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掉农村出嫁女 权益保障土地要追究谁责任

出嫁女维权成功经验维权,成功,经验,出嫁女,出嫁女维权,维权成功,出嫁女权益,成功经..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出嫁女维权成功经验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扣掉出嫁女土地要追究谁责任_百度知道
扣掉出嫁女土地要追究谁责任
女儿出嫁,如果户籍没有外迁,就还享有在该地的一切权利如果扣了只有去村委会要求解决,因为土地是村集体的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欢迎光临云南省红河州司法局网站!&&
农村出嫁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容侵犯
发布日期: 来源: 浏览次数:
农村出嫁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容侵犯
记者 李聪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落实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的情况经常出现。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当前,出现了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被收回,或者土地补偿款被侵占等现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云南义和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中,以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最为突出。哥哥无权剥夺出嫁妹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弥勒的刘某出生于1971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刘某之父以户主名义向本村承包得6个人的土地(其中包括刘某),1989年,刘某嫁给了邻村农民陈某,户口也迁到了陈某家。1993年,刘某之父因年老体弱,将上述6个人的承包地分给两个儿子耕种,刘某的承包地分在了其哥哥刘某某名下。
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按照本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刘某在陈某家未分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承包土地则被确认在刘某某承包户下。因陈某家人多地少,刘某多次主张要回本人承包土地,均遭到刘某某拒绝。
由于协商未果,刘某经多方咨询后,于2008年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将本人的承包地裁决由自己耕管。
当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收到刘某的仲裁申请后,对刘某提起仲裁的承包地进行了全面了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条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等实体性规定和其它程序性规定,裁决由刘某某所在村小组将刘某的承包土地从刘某某户中分离出来,由刘某进行耕管。
刘某某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一、撤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二、确认刘某某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定的土地有承包经营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无权剥夺刘某对本人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予支持刘某某的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发包方不能随意收回出嫁女的土地
现年58岁的马某系弥勒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马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月,马某之女小红结婚嫁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
2004年7月,马某所在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马某女儿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魏某经营管理,马某多次要求村委会返还却遭拒绝。
2008年9月,马某以侵害其承包地使用权为由,将该村委会及村民魏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1.5亩承包地的使用权并赔偿两年的承包经营损失32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规民约是村委会与全体村民集体约定的,马某之女婚嫁后,村委会抽地是传统做法,是早就形成的村规民约,村里多年来就是用这种方法抽、补土地;抽、补土地符合群众利益和村规民约,村委会并未侵权,故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村委会在本村形成如下不成文约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出生、迁入的均可分得承包地;在6月30日前婚迁或亡故的都将承包地收回,用于在人地发生矛盾时补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作为本村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有关政策,并经县政府确权,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期内,马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收回。
被告村委会以马某女儿婚嫁外村为由收地的行为,既无法定事由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但由于该承包地已承包给魏某,由村委会返还已不可能,应由魏某返还。村委会违法收地给马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据双方对农作物纯收入的认可数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律师支招: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国家制定一系列管制与调控土地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土地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律师为农民支招,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应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①要求主管土地承包工作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②向妇女维权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为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特别做出规定: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Copyright (C)
红河州司法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管理维护:红河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滇ICP备号欢迎访问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出嫁女有权取得原户口所在地土地补偿费吗
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依法享有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
