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义务向股东的义务依法批露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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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监高重点股东信息披露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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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请教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何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_百度知道
请教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何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附注否披露股东持股问题股权比例假期借款关联交易要披露往借款些应该都已经往实收资本已经披露再披露否重复
A限责任公司股东均自股东计报表附注披露股东持股金额比例同要披露往借款些都属于重要信息股东借款接近或超股东股金报表阅读者认该股东没投资股本工商局能认存抽逃注册资本行供参考
其他&1&条热心网友回答
1、附注中要披露股权结构,股东信息,也要披露企业期末往来主要明细。2、关联关系及交易,本身并不算是重复批注,而是作为关注重点来单独做披露,如果仅在股权和往来里分别披露股东及股东借款,不专门批注关联,报表使用者可能会忽视股东和借款之间的关联关系,影响其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掌握和使用。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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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 时间:日 | 浏览:4021 次
&&&&股东权利(shareholdersrights),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
股东权利(shareholders&rights)&,是指在按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在美国,法律规定开放型公司(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选举董事和调整资本结构等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二、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三、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或股权、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不可随意改变的资本规则,上述三种途径中,法律限制最少的是第一种――内部股东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登记机构都不得干涉。完全遵从契约自由的规则。第二种途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途径则是限制最严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际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告诉我们当股东希望增加他在公司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时,除了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具体来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则公司股东均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内部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七、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九、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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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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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君联嘉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君联嘉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君联嘉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日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松辽汽车股份呢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尚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冯军先生基本情况
  名称:冯军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住所:江苏镇江学府路288号恒顺翠谷******
  通讯地址:江苏镇江学府路288号恒顺翠谷******
  邮政编码:212000
  联系电话:186528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冯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郝文彦先生
  名称:郝文彦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03******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西肖墙2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118号*******
  邮政编码:212000
  联系电话:1322511****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B区13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晓霞
  合伙期限:日至日
  ∝股股东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日,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三)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中心
  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中心通过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文资控股66.67%的股权,其成立于日,2012年、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方近三年审计报告意见
  (一)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北京中审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京中审审字[号),认为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其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中心
  北京中审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中心201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京中审审字[号),认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中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其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北京中审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中心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京中审审字[号),认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中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其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日
  三、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熊炎辉 潘 飞
  签署日期: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议文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开始接触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与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尚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名称: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松辽汽车
  股票代码:
  6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郝文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B区1303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B区1303室
  股份变动性质:
  松辽汽车、上市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冯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
  郝文彦先生及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立茂投资
  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
  冯军、郝文彦、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认购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110,185,000股(占松辽汽车发行后总股本的13.22%)的行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609,259,200股A股股票的行为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认缴比例
  合伙人类型
  陈晓霞
  普通合伙人
  程海亮
  37.07%
  有限合伙人
  刘恩亮
  49.09%
  有限合伙人
  13.74%
  有限合伙人
  长期居住地
  是否拥有境外居住权
  陈晓霞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39,677,600
  郝文彦
  34,664,200
  立茂投资
  35,843,200
  110,185,000
  13.22%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白松路22号
  股票简称
  松辽汽车
  股票代码
  6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冯军、郝文彦、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B区1303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 110,185,000股 变动比例: 13.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尚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名称: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松辽汽车
  股票代码:
  6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路二街8号6层710-324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1层
  联系人:
  高海涛
  联系电话:
  松辽汽车、上市公司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文资控股
  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85,185,200股(占松辽汽车发行后总股本的22.22%)的行为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609,259,200股A股股票的行为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出资人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北京市文资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9,000
  63.33%
  北京三奇永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00
  33.33%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0
  100.00%
  总资产
  800,236,034.99
  ∩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该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0,000,000.00
  资产总计
  800, 236,034.99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400,000.00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32,564.00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432,564.00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432,564.00
  实收资本
  800,000,000.00
  资本公积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196,529.01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799,803,470.99
  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合计
  799,803,470.9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800, 236,034.99
  2013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196,529.01
  其中: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432,464.00
  财务费用
  -235.934.99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
  其中: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96,529.01
  加:营业外收入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政府补助
  债务重组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96,529.01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96,529.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6,529.01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八、综合收益总额
  -196,529.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196,529.01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2013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37,425.35
  ∩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1,108,211,354.20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627,857,517.02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该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1,736,068,871.22
  资产总计
  2,180,061,810.73
  1,800,158,826.28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1,444,209.73
  应交税费
  7,411,778.77
  39,236.57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194,598.96
  1,880.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9,050,587.46
  41,116.57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9,050,587.46
  41,116.57
  实收资本
  2,150,000,000.00
  1,800,000,000.00
  资本公积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2,101,122.33
  11,770.97
  未分配利润
  18,910,100.94
  105,938.74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171,011,223.27
  1,800,117,709.71
  少数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合计
  2,171,011,223.27
  1,800,117,709.7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180,061,810.73
  1,800,158,826.28
  2013年度
  2012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27,469,431.16
  -156,946.28
  其中: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7,835,094.40
  1,880.00
  财务费用
  -35,304,525.56
  -158,826.28
  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
  293,354.20
  其中: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7,762,785.36
  156,946.28
  加:营业外收入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政府补助
  债务重组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2,059.76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27,760,935.60
  156,946.28
  减:所得税费用
  39,236.57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0,893,513.56
  117,709.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893,513.56
  117,709.71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八、综合收益总额
  20,893,513.56
  117,709.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20,893,513.56
  117,709.71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2013年度
  2012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85,310,244.3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5,310,244.3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451,965.0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24,506.99
  支付的各项税费
  1,497,380.91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50,221,165.14
  600,000,000.0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2,495,018.08
  600,000,00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815,226.23
  -600,000,000.0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00,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回的现金净额
  50,000,000.0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50,000,00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631,248,113.00
  投资支付的现金
  1,357,918,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989,166,113.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39,166,113.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750,000,000.00
  1,800,000,0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4,000.00
  160,430.2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750,044,000.00
  1,800,160,430.28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00,044,000.00
  1,604.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00,044,000.00
  1,604.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0,000,000.00
  1,800,158,826.28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56,350,886.77
  1,200,158,826.2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200,158,826.28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43,807,939.51
  1,200,158,826.28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白松路22号
  股票简称
  松辽汽车
  股票代码
  6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路二街8号6层710-324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185,185,200股 变动比例: 22.22%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 √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是 否 √
责任编辑:Mag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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