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在五星级宾馆卫生间自己无故摔伤怎么赔偿。客人住我五星级宾馆卫生间睡觉起来走到卫生间门口自己无故摔倒。腿摔断。我要赔偿

宾馆房间里摔伤 宾馆有责任吗 求帮助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在郴州奥米茄酒店房间摔伤(出卫生间过道)原因:出卫生间门口没垫防滑垫。导致一个牙断掉一颗牙松掉,(医生说松掉牙子以后会掉落)下唇开裂。(缝了10多针)有好心侓师帮我吗?
你好,我上个月在宾馆洗澡时,由于宾馆的水一直不热,再通知宾馆工作人员后,告诉我过20分钟再洗,于是20分钟后,我进浴室试水温的时候摔伤,当时没想到会摔坏,所以当时没有去医院,第二天胳膊还没有好,于是去医院检查是锁骨骨折,然后我去宾馆和宾馆沟通,宾馆说等老板回来解决。可是一直没消息。请问宾馆有责任吗?我可以向宾馆索赔吗?
一老人半夜无缘无故死在宾馆房间里,宾馆有责任吗?正常死亡,他们要求赔偿,天天来闹,现在我们让他们起诉我们,他们还不起诉,就是闹,我们现在有什么办法阻止他们天天来闹影响我们正常生活的方法吗?谢谢
一老人半夜无缘无故死在宾馆房间里,宾馆有责任吗?
在宾馆居住发生意外摔伤请问宾馆有责任吗
我的一个外甥到广东打工,找工作期间住在中山市鼓镇镇的一间酒店,几日后,宾馆方才发现其割腕宾馆要付法律责任吗?死于客房,报知当地派出所。宾馆要付法律责任吗?
我负责安排工人给别人干活,工人不小心摔伤,我有责任吗?
我们是计件工资的,我收取一个的份.我们并没有合同,是他来找我干的活.
我小孩在课间休息,学校绿化带旁的污水道上摔伤额头,缝了十针,污水道是一块块石板铺上的,我小孩摔得地方刚好空了一块才导致摔得那么严重,请问学校有责任吗?我可以向学校提出赔偿吗?
我儿子11月份满4岁 在学校读中班 上个月27号下午我公公去学校接孩子时学校还没放学但听到了我儿子的哭声 直到放学开门后发现我孩子手臂不能碰而且哭了很长时间了 有学生告诉说我孩子摔到了
去医院检查后才知道孩子手臂两根骨头都断了 后来我们去学校问怎么处理 学校说他们没有责任只是保险公司会赔百分之六十的医药费
我不懂法律 就想咨询一下律师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 我查过相对法律好像是学校设施不完善或老师过错才有责任
能告诉我学校具体有哪些方面的责任吗
今年学校暑假期间,对学校进行维护翻新,校区一领导人把工程口头承包给了我的好友,好友让我给他干活时从楼上摔下,致使我腰椎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我想问下学校有责任吗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儿子在下课时上厕所回教室途中不慎摔伤,造成眉毛上部约4厘米左右的伤口,缝了15针,和校方交涉,校长却说是小孩自己摔伤的,校方没有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校方有责任吗???&&&&【江西:分宜县检察院】
&&&&【定格】检察官认为法院在划分民事责任上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经集体讨论,该院决定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虽然赔偿金额不大,但之前的败诉,给我们全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谢谢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为我们讨了个说法!”日前,宁某前往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将一面绣有“公正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该院民行科科长赵媚珑手中,感谢该院依法监督,维护了她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原来,宁某的丈夫王某在分宜县一住宿期间,穿着提供的在卫生间洗澡,因浴室地上没有铺设及专用地巾,王某洗浴过程中摔倒受伤,造成左股骨粗隆间反向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67万余元。经法医鉴定,王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7.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由酒店赔偿王某经济损失7536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结果被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宜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社区开展走访时,宁某向检察官诉说了此事。该院检察官经初步了解,告诉宁某可向该院民行科进行申诉,并将联系告诉了宁某。第二天,宁某和丈夫王某找到民行科,向赵媚珑倾诉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赵媚珑耐心安慰王某和宁某,表示将尽力为他们依法提供帮助。后该院民行检察官们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法律资料,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洗澡摔伤是由于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王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的结论,在划分民事责任上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经集体讨论,该院决定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新余市、江西省检察院均采纳了该院的提请抗诉意见。江西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江西省高级法院指令新余市中级法院再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分宜某酒店另外补偿王某1.2万元,目前已给付到位。责任编辑:俎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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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被风“吹”下二楼摔伤 宾馆赔偿五万元
