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间隙越小,仲裁件零件的加工精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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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件劳动仲裁案件一般需要多久?
劳动仲裁案件的审限,一般应该自受仲裁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规定,初审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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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南京仲裁委成立15年 7000多件案件仲裁解决
龙虎网讯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颁布。1999年,南京仲裁委成立。15年过去了,由于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便捷性,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截至2013年年底,南京仲裁委累计受理各类案件7000多件,涉案标的额达120多亿元。
15年南京仲裁案件数增长20倍
仲裁,是指当事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南京仲裁委成立15年来,依法公正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累计受理各类案件7000多件,涉案标的额120多亿元,仅2013年就受理案件812件,是成立之初1999年的20倍。案件类型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贸易、知识产权、运输、服务等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
多年来,南京仲裁委一直实行“阳光仲裁”,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度,如今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案件数量、质量跻身全国第一方阵。
不仅体现依法治国思路,也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虽然没有法庭、没有专门的法官,但这丝毫不影响仲裁的法律效力。据了解,仲裁是与诉讼并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裁决作出后,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并且拥有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障。
“仲裁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南京仲裁委秘书长夏鸣说,目前仲裁委共有308名仲裁员,都是资深法律人士和经贸专家,每一个案件都做到专家办案,确保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公正性。仲裁分流了部分法院的民商事纠纷,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此外,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夏鸣说,仲裁解决纠纷“不伤和气、不伤感情”,通过社会自身的力量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据了解,超过六成的仲裁案件通过调解和解就悄无声息地解决了。
新环境下将继续推动仲裁事业发展
仲裁作为国际上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发展时间还不够长,其自愿、快捷、保密、专业的特点社会知晓面还不够。而在国外,80%的民商事纠纷都通过仲裁解决。
为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未来5年,南京仲裁委将围绕法制南京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区域金融中心、长江航运中心建设等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仲裁进行业、仲裁进企业、仲裁进基层”活动,继续推进南京金融仲裁院、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的成立筹备工作,探索开展商事调解、工程争议评审、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仲裁这一公正公平、灵活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南京仲裁委“十佳仲裁员”光荣榜
为纪念《仲裁法》颁布20周年,总结、展示南京仲裁工作成果,日前南京仲裁委开展了“十佳仲裁员”和“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获表彰的“十佳仲裁员”是(按姓氏笔画排序):
车 捷(律师) 孙 勇(律师) 朱涤非(律师) 张志刚(退休法官)
李 恒(行业专家) 李 浩(教授) 汪旭东(律师) 肖冰(女,教授)
周连勇(律师) 周凤荣(退休法官)
南京仲裁委“十大典型案例”见本报后续报道。
南京仲裁委成立15年,7000多件案件仲裁解决
来源:  编辑:孙婧当前位置:首页>>关于我们>>律所文苑&&&
& & ――成功调解一件仲裁案的启示子尹律师事务所& 令狐兴中&一、问题由来&&&&&&&&&&& 笔者为首席仲裁员,办理了这样一件仲裁案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8月15日签订《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货车四辆,车辆总价为809800元;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由甲公司将车辆交给乙公司,乙公司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货款97%,余款3%待半年后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由乙公司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也按约向甲公司支付了97%的车款,而乙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3%的尾款。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于2009年3月15日按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支付购车尾款24280元;2、支付违约金510174元。乙公司答辩认为,违约的不是乙公司,而是甲公司。1、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06年9月14日前向乙公司交付车辆,但却拖延到2006年10月17日才办理上户交付车辆;2、车辆的保修手册上显示四辆车行驶里程分别为2078公里、2813公里、2290公里、2773公里,甲公司交付的车辆均是行驶两千多公里的“旧车”,不是新车;3、根据合同×技术协议约定,三辆CA3166P型卡车货箱尺寸为×(800+400)mm而甲公司提供的三卡车货箱尺寸分别为×1320mm、×1320mm、×1320mm,不符合国家公告,造成车辆不能正常通过年审;4、三辆CA3166P型卡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可以确认的事实是:<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车辆时的确车辆均行驶在2000公里以上,甲公司认为是交易习惯,但在合同“已行驶公里数”上是空白,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显然为甲公司提供。<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四辆车中有三辆的货箱尺寸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甲公司解释为是乙公司要求增加的,但无任何证据证明。<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车辆有的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过,但提出的时间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半年质量检验期。