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金由社保局工资出吗?

工伤死亡是否有死亡赔偿金
我岳父在工地工作时摔伤脑部
再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城市户口(42岁)配偶健在
岳父家中有父母
父亲67岁 有退休金(有残疾:甲等一级) 母亲
一女12岁(继女
农村户口)
家中4姊妹(含死者)都已经成年
我想请问一下各位明白法律的朋友
我因该如何用法律知识来向赔偿方申请赔偿
赔偿的具体条例
希望各位能多多帮我提意见
我在这里向各位说声谢谢!!!
08-11-09 &匿名提问 发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见得就是48个月的。 20年是指雇佣或者普通人审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你们如果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20年和你们无关。 具体请咨询当地律师 。各地有很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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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 找个律师仔细的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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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工伤条例规定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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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三)、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 (一)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劳动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现分析: 一、死者因工死亡,其亲属领取的工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工亡赔偿金是其亲属在该职工死亡后取得,因而不属于遗产。而且工亡赔偿金有特定针对对象,其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非因工死亡叫丧葬补助费供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必须支付给相应的人,只有其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参照遗产来分配。 (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如何分配? 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用于丧葬支出。如果亲属垫付了丧葬费用的,可以要求以丧葬补助金受偿,如果支出丧葬费用后有剩余的,余下的部分参照遗产处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性质,如何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为保障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以后的生活,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性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死亡职工亲属的补助费。 抚恤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享有职工死亡抚恤金。 (三)、职工遗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60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为: 1、无配偶的发给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 2、无父母的发给子女和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子女的,父母、配偶按每人系数1、子女按每人系数1.3的比例分配; 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 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祖父母或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 6、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二、退还给死者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法律依据、性质、及分配办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综上,死者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分为两部分,即死者结婚之前的应当作为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结婚以后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一半给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 三、死者生前投保了一份商业保险,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商业保险金的法律性质、分配办法? 保险金也分为两种情况:即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二者在继承关系中有着显著差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收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死者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附:特别说明: 铁路职工死亡后,铁路部门除支付给死亡职工亲属工亡赔偿金外,还支付给铁路部门专有的补助费即“三不让”补助费。 “三不让”是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志军在2004年初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代表部党组对铁路职工的庄严承诺。即 “决不能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决不能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决不能让一名职工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三不让”补助费具体是指,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对困难职工及时给予补助,以确保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的帮困措施。 铁路工会根据铁路部门的“三不让承诺”支付给死者家属三不让补偿费,具体分配办法由铁路部门根据职工家属的具体情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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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关于劳动保险中非因工死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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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说,有关观点及其相互关系的知识涉及的是概念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的建构。所谓非因工死亡,人们通常是作为因工死亡相对关系概念而来理解的,即不是因为工伤的死亡。而对于什么是工伤?
  【非因工死亡】关于劳动保险中非因工死亡的概念
  法理上说,有关观点及其相互关系的知识涉及的是概念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的建构。所谓非因工死亡,人们通常是作为因工死亡相对关系概念而来理解的,即不是因为工伤的死亡。而对于什么是工伤?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 条明确规定了其内涵,即在十种情况中发生的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该法同时在第9 条又规定,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这里出现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概念。然而, “不应认定为工伤”是否就是非工伤? 从词意上看,似乎应该是这样,因为“不即非”。如此,则在职工伤亡中只有工伤或非工伤,即因工死亡与非因工死亡已经穷尽了职工死亡的全部外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似乎还存有在工伤与非工伤之外的第三个概念,它既不归入工伤也不归入非工伤的。因为在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对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国家要提供一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包括对其家属。如果职工伤亡仅包括工伤与非工伤,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 条中规定的,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造成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上述情况作为非因工伤来看待,则对这部分人的家属也要提供一定的劳动保险待遇,这岂不是有违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这显然是荒谬的。
  如果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那么职工伤亡除了工伤死亡、非工伤死亡外,另有既不属于工伤死亡又不属于非工伤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情况。这种不应认定为工伤死亡虽然也是非工伤死亡的一种,但它不属于我们劳动法上规定的应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非工伤死亡。而本案审判法官认为,对被害人因他人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由于不属于工伤死亡故应属于非工伤死亡,应享受我国劳动法上的非工伤死亡职工的所有待遇的认定是缺少依据的,或者说是理性逾越了界限。
  相关链接《
企业参保退休人员病故,其无工作、无养老金的遗孀应享有什么特殊政策呢?
  对于此问题,劳动保障热线工作人员回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妻子必须年满55周岁,或被鉴定无安全丧失劳动能力。若该人员是于2010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793元为基数,按六个月计发。
问:现列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一、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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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工伤死亡赔偿金
来源:金投保险编辑:
摘要: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金。   
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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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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