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和法的关系“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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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初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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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昨天,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政府要公布审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实际上这也是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探索。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源自西谚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私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一句针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后一句则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由于私权利相对弱势,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张正义。
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
亚当斯密说,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政府权力清单
国务院日前决定,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接受社会监督。这是中央政府首次“晒”出权力清单、亮出“权力家底”。
政府权力清单指明晰每个单位、每个职位的权责,给权力划定边界。要公开行政权力,先得知道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到底有多少权力。厅长、市长到底有多少权力?处长、科长到底有多少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本文据网上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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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o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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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本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私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 && &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但迄今为止,它仅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在我国广义的行政法、民法等相关条文中,并无明确的引用。确切的讲,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接受与体现,如“依法行政”等。
&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本身,也是相对的。从公权力角度上说,一是法律授权不可能就所有具体司法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具体细节条文规定,作为政府及其具体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也需要在行使职责过程中作出相关铨释与补充。二是授权本身,也可能存在是否违宪是否正当的问题。从私权角度来说,民法中也有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更不用说其它了!
&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它仅是数个世纪前西方的一种法学理论中的概念而已,本身就存在相应的局限性!片面机械的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只能是失之毫厘,谬之千里了!
& && &相对于社会生活本身,法是社会的最后底线,它并不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惟一规范。当下的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严谨的适合本土的法律,更需要强调责任与道德的构建!
& && &至于罔顾社会整体利益,无视他人的正当权益,为一己或少数人的私欲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此,则不仅仅是鲁迅笔下那种不加鉴识“孱头”式的可悲,更是一种对无视良心道德,无责任感的无良文人的可恶与痛恨了!
四大皆空明佛性,六根清静证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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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本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 ...
cloud8888 发表于
& & 相对于社会生活本身,法是社会的最后底线,它并不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惟一规范。当下的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严谨的适合本土的法律,更需要强调责任与道德的构建!
我真不知道道德与法律的标准哪个高哪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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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社会生活本身,法是社会的最后底线,它并不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惟一规范。当下的中国,需 ...
梅山红豆杉 发表于
& & 版主啊,你真的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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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思平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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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思平 发表于
& & 我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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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社会生活本身,法是社会的最后底线,它并不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惟一规范。当下的中国,需 ...
梅山红豆杉 发表于
& && && & 道德是自然法范畴,是法的本源,道德有很多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被国家赋予了法律的意义,成为法律,,道德和法律同样具有约束力,区别是道德依靠的是社会舆论以及人自身的觉悟,而法律则依靠国家强制力.
& & 同时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从不同的方面约束着社会成员的行为,但是道德的范畴要大于法律,违反道德不一定就违反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而道德是更高一层次的行为规范,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四大皆空明佛性,六根清静证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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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自然法范畴,是法的本源,道德有很多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被国家赋予了法律的意义,成为法 ...
cloud8888 发表于
& & 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已经被西方法系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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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不吐骨头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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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嚷嚷了,公安部下文了。哪个还敢以身试法,小心他的乌纱帽
担任红网论坛版主一职
参与论坛级征文活动名列前茅规制行政立法,落实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来源:&&&&
&&&&&&字号
3月13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句民间流传盛广的谚语,从总理之口得到确认,这既是对民意的尊重,更彰显了对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
但是,如果不能真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那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然而,要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地,摆在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去规范、约束、监督行政立法,因为行政立法实际上是政府为自己授权。
近现代以来,包括规章在内的行政立法,已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而且还存在扩张的趋势。相比于西方国家的行政立法从消极行政到小政府大社会再到积极行政的发展路径,我国行政立法的路径本身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推动的,因此,我国行政立法的膨胀欲望更强,自我授权的冲动更大,有时甚至以行政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代替行政规章和法律。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规范、约束、监督行政立法本身就是在革政府的命。
3月5日,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在举行的发布会上就说,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现实中,更存在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权后,国务院所属部委在无“再授权”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行使本应由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的情况。另外,国务院依授权制定的法规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程序性要求,在现实中往往也未得到有效遵守, “以法的形式损害法本身”的现象无法杜绝。
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授权法》,也还没有建立起系统可行的行政立法审查、监督体系。其一,行政立法的开放性、透明度都还不高,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广度和深度都十分有限;其二,行政立法监督程序缺乏有效性,侧重审查、通过、批准、备案等形式的内部监督,人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以至于对越权制定、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内容冲突的规章难以纠正;其三,缺乏可诉的救济渠道,导致即使行政立法不当,也只能在民意反弹之下由行政部门自行撤销或修改,难以通过诉讼宣判无效。
如果没有对行政立法强有力的规制措施,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就难以轻松实现。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复杂利益调整的背景下,虽然顶层设计越来越有先行的趋势,但在很多领域、环节依然是“摸着石头过河”,行政立法、政府自我授权的冲动就难以避免。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要真正做到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就必须补上我国监督和审查行政立法的短板。
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规范行政立法程序,加强行政立法公开性等措施的基础上,建立起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至关重要,由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和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导致行政立法违法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多发,甚至导致行政之手干预司法的问题也不时发生。显然,确立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很好,但通过规制措施让其落地更重要。&
(责编:文松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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