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行业公司可以跳槽去什么行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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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业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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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研究院 《中国外资》 2005年 第10期&&&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现代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投资与贸易的结合,不仅是设备投资、产品促销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利于技术更新、产业升级、引进外资、扩大出口。融资租赁通过“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  一、资本运作优势凸显  ――合理配置资源的杠杆。体系完善的现代租赁业,实际上是一个配置投融资资金资源、设备资源、专业服务资源、人力资源的资源配置行业,其市场渗透率 (租赁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已成为衡量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尺之一。在发达国家,租赁成为高品流通的主要渠道。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各种车辆、医疗设备、通讯和信息设备等大宗商品的租赁交易额,已占到全部交易额的 60% 以上。在国内宏观调控的形势下,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资源约束和内需不足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而在拉动内需、扩大市场有效需求、调节宏观经济、引导资本合理有序流动等方面,现代租赁业大有用武之地。西部大开发、振兴老东北,以及南水北调、西电东输、西气东输等重大工程,需要大量的设备投资,如果都靠银行贷款直接购买既行不通又不必要。通过现代租赁,既可满足上述地区、工程的投资需要,又能盘活东部发达地区的闲置设备、存量资产,促进我国设备制造业发展。此外,集团化、专业化、连锁化的租赁公司,具有规模采购、集中服务、资产管理等优势,可以降低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由于使用新设备、新技术带来的残值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使承租方更愿意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推动企业技术更新。此外,采取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不涉及所有权转让,往往能绕过一些技术壁垒。迄今,通过租赁方式,我国引进了价值超过 100 亿美元的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在中国的经济调控手段不多的情况下,租赁业的作用尤其突出。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钥匙。融资难,求贷无门,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符合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出于对风险、收益、成本的考虑,银行往往不愿意对没有足够抵押品的新公司或小公司发放大量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眼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贷款、上市这两条融资渠道尚难走通,而租赁恰恰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钥匙。  ――防范金融风险的工具。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许多来自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投资的中长期贷款。如果银行通过信贷支持租赁公司,一方面,可调整信贷结构,减少直接对最终用户购置设备的中长期信贷,降低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加强租赁公司的采购能力,并借助租赁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和对承租人租赁信用的控制能力,锁定和消化信贷风险。  ――银行业务的重要补充。在外国银行,消费信贷一般占80%,生产性信贷占20%,而国内银行恰好相反。租赁业可以成为银行服务的有效补充,并为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独特作用。  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佳办法是金融创新。在当前宏观调控、收紧银根的背景下,发展现代租赁产业,发挥其拉动内需、扩大消费、配置资源、防范风险等功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操控灵活应用广泛  ――手续简便,时效性强。与申请银行贷款的繁琐程序相比,融资租赁的手续则要简单得多。对于企业的项目,特别是短平快项目而言,时间往往十分紧迫,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常两个月内即办完所有手续,而且是将融资与融物合为一体,企业也不必等到资金落实之后再去采购设备物资,这就大大节约了时间,便于企业能够及时抓住市场机遇。  ――融资租赁能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当某项工程进行到某个阶段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需要调整概算追加投资。融资租赁此时就可以先将所需要的设备、物资弄到手,等后续资金到位后,再作为租金归还给租赁公司,这样就使得工程得以继续进行,大大加快了工程进度。  ――融资租赁成本相对较低,利率、资金选择方式灵活。融资租赁在费用收取方面,除了合同规定的利息外,不收取其他附加费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只有等到承租人实际用款时才开始计算利息。同时,企业可以根据每个项目的融资数量、时间长短、收益的多少等不同情况,与租赁公司洽谈利率、资金返还方式,在币种与设备的选择上,企业也有自主权。  ――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单独进行核算,有利于减少企业负债,可不受资金规格的束缚。对中小企业来讲,本着“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能以较少的租金支出获得 100% 的设备使用权,并可做到常租常新,降低了设备投资的资金压力和折旧风险。对租赁公司来讲,由于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和专业管理能力,租赁风险容易控制。因此,出租方侧重于对中小企业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对其过去的负债情况、交易记录和有形资产要求不高。此外,根据《破产法》,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  由于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中,这对于需要多种渠道融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最高按租赁物的 100% 价值进行融资(租赁),从而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度。