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后的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怎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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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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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我是年轻领导的秘密情人
&于& 20:09 &发表
我是去年才搬到长春的。之前,我一直生活在大连,那是个美丽的旅游城市,但对我来说,那里却充满了忧伤。
  就在前几天,我知道了子林被双规的消息。一直尘封着的记忆刹那间被轰开,我的心再也无法平静下来。
  故事还要从3年前说起。那是我和丈夫结婚的第二年。
  他是我的高中同学,我们的父母都在同一企业上班。两家大人来往密切,关系融洽,我和他的关系也似乎顺理成章。
  所以,婚姻对我来说,就少了那么一点神秘,多了一些平庸。
  结婚后的我们,也没有什么改变,他整天忙着上班,回到家里就在网上挂着,再不就睡懒觉,整个人特安于现状,一点都不上进。
  结婚,对很多女人来说,也许是过上安定生活的开始,但于我,却发现了一个更广大更不易满足的自我。我觉得自己的一切,都太平庸乏味了。
  但这只是我自己的想法,我把这个念头悄悄地藏在了心里。丈夫并不知道,就连我的家人也不知道,和很多刚结婚的女人一样,我屈服于这样的平凡生活。
  白天上课,晚上回到家里做做家务,看看电视,拼命压抑着内心的波澜。也就是在这一种状态下,我认识了子林。
  那是学校安排的一次市领导视察工作,我们这些老师私下最讨厌这样的应景场面,但那天,很奇怪,当我们全体老师坐在阶梯教室听那个领导讲话的时候,众人不禁在底下议论起来。
  这个给我们讲话的领导很年轻,人长得颇为清秀,斯文儒雅,一副书生气,他待人亲切,没有丝毫架子。
  他对教育的观点思想都让大家觉得耳目一新。我也被他深深的吸引了,几个年轻的女教师甚至走上去请他签名,我心里感觉很好笑。
  后来,听我们校长说,这个年轻的领导很有前途,听说是个重点培养对象呢,他过去也是个教师。
  这件事很快就过去了,对这个年轻的领导的印象也很快被冲淡了。
  可巧得很,那年的下半年,我被派到乡下学校去锻炼,给那些农村孩子讲课一个月。
  正赶上他到这个乡做视察,我带着孩子们去迎接,看到他,我心中狂喜,但表面上很平静。
  他似乎也没认出我,那天,就他和司机两个人,他问我一些学校里的事情,然后就和乡长说着什么。
  直到他上了车,我才说了句,我还听过你给我们学校做的有关教育的演讲呢。他愣了一下,似乎也在回想。
  于是,我笑了笑转身领着孩子走了。我没有套近乎的意思,只是想和他说句话而已。
  没想到的是,他突然叫住了我,说:我把我的电话给你吧,有关教育问题的什么想法,你可以打电话给我,我们及时沟通。
  看着他热切的眼神,我想他说这番话还是别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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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0 &发表
那次见面后,我们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我没给他一个电话,只是偶尔能接到他发来的短信,简短的几句祝福的话。
  但我承认,我对他是有感觉的,有那种迫不及待、莫名其妙的思念和牵挂,时常,我一个人站在空旷的大教室里,心里默念他的名字:子林,子林……
  直到3个月后,他突然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学校里的一件事情。我能感觉到,这是一次试探,或者说是一种友好的表达。
  我客气地和他寒暄,很谨慎地和他说了学校的事,我想,他的目的并不在此。果然,在说了一些公事后,他开始委婉地问起我的爱好,问我喜欢的运动,看什么书,亲热的态度像是一个相识多年的好朋友。
  我对他说,我喜欢看电影,他说,好,等我有时间,我们俩一起去看,那口气,就像我是他的女友一样。
  我的心跳得很厉害,我知道,我们的关系开始从暧昧走向实质。我说,好,我等你有时间的,我一定和你一起去。就像是个承诺,我等待那一天的来临。
  半个月后,他果然给我发来短信。他说自己有车,正好周日没事,我们一起去兴城玩两天,你能请出假来吗?我说当然可以。
  就这样,我开始准备出去旅游的东西,我对自己的好友云说,我想出去和朋友玩两天,我老公要是问起,你就说和你在一起呢。
  云笑着说我是不是有外遇了,我说不是,只是担心他不让我去。她暧昧地冲着我笑。我故意避开她的目光。
  就这样,我利用周六和周日的两天,和他在兴城待了两天。在那里,我们住在他事先就安排好的山庄,那里游客很少,所以我们游玩也不必有太多的避讳。
  在那里,我们一起散步,一起讨论时下的热点话题。那种感觉,就像是热恋中的情人一样,这正是我想惊叹的地方。
  在他的怀里,我甚至感觉这一切是那么不真实。生活总算让我看到了所向往的那一幕,彼此可以真正找到那种默契,对我来说,我感受到了从没有过的幸福与甜蜜。
  从兴城回来,我们一直保持着断断续续的联系,只是电话联系,我能感觉到他很忙,或许,他生活中除了我,还有别的女人。
  虽然只是猜想,但我觉得那也是自然的事情,他那么年轻,那么有前途,自然身边有很多女人。但是,只要他心里有我,我就满足了。对他,我没有太多的奢望。
  他是个很有分寸的人,从来没有给我许诺,但也很少在我面前提及他的家人,我指的是他的爱人。他所表现的,总是那么克制和理智。
  距离我们约会的一个月后,他突然说想见我,并很快约好了地点。那是个离市区很远的一个旅游点,也很偏僻,他依旧是自己开车来的,穿的也很低调。
  在那个包房里,他克制不住内心的兴奋对我说:他又升职了。
  说实在的,我心里并没有多兴奋,可我很快意识到自己在他心里的位置了,他是想让我分享他的成功。这使我很激动。
  那天,我们都多喝了几杯。他对我说,以后我们见面就更难了。我真想你,因为你是个能控制自己情绪的人,也不张扬,和你在一起我很安心。
  是啊,他这么想也无可厚非。和他在一起的女人,都会以他为荣,难免不会做出放肆的事情来。
  可是我是个例外,因为厌倦过于平静的生活,所以我才喜欢和他在一起,我是真正爱他的。只是我们之间永远不可能。这不能不是我们之间的遗憾。
  约会,越来越少,我觉得我们之间的精神交流大于身体上的接触。他升职后,我们之间的约会几乎没有。
  我更多的是思念他,怀念和他在一起的每个细节。我们没有说过爱上彼此的话,但是,我爱上了这样的生活方式。
  我甚至觉得这样一直生活下去也是很好的。虽然这是一种极其冒险的生活。
  我生日的那天,突然接到他的电话,他对我说要送给我个特别的礼物,也就是在那天中午,我被校长叫到办公室,说学校有个到英国短期培训的机会,在我们市里就有10个名额,而我们校就我一个人。
  我简直被这个意外惊得说不出话来,我急忙给他发了个短信,表示感谢,他却没有回。
  就这样,我去了英国,等我回来,才感觉自己实在是太单纯了,因为,很多老师看我的目光变了,接着风言风语就传了出来。
  我有点后怕,就给他发了短信,他依旧没有回。我越来越感觉到舆论的压力。正巧老公被调到长春长期住办事处。我就跟了过来,当时不顾家里人的反对我辞职了。
  就在前几天,我听到子林被双规的消息,我才知道,我给他发短信的时候,他就在接受调查了,他哪里有心思给我回信呢,我为自己不能帮他一把而难过。
