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看守所所内非重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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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图书分类号:9c7“7
西南交通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
申请学位级别
匿塑堑量9塾拯
二。一三年三月
CIaSsified
hldex:所2矿7
Southwest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LEGALSTUDIESONTHEREFORMOF
DETENTIONHOUSE
Grade:2009
Candidate:YaoYuan
for:Master
DegreeApplied
Specialty:jurisprudence
Supervisor:Chen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主要工作(贡献)声明
本人在学位论文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或贡献如下:
1、在本论文中运用历史分析、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比较法学研究等方法,对
我国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严重、刑讯逼供难以杜绝、看守民警自卑消极、机构设施尚
待完善、检察体制不够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匮乏等现状进行探讨和思考。
2、本次论文的写作,本人除翻阅了大量关于看守所、国外监所的有关学术论著、
期刊文章,主要还查看了大量的数据资料,参考借鉴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案例,应该
说,本文是理论和现实的重要结合。
3、本文最后,在总结相关理论,发现现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完善未决羁
押立法、调整看守所管辖归属、健全人才培养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机制设备、完善检
查监督制度、建立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完善看守所管理机制。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得的成
果。除文中己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
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违反上述声明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匆莎旺
日期:ⅫB1·y
西南交通大学曲南父逋大罕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
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西南交通大
学可以将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
复印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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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省公安厅字号:[
&第一条& 200643&&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第二章& 常用物品管理&&& &第五条& &&& &&& &&& &&& &&&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第三章& 非常用物品管理&&&&& 第十条& &&& &&& &&& &&& &&& & &&&&& &&&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涉讼及其它文字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 &&&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 &&& &&& &&& 第十九条& &&& &&& &&& &&& &&& &&& &&&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违禁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在押人员物品接收、保管、移交&&&&& 第二十四条& &&& &&& 2&&&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 第三十一条& &&&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 2011311994199423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之创新发展
人民网   0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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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光,现任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近年来,中国看守所管理工作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在公安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公安监管工作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迎来新的机遇,进入了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赵春光
  近年来,中国看守所管理工作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在公安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
  公安监管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在我国,看守所管理究竟应该走什么道路?怎样走?是一个社会非常关注也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近年来中国看守所创新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已经给出了答案,这就是必须始终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坚定地走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立足解决看守所实际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创新发展之路。
  一是我国公安机关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机关机构职能,主管全国各级公安监所的公安监管部门,是与其他具有侦查等职能的部门并列、专司公安监所管理的执法机关。
  二是我国看守所实行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公安机关管辖的体制,是建国以后在不断探索调整中逐步形成的,符合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并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确认。
  三是自2009年以来,我国看守所管理积极改革创新,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根本指导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和成功经验,实事求是找准看守所管理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学习借鉴外国的监所管理可为我用的有益做法,建立起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守所管理体制。
  四是今年以来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表明,看守所科学把握职能定位,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保障了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既保障了公检法办案单位讯问等诉讼活动,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二、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
  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实现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是公安
  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能
  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工作要求中,一是强调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在执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职责定位;二是强调看守所要把充分保障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特别是把辩护权放在重要地位,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证其实现。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和看守所十分注意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协调解决辩护律师会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教育、感化、挽救”被监管
  人员是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的根本性质。
