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遗产分配工伤后两年去世妻子开支吗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妻子车祸去世才3月 丈夫就为赔偿金 砍伤大姨子
中国江苏网
   12:05:26
         分享到:
  时间:7月25日
  地点:武进法院刑庭
  被告:朱某
  罪名:故意伤害罪
  中国江苏网7月30日讯 朱某在2012年时经人介绍认识阿玉(化名)。两人之前都有过婚史,且子女都已成年,相似的经历让两人惺惺相惜,感情突飞猛进,认识不到半年就领了结婚证。
  阿玉还有个亲姐姐,叫阿红(化名),早已外嫁。朱某便作为上门女婿住进了阿玉家,与阿玉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2013年11月,阿玉下班途中出车祸,被撞身亡,事后得到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0余万元。这笔钱都打入阿玉父亲老陈的银行卡中。在支出了部分丧葬费用后,朱某就想着找岳父母、阿玉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商量如何分配该笔赔偿金。
  因阿玉是在下班途中出的事故,还有笔工伤赔偿。老陈想着等工伤赔偿到位了,找些亲戚朋友见证,再商量分配方案。
  可朱某不知道老陈的打算,见岳父母迟迟不提分配一事,以为他们家要独吞这笔赔偿金。他想到这笔钱一直由阿红保管,想当然地以为是她使坏撺掇,对阿红起了怨恨。
  今年2月的一天,阿玉生前工作的单位打电话给朱某,让家属去领阿玉的工伤赔偿40余万元。朱某便将岳父母喊来商量,并提出这笔钱得全部打到他的卡上,再商量分配方案。
  &这个家还不是你做主!&带着女儿回娘家的阿红说道。
  &对,这个家还是我做主!&丈人老陈紧接着表态。
  &你们是不是嫌家里丧事少,还想再办几场啊?&朱某边说边走出房间,过了一会儿,气呼呼再次回到房间,锁上房门。突然,朱某从身后取出一把菜刀,砍向坐在床上玩电脑的大姨子。
  &我老婆没了,你们又不给钱,我也不想活了,大家一起死吧!& 朱某挥刀对着阿红挥砍,老陈夫妻赶紧拖住他,阿红才得以开门跑出门外。
  闻讯赶来的村民及时制止了行凶的朱某,并将阿红送进医院。在村民报警后,朱某坐在门口等候警察前来处理。
  阿红的前额、后脑勺、左手及手腕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在接受警察询问时,朱某十分后悔,但他仍表示:&我砍伤人,该我赔的我一定赔,可我老婆的赔偿金,该是我的还得给我!&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编辑:莫小羽、王瑶
  相关阅读:
  ? 14-07-28
  ? 14-07-26
  ? 14-07-25
  ? 14-07-24
  ? 14-07-23
新华报业网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
国新网许可证:
新华报业传媒集团主办|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导读]:职工因公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家属应如何分配?有没有法律依据?工伤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是对未来家庭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但具体处理可参照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由已故者的近亲属予以合理分割。
社保&全面保障
免费获取保险计划
为您人生全面&体检&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selected="true"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option value="年
  本案工伤事故赔偿款产生于姚某死亡之后,是对未来家庭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但具体处理可参照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由已故者的近亲属予以合理分割。扣除处理姚某的后事等各项合理开支,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故原告小嘉、小虎要求被告姚某琼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被告姚某琼与其配偶系姚某之父母,原告小嘉、小虎系姚某与原告卢某所生之子女,五人作为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没有放弃继承权,五人对死亡赔偿金享有平等的分割权,故剩余赔偿款在扣除小孩抚养费后应当平均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被告姚某健经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琼协商同意,将赔偿款现金54万元存入其账户内,应视为被告姚某健受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琼的委托,代为将死者姚某的赔偿款存入其的银行卡中;其在办理完存款手续后将银行卡交付被告姚某琼时,完成了受托事项,丧失对该银行卡的控制权,并且被告姚某琼在广州市已从该银行卡中取7万元给原告卢某的父亲,原告亦承认此事,说明原告卢某已认可由被告姚某琼保管该银行卡及存入该银行卡中的赔偿款;该银行卡中的款项均系被告姚某琼取走,被告姚某健不占有该款项,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姚某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被告姚某琼及其妻子均未满六十周岁,亦无相关证据证实两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其要求从赔偿余款中优先扣除赡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姚某琼要求按7人平分赔偿余款,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上述法律关系后,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首期保险费*10%(首次),8300元(以后)
9130.00元(首次),9960.0元(以后)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医疗费用-100元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特定重疾(轻症)保障
更多精彩尽在社会保险频道
的更多内容
本周精彩推荐
·瑞鑫两全保险——无忧长寿的保障
·吉星高照之四保
·长治市生育保险计划实现全覆盖
·秦皇岛严谨医保卡当购物卡来刷
·六安社保干部以办养老险之名诈骗
·山西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新华红双喜“挂羊头卖狗肉”
·社保局称惠州早已制定大病保险政
·上海社保年亏空百亿拟用土地收益
·湖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
·7月起武汉社保向外国人开放被讽
·美元理财产品能量爆发
·萍乡社会保险工作跃上新台阶
·江门年底发行社会保障卡
·补充工伤保险启动受伤最高补10
·职工死亡后其亲属能领取多少工伤死亡赔偿金?
