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调查报告去世后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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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国土局、规划局不作为,纵容恶民强占他人土地建房
zhanguixiu 发表于 &23: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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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张桂秀,女,1953年出生,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村民。丈夫高怀星为了养活五个女儿,辛劳过度,壮年早世。我是一个小学都没有读完的农村妇女,含辛茹苦带着五个未成年的女儿艰难度日。我们家分得的自留地共一分四厘,与我二嫂段六贞(西郊村村民)的自留地紧连,1982年二哥高明星(邮政局退休工人)要强行在我们的自留地上建房,他身材高大,有三个一米七以上的强壮儿子,仗着家庭势力、欺凌我们母女六个(最大的女儿才15岁),我据理阻拦,高明星气势凶凶指着我吼叫:我们今天就建了,看你们能怎样?他那要行凶打人的土匪样子,吓得我抱着孩子们直哭。这样,高明星身为二哥却丧心病狂,不念同胞弟兄、亲侄女的情份,一不与我们签订用地协议二不给补偿,违法霸占我们分得的自留地给他建房,当年,女儿们没有完全民事能力,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我是个文盲,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加上害怕高明星父子加害我们母女几人,所以长期忍气吞声。  2011年8月,高明星的大儿子高红开(冷水滩退休工人)带领高红光(煤炭公司工人),高红胜(西郊村村民)两个弟弟要拆掉非法建在我们自留地上的旧房重建,提出留一米二宽的通道让我们出入,遭到我们的严正拒绝,高红开威胁说:“不要弄得打架来解决”。并于日在没有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高红开一伙无视法律,连人民政府都敢不放在眼里,就更敢继续霸占我们承包的自留地了,我们知道,要他们归还我们的自留地,打我们是打不过高明星一家的,其结果只有我们死伤。对此我们报告了县级有关部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执法和调解勉强停工。后经县里有关部门调解,对方坚决不肯归还我家的自留地,只答应留一条出路,协商调解未果。他们一伙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于日再一次强行动工建房,我一个孤寡老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时间向村领导、镇领导、县国土局、县规划局报告实际情况,政府各部门之间都互相推诿、踢皮球,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明星一伙还是肆无忌惮的强行动工建房。我只好去找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不去不知道,一去才知道县委县政府的大门是何等的难以进入,根本就进不了那扇威武而神圣的大门。无赖之下只有来到省里将实际情况如实报告各位领导。特请求省里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能为我这个可怜的老人做主和主持公道,归还我家的承包土地。  法律依据陈述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我们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高明星侵犯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应依法把我们承包的土地归还我们,使我们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承包期是从日施行,我们还有二十二年的承包期限。  四、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明星不但要归们的自留地,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虽然有法律依据,但高明星可以暴力抗拒法力,我们无能力以暴抗暴,特请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高明星一伙归还我家的承包土地,以求公正。  附件一: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四村民证明我家的承包土地;  附件二:宁远县舜陵镇西郊村分给我家自留地分布情况图;  附件三:请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  附件四:关于维护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补充说明;  附件五:高明星房屋分栋分层平面图。  情况汇报人:张桂秀  2012年 8 月 19 日
网友x:维法维权
如果张桂秀老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当积极介入,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人民的权利!
网友45:希望有关部门能有所作为!还民一个公道!
希望有关部门能有所作为!还民一个公道!
孙悟空的金箍棒:上访政策好
现在正常好了,以前不敢说的现在也敢了,上访还是好啊
永州火炮手:恶邻先告状!
如果恶人先告状能占理的话,那么这天下还有公理吗?欢迎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去实地调查!83岁的高明星老人在自己的危房上重建自己的住房,还要被恶邻先告状,这天下还有公理吗?
草根1203456:以事实说话
连附件都看不见,怎么能证明你说的事实呀?别人也不能光听你说就还你公道吧!
网友32:请纪委给老人一个回复
现在党和中央高度重视基层人民的诉求,如果事实属实的话,国土局和规划局应该维护老人的利益。不作为也是违法的。
永州火炮手:我们用事实说话
这就是高明星老人家的危房.下雨天,两位老人连个落脚的地都没有,好不容易S着能重建,这位恶邻在这胡搅蛮缠,苍天还有眼吗?
永州火炮手:我们用事实说话
高明星老夫妇在危房前,老人在自己的危房上重建,在这位恶邻张桂秀口中确成了抢占他的用地,请问天理何在?
永州火炮手:胡搅蛮缠
段六贞老人在危房中,老人重建自己的危房,在这位恶邻张桂秀口中确成为抢占用地?
永州火炮手:第一次上传,不会操作,现在把图片上传
高明星老俩口在危房前!
水中的危房,段六贞老人无处落脚,只能站在地势高点的位置!
