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退休干部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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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社会组织监管局学习宣传《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
竹溪县民政局罗立政&点击率:&
  22日,竹溪县社会组织监管局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9月15至16日,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培训班在武汉举行的培训内容。
  在学习会上,重点学习了中组发〔2014〕11号和鄂组通〔2014〕73号文件精神和闵建华副厅长在培训班上的重要讲话。闵建华副厅长在讲话中指出,当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已步入深水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他要求正确处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有机统一,二是要坚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统一,三是要坚持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有机统一,四是要坚持登记管理机关统筹与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有机统一。他强调,要严格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要认真学习《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鄂组通〔2014〕73号)文件精神,通过各种途径把文件精神宣传贯彻到各类社团和各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组织部门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
  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详细解读了《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鄂组通〔2014〕73号)文件精神,厅民管处负责人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进行了认真讲解,培训班还组织鄂州、钟祥、武昌等地分别就社会组织党工委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精细化管理和社工、社区、社会组织“三社”联动等进行了典型交流以及讨论答疑。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行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竹溪县社会组织监管局及时学习宣传《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
  根据《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兼任职务。
  《规定》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在社会团体理事会(新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组)讨论通过后,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规定》强调,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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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各省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团体: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通知如下。
&&& 一、清理的范围
&&&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副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和理事的不在清理范围)。
&&& 2.在社会团体中担任2个以上领导职务,任期超过2届,年龄超过70周岁的退(离)休领导干部。
&&& 二、清理的基本原则
&&& 1.在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全部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 2.在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领导干部,截至2013年底任期未满3年或已到换届时间的,以及本人在社会团体任职期间,工作关系发生变化的,全部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2013年底任期满3年且尚未到换届时间的,待换届时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 3.在陕部省双重管理,以部委管理为主单位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清理,将协调主管部委,参照我省清理意见执行。
&&& 4.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 5.在职党政领导干部确需在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应从严掌握,必须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6.已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只能在一个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任期不超过2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三、清理的时间
&&& 专项清理工作所涉及的社会团体,按要求召开换届会议或理事会,由领导干部本人提出不再兼任本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辞呈,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换届变更备案手续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
&&& 四、清理的组织领导
&&& 1.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专项清理工作。
&&& 2.省级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负责指导所属社会团体进行变更换届工作。2014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所属社会团体清理工作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和省民政厅。
&&&&3.逾期未按规定退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省民政厅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结合2014年年检,重点检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清理工作,对未完成的,年检将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撤销登记。
&&& 5.市、县可参照此《通知》精神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 附件: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民政厅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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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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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1、强制服务、资金等中组部规定。2,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奖金。4,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3、车辆;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摊派、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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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的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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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的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 &&&&《南宁市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的审批规定》已经6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宁市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的审批规定&&&&&&& 根据中办发[1998]17号、桂办发[1999]3号、桂办发[1999]52号和南办发[1999]81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的审批原则作如下规定: &&&&1、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职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下同)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的可不报批。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非法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暂不考虑,待非法人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法人社会团体后,再考虑审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 &&&&3、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其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必须是在我市各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社会团体必须是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且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正职)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经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可以兼职。 &&&&4、在我市影响较大的社会团体,特别是一些行业性社会团体确需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主要领导职务的,根据情况可以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 &&&&5、即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在职处级领导干部根据情况可以考虑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6、在自治区级社会团体需要我市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原则上同意。 &&&&7、在职处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一般只允许兼任一个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同一单位的领导在同一社会团体兼职的,允许正职领导兼任社会团体主要领导职务,其余的领导一般不再兼任同一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8、副厅级领导干部确需兼职的,原则上同意,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协管单位领导干部需兼任我市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待市委原则上同意后,将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9、凡批准兼任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不得领取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不准在所兼任的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及下属单位开支、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0、已离退休的干部,一般不再兼任具有管理钱财物职能的经济实体的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1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领导职务,由市委组织部根据上述原则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自治区党委审批。 &&&&12、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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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辽宁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委办发[1999]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在职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从严掌握:
  其拟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会团体,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或虽有兼职但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拟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由拟兼职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征得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后,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省委审批;省直机关、沈阳、大连市直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干部所在厅(局)党组审批;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市委审批;各县(市、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委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按照所在社会团体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在此《办法》下发前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本《办法》规定审批。
  五、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县(市、区)所属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由各级党委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在职的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会长(理事长、主席)、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可不报批。
  七、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辽宁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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