核心提示:  包某在友信宾馆居住期间,不慎从二楼平台摔到地面,他把宾馆起诉到法院,索赔20余万元。日前,市一中院判决宾馆赔偿受伤客人  包某在友信宾馆居住期间,不慎从二楼平台摔到地面,他把宾馆起诉到法院,索赔20余万元。日前,市一中院判决宾馆赔偿受伤客人5万余元。
  包某介绍说,日,她从北京友信宾馆的二楼阳台摔下,当即昏迷,后送到医院进行手术,目前仍在治疗中。包某认为,友信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索赔经济损失21万余元,精神损失1万元。
  友信宾馆方面则表示,包某在所住的房间西窗台存放了一瓶辣椒酱,因为开窗导致辣椒酱掉落在西窗外的水泥平台上。为取回辣椒酱,包某进入二楼房间,并从该房间西窗跳出。因用力过大,且当天刮七八级大风,包某没有站稳,坠地受伤。
  法院查明,包某的物品掉落后,曾找到友信宾馆的服务员,服务员陪同包某前往二楼房间,并协助包某打开了房门。法院认为,服务员应对包某捡拾坠落物品的行为,尽合理的安全告知义务,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但友信宾馆并未尽到这些义务。由于包某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友信宾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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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间摔伤宾馆不负责 入住长沙和一宾馆的不幸遭遇
稳定飞地方 发表于 &14: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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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长沙市“和一”宾馆的不幸遭遇  我叫王红(化名),今年42岁。  八月十九日,我同丈夫从山西慕名来到毛主席的家乡韶山参观,当晚入住在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187号和一宾馆8212房间。  次日早八时左右,我爱人擦完车在外敲门,当时我正在卫生间洗漱。由于只穿着内衣,我打开门后匆忙往卫生间走,因为地下有水不慎摔倒在卫生间,当时左胯部便疼痛难忍。我爱人给一位朋友打电话请求帮助,朋友委托湖南省人事厅一位姓刘的同志开车将我送到马王堆医院就诊。通过X光,确诊为左骨股颈折断,随即住到了该院二楼骨科10床。此时朋友提醒我们,宾馆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我爱人当即通知了宾馆方面。随后,宾馆方面来了一位值班经理,一位人事部经理,带着一篮水果到医院看望。一是表示慰问,二是问我有什么要求,同时他们坦承,来之前他们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宾馆商品部的人和值勤保安看到我是被架扶出宾馆的。我表示,营养费、误工费以及赔偿都不要,你们只承担我的治疗费即可。他们说回去向领导汇报之后给我一个答复。  大概是在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宾馆一位姓苏的女副总约见了我爱人,说宾馆经过研究并咨询了法律顾问,认为宾馆卫生间有安全提示,配备有防滑拖鞋和脚垫,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月三十日,我向长沙市消协投诉。  九月一日上午,马王堆工商所一位姓蒋的同志代表消协将双方叫到一起协调,宾馆姓苏的那位女副总以我们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宾馆楼层服务员和没有亲眼目睹摔倒的过程为由,矢口否认我是在宾馆卫生间摔倒的。  我之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宾馆,一是原以为不会有什么大碍,没有意识到有这样严重的后果。二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但是,我认为,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宾馆并不能否认我在宾馆摔伤的事实。其一,省人事厅那位姓刘的同志可以证明在将我送往医院之前,我躺在房间的床上无法移动。其二,一位姓陈的大姐十九日晚七时在马王堆院门口和我见过面,可以证明我行走完好。其三,宾馆可以通过监控设备看到我十九日晚入住宾馆时行走自如,二十日早离开时是被架扶出去的,况且宾馆也是在向商品部的人和当班保安证实了我是被架扶到车上的情况下才派人来医院探视的。至于说宾馆的防滑措施,不到一厘米宽,仅有六七厘米长的一张纸条能叫做防滑提示吗?(附照片一)卫生间与过道之间一尺多宽的大理石(附照片二)是防滑的吗?另外据宾馆说拖鞋是防滑的(附照片三),我不知道,我爱人在地下有水的情况下做过实验,并不能完全起到防滑效果,即便宾馆做得很到位,结果是我的确滑倒了呀。那位姓苏的副总说没有亲眼目睹我摔伤的过程,那么只有宾馆在房间和卫生间安装上监控设备,否则第三人是无法亲眼目睹到摔伤过程的。也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我故意自残。  我经过一个星期的牵引(在左腿漆关结上部贯穿腿骨钻入一根约三、四毫米粗的钢筋,两端固定后吊上五公斤的铁碇),于八月三十日上午进行了手术,在折断部位打入两颗钛合金的钢钉,手术进行了大约三个小时。虽然是局部麻醉,我仍于第二天早晨方才苏醒。医生告知我,三个月卧床,一年后拆除钢钉,今后左腿不可受力,也就是说已经构成伤残。