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干部兼职问题 退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职 事业单位干部能兼职吗

中纪委解答领导干部兼任兼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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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刊发每月"回复选登"第3期,集中解答网友有关领导干部兼任兼职问题。文章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
网友“lnd”: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是否符合党的纪律?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从权力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
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
网友“工兵”:请问县级的局纪委书记可以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吗?有何规定?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中央曾作出专门规定,现摘录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网友“taishan”: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责编: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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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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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2015年时政热点:北京启动离退休干部兼职社团“地毯式”清理
11:13&&|&&新华网&&|&&责编:钟鸿松
2015年:北京启动离退休干部兼职社团&地毯式&清理
  2015年全国各省公务员联考面试陆续启动,为了各考生能充实自身政治素养,更有把握地通关公务员面试,()为您推荐&每日时政热点&。2016年国家也正在热身,新一轮公务员复习备考即将启动。今日为您推荐的主题是:北京启动离退休干部兼职社团&地毯式&清理。欲知详情,请向下浏览。若想查看更多,请关注华图网校()。
  6月28日,审计署公布了46个中央部门、单位2014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其中通报称,环保部、税务总局等26个部门和单位的103名干部,在审计中被查明违规在所属企业、社团兼职取酬473.18万元。
  去年起至今,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违规兼职、取酬现象,不断被曝出。有专家指出,&两栖干部&存在廉政风险,可能沦为不正当利益的输送带。
  记者近日从多个北京市级部门、区县获悉,北京已启动对各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兼职社团&底数&逐一摸排、清理。新近出台的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情况须本人每年书面报告,同时兼职不得领取任何津贴报酬。
  针对在职干部,北京明确除特殊情况须审批之外,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主动辞去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
  在清理干部违规兼职社团的同时,今年,北京市民政局还将启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试点,&强硬&要求现职干部一律不得在试点协会、商会兼职。6月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5个部门下属的30个行业协会,将率先试点同政府部门脱钩。
  北京市区两级清理&两栖干部&
  处级公务员刘森(化名)退休不到两个月,便接到了一家摄影协会的任职邀请,担任该协会的&办公室主任&。
  这家协会给刘森的&开价&并不高,每月2500元。不过,刘森可以有独立办公室,工作也比较清闲。
  &您长期在机关工作,对于举办活动、各方联络等,比较有优势。&协会一联络人员和刘森电话交流时这样表示。
  出于个人原因,刘森最终婉拒了这一邀请。
  &没过多久,单位的老干部处室就要求我们报告是否有兼职情况。&刘森说,一次回单位办事时,负责老干部工作的同事要他填写一张表格,包括在什么地方有兼职、职位是什么等等。
  刘森填写的这张表格,名为《北京市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涵盖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表格对每名在社团兼职的离退休人员情况逐一摸底,包含姓名、原任职务、所在单位类别、出生年月、职级、离退休时间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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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兼职取酬后退休如何定性处理
他们要受到党纪的处分,如果严重了还要受到刑罚的惩罚。你可以搜集证据去纪检委举报,现在国家查的挺严的。有空加个微博好友给个好评啊
嗯,你找当地组织系统看看吧。这篇文章就连中组部网站也没有全文刊载。
你好哦,你有电脑可以网上开店哦,兼职,最少每个月可以赚个生活费的哦!~代理易赛充值软件开充值店铺!~卖软件赚软件提成
但是说一个月赚上W的钱,那是真的不可能的哦...
到当地劳动局举报和寻求帮助,这一定能把工资拿回来。祝平安!顺利!
答: 可以绣十字绣!也可以买一些毛线学给宝宝勾鞋子,玩偶!买的时候都送教程的!
答: 低估值股票如钢铁、煤炭、石化等,以及成长类股票如券商概念、奥运概念、3G概念等,都有望成为后市的热点。
答: 民主测评是组织部门考察和评价干部的重要方法手段,是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和基础环节。民主测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不仅关系到干部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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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_百度知道
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最新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惊醒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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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清理规范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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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17〕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兼职清理规范的对象和范围组织部门清理规范的对象是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兼职行为;本通知协同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的兼职行为。社会团体是指由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或直接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后缀为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登记信息可登录“余姚市社会组织网”查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包括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市级社会团体兼任的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名誉职务(如:顾问、名誉会长等)。二、兼职清理规范的政策依据依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政策文件和宁波市委组织部《关于从严从紧做好领导干部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问答》(2017年7月)精神执行。三、兼职清理规范的工作程序各社会团体按规定如实填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清理规范表》(见附件)。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做好表格的填报审查工作,尤其对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清理规范意见做好审核把关。表格的填报和审核把关要以4月份的清理排查为基础,并及时做好查缺补漏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汇总审核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盖章后,于7月31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盖章表格报送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内)。纳入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继续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出具清理规范意见后直接报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内)。电子邮箱:,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317号303室,政策咨询电话:38616。四、兼职清理规范的监督检查此次兼职清理规范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紧密部署,责任到人,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兼职清理规范工作。对社会团体在本次兼职清理规范中拒不配合填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余姚市民政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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