支付给梁娱加班费150元,该8小时的加班工资已包含其中,故梁娱再主张港实公司支付其日常加班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关于年休假加班费问题。梁娱每年带薪年休假有5天,三年共有年休假15天。梁娱于日、7月28日、8月11日、9月24一26日共请假6天顶2010年的年休假,但2011年、2012年的年休假,港实公司没有安排梁娱休年休假,因此,港实公司应当按照梁娱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港实公司主张梁娱的年休假已在学校寒、暑假期或其他时间段分次休息,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于港实公司的保安员上班实行每天四班轮值制度,该公司制订有《保安员值班安排表》,各保安员上班均按照值班安排表进行。另根据港实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规定,员工请假需办理报批手续,并规定员工休完假后要及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销假,超假或不销假者按旷工处理。因此,对于梁娱2011年、2012年是否休年假的证据,应属于港实公司掌握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规定,港实公司应当承担因其没有提供梁娱2011年、2012年是否休年假证据的不利后果。因此,港实公司应支付梁娱2011年、2012年共10天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计算为:1120元/月&21.75天/月&10天&2=1030元。梁娱上诉要求港实公司支付其2011年、2012年的年休假加班费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支付2010年的年休假加班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4、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问题。梁娱每年有11天法定休假日,港实公司均已按照梁娱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给梁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港实公司应当支付给梁娱3年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具体计算为:(830元/月+960元/月+1120元/月)&3&21.75天/月&11天&(300%一200%)&3年=1472元。原判对该项计算有误,应予纠正。梁娱上诉请求港实公司支付其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有理,应予支持。
5、关于克扣工资问题。梁娱于日因工伤医疗请假一天,港实公司因此扣了其该月全勤奖30元及一天工资15.6元,共计45.6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港实公司不应克扣梁娱该月全勤奖及当天工资。原判对该项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梁娱请求港实公司补付该45.6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6、关于要求支付高温津贴问题。梁娱上班的保安岗位是有工作值班室的,学校大门开关有摇控操作,不用露天作业。因此,梁娱上诉请求港实公司支付高温津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上诉人梁娱上诉部分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湛开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湛开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限湛江市港实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梁娱支付年休假加班费103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472元、补发克扣奖金及工资45.6元,以上三项共计2547.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湛江市港实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建业
审 判 员  张庆华
代理审判员  钟斯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浩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端午节有三倍工资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