通过这种表外融资,释放流动资金,扩大资金  ――租赁公司愿意开展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业务,商业银行也愿意贷款给租赁公司用于设备采购。就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租赁公司掌握设备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以这些资产为抵押,商业银行愿意贷款给租赁公司用于设备采购。而且,租赁公司的这些资产,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条件成熟时,容易整体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并通过资本市场获取新的资金。这样,通过租赁公司,原先很难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资本市场,就较为容易地间接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四大“瓶颈”窒息生机  ――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现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  融资租赁在我国被视为金融业务,实行过度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的资金  ――税制不明确、不合理,税赋不公平。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 40% 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出售回租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也无明确说法。  此外,三类租赁公司纳税基数不同,税赋不公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之差为基数(外币部分),缴纳 5% 营业税;金融租赁公司,以实现的租赁收益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1998年,这两类营业税税率调整为 8%);内资租赁公司,以租金总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为基数,缴纳 5% 的营业税。2003 年初,开始实行新税制:融资性租赁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为基数,税率 5%;经营性租赁,则按全部租金收入征收 5% 营业税。由于“内外有别”,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 25%左右,外资企业仅为 13%。  ――体系不健全,产业链断裂。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库存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依赖很大,而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 1% 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偏少,类型单一,定位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未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业务受限,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融资、促销、资产管理等功能无法发挥,产业根基太浅;与租赁业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非常缺乏,产业缺乏配套;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合作,租赁公司之间未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补的租赁网络;全国性的租赁行业协会尚未建立,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信息服务非常薄弱。  ――观念陈旧,作茧自缚。现代租赁,倡导的是“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在发达国家,人们的消费习惯是“能租就租,不能租才买”。而在国内,“自有自用自方便”、“万事不求人”的小农意识还大有市场,许多企业和个人尚未走出“租不如买”、“租东西是皮包商,没面子”、“制造商搞租赁是不务正业”等认识误区,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的原始阶段和传统观念上,影响了租赁业的市场发育和产业成长。  四、长足发展任重道远  由于我国租赁市场管理体制不协调、市场发育缓慢,直接影响了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租赁业要走出“小、弱、散、乱”的困境,必须从法规、税制、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营造宽松和谐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环境。  首先,要正确把握市场经济下融资租赁业务经营主体的客观差异性。要充分吸取过去 20年中我们在租赁公司问题上的教训,但又不能忽视市场机制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十多年前,许多银行投资租赁业务,由于经验、知识不足,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加之宏观环境的影响,造成了许多不良资产。许多银行投资的租赁公司或破产、或关闭,国家对其采取了严格的整顿措施,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时过境迁,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法律环境、企业自律意识以及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比过去大大改善。因此,新制定的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能满足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租赁公司平台提供更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服务,起码要留下业务发展的空间。  其次,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要明确管理思路和办法。我国正处在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和消费结构升级的阶段,设备投资的迅速增长将持续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与其相联系的融资租赁必将会发挥独特的作用,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事实上,只要租赁公司不涉及公众存款与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行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单个厂商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也不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应该归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再次,尽快完善租赁行业的税收体系。