<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甲公司申请请求的违约金并不是按双方约定的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而是大幅降低了。仲裁庭两次合议,本案难办的是:一、要不要支持乙公司当庭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二、在乙公司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应降低违约金的情况下,仲裁庭可否降低违约金?三、而对申请人已经降低为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明显高于仲裁委裁决其他案件的违约金,仲裁庭如何把握平衡?为此,仲裁庭的意见是此案裁决难度大,无论怎样裁决,都有一方不服,且很难体现公平公正,按仲裁委其他案件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裁,计算金额按合同标的还是按实际欠的尾款?乙公司没有要求降低违约金,擅自降低违约金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若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按合同标的计算,违约金太多,按实际拖欠尾款,违约金太少;若按每日千分之一(甲公司申请实际计算标准)计算,则远高于仲裁委裁决的其他案件,实难把握平衡。再三合议,仲裁庭的意见,调解结案,下大力做工作,本案只能调解不能裁决。二、几经努力调解结案&&&& 在确定方案后笔者和另外两位仲裁员做了大量艰苦工作,终于使案件调解结案。归纳起来是:&& 1、掌握案情,分清责任&&&& 对甲公司,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如车辆质量的问题,真的要启动鉴定程序,那案情的进展可能会逆转;如格式合同由你们提供,那对“已行驶公里数”为什么会空白?既然是交易习惯汽车要从生产地开到目的地,就应在合同上说明;如技术协议已经签订,那增加货箱的长和高应该由乙公司出具书面的要求,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增加的部分显然不符合双方约定等等。&&&& 对乙公司,则从另外的角度指出其“软肋”:如既然合同约定质量检验期为半年,为什么不及时行使权利?如既然对增加的货箱长和高有异议,在验收时为什么不提出?如既然对车辆已行驶公里数有异议,在验收时为什么不提出?等等。& 2、了解心态,促成互谅&&&& 引导双方在认识和考虑的利害问题时,甲乙双方应“换位思考”,让甲公司考虑,乙公司购买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是不是事实,尽管乙公司错过了维权期限,但车辆有问题是明显的。让乙公司考虑,自己错过维权期限,汽车尾款该不该付,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付多少?笔者劝导甲公司乙公司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设想对方是怎样考虑他的利益,因而在决策和解之前,就要互相“相让”和“想到”。& 3、分合交替,耐力比拼&&&&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及调解的进程需要,灵活地掌握与进行,以“背靠背”方式与“面对面”方式的结合,让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当事人的上司或朋友做当事人的工作。笔者在本案调解的过郑重,连续五个星期五的下午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做当事人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在2009年7月3日下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乙公司在十日之内一次性支付甲公司购车尾款及违约金共计伍万元,仲裁费15660元由甲公司自愿承担。一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差距甚大的仲裁案件,经笔者和另两位仲裁员的努力,终于让双方握手言和,达到双赢,促成和谐,虽然仲裁员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当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上签字时,笔者还是感到很欣慰。三、仲裁活动中应坚持调解原则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共同达成调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52条对仲裁调解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从这条可以看出:(一)仲裁庭是“可以”调解而非“必须”调解,所以仲裁庭调解并不是必经程序。(二)仲裁庭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即调解要么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的,要么是仲裁庭提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三)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调解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减少干予,体现了仲裁的中立性。但笔者认为,在当前大力提倡和谐理念的新形势下,在仲裁活动中应大力提倡并坚持调解原则,充分运用仲裁庭的优势,仲裁员应主动出击,注重调解,尽可能调解结案,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什么是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很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司法传统,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原则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清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原则。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据河南省高院统计,2009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96685件,调解结案60672件,调解率达62.75%。<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坚持调解原则,仲裁案件多调少裁的好处。&& 仲裁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确立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在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成本等各个方面都有独到的优势。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退回部分仲裁费用给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自动履行的比例更高,节省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调解解决纠纷能使当事人保持友好的关系,双方都有面子,双方今后的商业往来也有可能。总之,仲裁活动中坚持调解原则,尽量争取申请方与被申请方能达成调解协议,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双方纠纷的好事。<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当前在仲裁活动中坚持调解原则,多调少裁,大力提高调解结案率的可能性。&应该说,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在仲裁活动中坚持调解原则,力争使仲裁案件多调少裁,提高调解结案率是一个很好的时机:第一是怎个社会的大形势是构建和谐社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的演讲中说“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显著增强,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理政理念也有了与时俱进的发展革新:我们更加关注社会和谐,更为注重科学发展,更加重视保障民生,更为加强调依法治国。”在这样的大形势下,仲裁活动也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的目标追求。