保护的好最多二十年,保护的不好五年就会坏死,坏死后只能置换人工关结,而置换一根人工关结至少需要三万元。  我并不是经济困难,一定要对方承担医疗费,我只是对宾馆违反经营原则,否认事实的行为感到愤怒。据说和一宾馆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联锁机构,在长沙有五家分店,在北京还设有分店。这么大的一家宾馆竞不能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尊重事实,勇于承担责任而如此对待一个外省消费者。所谓和一宾馆的“和”大概不能算是和协的“和”吧。  说心里话,我家远在山西,如果采取诉讼的办法即复杂又漫长,鉴定、聘请律师代理、立案、开庭、判决、上诉、再开庭、终审判决,没有几年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对方似乎也抓住了我的这个心理。亲爱的广大网友,我希望大家从我的遭遇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也请广大网友帮我出出主意,我这个身处异地的小公民如何与和一这个大宾馆讨个公道。  联系电话:***  王& 红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 今日中午,红网记者来到了马王堆疗养院住院部骨科病房,发帖网友王女士称,此事已得到协商解决。对于协商的具体内容,双方均拒绝透露。
:参考意见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怎么理解呢?本律师认为,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性限度的判断一定要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适当,包括时间、方式适当。二是有效,指一般情况下普通人所理解的有效措施。此外,预见可能性大小也是作为判断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的标准之一。   从楼主陈述来看,长沙和一宾馆是尽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安全提示,有防滑基本设置),楼主之所以摔倒,关键因素是“穿着内衣给其丈夫开门,然后匆忙躲避”造成。  作为宾馆方,可以预见同住的夫妻可能一方会给另一方开门、也可以预见浴室水漫出到室内后造成地面打滑;但要求宾馆方预见到一方穿着内衣内裤给另一方开门,而且正好浴室会漫出到了室内,已明显超出了合理预见的范围。  因此,我认为,长沙和一宾馆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楼主也必须支付房费。  综上,我认为,长沙的旅馆业,今后在发生类似事件后,应当慎重处理,当然和谐解决问题(有理方屈从无理方)固然好,但不讲原则、不讲法律,一味屈从,区别对待,未必是经营之道。廖&&&&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维权,接受各类实名投诉举报(书面材料请发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 邮&&&&编:410001&&,&&E-mail: 联系电话:5,&&QQ群:
zhengyi者:宾馆负有严格责任
宾馆负有严格责任,保证房客的安全是宾馆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消法)规定的法定责任
网友20:?
要是在马路上摔伤不是要找政府?要是在马路上摔伤不是要找政府?
网友47:急个吊
网友47:假的
你说的图片我没看到 ,但我很同情你的遭遇, 我看你也不是一般的小公民吧? 一定要提省人事厅那位姓刘的吗?你提到省人事厅有朋友是不是说明你是个很有背景的人呢?
网友04:告到底!
同情这位山西远道而来的朋友,希望你早日康复,一切顺利
网友50:是
现在的这帮人是不讲诚信,继续告他们.
网友56:行行好,别人做生意的也不容易
不可能说在两夫妻行房的时候扭了腰,怪宾馆的床弹性太好了吧?你要是在大路上走,摔到了,是不是要找政府啊?学会自己负责!!别动不动找别人!
网友22:求媒体解决
这种事出现他们不管就找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曝光他,让他的生意一落千丈,最后关门,看他赔不赔
网友18:是真的在里面吗?
是真的在里面摔伤的吗?
网友30:如此道理?
明明是自己的责任,却非赖在别人头上,还大讲什么道理,这世界真是……
告诉你又何妨:说几句
如果你在宾馆自杀,难道宾馆也该对你负责任吗?如果你是在马路上摔倒,请问你是不是要公路局负责任呢?不管是你是否有经济困难,你首先要从主观上找原因,你若大一个人,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还拿它来说事,看来是摔轻了,精神劲儿太足的缘故。
网友39:要公开
这种事情要公开的名称,让他晒晒
网友46:可笑!
假如你被强奸了,没有有力的证据怎能证明你被强奸了?自己又不是小孩,摔了怪谁啊?
公正人说公话:在卫生间摔伤宾馆不负责 入住长沙和一宾馆的不幸遭遇
如此的老板,黑心
网友56:同情伤者 理解宾馆
首先我对伤者表示同情&但是&如果在宾馆摔伤就得由宾馆负责的话&那么在长沙市大街上摔伤是否就得由长沙市政府负责呢&同样的道理&在中国的土地上摔伤了&就得由国务院给你治伤咯
网友15:和一的服务不好
我们在劳动路住过
ydl4017:自讨没趣
宾馆卫生间有安全提示,配备有防滑拖鞋和脚垫,自已不小心,还要责怪别人,还在网上发布,真不知道是怎么了?
ghhjgh:jj
你们太没有同情心了&&&&
网友48:简单点吧,凡事别搞太复杂
搞这复杂;大姐,你在宾馆不小心摔伤,人家尽地主之谊去看过你了就行了,这就是负责任好不好!当然你完全可以小心一点慢慢离开大门回到洗手间的。。。。你的主观意识太强了自己的责任大,,,,
网友09:你还讲理吗?
从道德上讲,我觉得是你自己的责任,不要把你的不小心,算到别人的头上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15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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