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意见书格式建议司法解决法院会受理吗

试论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回复(答复)的可诉性及相关司法审查
&&您所在的位置: >
试论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回复(答复)的可诉性及相关司法审查
  22:21:06 中大教育  
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由此不难看出,信访人对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答复不服的,其通过“复查”、“复核”行政救济途径是解决问题的必经程序。而“复核意见”是有权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终局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人的行政救济途径并授权相关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终局处理权,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各级信访回复(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均应裁定不予受理。笔者不完全赞同该观点。其一,《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虽然其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复查”、“复核”救济程序与《行政诉讼法》所提的“行政复议”救济程序用语上有区别,但《信访条例》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特别法规,其行政程序设计的立法本意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应理解为“复查”“复核”程序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该前置程序仅适用于行政主体针对《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回复(答复)。对该类具有可诉性的信访回复(答复),人民法院应运用释明权告知起诉人通过行政“复查”、“复核”程序先行解决,如起诉人坚持起诉,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其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所授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并未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该终局裁决行为仅表明行政救济途径已完结。因此,如果该“复核意见”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受理范围,仍不影响信访人行使这些救济权利。其三,《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规范化管理及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对相对人通过信访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不进行认真审查,把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属于信访事项内容的投诉请求,也按照信访程序用信访回复(答复)形式作出处理,如案例二、案例五即属于此种情形。虽然上述相对人形式上都是通过给相关行政机关写信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提出某某申请,但实质上在信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请求:要求审批宅基地、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投诉请求均有明确的处理程序规定。作为负有相关审批、确认行政职责的机关,上述行政机关无一例外地以一般信访形式作出了回复(答复)。因此,对不服该类信访回复(答复)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把是否经过“复查”、“复核”程序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依法应直接受理或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受理。
  2、对行政主体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诉性
  本文所探讨的受理,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信访人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所规定的信访事项通过书信等信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在程序上作出接受的行政行为。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因此,受理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
  行政程序公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
共7页;当前位置:5/7
现有人对本文发表了评论 & []
申请加精  验证码:
|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客服QQ:902693 Email:&|&&|&&|&&|&&|&&|&&|&&|&&|&&|&&|&&|&&|&&|&&|&&|&&|&&|&&|&&|&
|&&北京&&重庆&&&&&辽宁&吉林&&&浙江&苏南&江西&&&&&&广西&
|&&&&云南&西藏&&&青海&&&&兵团&深圳&厦门&安徽
&|&&|&&|&&|&&|&&|&&|&&|&&|&&|&&|&&|&&|&&|&&|&&|&&|&&|&&|&
如何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矛盾纠纷的凸显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公正司法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功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人民法院工作的历史及现状、现阶段影响司法公正的几个因素及解决建议三个方面分析如何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法制建设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大跨越――告别了统治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社会,开创了法治国家的新纪元。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矛盾纠纷的凸显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公正司法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功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仅从“如何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人民法院工作的历史及现状
&& 做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走过了64年曲折发展的历程。在新中国诞生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即着手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并逐步健全了各省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公布实施,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的司法原则,成为新中国法制化的标志。1957年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和国际国内复杂局势的严重干扰,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人民法院工作不可避免地遭受了极大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恶浪冲击下,人民法院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民法院工作进入大发展时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修改、完善,健全了我国的[1]司法组织体系。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审判领域不断拓展。1同时,法院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形成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的审判体系。
&&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必须迎接严峻的挑战。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苏醒的法律意识,大量的社会矛盾要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各种新类型、新形式的案件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距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司法不公现实还不能从根本上得以杜绝。
现阶段影响司法公正的几个因素
&&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和追求,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3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还远未实现,[2]还存在着诸多屏障。
――现行司法体制本身存在不足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实际上不独立于行政机关,尤其是严重依附地方行政势力。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法院和法官要具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这些都必须依赖完善的司法体制的支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办公费用等都必须依赖当地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实践中,“人大”做为各级地方“四套班子”之一,必然是地方各级政府利益的代表,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司法独立的现实问题普遍存在。2在这种体制下,法院往往会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不能干扰或破坏。现实中,不少地方法院成为地方政府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谈何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了独立审判,公正司法也就没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法院案多人少现象日益严重,法官素质良莠不齐。
