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当村委委员还能够参加村主任选举不过半吗

您所在的位置&&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日 21:14&&&&点击:0&&&& 来源:
自治区法制办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1年12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章主要规范了村委会选举的内容。十多年来,随着村委会换届选举次数的增多,选举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和选举程序的不断完善,另行制定《办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同时,根据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十五条第五款村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授权,将《实施办法》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内容剥离出来,根据修订后的《村组法》制定《办法》,使《办法》成为2014年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直接依据,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村组法》。同时参考和借鉴了辽宁、吉林、江西等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审查过程
    《办法(草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起草,2012年12月,自治区民政厅将《办法(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自治区法制办经审查修改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1月中旬发函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综治委、团区委、妇联以及18个区直部门、14个设区的市和7个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武鸣等地进行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已经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草案)》共八章三十八条。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搞好村委会选举,必须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负责组织。因此,《办法(草案)》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与选举相关的筹备工作、组织投票选举以及公布选举结果等职责。
    (二)关于选民资格。选民资格问题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核心问题。为了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办法(草案)》根据新修订的《村组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一条)。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都应当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二条)。
    (三)关于候选人的产生。提名候选人是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真正体现民意、选举是否民主,也关系到新一届村委会的素质与权威。因此,《办法(草案)》对候选人的产生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第四条);二是选举村委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十四条);三是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第十五条);四是村委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十六条)。
    (四)关于村委会选举程序。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事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大局。为了增强选举的可操作性,《办法(草案)》对选举程序作了几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投票前做好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等准备工作(第十八条);二是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第十九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第二十条);三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投票,不得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确定主任、副主任(第二十二条);四是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第二十四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第二十五条);五是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第二十六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第二十八条);六是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罢免权和选举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罢免权是对选举权的保护。实践证明,保障村民的罢免权,是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管制约机制的重要措施。为此,《办法(草案)》根据《村组法》的规定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制度。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二条)。同时,对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成员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第三十三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您的位置:&&&&&&&&&&&& > 正文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办。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七条 村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并公布选举日;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
  (五)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六)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七)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县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 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
  外出务工等一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五日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各推荐,也可以由村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的名额。
  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依法汇总后,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选人数,落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五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便于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因故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十八条 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按选举差额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委员会的,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委员会为止。依法补选缺额时,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缺额补选的时间应在换届选举后二个月以内进行。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应在当日宣布,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产生应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一般按每十户推选一名的比例产生。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撤换和补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附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经全村选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选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可以是全村选民,也可以是有选民资格的代表;
  (二)候选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名,由村民委员会汇总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酝酿、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补选投票的二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数可多于或等于补选名额;
  (三)补选日期于选举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投票选举,参选选民或户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选选民或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补选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补选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多数选民同意或未按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候选人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违者给予责任人以警告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法律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拒绝访问 |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3c7fec-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方案
我的图书馆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方案
银盏镇第九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海选”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州、县关于做好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崛起争先,着力打造黔中“工业重镇,经济强镇”,率先实现小康建设目标,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实现银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采用召开群众大会、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村委会成员,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提高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指导组主要职责:&&&& ①对各村换届工作筹备情况和整体安排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换届选举办法进行检查、指导、把关;&&&& ②宣传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意义;&&&& ③指导各村开展换届选举业务培训工作;&&&& ④积极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 各指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换届选举期间,要集中精力搞好指导工作,指导组成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及时反馈选举工作信息,全面掌握所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各阶段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顺利进行。&
制定方案。在银盏镇第九届村民换届选举海选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被列为海选村的8个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要指导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村民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海选工作方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海选工作方案要充分尊重村民意见。村民委员会的“海选”方案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党委、政府审批。
2、选举实施阶段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第八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3)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产生。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应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前进行。村民小组长由各村民组召开群众会进行推选。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按5-15户推选一名的方式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方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的方式。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4)确定“海选”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村委会的职数设置。(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12日)。
召开村“两委”、村选举委员会、各村民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制定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职数,发布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四号公告,公布“海选”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工作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正在服刑、缓刑期内和正在劳动教养人员,被司法机关逮捕的在押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有关部门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服刑期满三年内或劳动教养期满二年内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理不满三年的人员,不能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 “海选” 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职数为57人,具体为飞练社区、新场村、银盏村、新华村、木老坪村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穿洞村、大寨坪村、印山村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选举的方式:村选举委员会召开群众(选民)大会,通过自荐演说人员对所竞选职位进行治村演说,进行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5)报名竞选及竞选人资格审查。竞选方式主要是不提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或“自荐海选”的选举方式。“自荐海选”即具备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和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选民可以选举“自荐”人,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的选举方式。必须明确“自荐”人不是候选人。凡是符合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的“自荐”选民每人只能报名竞选一个职位,并在投票选举日的10天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治村演说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竞选的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参加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的10分钟内的竞职演说。演讲内容为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演讲稿和承诺的内容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严禁在选举日发放宣传单。不提供竞职演讲稿、不参加演讲的视为退出“自荐”报名。
&6)对符合条件的“自荐”报名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6日前(即2013年12月10日前)发布第五号公告,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演讲稿。
(7)组织投票选举
未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不接受其委托投票。对外出打工、经商,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人信任的选民投票。坚决杜绝违法代替他人投票的现象。选举会场应设主席台,会场上方要悬挂“XX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条幅。选举会场和中心投票站要依法设立秘密写票处,并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以保证选举充分表达选民的选举意愿。竞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根据设置的票箱数量确定。
组织投票选举。
①工作人员全部到位上岗。工作人员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镇指导人员、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维持选举会场秩序的人员。
②由各村小组长及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在投票点排好队,清点到会人数,并报大会主持人。
③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大会。由主持人介绍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筹备情况及宣布本届选民数、选举方式、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④自荐的副主任、主任进行治村演说。
⑤介绍填写选票要求和投票方式。本次选票在无候选人的选票上按应选名额等额填写选票,多选无效。
⑥当众检查,密封票箱。票箱在使用前,要由工作人员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选民认可后当场封闭并贴上封条。
⑦投票选举。由工作人员以小组为单位再次清点到会选民数及办理委托投票人数,发放选票,到写票间写好选票,将选票投入箱中,若不会写字的,可以在代写处由指定的人员代写。
⑧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当众开箱,清点票数,收回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小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竞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时,始得当选,按得票多少依次选足。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每一选票所选的职位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能辨认的选票为有效票,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随后进行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有效选票分拣出来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分别监督下逐张选票进行唱票、计票。唱票人应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写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应当在黑板上的推选人姓名下方如实作出标记。
经监票、计票人统计候选人得票数后,填写选举情况报告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公布当选人和向选民发布公告,及时宣布当选名单。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分别报镇人民政府和镇社会事务办备案。计票、监票人将全部选票(包括有效票和无效票)分别整理封存,并由选举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公章后交镇人民政府存档。&如果缺额,应进行缺额补选。经第一次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为止。依法补选缺额的方法与第一次组织投票选举的程序相同。第一次选举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缺额补选的时间在选举后的20天内进行。&&& ⑨选举的当日或次日发布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七号公告,公布新当选的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将选举结果报银盏镇村(居)换届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镇及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做好换届选举资料、档案整理归档。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村级组织内部机构设置按照县委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主任选举程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