  羁押在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是一个特殊庞大的群体。他们有心理扭曲的一面,也有良知未泯的一面。他们处于被羁押时往往是其人生最低谷的阶段,也是情绪最低落、感情最脆弱的阶段,迫切需要得到关心、教育、帮助和引导。因此,看守所充分发挥羁押监管职能作用,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现在相当一部分看守所建立起了图书室和视频教育系统,动员组织在押人员自编小报、期刊,对女性、未成年人、患病老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举行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努力营造讲道德、学文化、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了效果良好、具有鲜明特点的看守所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模式。
  四、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
  权益是公安监管工作的
  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几年来,全国看守所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秉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将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己任,积极主动采取多种措施,创造必要条件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继2010年5月下发《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后,又针对看守所管理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出台了若干制度措施,现已形成比较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二是积极推进落实财政部、公安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在押人员伙食费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机制,并督促落实将在押人员的医药费、衣被费、看守所公务费及其他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三是对在执法管理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对带有普遍性质的,及时制定有关制度规范;四是积极开展规范文明执法、管理机制创新、培树先进典型等一系列活动。
  五、坚决杜绝“牢头狱霸”是
  公安监管工作的鲜明立场
  “看守所作为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短期留所服刑罪犯的场所,管理确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以往也曾发生过因“牢头狱霸”现象猖獗,看守所秩序混乱,严重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管理执法的公信力,教训惨痛。
  公安部部署在全国看守所逐所进行认真排查,不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落实刚性管理制度,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方案》,将“牢头狱霸”问题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进一步表明公安机关坚决杜绝“牢头狱霸”的鲜明立场。
  全国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按照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的工作部署,逐看守所、逐监室地调查摸排,对发现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牢头狱霸”,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管,并提请人民法院酌定从重量刑,形成了出狠招、下猛药,坚决铲除牢头狱霸这一“毒瘤”的监管氛围,相关工作机制也不断得到完善。经过几年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我国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已经得到有效遏制。
  六、符合公安监管工作规律、科学规范执法行为的信息化建设是公安监管工作的“第一警力”
  公安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看守所安全系数的重要途径。看守所管理的核心是保障监所安全,而监管信息是反映监所安全状况与日常工作动态的重要资源。2009年以来,全国看守所都建成了相对完备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了监区视频监控并逐步升级向智能化发展。公安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推手。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设计并使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运用软件程序对监管民警执法管理行为和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并强制实施。信息系统制约着执法管理行为必须要按程序进行,信息系统忠实记载民警的执法管理行为,也有效发挥了对民警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公安监管信息化建设对推动看守所管理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看守所民警必须借助信息管理系统从事日常监所管理工作,推动了民警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加快了民警知识结构的更新,助推了新时期公安监管民警全面发展科学发展。
  七、良好的基础设施、装备及
  被监管人员生活卫生条件是
  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全国看守所基础设施已经从基本的羁押场所、办公场所向规范化、智能化、人性化方向发展。在部党委的关心下,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医疗卫生装备、信息化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被列为“十二五”期间公安机关装备与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拟投资463亿元用于监所基础设施建设。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正迎来新一轮加速发展时期。
  一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被监管人员的医疗卫生的实际保障能力与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文明程度。2009年12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积极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模式。2011年,公安部、卫生部出台《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明确规定按看守所押量分别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标志着全国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走上了一条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的崭新的医疗卫生社会化道路。2013年,公安部、卫生部将进一步推进监所医疗卫生社会化工作。
  八、完善的监督检查、责任
  查究机制是公安监管工作
  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公安监管工作必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公安部监管局要求各级公安监管部门都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意见,都要认真对待,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断提高公安监所安全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监管部门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设公安监管部门,与本级公安机关所辖监所为业务指导和领导关系。公安监管部门既部署指导工作,又负责对监所具体执法管理加强监督。
  公安警务督察监督。公安警务督察部门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看守所执法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公安纪检监察监督。凡看守所发生被监管人员死亡(因病或非正常)、脱逃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纪依法审查,对构成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依纪依法予以查究。
  检察院法律监督。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借鉴国外少数国家试行社会人员对监所监督的做法,2011年9月公安部在全国看守所建立起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机制。