用事实说话 以理服人:怎么成政府部门的错了?
张桂秀网友: &&&&你说你是一个小学都没有读完的农村妇女,可你先后发贴取的题目太吸人眼球了,说什么“宁远县不办任何建房手续可以建房--没人管”、“宁远县国土局、规划局不作为,纵容恶民强占他人土地建房”,怎么没人管了,本来是你家高怀星、高明星亲两兄弟的恩怨,政府部门对你们两家的调解工作做得还少吗?你们两家均不停地上访,为做你们两家的工作,政府部门被你们两家的恩怨折腾得还不够呛吗?现在倒好,取个噱人题目,把责任往国土、规划、镇政府等部门推,政府部门成冤大头了。 &&&各位网友,&经国土、规划、舜陵镇政府、西郊村委会等单位查证:高明星于1980年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兴建了座房屋(即现在居住的宁远县舜陵镇内环路82号房屋),1990年,高明星申请在该房屋后面(即张桂秀所称她家的菜地)增建楼梯。增建楼梯时经过了当地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同意,相邻各方也无异议。时过20多年后,2010年7月,高明星改建房屋时,向有关部门写了申请报告。高明星的邻居张桂秀及县质监局工作人员在高明星的申请改建房屋的报告上签了字,2011年中秋节后,高明星动工下基脚时,张桂秀却突然提出高明星原房屋楼梯占用了她家的菜地,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她的诉求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日,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高明星、张桂秀两家纠纷作出了处理意见书,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高明星增建楼梯时经过了当地的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同意,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已有20多年,其他人无权主张该处土地使用权。并告知双方,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时间过去一个月了,你不去起诉,也不敢去起诉,说明你心里最清楚高明星增建楼梯的土地究竟是谁的。而你到网上发贴,你只不过是利用国家现在这种体制罢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诉求不管怎样还是很难得逞的,即使是用不正当的手段。
大家来评理xxx:是人就说人话,怎么能够睁着眼睛说瞎话呢???
11楼的: 一、张桂秀老人没文化就没有旁人或亲戚替她上网打抱不平了吗? &&&二、高明星霸占张桂秀家自留地人证、物证,证据确凿,有村委会、村民等证明高明星家现建房的一部分地是霸占张桂秀家的自留地; &&&三、张桂秀和质监局在高明星的申请改建房的报告上签字是高明星自己改建自己的房屋,没有霸占别人的土地的申请报告上签字时正常的,谁知道改建范围扩大占用了张桂秀的土地,她老人家当然是有意见的,就像日本鬼子窃占我国钓鱼岛一样; &&&四、根据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我们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高明星侵犯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应依法把我们承包的土地归还我们,使我们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3、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承包期是从日施行,我们还有二十二年的承包期限。 4、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明星不但要归们的自留地,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舜陵镇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是在没有张桂秀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出具的,是用金钱、红包、请吃喝砸出来的处理意见; 张桂秀一个孤寡了老人没钱、没工作、没经济来源,就是一个菜农,且菜地都被政府在几年前强行征收做开发了,一个这样的老人是没办法跟高明星一家有钱有势相比的,这样一个老人没有任何资本去搞关系、拉关系的。但相信县政府不管,还有市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来管。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还是有像包青天一样的领导为民做主的; &&&六、最后一点就是:高明星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动工建房,且多次汇报县国土局、规划局,没有人来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的继续发生。要是在这种情况下她老人家出了人命案,请问是不是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呢?人民政府为人民是我们从小时候读书就知道的,可现在的国土、规划不作为是明摆着的啊!!!青天啊!参天啊!!!