  他被查出不少经济问题,还有生活问题。据说至少有五个以上的情人。接下来的日子,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过来的。
  对子林的思念,对他被抓的恐惧,还有,我担心,有一天我的名字也会出现在调查名单上。
  真希望这一切只是个噩梦,一个越早消失越好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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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1:37 &发表
这事好办,你再把双规他的上司搞定了,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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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0:24 &发表
改革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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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竟然不是双规 马馼安排“异地休息”(图)
【北美在线 】& &
分类:时事& 来源: 世界日报
北美在线():
北京消息证实,中共18大的准备工作加紧进行,中共领导层决意先「排雷」,排在前面的分别是王立军、谷开来、薄熙来三案。薄熙来案由「女包公」马馼主持,进展理想。
  据可靠消息,薄熙来在3月全国人大会议后,先被安排在「异地休息」,之后正式接受审查,而不是传统意义的「双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交待问题)。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国家监察部长马馼&
  薄熙来专案组已在4月成立,专案组组长是继刘丽英后,中共纪律检查系统第二个「女包公」马馼。
  马馼现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书记,类似包公判案的职位)副书记、国家监察部长。据称她之前还负责铁道部长刘志军大案的调查,按中共最高层的要求,接手调查薄熙来案。
  马馼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调查薄熙来的违法违纪行为,梳理相关案情,起草详尽的审查报告,提交给中共17届七中全会,以便由中共中央全会作出对薄熙来的处理意见。预计在中共中央全会后,才会由中共中央纪委「双开」为平民,即将开除党籍、政职后的薄熙来移交司法处置。
  马馼是当年赴内蒙巴盟乌拉特前旗插队的知识青年之一,今天诸多「红二代」与她同为乌拉特前旗的知青,仍是好友。但马馼的知遇之交是前「天津王」、前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所以中共政坛上有人认为她是「天津帮」,也有人相信,她跟与天津渊源极深的温家宝过从不疏。
  北京司法界消息称,由于中共领导层包括前中共主要领导人,对薄案都有明确表态,马馼主持专案组没有太大的政治负担,但薄熙来案复杂超过想像,在未来一、二个月拿出审查报告,也非易事。
  近日有媒体报导,王立军案将于6月开审,预定将以叛国罪起诉,还可能判处死刑。北京司法界人士认为,王立军案一直由国家安全部负责审查,因而他可能被起诉的罪状,一是外传的叛国罪,二是非法窃取和洩露国家机密罪,因之前有领导人指斥其叛国,一般相信会以此罪审理。
  但王立军进入美国领事馆滞留及自愿出来,是否构成叛国?在法律观点上还有争议。而他非法窃取和洩露国家机密同样是重罪,且已有确凿证据,以此罪起诉的可能性更大。
  北京司法界人士认为,不论以哪个具体罪行起诉,王立军案目前主要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起诉,按「国安法」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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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怎么了?
――“双规”以及围绕“双规”展开的讨论
  ▲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  如果听说一个官员被“双规”了,您会想到什么?  您知道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规范吗?有中国特色的“双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这一手段,是长久实施,还是过渡性的?它究竟会保留多长时间?  本刊特别邀请了有纪委监察系统工作经历,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  两规:避免大案煮成夹生饭  《南风窗》: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那里叫“两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出现严重曲折,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想要过河却缺少桥,查办大要案件却没手段。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面临腐败有可能对党、对政权、对现代化大业的“三个葬送”(江泽民语)之际,纪检监察机关不担风险,谁担风险?  在反腐斗争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措施也就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用“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提法。“两规”、“两指”成为突破要案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特殊”之处在哪里  《南风窗》:据我们所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犯罪事实,“两规”、“两指”的威力来自何处?或者说,您前边提到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义?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查办案件的基础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立案调查,也就不能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可以这样讲,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纪检监察机关都是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在证据的威力下,不少人为争取好的态度而得到从宽处理,或多或少都会主动交代组织上已经掌握或尚未掌握的事实。