【基本案情】
& 原告徐某是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农民,于1985年2月与灌云东辛农场职工王某结婚。婚后生两子,长子王大某,次子王二某。徐某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委会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王二某因属于计划外生育未分地。日,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收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给农户时,以原告徐某的丈夫属于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不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0181.60元,并且没有安排徐某就业,造成原告母子生活困难。后徐某多次找沟东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
& 为此,原告徐某、王大某与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收我母子两口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支付。
&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照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田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发给原告。
【裁判结果】
&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分的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徐某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理由,确定两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均分到农户,唯截留了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两原告土地被征收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05条的规定,灌南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某、王大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181.60元。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未迁出户口,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的,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本案中,原告有权分得户口所在地土地补偿费。document.write('');
新闻客户端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
document.write(today.getFullYear(),"年",today.getMonth()+1,"月",today.getDate(),"日 ",d[today.getDay()+1]," ",timeValue);
出嫁女状告娘家人索责任田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见习记者 黄清
(原标题:出嫁女状告娘家人索责任田 法院证实事实存在,维护姐妹仨的合法权益)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农村耕地分配方式,三姐妹未出嫁前都分别获得了当时生产队分配下来的责任田,随着三姐妹陆续出嫁,责任田由父母兄弟代管耕种并收益,几十年过去了,三姐妹向娘家人索回自己责任田的份额却遭到了拒绝,协商无果的出嫁女一纸诉状将娘家人告上法庭,昔日亲人对簿公堂。案件经玉州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合理且事实得以确认,被告应把三原告原有的责任田地归还给原告。责任田分配制度落实,姐妹分得各自份额耕地家住福绵区某村的李家夫妇生育有3 男6 女,在1984 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按照人头分配,李家全家人从所在的生产队承包到了责任田,其中原告李大妹、李二妹、李小妹三人也是田地分配获益的成员。随着三姐妹陆续出嫁,夫家所在生产队没分配有责任田给她们耕种,而她们原有的责任田由她们的父母代为耕种。多年后父母无力耕种田地,1992 年起姐妹仨的责任田便由哥嫂李大夫妇管理耕种。如今她们一致认为当初她们确实分配到责任田,三姐妹每人应得责任田水田0.893 亩,三人应得2.679 亩;坡地每人0.164 亩,三人应得0.492 亩。2012 年姐妹仨向自家兄弟提出要回自己的耕地,但遭到了拒绝,三人先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处理未果,便一纸诉状把娘家兄弟告上了法庭。几十年过去了,如今姐妹仨想把自己的责任田要回来,却因耕地主人的变更加之年代久远,是姐妹仨主动放弃了耕地的管理使用还是自家兄弟的强行占有,只能等待法律公正的判决了。田地归属有争议,双方互不相让大哥李大在法庭上辩称,1992年李家内部对责任田进行了二次分配,分出了三份作三户,即父母为一户,李大夫妻和三姐妹为一户,李二和第三人李四妹、李五妹为一户,而现在自己耕种的田地是姐妹仨主动提出将责任田转让给他耕种的,在1995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征求了姐妹仨的意见,姐妹仨也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利,其在1995 年12 月与发包方确立了土地承包关系,承包面积3.37 亩,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李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大在举证期限外向法院提供了1985 年9 月政府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1995 年12 月10 日政府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以此证明自己的责任田是合法取得。而姐妹仨却认为娘家人的说法不成立,她们否认了自己亲口答应将自己的田地让给大哥耕种的事实,并向法院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证明自己的主体适格;分组登记簿、1980 年与1984 年村庄人员的花名册、田地分配表、村委证明、司法所证明,以此证明她们应享有责任田的份额。并出示她们现今嫁到所在村的村委证明,证明自己嫁到夫家时未获责任田。法院查明事实,姐妹仨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姐妹仨在1984 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三人分别从生产队承包到了责任田,在1995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姐妹仨相继出嫁,且她们没有向所在生产队提出要解除承包合同,生产队也没有收回三人的责任田,因此第二轮土地承包是第一轮承包的延续,姐妹仨仍是责任田的承包方。姐妹仨外出打工期间,其责任田无时间耕种,由其兄李大代耕,这是他们家庭内部承包管理的事情。责任田的管理使用人从父母转到李大,是原、被告自愿分立户的结果,1995 年12月10 日人民政府发给李大的农村土地承包使用证,承包证中登记的人口为4 人,李大承认证中登记错误应实为5 人,即姐妹三人和李大夫妇两人。原、被告在诉讼中,对姐妹仨的责任田已落在李大夫妇户上,现由李大夫妇管理耕种,对此事实部分法院予以了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案件一审作出了判决,被告李大夫妇应把现有责任田地进行分割并把姐妹仨原有田地归还给她们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上人物称呼均为化名)(见习记者 黄清)
责任编辑:钟丹丹
相关阅读:
玉林社会民生文体人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出嫁女可否回娘家扫墓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