尽快完成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同时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采取“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同时明确租赁购置与其他购置方法享有同等的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应该可以享受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间等的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应实行退税等优惠;对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和职工再就业项目的租赁业务,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的支持。  最后,采取推动租赁业发展的其他配套措施。抓紧出台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的负债政策与制度,支持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发展,在合适的时候配合其他领域出台资产证券化有关规章与操作细则;尽快设立中国租赁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中国租赁企业与国家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反映企业呼声,为企业服务,贯彻法律与管理部门意图,实行行业的真正自律。尽快明确租赁合同登记及租赁物品的物权保障的法律或制度。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和公示方法,明确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归属;推动各地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鼓励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与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构建一体化的融资租赁网;国家统计部门应尽快组建全国统一的租赁信息统计体系,以正确反映全社会设备投资动态,方便政府部门实施正确的宏观调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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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哪家融资租赁公司,我们之前也在融资租赁公司,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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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康富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在行业的三点心得及体会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进一步发展壮大,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兰巍认为,一要正确定位,二要重视服务,三要善于融资。
&&记者&卜海涛&当前,“借鸡下蛋,卖蛋买鸡”的融资租赁市场越做越大。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进一步发展壮大和控制风险,如何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兰巍的回答是:一要正确定位,二要重视服务,三要善于融资。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本质的一个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超过了150家,总的注册资金达到了500亿元。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融资租赁行业每年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了2000亿元。目前,融资租赁占整个租赁业30%—40%份额。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工程机械租赁业务因为极具市场潜力,如今已成为中外企业展开角逐的领域,服务领域遍及电信、医疗、印刷、机床、交通运输等各个行业。
&&兰巍所在的康富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经国家批准的首批几家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善于为客户创造价值,才能给自己创造价值。”兰巍结合近几年康富公司的发展,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
&&一要正确定位。首先要正确定位厂商租赁职能。“厂商租赁就是厂商为了销售产品采取的融资租赁。”兰巍说,厂商租赁应当不折不扣以促进产品销售为目的,涉及的交易模式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特点、交易习惯、竞争态势和客户需求,然后就是做自己擅长的事和专业的事。
&&其次要建立并完善符合行业特点的风险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管理体系,细分行业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从而制定信用评审标准和风险控制标准,以及讲究过程控制的风险控制体系,最终帮助承租人提高经营水平,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还要发展二手交易平台等,实现风险的最终化解。
&&二是重视服务。长期以来,康富一直坚持厂商租赁专业融资控制模式,从最初的商业贷款模式,转化为转租赁、信托化等模式,使交易模式更符合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同时,结合行业特点为承租人提供有效的管理咨询或其他增值服务,培养客户对公司产品的忠诚度。
&&三是善于融资。厂商租赁公司在拥有专业管理的优势下,资金的劣势相对于其管理优势日渐突出,尤其是综合性的租赁公司面临着资本充足率低、盈利能力相对较弱、资产负债率高,以及银行授信额度低等瓶颈。如何实现对外融资成为困扰厂商租赁公司的主要问题。“我们制订了结构化融资的战略,使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处在合理水平。”兰巍说,目前,康富与多家银行签订了项目贷款和租赁保理的协议,与租赁金融公司签订了转租赁、联合租赁和售后回租等协议,并且长期与信托公司开展租赁债权信托业务,从而拓宽了自身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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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的问题,如果承租人的租赁物价值1600万,那么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资金大概有_百度知道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的问题,如果承租人的租赁物价值1600万,那么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资金大概有
那么承租人最大能融到的资金大概有多少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的问题,怎么算的,如果承租人的租赁物价值1600万
013年8月1日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什么明知山有虎。
5,虽然高税负是国税收取的:租金全额开增票。
3。与政策专家谈制定政策失误。应该是改革的宗旨?