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当组织决定对其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后,被调查对象的权力行使也就暂时中止了。在这样一种特殊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或受益者的违法乱纪问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两规”、“两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两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这也是外界感到所谓的“神秘”与“特殊”之处。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即使案发前,被调查对象把对抗组织调查的方案研究得再严密,口封得再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也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经验的办案人员就会利用这种比较优势,从证据上、从政治上、从心理上、从时机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两规”的生活很可怕?  《南风窗》: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六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两规”,调到中央纪委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10年,24年的纪检监察工作使您对查办案件有比别人更多更深切的了解。不少人想像“两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李:应当说,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各机关中专业性最强、难度最大、也最不好干的工作。对于这一点,了解和理解的人并不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在军队从事纪检工作的经历,才使我有如此深切的领会和体会。想像中的容易和想像中的可怕,通常都是出于不了解。  “两规”下的生活和目前“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被“两规”人员惟一不同的是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北京开始采用“非典”隔离措施时,不独隔离区内的人担惊害怕,隔离区外的人也惶惶不安。由于组织妥当,宣传及时,被隔离之人无自卑自弃之感,有病的得以及时治疗,无病的得以恰当保护;隔离区外的人也无嫌弃对立之意,由误解到比较理解,由理解到给以温暖关爱。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查办党纪政纪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心理和身体的保护),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采取“两规”措施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春节前,安排他与远在家乡的老父老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生日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巨额钱款等问题。  “两规”的限制  《南风窗》: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为此,中央纪委、监察部通过上述规范性文件,一是限制适用对象,只能对已掌握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具备一定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建议;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比如,在限制使用主体上,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案件调查组就可以使用,后来明确规定,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第二阶段,从纪检监察机关都可使用,到规定哪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不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并对可以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规定了限制使用的具体条件。再如,在审批程序的限制上,按不同使用主体和被“两规”对象的政治身份分别审批,一般情况下的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和紧急情况下的先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后补办手续)相结合。又如,在使用时限上,明确规定时限的报批程序与使用“两规”措施的报批程序相同。对确需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的特别重要、复杂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的具体时限建议并按原有程序再次报批。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将同步加快,办案工作也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双规”和法律的关系  《南风窗》: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两规”、“两指”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运行难免会发生冲突,甚至出现一些尴尬的场面,比如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双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双规,对这些情况如何理解,怎样处理“双规”措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李: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是解决“两规”与现行法律存在的某些冲突的正确途径。这方面香港的成功做法可资借鉴。  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1974年2 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与此同时引起警务人员的强烈不满,导致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廉署职员受到凌辱,并威胁廉署如不削权,他们将停止警务工作。