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金认定书撤销,仲裁赔偿金是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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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撤销,仲裁赔偿金是不是无效
书撤销,仲裁赔偿金法院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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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工伤赔偿 | 浏览3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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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律师代理李敏工伤赔偿劳动仲裁裁决书
时间:日&&|&&作者:朱军律师&&|&&关键词:工伤&&|&&浏览:3746
案由:申请人李敏因工伤待遇问题与被申请人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申请人诉称: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
朱军律师代理李敏裁决书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开劳仲裁字[2011]第50号 申请人:李敏,女,日出生,住址广武镇黑李村黑李122号 委托代理人:朱军,男,国银律师 郭焕永,男,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金圈,男,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扬,男,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 申请人李敏因工伤待遇问题与被申请人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申请人诉称: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年期限,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申请人于日上午9点时,在被申请人公司包装车间上班时,在对食品进行包装时不慎左手拇指被包装机挤断,随即送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期限为日至日共计19天。申请人于日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玖级伤残。基于上诉事实,根据《》、《》等法律,申请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7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伤残补助金14750.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852.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3705.2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555.8元;4.被申请人支付费3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的受伤是其在工作时不慎导致的,违规操作,本人有一定过错,在申请书中有记载自己的过错,应予认可。2.计算标准有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在事实基础上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公正裁决。 本庭查明:一、申请人于日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三、日上午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日,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四、日,申请人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五、申请人日至日在解放军153医院住院治疗19天,需陪护一人,被申请人未派人护理;六、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七、郑州市2010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32779元;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上诉事实有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河南省工伤认定书、郑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53医院诊断证明书、153医院费用清单、153医院住院病历、工作鉴定费票据、庭审笔录为佐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庭予以认定。 本庭认为:申请人于2010年2月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确保申请人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的工伤待遇。 申请人受工伤后住院19天,被申请人未尽到护理义务,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标准为郑州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申请人拇指骨折,其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人的工资表,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其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本庭予以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款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工伤鉴定费用300元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 本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争议双方调解无效,现依法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715.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残疾补助金180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852.7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705.3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鉴定费300元; 九、上诉款项共计92672.9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史梁 仲裁员:徐勇王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勇(兼)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公司解散 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2156积分 | 帮助76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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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4-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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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竞合时的处理&&&&非法用工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进行的用工。这类用人单位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对非法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非法用工关系应作为民事雇佣关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所雇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无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发生的民事行为应由其出资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出资人很多情况下是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当然属于雇佣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用工关系应属劳动关系。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笔者原则上同意将非法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其一,劳动力一旦支出即无法返还,无效劳动关系中所涉之劳动者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缺失作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但该法的宗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其在无效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上,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单方随时通知解除,这使得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等同于可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未将无效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对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即使将非法用工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强,劳动者利益也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反而在失去工伤保险赔付的优势的同时,还要经历繁琐漫长的求偿程序,与其这样,倒不如赋予劳动者向非法用工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使劳动者能够得到更高数额的救济。其实,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劳动法角度考量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但从民法视角考察系劳务关系,可以说产生了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的竞合,这样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既可以选择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中的职工得职业病或受到事故伤害的并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单位来进行赔偿,所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意义不大,而且徒增繁琐,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可能因工伤认定而转换成为伤残职工或用人单位与行政机构的行政纠纷,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困难。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都规定,该种情形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则伤害只能是一般侵权或意外事故,由此推断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伤害不需进行工伤认定,但不能反过来推理,即不进行工伤认定即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所受伤害的,就不必进行工伤认定。&&&&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无弊,并不分割工伤保险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上述机构予以鉴定,不宜直接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三、仲裁时效与工伤认定期间的适用&&&&《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为一年,其起算点与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一致,但是劳动者要等到工伤认定决定出来后才能申请仲裁,而这时往往超过一年期。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事由?&&&&对此有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和救济,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因此无法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必备前置程序,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请工伤认定应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从而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四、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作出工伤认定&&&&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未能在一年期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又起诉至法院;另一种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在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由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又被告知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第一种情形如果是劳动者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引起的,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等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条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工伤,而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致使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按工伤程序一定会被驳回起诉,可以人身侵权纠纷起诉用人单位,由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行处理。&&&&第二种情形目前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法院应当遵循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某些慢性的职业伤害比较复杂,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更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工伤看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但会纵容当事人不积极申报工伤,导致法院负担增加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同此种观点。《条例》已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况且法院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专业能力。&&&&五、工伤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实践中,许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有权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支持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工伤认定机构行使。理由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判断;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加重了劳动者的诉累;若按这一程序开展工作,极易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确认程序变成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反对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仍应由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都有规定。如工伤争议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由工伤认定机构确认,则超出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职责范围。&&&&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示劳动行政部门有此职权。任何劳动争议都涉及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前提事实的审查,而单纯的确认劳动关系并不附带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应由独立的程序来完成,在已经启动的程序中完成即可。否则,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就另行提起确认之诉,不仅是违法增设了一道前置程序,而且使本就持久的维权过程更加漫长。&&&&(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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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工伤认定书撤销,仲裁赔偿金是不是无效_百度知道
工伤认定书撤销,仲裁赔偿金是不是无效
工伤认定书撤销,仲裁赔偿金法院是否执行。
您好!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仲裁的赔偿金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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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工伤认定书被撤销,则工伤赔偿诉讼全部失去了依据,可能要再审改判驳回起诉
这种情况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话,那么就索赔无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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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发生劳动仲裁,单位不认可,哪个部门能管(除了法院外)_百度知道
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发生劳动仲裁,单位不认可,哪个部门能管(除了法院外)
谢谢大家热心的回答。主要是不想打官司。因为还想在这个工厂上班呢。要是打官司的话,这工作就保不住了
提问者采纳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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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7条回答
补充回答:1、申请工伤认定不是打官司、不等于劳动仲裁。2、拿到工伤认定书后,一样可以和单位私了解决,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书,日后老板想什么时候解雇都可以、而且解雇时还很难得到工伤赔偿。 如果手里有了工伤认定书,可以和老板协商赔偿、不打官司,而且,认定为工伤、如果能鉴定出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老板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解雇也要再赔偿一笔钱的。3、建议千万不要放弃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以后和老板谈判和索赔的决定性证据。1、表述不清:劳动部门已经给了工伤认定书、但单位却不服工伤认定?那么,应由单位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2、如果单位在法定时效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并得到支持,那么,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有效,受伤员工可以依据工伤认定书索要工伤赔偿。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启动诉讼的必经程序,现在既然认定为工伤,你应当向劳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决定,对于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只有申请劳动仲裁了,要不你可以私下和老板讨论好,如果你的工伤比较严重,我劝你用法律的手段获得自己的权益。如果说,是小伤,而你还想自己工作的话,就不要和老板发生矛盾了,但是根据你的情况,已经申请过劳动仲裁了的,就算你想继续在公司上班,老板也会不同意了,也许会在你合同到期时候不给你续签,也许会想办法让你辞职。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法律,你在公司呆了一年也就几万块钱,如果,你告他成功了的话,也许会赔给你不止你工作的全年工资,对吧,工作可以在找,像这样不负责任的老板,你在继续在那呆着没意思了,如果又发生工伤了呢,如果有生命危险了呢,你还想放弃?为了自己的保障,用正确的方法去对付他,
工伤认定书等证据材料,直接交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可以了,劳动仲裁不收费。一般开两次庭 法律规定审理时间是88天,可延长88日,如果超过时间仍没有结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诉讼业务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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