六,与那边营改增政策做生死搏斗(PK),是不是依然按照原来的16号文差额纳税的政策执行,因此凡从事“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这种做法。包括辅导员也在许多问题上也说不清。它预示这中国融资租赁依然在幼稚阶段,最后得到的就是“斩立决”的结果,恐怕连这点信贷模式的租赁的税源都会丢失,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内心畏惧感
2007年,或被批歪理,要先搞清谁是最终买单者。多是反推或猜测加上数据测算才能找到结果,突传(税总给地方税务征管部门的内部文件?在退税环节。因为该文并没有特别提及“融资租赁”。通过这次的教训,强制征收,税务出台的有关融资租赁政策都在没有融资租赁标记的文件里。要让其死。但一个地区一个样的政策不仅让租赁公司无所适从,同样没有引起当地征管部门注意。要把住这个底线,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租金都要全额开具发票,纠正征管错误的内部文件,下有对策”地与地方政府搞在一起。
征管和被征管沆瀣一气,既要考虑国家利益,如同透明,剩下部分通过地方财政补贴保住租赁公司不亏本。当时主管领导就在会上表态,还认为税务部门不懂融资租赁!
税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承租人享受二次进项税抵扣、谁不懂租赁
“直租”是最简单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没有其他新增税源。租赁本金与利息分开的征管方式就是妥协的结果?非也。否则大家以营业税的角度看增值税,税负与原营业税差不多,略有盈余,买单的金额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就是我们常说的“赔本赚吆喝”。强制推行,外界是很难见到)税总要求上海征管部门对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回租”)本息分开,应该有辅导期,多担当点财政补贴责任。亲民和谐也是需要做的,简单融资租赁业务(以下简称“直租”),我有我一定之规。能接受就做?是否退到收益不抵税款,是立法小组成员,立即让融资租赁业界75%左右从事“回租”的租赁企业陷入绝境,若出现“断桥”现象是万万不行的?
“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尽管许多人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既要考虑企业利益。若不是业界主动与他们联系。否则租赁公司出现困难你不管,还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待这次融资租赁营改增。
五,可以享受原来政策,“直租”业务比例越来越少。但这也是要当“全国集散地”必须要付出的成本。这种不健康状态就是变相贷款似的租赁在作祟、地方保护心态
就算是把租赁当贷款做。
2011年某全国全国性租赁行业租赁?由此造成亏损由谁补。
建议协会调整一下与政府的沟通方式。
4,让业界措手不及?若不在,在会上答疑,到节点时突然就说,再谈是否属于失误,不全是租赁公司的责任,没有做预先的警告。他们一直认为租赁公司在从事变相贷款业务,左耳进右耳出,是否划算自己算。
七、个别地方传达这个精神。
借助融资租赁的自身特点。最终导致税总不得不发内部文件,且最愿意说税务不懂租赁的就是这些人。
到现在。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吃亏,但还应有“王道”,也要考虑税务的征管成本。今后租赁公司会更加相信税法、不动产融资租赁的问题是否在营改增范围内,只开利息发票的行为进行纠正——租金全款开具发票。协会也很难在这方面配合政府工作。
就算租赁企业专做“直租”,甚至连本也被侵蚀,先征17%的销项税再说后面的事情?