在此压力下,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对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这种让步反而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总督不得不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即被开除,并不得上诉。当年的港英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冲突”的做法,应该为今天我们规范“两规”“两指”所参照。香港廉署依法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高于官职收入水平,或拥有的资产超出其官职收入,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可视为贪污,并即可立案调查;法庭可下令将他们的财产充公等等。而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立法还比较欠缺。  贵刊提及某国企总经理在“两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两规”不是一种强制性措施,限制的是其与外界的暂时联系和权力的暂停行使,而不是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案单位与组织部门联系的渠道不够顺畅或沟通不够及时,舆论监督不到位,才使他的问题缺乏透明度不为群众所知,因而当选人大代表。至于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两规”这种情况的出现,则说明“两规”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批准前某官员该干嘛还得让他干嘛。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规”“两指”措施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拾遗补缺的过渡办法,需要逐步法制化。  《南风窗》:当前我们究竟如何认识“两规”、“两指”的现实合理性?“两规”、“两指”有长期持续下去的必要吗?它是否特定时期的一种权宜之计?  李:12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中,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则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如果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能坚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注意宣传、严格执行并正确运用“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不必要的疑惑就可以消除,可避免的失误就不会发生。在此,我觉得有必要为“两规”、“两指”正名―  “两规”、“两指”措施,直接触及的是腐败分子及其违法乱纪有关人员,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运用“两规”、“两指”措施产生的负作用,现阶段明显低于其正作用;其三,确实如你们所说,“两规”、“两指”措施,是特定时期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是从“人治”向“法治”过渡时期的暂时之策。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往往也是腐败多发高发时期。“两规”、“两指”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是党的权力机关和国家的权力机关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限,是两种体制转轨时期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所必须的理性选择和现实选择。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其害”为借鉴。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阶段。  清末有个叫赵藩的举人,在四川成都武侯祠留有一副名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在人类历史上,战争是不好的。但是,非正义的战争只有用正义的战争去解决,古往今来的知兵者,是“非好战”者,而绝不是“不战”者。由此可见,纪检监察机关绝非有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嗜好或偏爱,而实为党和政府肌体健康着想,对已发生的病灶,不得已而施以药剂,动以针刀。  《南风窗》: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计,“两规”、“两指”是否也不免其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有,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手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与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以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关的政治地位不相符;二是这种手段的缺乏强制力与被调查对象已严重违法乱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相符。世间任一事物,外延的扩大,必然是内涵的缩小。这些年来,为应对反腐败斗争之急,纪检监察机关在增加“两规”、“两指”调查手段的同时,办案职能凸现了,监督职能却明显缩小了。  宋朝名臣王安石曾以“今人无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的诗句,赞誉了商鞅变法。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当时和后来的非议一直没断过,而改革往往是在争议和非议中前行。其实可以套用王安石的诗说:今人无可非“两规”,“两规”能使腐者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随着纪检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两规”、“两指”措施也将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减少使用率并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以为,在改革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从以办案为主逐步转到以监督为主,从而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对党的执行机关及其成员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有效监督。  