&& 近来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几何形状递增,而法官人数却并没有相应增加,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上升约28.6%,而同期全国法院法官人数仅增加1.6%,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基层人民法院尤为严重,缺编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系统的一大难题。4另外,大量的军转干部占用了法院本就严重短缺的编制员额。长期以来,军转干部被分配到政法机关已经形成惯例,法院也不例外。这部分难以进入法官队伍的军转干部也相对地缩减了法官员额。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虽然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但不容忽视的是,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在少数法院和少数法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各级法院的法官、各地法院的法官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上都有明显的差距,客观上对公正司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公众舆论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
&& 当今世界,信息传播速度之快、途径之多是以往任何时代都无法比拟的。公众舆论以其社会影响之广泛、传播速度之快速,已经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一种强大的力量,它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和重构着法院的审判行为,支配着公众的话语权,影响着法治的进程和方向。5法院以秘密和半秘密的方式的司法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公众舆论、尤其是新闻媒体所营造的氛围,足以凝聚起一定的“民意”,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影响。当然,媒体监督在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然而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有可能对公正司法产生负面影响。不能否认,个别媒体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片面报道、误导民众、干扰审判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无疑会对法院公正司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个别媒体为迎合部分民众的口味,丧失基本的政治立场和职业道德,对司法领域的问题捕风捉影,甚至脱离基本事实大肆渲染,客观上对民众进行了误导,使之对于司法的权威产生了怀疑和误解,有的甚至走向了认识极端。个别当事人在案件立案之前就与新闻媒体联系,采取种种方法使其对案件产生带有倾向性的关注,法院的司法行为稍不如意便以所谓“曝光”相威胁,随之形成更加嚣张的无序信访。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对部分信访行为起到的推波助澜作用远远大于其正面的舆论监督效果。
现行信访体制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近几年这一民意渠道出现一些与新形势不相符的问题。据权威部门的一份资料中显示,近年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更有少数上访人采取自焚等极端方式引起各界关注。更应引起重视的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聚众上访开始出现,上访手段不断翻新。法院是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也是多年来的“信访大户”。法院之所以成为“信访大户”,有法院自身工作性质方面的原因,有当事人法律素质、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法院有执法不公方面的原因。但是,客观地讲,近年来法院队伍素质及案件质量都明显提高,那为什么信访量不降反增呢?究其原因,笔者个人认为,现行信访机制的不合理是造成信访数量上升、行为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信访,究其根源,还是封建社会“人治”观念在作怪,是“官本位”思想在人们身上的集中反映,也是法律权威尚未树立起来的表现。现行信访制度下,各级领导亲自出面接访,初衷是为了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但它所引起的负面影响与这一初衷相比却要严重的多,它极易让人产生“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印象,使群众将个人问题的解决寄托于高层领导,这明显是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其次,现在,各级法院都将信访工作作为对法官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不是以“信访是不是有理,法官是不是真的存在问题”为标准,而是以“是不是有信访案件”为标准,实行“一票否决”、“谁的孩子谁抱走”等处罚机制,客观上让“闹事者”抓住了法官的“软肋”。实践中,当事人以“上访”为要挟,要求法官作出对其有利裁判的事情并不鲜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再次,现行法律对申诉行为不加限制,法律对于无理缠诉的上访老户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信访立法出现空档,信访活动无法可依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官一边要处理大量的案件,一边还要随时准备出钱出力不远千里赴省进京领人。即使最终认定上访者无理,而对法官因信访而付出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也没有一个最终的说法。导致了上访乱、处理乱、对借上访寻衅闹事者进行处理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完善现行制度,保障公正司法的建议
&& 党的十八大再一次把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其中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实现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是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为了切实实现公正司法、树立法律的权威,针对现阶段影响公正司法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 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和“四个不”。三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官独立审批案件;二是司法机关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三是法律对司法官的地位特设有保障条款。“四个不”是指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所谓不侵权是指不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不介入,指不能违法进入司法程序干预司法裁决。不施压,指禁止对司法官员和官署直接和间接施加某种压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后果迫使[5]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不妄评,指在法律裁决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6保证司法工作不受来自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以保障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外部条件。客观地讲,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国际社会“司法独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乃至性质上有着较大差距。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司法独立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既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又能融会贯通司法独立之内在精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是基于西方的“分权说”,而是基于“职权分工说”。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分权说”中的某些合理因素。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但可以借鉴“分权说”中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合理因素,并使之与我国国情紧密相结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
&&& 调整现行经济利益结构,使法院摆脱对地方的物质依赖。国家财政拨出司法专项款,由中央统一开支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法官工资,福利等费用;司法机关的装备、办公用房等设施,由中央按统一的标准解决,切断法院及法官在财、物方面对地方政权的依赖,同时也使各地司法机关的装备、经费、办公用房,法官工资、福利住房等不因地区的差异而悬殊过大。
&& 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6]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级别的法官由上一级地方人大任免,其余法官一律由上一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以摆脱本级地方政权对法官的人事控制,从而杜绝因“行政命令”和“地方保护”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 保障法官的身份独立。包括:(1)保证法院的行政领导必须由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阅历的法官担任,严禁指派无法律职业资历的人担任法院行政领导职务。(2)确保法官的待遇从优。要使法官安心工作,不至于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出现腐败,必须使其拥有适当的待遇。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必须与社会资源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太高,但更不能太低。笔者认为,法官的待遇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待遇,虽然我国不实行“高薪养廉”。况且“高薪并非必然能够养廉”,但是,我们应当避免法官因不廉而失去这份职位或因待遇受到必要的物质约束。(3)法官任职终身制,这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如自愿辞职,丧失工作能力,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司法官)及程序不得任免,以保持法官工作恒定状态。(4)法官的惩戒和调动。在日常工作期间,法官不受到随意惩处;建立法官惩戒标准;设置正当的惩戒程序;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并征得法官本人同意,法官不得随意被调动。――确保法官及其家庭的安全。由于法官的裁判,都会影响到某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所以,国家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7