宁远小草:真相大白后大家就知道谁是谁非了
关于不同意《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的几点意见 我张桂秀对《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严重明显不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偏袒高明星一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现高明星一家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动工建房,张桂秀多次向村领导、镇领导、县国土局、规划局、县委、县政府,没有人来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的继续发生。造成两家多次发生争执争吵,要是在这种情况下张桂秀一个老人收到高明星一家欺负出了人命案,请问是不是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呢?为什么在《宁远县舜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书》内只字未提?我认为调委会首先是要求高明星方停止这种非法行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二、“张桂秀所称她家菜地”,这句话有明显偏袒高明星方的意思,因为高明星霸占张桂秀家自留地人证、物证,证据确凿,有村委会、村民等,证明高明星家现建房的后面部分地是霸占张桂秀家的自留地,作为调委会应该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处理问题; 三、“1990年高明星增建楼梯时经过当时的宁远县城关镇西郊村委会、宁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这是不懂法、不明真相、不公正的条件下写出来的。 根据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高明星侵犯张桂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应依法把承包的土地归还张桂秀,使其能正常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3、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是从日施行,我们还有二十二年的承包期限。 4、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明星不但要归张桂秀的自留地,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张桂秀拥有无可非议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即使用权)。再说村委、镇政府在没有告知和征得张桂秀同意,擅自乱批准别人的土地给高明星建楼梯,就算真的有这种批准是无效的,同时也无权批准高明星占用别人自留地建楼梯的。 &&四、&张桂秀和质监局在高明星改建房的申请报告上签字,是高明星自己改建自己的房屋,申请报告上并没有说要占用别人的自留地,当然是签字同意了,要是申请报告上写明占用质监局或张桂秀的土地,他们会签字同意吗?从这些言词上很明显的看得出调委会在没有调查清楚事情真相,就存私心偏袒高明星一方; &&&五、“因张桂秀提出的要求太高,调解未果”。调委会写这句话怎么不完整呢?为什么不写明张桂秀是什么样的要求呢?而张桂秀的要求只是拿回属于自己的自留地,难道这样的要求过分吗?高吗? &&&六、“按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书国家和集体所有”,请问按什么法律规定?这个所有权属问题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呢?因为本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自留地使用权属本该属于张桂秀。怎么能够颠倒黑白是非呢?高明星一家不是合法合理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而是非法霸占取得的,难道这也能得到调委会的支持和认可? 七、“其他人现在主张自己拥有该处土地使用权,于理不通,于法无据”。这段言词很明显是站在高明星的立场说出来的。什么叫其他人现在主张自己拥有该处土地使用权,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根本就不懂法,不搞清楚事情真相,有失公正的来调解此案。 &&&五、舜陵镇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是在没有张桂秀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出具的。张桂秀一个孤寡老人没钱、没工作、没经济来源,就是一个菜农,且其余菜地都被政府在几年前强行征收做开发了,一个这样的老人是没办法跟高明星一家有钱有势相比的,这样一个老人没有任何资本去搞关系、拉关系的。但相信县政府不管,还有市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来管。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还是有像包青天一样的领导为民做主的; &&&&&&&&&&&&&&&&&&&&&&&&&&&&&
宁远小草:真相大白后大家就知道谁是谁非了
请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 宁远县舜陵镇人民政府: 我叫张桂秀,系舜陵镇西郊村三组村民,西郊村村民委员会在1980年前分给我家七人(每人二厘)自留地共计壹分肆厘,具体位置在菱角塘北面(高家这园内),1980后因土地调整,村民委员会对我家七人又补偿自留地(每人二厘)共壹分肆厘在西郊四方庙处,其中菱角塘北面(高家园内)的自留地被本村村民段六珍的丈夫(宁远县邮政局工人)高明星霸占建房,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法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第一款: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因此,特请求村民委员会将高明星霸占我家的承包地依法收回,使我家能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给予的权利,即“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申请人:张桂秀 &日 &&&&&&&&&&&&&&&&&&&
宁远小草:真相大白后大家就知道谁是谁非了
关于维护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补充说明 1、高明星家建房的地是本村分得的自留地,现说成是买的地,有票据为证。而票据是当时生产队丈量土地所收的手续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2、国土局所出具的图纸:是94年国土局搞的地籍调查,此图纸不是土地使用证。 3、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4、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5、高明星建房时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又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非法建的房于2002年补办的房产证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 6、舜陵镇西郊村分给我家七口人的自留地,村委会和西郊村原多届村干部都签名按下手印证明我家自留地分配时间、面积、具体位置,还有唐基旺等村民都证明我家在高家园内的自留地。&
&&&&&&&&&&&&&&&&&&&&&&&&&&&&&&&&&&&&&&&&&&&&&&&&&&&&&&&&&&&&&&&&&&&申请人:张桂秀 &&&&&&&&&&&&&&&&&&&&&&&&&&&&&&&&&&&&&&&&&&&&&&&&&&&&&&&&&&&&&&2011年&10月21日
宁远小草:附件来了:西郊村委会证明张桂秀家自留地具体位置、面积.jpg
这是西郊村委会证明张桂秀家自留地具体位置、面积等,铁证如山,还不承认霸占别人土地?
宁远小草:高明星非法动工建房的现场
这是高明星非法动工建房的现场,这还是一个月前照的,现在已经将挖好的桩用水泥浆罐好了,还是深更半夜叫来泵罐车偷偷摸摸罐的。难道不是吗?
宁远小草:西郊村原各届村干部证明张桂秀家的自留地具体位置等
大伙评评理吧,事实如此,还想狡辩,没用的。不信你就试试看,我就不信你家那后台再大怎么来收这个场!!!