第二是各级部门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司法部已颁布关于调解的第31号从业指导文件,各地由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律师在诉讼案件和其他案件中发挥调解作用的行为。如河南省司法厅和高级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按该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更是呼吁“个人认为,律师不愿配合调解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自身综合利益的考虑。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要从利益激励着手。具体而言: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将主持调解纳入律师的职业范围,允许律师接受矛盾纠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诉讼外,自主主导开展调解工作,并收取相应费用。……通过以上制度创新有效调动广大律师参与‘大调解’的积极性,则可为全面促进调解工作提供新的生力军和更大活力。”第三、调解在我国有着优良的传统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民事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司法机关就普遍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体现了这一点。同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大部分群众的意识中,基本上倾向于先考虑调解,期待某种和解,真正是不得已才会告上法庭。笔者注意到,近年来各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工作十分重视,如重庆、合肥等仲裁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仲裁调解中心,调解仲裁案件,笔者不过是通过亲自成功调解的一件仲裁案件的体会,深深感到作为仲裁人,在仲裁活动中对调解问题不能被动,而应坚持调解原则,身体力行,高度重视并促成仲裁调解成功,是当代仲裁人的一种现实责任和历史使命。笔者相信,只要仲裁人共同努力,在仲裁活动中坚持调解原则,中国仲裁人必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参考文献:<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民事诉讼法学》作者:谭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市民社会与民法》作者:徐国栋&&& 《法学研究》 1994年第4期<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司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作者:张军&& 《中国律师》2009年第9期<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 COLOR: #、《中国法律》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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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度、精度、深度、力度、强度”为着力点市仲裁院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时间:
15:43:52 &
来源: 作者: 市仲裁院 & 浏览次数: 【字体: -
摘要: 按照局路教办统一部署,市仲裁院继续深入开展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以“广度”、“精度”、“深度”、“...
&&&&&&& &按照局路教办统一部署,市仲裁院继续深入开展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以&广度&、&精度&、&深度&、&力度&&强度&为着力点,认真做好第二环节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 & 一、组织学习有&广度&
&&&&&& & 除学习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外,我院还集中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学习《党章》和《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等书籍,观看专题教育片《永远的焦裕禄》和《天上的菊美》,参观新四军指挥部旧址和《永远的传家宝》展览等,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群众路线的学习。通过高强度的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 &二、查摆问题有&精度&
&&&&&&&& 我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查摆问题上,不空泛空洞,而是深挖细选,触及灵魂深处,把问题查准、查透,突显&精度&。
&&&&&&&& 查摆会上,按照&领导点、群众提、自己找、主动领、督导组评&、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认真查找院领导班子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全院干部职工逐一发言,开门见山、畅所欲言,诚恳地指出了领导班子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进作风的意见建议。通过查摆,整理归纳了领导班子成员在&四风&问题3类问题,收集到意见建议8条,其中涉及&四风&方面的意见建议2条。
&&&&&&&& 三、自我剖析有&深度&
&&&&&& & 我院针对 &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问题的根源,自我剖析具有一定深度和厚度,不只谈皮毛,浅尝辄止,而是钻进去、触及根源、有&深度&。
&&&&&&&& 对于个人&四风&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大家认真剖析问题根源,联系自身学习、工作和思想,摆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从严把关对照检查材料。对于自我剖析不深刻的个人对照检查材料,责令重写,确保对照检查材料的质量。
&&&&&&& &四、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力度&
&&&&&&&& 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我院坚持做到掌握好方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敢于直言、秉公进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掌握好&力度&,揭短亮丑,触及思想灵魂和问题实质。
&&&&&& & 在组织生活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环节,大家没有放空炮、哑炮、礼炮,切实做到了批评有的放矢、坦诚相见,接受批评心胸坦荡、谦虚诚恳。在激烈的思想交锋和交流碰撞中相互启发、增进友谊、振奋鼓劲,专题组织生活会收到了相互教育、相互警醒的效果,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 &五、整改问题有&强度&
&&&&&&&& 我院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做到立知立行立改。对于查摆到的问题,我院认真进行分类归纳,能够立即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方向和目标,落实了责任。
&&&&&&&& 通过努力,我院已整改了&办公环境和工作作风建设&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争取到财政资金13万元对办公办案场所进行了改造升级,提高了办公、办案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二是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我院开展了作风整治专项活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升。在短短一个月内,仲裁庭谌杏梅同志和立案庭张园园同志先后收到办事群众的锦旗和来信表扬,充分体现了我院整改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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