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省农村2014年独生子女费家庭子女因病死亡有补偿吗

岳阳楼区·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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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征地补偿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岳发〔2009〕8号)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下简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遵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原则;
(三)尊重民意与实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民: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收益补偿费及集体其他收益。
村民委员会转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转制为居民小组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投资经营,对投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规定。
第五条&&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夫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
(二)持合法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六条&&两代及两代以上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并领取《光荣证》后,一同居住的,分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终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第八条&&特殊独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标准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一)单方持有有效的《光荣证》,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独生子女父母丧偶未再生育的,终身全额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三)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未再婚或再婚未再生育的,享有子女抚养权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二,另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三分之一;
(四)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由其自愿选择在男方或女方村民小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另一地不重复享受;
(五)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二)夫妻双方均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三)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3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四)既有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居民委员会的户口;
(五)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后子女达2个以上,因死亡、失踪等原因,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第十条&&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后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以货币形式全部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街道办事处)协同原发放单位追缴。
第十一条&&乡、街道办事处及国土、民政、移民、林业、农业、农经、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执行监管措施。
(一)乡、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
(二)国土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将征地拆迁所在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或以其他方式督促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三)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把&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列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
(四)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五)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落实。
(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应将&增加一人份额&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应享受本办法&增加一人份额&待遇而未享受的,可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切实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实行部门指导,乡(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村(居)民小组落实责任制。
(一)村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须报所在乡、街道办事处备查。
(二)组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由所在村(居)委会督促落实,并报所在乡、街道办事处备查。
第十四条&&乡、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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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Icp备号 最佳分辨率:像素我是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在土地征收时有补偿吗?_百度知道
我是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在土地征收时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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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             供工垛继艹荒讹维番哩刚刚看电视上播,说吸烟会导致癌症。吓 死了,赶紧点了根烟压压惊,从此下定决 心:再也不看电视了,尼玛太吓人了。    
有,但必须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湖南有规定,分配集体利益,独生子女户多分一份。
这个应该是没有的,独生子女证只可以让你生2胎不罚款而已。。。
计划生育人口条例25条规定不是说有补偿吗?
。。。那得看他给不给你么。。。反正我们这边征用土地是没管这个,直接告诉你多少钱一亩,而且会跟你说土地是国家的什么什么的,你可以试着交涉下,可能会有用也说不定!
你们是哪里?
我猜没有,现在都是独生子女,没那么多福利给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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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法院适用《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案开庭发布时间: 07:58:37&&7月7日,绥宁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刘某与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和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十里铺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是绥宁法院首次适用今年4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实施的《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审理案件。&&&&原告刘某是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十里铺村集体组织家庭,并于1998年5月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0年元月份,被告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十里铺村在分配2009年度该村木材款及在2010年2月份被告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十里铺村一组在分配怀通高速公路连接线征地补偿费时,未按法律、政策要求增加一人份额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在请求县、乡两级政府解决未果情况下,一直诉状将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和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十里铺村第一村民小组告上法庭。&&&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求多分一人份额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据计生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该县有该类案件300余件,为稳妥处理好该类案件,法庭当天没有当庭宣判。&第1页&&共1页编辑:谭历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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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田区征地补偿向计生家庭倾斜)
已有308户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多分得补偿面积8470平方米
  田家庵区三和乡王圩村的罗守东、庞娟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家里只有三口人。今年村里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补偿。夫妻俩正发愁家里人口少,得到的补偿份额小,“没想到因为我们是独生子女领证户,能享受到征地补偿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在征地拆迁中可以多获得一人份的补偿面积,我们后来多分了25平方米呢!”罗守东、庞娟的脸上洋溢着满意的笑容。
  为了更好地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今年以来,田家庵区认真执行征地补偿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对独生子女户家庭在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在原家庭人口数基础上再增加一人份额的住房面积补偿。目前,全区已有308户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拆迁中多分得847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
  近年来,田家庵区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企业领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无业居民晚婚晚育一次性奖励、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征地补偿优待计生家庭等计生奖励优惠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奖励、优惠、帮扶、救助、保障”五位于一体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切实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据统计,今年截至目前全区有奖扶对象294人,特扶对象318人,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803人,兑现资金143.472万元;确认企业领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219人,兑现资金44.8万元。为166位贫困母亲发放救助金8.3万元;为99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参保,参保资金0.99万元;为74名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发放助学救助资金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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