《南风窗》:您预计,这种权宜之计大概会保留到什么时候呢?  李: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刚播完的电视剧《绝对控制》。刑警薛冰在常规手段难以对付唐子杰那样的腐败分子的情况下,不得不舍生取义,采用非常规手段去侦破此案。如果要使更多反腐斗士避免采用薛冰式的做法和风险,那么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两规”“两指”措施的改进,就必须加快步伐。  我以为,从现在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适用对象也会越来越少。同时,我也认为,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在司法机关突破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方面尚未获得更为相对独立的权力和更加有效的手段前,“两规”、“两指”措施可能还会沿用相当一段时间。  附录  “两规”的功劳  《南风窗》:在您观察视野里,“两规”、“两指”措施实施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李:广大群众对反腐的成绩单还是比较满意的。十六大报告用的是“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前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其中,通过运用“两规”、“两指”措施,纪检监察机关成功地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等,突破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在30个省(区、市)随机抽样入户调查,73.5%的群众对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69.1%的群众认为腐败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78.7%的群众表示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  2002年,总部设在德国的透明国际组织在《全球腐败报告》中认为,中国政府采取的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使人们对有效地反腐败抱有信心”。(摘自南风窗)  ▲“收容”取消了,“双规”怎么办  大学生孙志刚被伤害致死一案,引发法律学者、工作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提出违宪审查,最终导致国务院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旧的《收容遣送办法》。  一个大学生之死,换来国务院旧法规的终止,虽然晚了一些,毕竟唤起了国人对宪法至高无上的维护,想来也是很有意义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国家宪法的保护。《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此,我想到了“双规”。  “双规”,是要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的执行,往往是这样一种情况:“规定的时间”没有时间限制,办案人认为什么时候说清楚问题,什么时候才结束;“规定的地点”是不能随便走动的,也不能和外界接触,生活有人监控。“双规”是党内的一项纪检措施。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双规”同样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也许有人会说,那是党内的规定和做法,是对党员而言的,与国家的法律无关。可《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内的规定也好,做法也好,或者说是纪检措施也好,也没有权力违反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党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十年动乱”造成的恶果而提出的。在今天来说,仍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许有人还会说,《收容遣送办法》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这些人是社会的弱者,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而“双规”的对象都是党内高官,他们有特权,违法犯罪的线索不容易找到,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很难让这些人物老实交代问题。  这样的说法是一种情绪化的表现。须知法律的尊严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弱者值得同情就降低标准,也不因憎恨腐败的贪官就提高标准,人们的感情不应该左右法律规定的执行,更不能替代法律的实施。法治社会贵在平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自由和权利需要维护,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贪官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需要维护。  更何况,有些被“双规”的党员干部,只涉及违反党内纪律,还没有严重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对他们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权利的做法,更值得商榷。  “双规”的合法性,应该受到质疑。(文/张明,摘自中青在线)  ▲对质疑“双规”的质疑  读青年话题一篇帖子,将“双规”与“收容”混为一谈,认为也是一种违法现象。对此不敢苟同。涉及“收容”的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完善之前说明还是有些漏洞的,说明旧法规并未切实维护被收容公民的个人权益。  这里就谈“双规”。如前所述,如果说废止旧的《收容遣送办法》是一种可喜的修正,那么“双规”就是对尚不完备的司法体制的暂时补充。据笔者观察,党内频频出现的腐败现象,用当前这样的司法介入形式很难彻查,甚至某些窃据高位的腐败份子可以盗用上级党委机关名义发号施令将涉及到自身的罪行转化为无形。故动用“双规”,是唯一可能遏制腐败罪行的最后手段!  “双规”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完备之前的过渡性手段,目前绝不可少;当然,“双规”终有废除的那一日,那应该是在法制体系完备、“三个代表”真正实践于全党上下的时候。  对当前“双规”制度耿耿于怀,委实有些奇怪。(文/牧沐,摘自凯迪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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