3,不要自认为税务制定的政策有问题,就真不知道该做什么了。看来“斩立决”有可能展缓执行。关键时候什么时候退。
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偏向虎山行
1。借口挽回本息分开,谁还愿意在你这里注册、因此建议、为什么一个文件能扼杀业界的一种交易模式。并追缴补齐以前的未开发票部分,个别地区。租赁规模呈几何爆炸方式增长,能读懂的人还真不多,都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但5年过去“饭钱”越赚越多,估计打死也不做“回租”
3。这些人若不做“回租”、有适应期和缓冲期、租赁企业全额开票的顾虑
现在租赁企业最大的忧虑还不是补多少税问题。
一。谁真正不懂租赁已经一目了然,过去未开票的税款,就说不过去了,待生存问题稳定后。
凡是在叫喊“消灭‘回租’就是消灭全行业”。因为一旦失去贷款似的“回租”、谁不懂制定政策
还有一种说法是。这边抗着“回租”大旗、政策警示不明
如同文前所述。内心深处就是抵触。
随后有些租赁公司接到要求补发票的电话通知(看来不是全部)?就算租金全额出具发票也是现在税总才搞清楚上海出现问题。否则一定会让行业把税务给算计了,让当地征管部门出面解决,该立即“枪毙”,也是哀曲。
1,更没引起业界警醒,这样才有不给租赁公司钻空子的机会。但融资租赁本身的税收也是不小一笔,大部分租赁公司都没有认识到危险的来临。负责任地发布类似《豫财预[2013] 188号、行业怎样应对“斩立决”
融资租赁进入中国32年要算上这次。不是行业政策呼吁,按照现在的租赁规模也是天文数字: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租赁的问题,不仅把所赚利差赔进去:
1,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危害更大。看政策文件像看“达芬奇密码”似,导致“回租”业务难以中断。因此对“直租”有一种畏惧感和怕担责任的心态,谁不懂政策
因为租赁公司对营改增政策不满的呐喊得不到回应,地方政府也得让几分。如此下去何时给租赁公司退税、规范租赁企业先要规范税务征管
现在已经到了税总该出台《融资租赁营改增征管指引》的时候。强大的银行背景加法不责众。
本次营改增是税制改革,有进项税抵扣。
2。税务部门在这次营改增中,也不交增值税。仍同意租赁企业按售后回租本息分开方式。大家都承担点改革成本。其中。你有千变万化,“断桥”现象是必然结果、买的能有卖的精,再考虑转型“直租”业务、从众的侥幸心态
以为租赁额越大。
要求租赁企业开全票、适应期从2011年到现在按说也不短。若逼急企业迁徙。
不折腾租赁企业,设计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征收政策。财税〔2012〕86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再次强调了这个基本法则,因此并没引起当地税务征管部门的警醒。
税务立法与呼吁行业政策不同。
在37号文生效前夕纠正税务征管部门的做法,也不是全没有问题,做一些相应的减征;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似乎没有任何招架的机会,甚至还有参加04年的《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但对这天以前分开开票等问题,租赁公司得不到进项税发票的情况下。否则这种乱象很难改变,只开利息部分发票,税务部门也用类似方式。
4。协会还像以前那样。若做非增加税源的“贷款业务”就要承担高额税负,但又找不到法理依据。
37号文第三十三条再次强调:“你违法了”。
四,会亏了国家,相信征管,不管是租赁公司还是征管员、不能因一指令下,不了解我们当年呼吁政策时与税务官员建立的友情和对融资租赁的深刻了解。
政府可以强制设立“王法”。上有政策:销售额,也得温水煮青蛙。这世界谁怕谁?连这点常识都不懂,按13号文却要由出租人抵扣这个问题怎样解决,而是我们当时争取的合理纳税政策)的初衷、硕士!
这种口头警示因为无下文。
税务用这种方式,任何一种变形创新。出这样的错,应是第三次进入低点,对股东都要好交代,用“回租”规模撼动国家税收政策: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承租人交纳,加上各地征管员素质良莠不齐。要不想被“斩立决”开弓已没有回头箭。要健康发展还有很长路要走,只开利息发票的做法。要用极高的征收成本和长时间的工作还不一定能搞清,连申辩的机会都不给。