&& 理顺和规范党委、人大对审判的监督关系,创造使法官只服从法律的法治环境,保障司法独立。任何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独立,受制于人,有碍司法公正;反之,如果司法独立了,但不受监督制约,或者监督不力,也会出现司法专横和审判权的滥用,这已为历史所证明。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关系体系,理顺各种监督关系,尤其是理顺和规范党委、人大和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下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
&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能力素质决定了司法质量的高低,因此,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具体措施包括:1.大力强化业务培训。按照法官专业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打造“法律精英”队伍。2.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教育广大法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规范司法行为,文明司法,谨言慎行,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严格约束业外活动,树立公正司法、勤奋敬业、刚直不阿的良好职业形象。3.加强廉政建设。坚持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惩戒制度等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行为。4.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细化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司法权,防止发生腐败案件;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岗位责任制,加大查处力度,重点解决查处失之于软、追究不到位问题,纯洁法官队伍。5.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注重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坚持定期评查、专项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理顺和规范公众舆论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 在新媒体日益普及的今天,公众利用网络关注司法的热情日益高涨,人民法院要正确对待群众通过各种不同媒体表达的意愿。一方面发布全面完整的权威信息及时化解矛盾、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要宽容对待、认真倾听公众的不同声音,把微博、论坛作为和社会公众之间增进了解、消除误会的平台。1、变被动为主动,强力推进审判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执法办案和新闻宣传是法院工作的两驾马车,两者之间不应背道而驰。法院应当将网上办公、数字法庭、裁判文书上网等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让每一次公开庭审都成为法律宣传的途径,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成为生动的法律宣传的素材。全方位、客观公正地把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出来,切实做到不回避、不躲藏、不遮掩,让公众实实在在地了解法院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2、加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坚持善待媒体、主动与媒体打交道的原则,积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定期交流机制,与新闻界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更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隔阂,赢得更多理解和支持。3、妥善处置网络舆情,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网络舆情处于萌芽阶段时起就高度重视,坚决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主动应对质疑和猜测,竭力抢占舆论制高点。4、规范各类媒体的报道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法院审判工作有它自身特点,审判独立是我国法律加以规定和保障的。新闻媒体对审判的监督应以遵守“罪从判定”为前提,以遵循真实性为原则。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时,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引导审判机关的裁判结局,从而侵犯司法独立。同时,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改革信访考评机制,重塑法院信访工作机制
&&& 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在法院整体工作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受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甚显著,甚至一度陷入被动应对的尴尬境地,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痼疾。部分上访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法官及其它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坚持无理申诉;也有一些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以后,如何应对某些上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处置机制,对一些缠访者尤其是采取过激甚至违法行为的上访者难以处置。少数上访人利用法律、制度上对申诉权利缺少制约的漏洞,无理纠缠,甚至辱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信访制度,改革信访考评机制,刻不容缓。1、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指导当事人按条例规定依法有序上访。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对条例、现行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调整,使之与新条例相适应,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建立上下级法院及各接访机关之间的信访联动,统一标准。上下级法院及各接访机关接访的原则不一,答复口径不一,就会加剧当事人的越级访。实行上下级法院信访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面大,疑难复杂的越级访和重复访,实行各级同堂会审,尽快给出一个终局结论。3、建立专家陪审团,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专家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建立由法学专家、教授及知名律师组成的专家陪审团,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专家陪审团陪审,并给出专家意见,一方面可以提升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也提高判决结果的说服力。4、改革处访机制,改变平行部门或上级部门向法院转办或交办案件的随意性。对于信访案件,有的部门或有关领导不懂或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考虑能否进入再审程序或能否改判或有无审级限制等因素,直接简单的批办、交办或督办,转办。有些案件已不能够进入再审程序或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而被驳回申诉,但有关领导或部门交、转办函成为申诉人手中的“令箭”,向法院申诉不休。5、改革信访考核机制,依法处置无理访。信访工作“一票否决”使基层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自身的主要职能,一到“敏感”时期,都要放下所有工作,全体动员反复排查,重点布防,“不能使一个漏网”,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又影响了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具体工作中,抓稳控多,解决实际问题少,尤其是“信访当事人属地管辖”的规定,更使一些基层法院陷入既无权解决问题,又要承担信访工作责任的极为尴尬的境地,无奈之下只能采取“盯梢”、“利诱”、央求等甚为可笑之举。这样的后果只能平稳一时,并且助长了个别人员无理、无序信访的嚣张气焰,从而使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建议通过建立信访听证,划分无理信访与有理信访,对于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则依法严肃处理。
――开展法制教育,推进全民守法
&&&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的法治观念也大大增强,但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全民守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1、切实推进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创新普法形式,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意识,养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以期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法治建设真正成功了。”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3、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延伸法律服务的基层触角。要尽快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依法有序完善来信、来访、来电等诉求表达方式,畅通和拓宽社会诉求表达渠道,让法律的阳光普照。
 责任编辑: 张君
本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唯一官方网站民主与法制网副总编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站管理部主任明兵 本网律师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河北频道新闻热线:0&
版权所有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民主与法制网
 京公网安备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