宁远小草:非法动工现场及张桂秀家的瓦房
大家都知道你家有个亲戚在国土局、有个亲戚在规划局,看你们家这些亲戚能包住火多久。
宁远小草:西郊村民及自留地在一起相邻的几个人证明张桂秀老人的自留地
西郊村民及自留地在一起相邻的几个人证明张桂秀老人的自留地,这绝对不是假的,我是可以负法律责任的,都是他们亲自签名按手印的。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25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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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老人去世后 土地使用权 儿 女是否有权继承合同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_百度知道
老人去世后 土地使用权 儿 女是否有权继承合同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
老人在儿子家赡养了八年
去年两位老人都去世了
今年村委会来要收回老人的责任田
他们有权收回吗证据补充:有当年合同未到期的土地证
老人和儿子户口在一起
土地证是两个
来自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
我国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虽然是一个户口,但是由于是两个土地证,所以你的维权会很困难。
陈艳&&律师
刘中原&&法律工作者
姜福辉&&律师
方燕&&律师
邓明友&&律师
精选律师- 我们只推荐20%最优秀律师: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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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 承包地的租金该谁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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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人过世 承包地的租金该谁拿?村干部:户口不在本村,不能享受集体土地的收益 律师:土地出租收益属财产,子女可继承)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 (记者 蒋西河) &家里土地出租,之前一直按时收租,外公外婆过世后,这两年村里不愿给租金,去年通过争取得过一次,今年多次交涉,村里始终不愿支付租金给我的母亲。&近日,陈女士来到本报陈瑜工作室求助。该村赵主任表示,陈女士的母亲户口不在本村,无法享受到集体土地的收益。陈女士:外婆过世后,租金难讨陈女士的外公是名山街道某村村民,承包责任田一亩几分地,前几年村里将一大块田地出租给他人作鱼塘,村里几乎每户都有土地出租,所以当时由村里出面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每年租金由村里统一收取并分发到村民手里。&外公外婆在世时,租金一直能够按时收到,前两年两老相继过世,留下遗嘱称田地由子女继续使用。但村里不愿意再支付租金给我的母亲,既然租金属于外公外婆,我的母亲理所当然可以继续领到本属于两老的租金。&陈女士说,租金虽不多,分到手每年也就1000多元,但这事不在钱多钱少,而在于一个道理。陈女士告诉记者,去年经过争取才拿到了租金,今年再去拿,被百般阻扰,村主任以她的母亲户口不在村里为由,拒绝分发租金。村干部:户口不在本村,不能享受集体土地的收益。对此,该村赵主任表示,他只是按规矩办事。之前,都是他亲自把租金交到陈女士的外公外婆手中,&老人过世后,牵扯到这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由于是集体土地,承包人过世后,理应收归村集体所有,而且两老的子女户口不在本村,无法继续使用承包地。&赵主任说,集体土地收益应该归集体所得,陈女士母亲一家的户口已外迁,不在本村,所以不能够享受集体土地的收益。赵主任表示,这笔有争议的租金,他会暂时保管,如果陈女士一家有疑问,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归属人清晰后,他们会把这块土地的收益支付给合法收益人。律师:出租收益属财产,子女可继承陈女士他们能不能继续享受租金,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关键点,本报法律顾问、三益律师事务所范德普律师表示,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继承需要是同一村子的户口,如果户口不在本村,不是集体成员,该农村集体依法可以收回原承包土地。范律师说,不过土地的出租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相关规定,在土地出租未改变承租关系时,出租所得的收益仍然属于老人的财产,子女可以继承,也就是说租金的收益可以归子女所有。
编辑:林娟&
&作者:蒋西河&&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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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没儿子,老人去世后姑娘可以继承土地承包权吗
提问者采纳
通家庭承包形式取土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某或者部员死亡土承包经营权发继承问题承包由家庭其员继续耕种家庭员全部死亡土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收承包土承包权户单位,每户村都张明细表,世,姑娘名字表,姑娘享全部土承包经营权;姑娘名字表,土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土承包经营权通招标、拍卖、公协商等式取该承包死亡其应承包收益依照继承规定继承;承包期内其继承继续承包否享继承权要依具体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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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这树能随便砍伐么? 集体土地村委会可以卖么?
----------------------------------------问题补充:--------------------------------------------------
那这个官司我会输么?输的几率大么?现在我该怎么做?谢谢
我现在住的地方,是以前村委会划给我建村卫生室的。以给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在村委会已搬到其他地方,我扒掉老房子在原址上建房,村委会不让建。现在要拍卖掉我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块,请问他们有权拍卖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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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本村民,07年转让了土地上原老板经营的饭店与设施,新与村委签订承包15年合同,土地11亩,房子1000米,动力电50千瓦,院子内外共投资90万,经营一年不佳转租外人经营至今共3年,承租方又投资100多万,现在经营挺好,现在要征地动迁,还余12年满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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