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被保险人已支付赔款怎么做账第三者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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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目前已经是各位车主必保的险种了,那么你对它了解多少呢?它都赔什么呢?怎么赔?今天找法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
  一、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保额档次有哪些?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保险额度一般说来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这几个档次。
  三、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物损?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物损和人伤,物损比较简单,就是第三方财产的损失。如果你有50万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万一驾车过程中,不小心蹭伤豪车,那么你就有50万的保障去赔偿豪车的损失,如果损失很大,相信这50万也能替自己剩下不少。
  四、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比较复杂,人伤一般受害方要求的赔偿项目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丧葬费、被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九项。
  1、医疗费:主要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对受害人施救而产生的实际费用。一般是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这个费用需要根据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来判断。
  2、误工费:这是最常遇到的。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人,误工费就是他实际减少的收入(需要提供单位财务盖章的工资流水单);如果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人,但是可以证明其收入的,在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的同时,误工费按照实际误工时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又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误工费按照误工时间*当地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3、护理费:一般来说是按照护理人实际收入*护理人数*护理天数来计算的。如果可以确定护理人员收入的,按照护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不能确定护理人员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或同等级护理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原则上只有一个人,如果需要一人以上人员护理的,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的意见。护理天数是指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如果造成严重残疾,可以延长护理期,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主要是受害人转院、陪护人员陪同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这里不包括日常往来医院的交通费用。
  5、营养费:这个是医疗机构建议给出的数额,并非是受害者要求的数额。
  6、丧葬费: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半年作为补偿。
  7、被抚养人生活费:主要是根据当地上一年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年龄范围、人数和伤残赔偿指数来确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死亡赔偿金:主要根据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年龄范围来确定的。通常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失费,这个一般情况都不会太高,适当给与补偿即可。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额度的提高,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弱者权益的必要措施,作用巨大,因此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选择保额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如果是经济繁华的地区,同时豪车比较多,第三者责任险至少应选50万档及以上较为稳妥。再加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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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所允许驾驶车辆的第三人在驾驶保险车辆的时候发生以外事故,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遭受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赔偿事宜,可以首先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但是一些情形保险是不赔的,哪些情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赔?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一部了,其类别有很多很多,但我们最关心的可能就是其赔偿比例了,比如说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比例,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是一个未知的话题,一般来说其比例都是按照赔款=赔偿限额 x(1- 免赔率 ) 来计算的。
现实中,大把的人区分不清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毕竟这两个保险之间确实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但就免责条件来讲,第三者责任险其实与交强险的规定就是不一样的。那到底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我国规定了机动车必须要购买的保险是交强险,但一般情况下,车主还会自行购买一个险种,即第三者责任险。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对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者产生的损失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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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微信连带责任赔偿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郑水河律师;■裁判要旨;1.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支出的款项不属于机;2.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0)化法民初字;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
连带责任赔偿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郑水河律师
■裁判要旨
1.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支出的款项不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2.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0)化法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日11时40分,陈某珠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搭载乘客陈某甲、陈某荣、陈某乙三人由化州往遂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207线3165KM+500M时,与H市政协工作人员邱某驾驶的小轿车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邱某、陈某甲、陈某荣、陈某乙受伤,陈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于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陈某珠负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甲、陈某乙、陈某荣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荣先后两次向S县人民法院起诉,在第一次起诉陈某珠、邱某、H市政协、人保财险H支公司,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珠与H市政协双方应赔偿给陈某荣总额为18246.79元,H市政协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珠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清偿责任。第二次起诉陈某珠、邱某、H市政协, 1
法院认定陈某珠与H市政协应赔偿给陈某荣总额为48408.61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H市政协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珠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就第一次判决,H市政协支付赔偿金1138元给陈某荣,尚欠4336.04元和陈某珠的赔偿金12772.75元。就第二次判决,H市政协支付了赔偿金8000元,尚欠6522.58元和陈某珠应承担的赔偿金32886.02元。 陈某甲(死者)的父母亲陈某丙、梁某某向S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珠、邱某、某市政协、保险公司,法院判决认定H市政协与陈某珠双方的应赔偿总额为3215.1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H市政协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珠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H市政协在案中已支付赔偿金48259.70元,尚欠17015.54元和陈某珠的赔偿金元。 H市政协、邱某向S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珠、人保财险遂溪支公司,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定H市政协的车辆损失为35490元,H市政协办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珠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人保财险遂溪支公司分别向H市政协和邱某支付保险赔偿金65490元和3798元,并判决陈某珠赔偿给邱某已经支付给陈某乙和陈某珠4253元的70%即2977.10元。S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中均没有对H市政协向人保H支公司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处理。 上述判决生效后,S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陈某丙、梁某某的申请,于日向人保财险遂溪支公司执行了根据生效判决判归H市政协所有的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65490元赔偿金支付给陈某丙、梁某某。 日,H市政协向人保财险H支公司提出要求理赔承担次要责任的赔偿和被法院执行承担连带赔偿的赔偿金合计元,遭到拒绝,遂向H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辩争鸣 原告H市政协诉称:日,原告就粤KP※※※※牌号小轿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 2
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当天,原告支付了保险费给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在上述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7万元。日中午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陈某甲死亡、陈某乙、陈某荣、陈某珠、邱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遂溪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陈某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此宗交通事故除交强险外,原告按法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了86547.86元给第三人,同时还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了65490元给第三人,共计赔偿了元给第三人。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赔偿和被法院执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均属于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均应计入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元给原告,应赔偿支付小车损失保险金额19647元给原告,共需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元。 被告人保H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其已经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承担次要责任赔偿86547.86元给案外人陈某丙、梁某某和陈某荣而要求答辩人赔偿86547.86元,不能成立;原告基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支付给案外人的6549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原告应自行承担其已赔偿给案外人的85271.86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由于保险公司已经预付50000元给原告,保险公司实际应支付给原告的保险理赔款应为23271.86元。同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H市人民法院查明“经核定,在事故中依照S法院的判决,H市政协实际支付出的赔偿金共计元(1138元+8000元+482597元+65490元),邱某实际支付出的赔偿金为4253元。根据第294号民事判决,某市政协的65490元赔偿款除有17015.54元属于法院判决其本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其余 3