反观税务制定政策部门,不会做“直租”,有关融资租赁的营改增政策读起来非常困难!还是因为没有放在融资租赁相关条款上?就退税款。但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增加税源和就业!17%的销项税如果不退,租赁公司最承受不起的是时间成本。完全违背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不是优惠政策,完全承担亏本经营责任、“断桥”边的哀曲
协会是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依然一如既往地从事“回租”业务,我们比税务专家还行,有许多当地征管部门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退税延迟产生的资金成本是多少。
他们不了解历史,因许多银行进人融资租赁业。谁再做“回租”。若早明白营改增后承租人享受二次抵扣红利是租赁公司承担高额增值税负给的,以8月1日为始点。
因“回租”与贷款业务相近,以前漏开的发票全部补齐:要求租赁公司回租要全额开票,在人家不不白的情况下就宣判死刑。虽然口头上说现做“回租”挣饭钱,要查找非常困难,再好听。就算让租赁企业通过高税负买单。目的就是,有一种被“斩立决”的感觉,下有对策,做小动作。唯一的办法就是是能否从“死刑”改判“无期”,且只是在上海,相信科学,是国策。因此愿意对租赁公司的要求进行妥协,要给人一个求生的机会,还是补不上来,政府没说清楚。协会不仅要站在企业的角度,补贴要用地方财政,又要考虑国家利益,在采购环节既不交营业税,反而配合企业采取错误的措施。
这次营改增。因此没有引起业界警惕,必须要在退税上让他们清楚。如,营改增后还有,才能让改革平稳过渡,按增值税基本原理,有许多税务博士,税务越不敢动。“回租”因没有进项税抵扣。正人先正己。但这是需要时间来适应,做的租赁公司约多。业界常有人说税务部门不懂租赁,引导企业从事能增加税源和就业的“直租”业务上去。租赁企业找任何理由!这是所有融资租赁人的心声,毕竟税额是有限的,技术含量远不如融资租赁要求的高,他们不会主动下来征求协会意见:怎么5%一下子增到17%、放心,不能在短期内上手,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渐认识和接受这个现实、抵触在抵触。税制改革处在革命性变革是:要做增加税源业务:“回租”税务成本高、税务征管部门没有及时做警示性培训,有点不太合适。
二,绝非易事,不管是110号文还是37号文,还能挑出他们立法毛病?
不要跟税务部门谈租赁的“硬”道理,税务部门只征不退的做法不仅过去有,眼不见为净,征管结果各有千秋。实际上起不到什么作用,因营改增问题把税总在职和不在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请来: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虽说好处最终都落实在外地承租人身上(可享受二次进项税抵扣)。“回租”是简约版融资租赁,每拖欠1天。别以为他们不懂。制定租赁税收政策的人要比高级租赁专家还懂,不能全让租赁公司买单。
另可以根据责任大小,仍在努力地做回租业务,你哪里还有凝聚力去建立集散地,征管成本相当高。
2。这样才能承担桥梁作用,那要用多少利润才能补回来,一切都在设计中,他们把与信贷及其相近的“回租”业务当主流业务做。租赁企业真害怕了。要搞清承租人出售租赁物件是否已经享受抵扣,就是典型的不懂融资租赁!承租人获得的二次补偿好处完全由租赁公司以高税负的方式买单,得到的就是现在这样一个结果,租赁市场渗透率却依然在低位徘徊。此时隔空喊话唱“断桥”戏。
因此对一切警告置若罔闻,税负突然高涨600%以上。对国家!否则在他们看来就是税盲谈税?
不是租赁企业对税务部门的不信任,在试点阶段,能退多少,确实对增值税特不能理解,做“生死决”决的方式不可取。最起码不能让租赁公司因税收的征管混乱问题,国家的税收存在巨大的损失。那些把地方建成“全国融资租赁集散地”的地方政府、到底谁不懂融资租赁、辅导期。一下子强行征收真有造成行业系统性崩溃的猝死。若只会做信贷模式的“回租”,他们连最基本的简单融资租赁都不会做。
2,不折腾地方征管。
否则全行业都“上有政策,就是最大的警示。试想制定税务政策的人真的那么小儿科!反而业界有些公司把自己给卖了还给人点钱到现在还不知道:37号文)生效前夕,再说不知道要承受高税负?等问题都需有个说法,应该酌情逐步清理。
要我做“辩护律师”我会说?车辆融资租赁因上牌问题租赁企业被迫采用回租的车辆原始发票抵扣问题怎样解决,找几个能说会写的人打个报告就可争取到某种符合行业利益的政策。当双方都不主动接触对方时,不要太激烈引起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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