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办房屋证件租赁凭证需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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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同“房屋租赁”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别&&&&名房屋租赁所属方式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此外,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后,还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屋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一)房屋出租的流程
第一步,出租方或承租方通过中介等渠道寻找合适的承租人或出租房源。
第二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步,将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四步,领取房屋租赁证,缴纳相关税费。
(二)房屋转租基本流程
第一步,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
第二步,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
第三步,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四步,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一)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1.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
3. 租赁用途。
4. 房屋交付日期。
5. 租赁日期。
6. 租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7. 房屋的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8.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 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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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有选择性地集中了各种不同类型、不同人群、不同情况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极具代表性和普遍性,对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如何依法租赁房屋,正确预防和处理租赁纠纷有指导意义。
书 名: 房屋租赁案例精释
戴宣宝,何发菊,胡铁军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I S B N : 5
定 价: [1]¥29.80
本书不但编写和解析了房屋租赁民事纠纷案例,而且收集和解析了房屋租赁行政管理方面的案例,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政府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均具有指导意义。
运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处理案情,具有专业性。
语言简洁、精炼、严肃,意思表达准确,分析一针见血,具有可读性。第一部分 房屋租赁合同
1.当事人应以何种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约定哪些事项?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与否,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4.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5.当事人应如何约定房屋租赁保证金?
6.当事人应如何合理约定租赁免租期?
7.当事人应如何依法约定房屋租赁期限?
8.承租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应注意哪些事项?
9.签订涉外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0.原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未续签书面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1.出租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2.临时建筑的租赁期限超过其批准使用期限,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3.出租人于租赁期间转让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随之终止?
14.出租人转让设有抵押权的租赁房屋,租赁合同须否继续履行?
15.共有权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16.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无效?
17.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转租合同是否随之解除?
18.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否有效?
19.出租人于租赁期间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否据此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20.承租人意外身亡,出租人可否要求其共同居住人搬离房屋?
21.承租房屋用于合伙经营的承租人身亡,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的其他合伙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22.租赁房屋意外失窃,承租人可否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或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 房屋租赁权利义务
23.出租人不得出租哪些房屋?
24.承租人征得同意装修房屋,合同期满,出租人须否赔偿装修费用?
25.承租人征得同意装修房屋,合同解除,出租人须否赔偿装修费用?
26.承租人擅自装修租赁房屋,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用?
27.承租人擅自改建租赁房屋,出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28.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应由谁缴纳?
29.何为承租人的房屋优先购买权?
第三部分 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附 相关法律法规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沪出台新规:出租房屋人均不得少于5平方米-办法 房屋租金 出租房屋 房屋租赁市场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 优先购买权-东方财经-东方网
沪出台新规:出租房屋人均不得少于5平方米
日 08:27 来源:东方网 作者:臧鸣 选稿:闵明
  东方网7月15日消息: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集中在租金、租赁保证金、续租、优先购买权4个方面,其中对“最小出租单位”做了明确,强调不得分割搭建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规定最低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以解决群租问题导致的不良影响。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全文公布。
  收到意见建议941条
  《办法》要求其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明确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不得用于出租。
  《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1日至4月20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了市民意见建议941件。据此,《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半以上的条文内容做了重要修改,条文由31条增加到37条。
  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7月7日,市政府第68号令正式发布,且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适用的是市场化租赁行为,排除了保障性住房租赁与传统公有住房租赁。对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办法》要求其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明确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不得用于出租。
  《办法》第七条(租赁当事人)中增加一款:“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加强承租人利益保护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办法》对出租人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仅能调整1次租金。
  同时,限定出租人一次收取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办法》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继续出租的,不得随意限时收回住房,必须给承租人一个调整寻找住房的合理时间,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原租赁合同有效。此后,出租人需要解除合同的,应至少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宽限期。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顾长浩介绍说,《办法》中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不仅可公开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也有利于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居住小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便于管理部门掌握租赁市场信息,加强行政指导和管理。
  明确整治群租
  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居住;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暴露出的群租问题不但导致破坏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安全、影响相邻关系的不良后果,而且,带来了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
  《办法》第九条至十一条针对性予以规范,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即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居住;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对市民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居住面积如何计算不明确的问题,《办法》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中增加一款“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未备案处3万以下罚款
  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了具体要求,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不符合该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对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
  对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市房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口径,且与《办法》同步实施。(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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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专门针对房屋出租收入而设计开具的发票[2]。[3]是去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开具申请、办理开具手续,由地税局代为开具。
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双方合同、业主房产证、业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地方不同、情况不同,各相关税种之和的总体税率不同。比如个人住房租赁,各地的总税率在5%~7%不等。
一般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价格是否含税,如果含税,则由出租方去缴纳税金;如果不含税,则由承租方去缴纳税金。
地税局征收的税金,最终上缴到地方政府金库。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
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
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方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与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
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与教育费的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
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中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审查发票是经济法律监督的经常性工作。判断发票的真伪是经济法律监督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审查判断发票真伪要有深入细致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发票的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要认真分析,善于探索问题,辨伪析疑,见微知著。其具体方法是:
(一)审查发票的有效性。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票版式,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如果发现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报销,应查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问题。对发票要看其印制是否清晰,有无错漏,辨明真伪。审查比较同期发票的新旧程度,看是否属于使用早已废弃不用的发票,弄虚作假,拿出来报销。
(二)审查发票的笔迹。看发票台照、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迹。
(三)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看一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的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四)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如果发票各联填写的字迹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问题。
(五)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的抬头、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写的类名称——生产用品、办公用品、交电、百货、日杂、土产,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用现金还是转账,都可能存在问题。
(六)审查物品名称是否为用票单位的经销范围。如家电维修部、加工门市部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煤炭,显然存在问题。
(七)审查用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八)审查发票台照写的购货单位同实际收货单位、付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九)审查同一供货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是否使用了不同单位的发票。
(十)审查发票号码。看同一个单位的发票,是否多次在某单位报销,而其发票号码顺序相连,却时间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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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
.cn 日10:51 天津日报
  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小区居民王某将小区内多套住房对外出租,并且从不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还将其中一处房屋租赁给没有身份证件的李某。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某予以治安处罚。
  评析:近年来,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出租房屋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某些房屋出租人无视公安部门关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或
者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把出租房屋作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房屋出租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个行为之一的,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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