  人民群众监督。近年来,全国看守所通过召开被监管人员座谈会、法学专家、律师进监所、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参观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执法内容、程序、权限、时限等,将看守所执法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改进执法管理工作,受到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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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监区大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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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干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六条 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会见时。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  时,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会见结束后。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放行。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I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 人犯自伤。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我只能了解这些,不准从其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第六章 会见,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希谅解我的智商,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自残的、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加强巡查,不准擅离职守,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犯死亡;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第十五条 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经检查,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要向接班干警交待清楚。  干警进入监室。人犯入所关押后、与外国通信,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通信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必须清点人犯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不准睡觉,不准饮酒。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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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总结看守所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看守所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国外监所管理的有益成果,紧紧围绕建设安全、文明看守所的工作目标,以解决执法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人权保障机制、服务诉讼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健全执法管理体系,精心谋划,系统推进,全面提高看守所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创新安全工作机制
&& 一是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和分别管理机制。对在押人员实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分别管理,就是根据在押人员的涉案性质、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和现实表现等,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筛查出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实施有效管控,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时效性。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就是要关口前移,提前把重点人员筛查出来,从源头上采取管控措施。
&&& 二是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对重点人员、初入所人员、特殊案情人员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可以及时排除隐患,降低安全风险。管教民警应当成为心理干预的主力军,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化解不良心理。要积极支持监管民警取得心理咨询师的资质,倡导民警学习心理学知识,了解并能使用心理测量的方法,掌握心理咨询的技能,及时对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进行心理干预,排除安全隐患。
&&& 三是进一步推动勤务模式改革。大型、特大型看守所必须实行分监区管理,或者实行管教、巡视监控等专业分工;对中、小型看守所,也应当实行管教专业化,强化管教职能,强调在押人员动态信息的及时掌握和处置。进一步提出了合理设定巡控民警的工作时间,按照《看守所执法细则》的要求,同一巡控组白天不能连续工作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保证民警充足的体力和精力。
&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
&&& 一是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告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使其知晓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国际通用的准则。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监管局下发的《看守所向在押人员告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求,统一告知的形式,规范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并完善救济渠道,使入所告知制度真正能起到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作用。各地的监管场所要对监室里面哪些制度上墙,进行科学的规范,同时要整齐划一。
&& 二是改革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一日生活安排,既是看守所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在押人员权益保障的重要体现。必须要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每日上、下午应当各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室外活动,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以保证其拥有健康的体质,减少患病。看守所日常管理不能带有惩罚性。我们改革创新,就是要保持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彻底摒弃和改革一些不合时宜的管理方式。要取消坐板、反省等易造成在押人员反感、对立的做法。增加其娱乐、自由学习时间,适时播放音乐。
&& 三是规范监区文化建设。要重视并加强监区文化建设,标语、标识等应当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能带有有罪推定或者歧视的内容。提倡在监区张贴一些积极向上的名言警句、书画作品,对在押人员树立法治、公平公正、积极向上的信心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 四是推行在押人员视频会见。看守所应当设立单向视频会见室,安排在押人员家属单向视频会见。所谓单向,即是家属可以看见在押人员,但在押人员不能看见家属,既消除了家属对在押人员在所内生活的担心,也可以防止影响案件侦查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也不能操作为在押人员看见家属而家属看不见在押人员,以防止串供、翻供问题。对于留所服刑罪犯,可通过互联网实行双向视频会见。
&&& 三、创新服务诉讼机制
&&& 一是公布联络电话。每个看守所都要至少向社会公布一部联系电话,并公布电话的值守时间,有条件的可设置语音提示电话。对值守人员要进行培训,保证能够及时准确答复有关问题。
&&& 二是推行办案单位提讯、提审以及律师会见预约制度。实行办案预约制度,可以有效节省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案人员和律师的等候时间,特别是对于大型以上看守所十分必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网上预约的方式,由看守所根据预约的时间,事先做好准备和安排,为办案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 三是完善接待设施。看守所应当设立接待厅,接待厅内应当公布接待的程序和规定,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电子触摸屏,便于来所办事人员查询有关程序和规定。接待厅内应当配备座椅、笔、纸、饮用水等接待设施。在接待大厅或者其他适当位置设置储物柜,方便来所人员存储个人物品,既可防止违禁物品带入监区,也有利于保护来所人员的个人隐私。
 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 一是继续完善对社会开放机制。要继续加大对社会开放的力度,全面规范对社会开放工作,统一开放的内容、方式方法。今年底,三级以上的看守所全部要对社会开放,没有开放的,考核要扣分;明年底达不到三级以上的看守所,一律停止收押。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的主要对象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律师、在押人员家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应当常态化,不宜搞集中开放、运动式开放。
&&& 二是建立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收押时,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告知,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其他诉求时,有权进行投诉。看守所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所领导、民警、驻所检察官制度。要设立报告装置、检察信箱、投诉信箱,方便在押人员投诉。对在押人员的投诉,看守所要认真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要向投诉人反馈。要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详细记载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人、调查和反馈情况等。
&&&& 三是建立特邀监督员日常巡查机制。严格执行《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规定》,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促使看守所工作更多地与社会沟通,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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