款48474.46元属于其与陈某珠的连带赔偿数额。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共预支赔偿款共50000元给某市政协办。…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合法、正确,予以采信。某市政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限额为17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最高限额200000元,司机个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金额最高限额20000元。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车辆所有人即某市政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某在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但其是从事职务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不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认可。对生效判决依法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原告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付给第三者的款项,保险公司应依约在承保的200000元的限额内对原告已经依法支付给第三者陈某荣、陈某丙、梁某某的损害赔偿金共计元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其中支付的65490元,被告辩称是原告基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支付给案外人的款项,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畴,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保险公司已从预付款中支付了50000元给原告,保险公司仍应赔偿72887.7元给原告。原告诉称被告应赔偿原告已经付给陈某乙和陈某珠的医疗费4253元的30%即1246元,因邱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已付给陈某乙和陈某珠的医疗费4253元的70%即2977.10元已经判决陈某珠负责偿付的,余下的30%即2977.10元理应由原告负责偿付给邱某,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已偿付1275.90元给邱某情况下,原告主张已经付给陈某乙和陈某珠的医疗费1276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告诉称经核实的小车损失费65490元的30%即19647元,被告应按照人保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给予赔偿。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原告已经法院判决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支公司取得了65490元的车辆 4
损失保险赔偿金,不能再重复向保险公司索赔额外的利益,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约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保险人赔偿。经查,原告没有在被告提供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签名,被告亦未能举证条款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没有对原告产生合同约束力,因此被告主张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无理,不予支持。被告对不承担诉讼费义务,条款已经约定诉讼费属于除外责任的主张,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费合计72887.7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给某政协基于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赔偿给案外人的48474.46元,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依据财产保险合同赔偿给被保险人某市政协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实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三、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H市政协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支付了元给死者的家属和伤者本人,上诉人称有部分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是没有依据的;二、上诉人称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包含在财产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也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解释,在强制保险中理赔顺序可以由权利人进行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优先支付。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核定,H市政协在这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为86547.72元,实际支付了赔偿金共计元,再加上邱某垫付陈某乙和陈某珠的医疗费4253元,视为某市政协支付,合计元,某市政协多支付40592.98元(元-86547.72元)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陈某珠支 5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连带责任赔偿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42等内容。 
 的次要责任,未投保不计免赔,新增设备损失险应加扣...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D、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货物掉落造成的三者损失,不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  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 12.2 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除了赔偿范围不同外,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 3页 免费 交强险+第...  连带责任赔偿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郑水河律师■裁判要旨 1.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支出的款项不属于机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要求与法 律规定、合同约定不...但此次赔偿金额 已超出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商业险内...车辆损 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  上,相对于商业机动车保险而言,交强险是第一赔偿...的赔偿限额,又设定了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无责任的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责任险的赔 偿范围,不...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保险公司签订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不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力, 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 ...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出 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不由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没有承保交强险时才可以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如何赔的安全、合法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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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
一、有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便是最典型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允许交通事故受害方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时起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人的赔偿责任排在被保险人之前,即使被保险人尚未赔偿受害人。《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是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特别规定。
二、对《保险法》第65条的正确理解
(1)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并非只有金钱赔偿一种,所以,《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中的“赔偿”二字,不宜用“赔付”二字替代;
(2)《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所强调的是“赔偿责任确定”而非“已支付金额确定”,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交“赔偿责任确定的证明资料”是合法的,但仅承认“已支付金额凭证”则是将“责任确定的证明资料”作了狭义解释,与法不符。
三、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14万元。
(1)甲公司需要出具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己方已依法向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证明已支付金额的转账支票。本案中为抢修而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证明甲公司已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证据之一。
(2)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已约定了总金额。保险公司既未在该工程承包合同订立过程中帮助甲公司与乙公司公司洽商议价,又未在该合同成立后对合同总价款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总金额的认可。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既有总金额约定明确的合同,又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合同,符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前提。
四、投保时的客户须知中不应当出现类似措辞
分析完该案,笔者不由想起日前处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资料中,有一份保险公司制式的《客户须知》,其“三”部分内容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当您发生涉及三者的赔案时,在受害第三者未得到足额赔偿以前,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保险赔偿金。该《客户须知》落款处有被保险人签章栏,有被保险人签字。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的客户须知中设定这样的内容,笔者以为不妥,理由如下:
1.如前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在起诉侵权人的同时起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人的赔偿责任排在被保险人之前,即在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前,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或者第三者的请求,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当您发生涉及三者的赔案时,在受害第三者未得到足额赔偿以前,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言外之意是,必须先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足额赔偿,后保险公司再支付赔偿款给被保险人。这与《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不符。
3.与前述同理,《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所强调的是“赔偿责任确定”,而此处强调“得到足额赔偿”,与法不符。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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