·工伤死亡赔偿该怎么分配?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和分配?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丈夫工伤死亡获赔80万元 婆婆为赔偿款状告媳妇
·2012年山东政法干警面试:工伤死亡赔偿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丈夫救火不幸丧生妻子含悲“申请工伤”
恩施新闻网  日13:54
记者朱海剑 实习生王静
[阅读提示] 2005年4月,宣恩县境内发生一起山林火灾,该县邮政局退休职工王宏友在祭祖烧纸钱时引发山火,王宏友的妻子向春莲和儿子王维明在救火过程中不幸烧伤,经抢救无效双双死亡。
一下子失去了两位亲人的王宏友,痛苦可想而知。此时还有一个人也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那就是王宏友的儿媳、王维明的妻子――覃冬梅。这个只有25岁、新婚不久就失去了丈夫的女子在悲痛过后,精心抚养她和丈夫的爱情结晶。为缓解自己和孩子的艰难处境,她决定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但在申请过程中,她和她的委托人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阻力,工伤认定申请难以进行下去――
蜜月中丈夫救火受伤去世
“那天我们休婚假从宣恩县城回沙道沟,刚进屋一会儿,王维明的母亲就喊王维明说,他爸烧山了,王维明马上和母亲包车到李家河去了。”4月18日,天气有些燥热,在宣恩县沙道沟镇医院住院部的走廊里,25岁的覃冬梅向记者讲述着事情发生的经过。失去丈夫整整一年了,覃冬梅回忆起当初的情景时依然摆脱不了悲伤。
日下午2点钟左右,正在休婚假的宣恩县邮政局沙道沟邮政支局的王维明与妻子覃冬梅,从县城回到沙道沟家中,刚坐下不久,王维明和覃冬梅就听到母亲在楼下大声接电话。电话是王维明的姑父家打来的,说是王维明的父亲王宏友因上坟不小心引发了山火。
听到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王维明马上下楼,与母亲包了一辆车赶往临近的李家河。王维明和婆婆走后,覃冬梅虽然隐隐有些担心,但她不知道到底发生了多大事情。而就在此时,不幸正在向还沉浸在新婚幸福中的覃冬梅袭来。
覃冬梅在焦急中等到下午6时许,从李家河医院传来噩耗:丈夫王维明和公婆都被火烧伤,住进了李家河卫生院。心急如焚的覃冬梅立即赶到卫生院,王维明和母亲正在接受抢救,随即又被送往附近的来凤县中医院抢救。
虽然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但王维明和他母亲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在烧伤后的第二天先后离开人世。没有度完婚假却失去了丈夫的覃冬梅,巨大的悲痛让她终日以泪洗面,亲人们不停地劝阻和安慰,才使她的情绪慢慢稳定下来。此时,他们已经有了爱情的结晶,覃冬梅决心好好地将孩子抚养成人。
弱女子要为丈夫申请工伤
随着时间的渐渐流逝,覃冬梅也逐渐从失去丈夫的阴霾中挺了过来。2005年底,他们可爱的儿子降生了。有了活泼可爱的儿子,覃冬梅仿佛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但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母子俩的生活也逐渐出现困难。“我现在虽然在医院工作,但是工资不高,每月收入500元左右,孩子的开支每月至少要200多元。”说起现在的困难,覃冬梅平静的语气背后流露出的是担忧与无奈。
覃冬梅的丈夫王维明于2004年与州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了聘用合同后,被派往宣恩县沙道沟邮政支局上班。“这次虽然是自己的父亲不小心失火,但王维明也是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后去世的,为什么不申请认定为工伤呢?”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后,覃冬梅决定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成立的话,那样至少可以让他们的小孩今后的生活有个保障。
在征求了自己亲友的意见后,覃冬梅便委托宣恩县法律服务中心的杜刚文律师为代理人,向宣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对王维明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我认为王维明应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他参与救火的事公安机关及法院给其父亲下达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同时还有其他证人,事实是成立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律师杜刚文对记者说。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杜刚文毫不犹豫地接受了委托并带着覃冬梅的希望走上了申请工伤认定之路。
申请受阻,工伤认定难以进行
杜刚文律师作为覃冬梅的代理人,将一系列关于王维明参与救火,最后因为烧伤抢救无效死亡的证明材料准备好后,于今年3月13日向宣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宣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后认为,覃冬梅的代理人杜刚文律师提供的材料中还差一份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王维明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并于当天下达了《工伤认定材料补证通知书》,要求在4月12日前将补证材料提交给劳动部门。于是,杜刚文立即到宣恩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以及民政部门,提出了给王维明参与救火行为出具一份证明材料的要求。
然而,让杜刚文律师没有料到的是,虽然他跑了无数次相关单位,而且法院在对王宏友的判决书中写明“在救火过程中,被告人王宏友的妻子向春莲和儿子王维明均被大火烧伤,后因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的事实认定,但就是没有一个单位愿意出具关于王维明参与救火的证明材料。
那么究竟哪些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劳动部门才会认可呢?“按照规定,本单位、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是参加抢险、救灾身体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为工伤,且不受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范围的限制。”4月21日,宣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股负责人腾告生告诉记者,“针对王维明这件事情,只要有林业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我们也是认可的,这种行为是社会提倡的见义勇为的行为。”
“我们没有权利出这个证明,死亡证明是由公安机关出的。”4月21日,宣恩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局长谢金明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对记者说,“他那个事情我们也非常清楚,但我们不好出证明。再说王维明父亲的判决书上也写得清清楚楚,说是救火受伤的,还有什么比法律文书更具有法律效力了呢?”既然林业部门出具这个证明比较困难,那王维明工作的单位是否可以出呢?记者随后来到宣恩县邮政局办公室。因为当天几位局领导都不在,办公室一位姓胡的负责人在得知记者的来意后,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这个情况,但他个人认为:“王维明的这种行为一不是单位派的,二是发生在请假休息期间。”他最后表示,在证明材料上盖公章是不能随便盖的,要有一个很具体的根据。
记者再次来到劳动部门,咨询法院对王维明父亲的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因为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王维明是救火烧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这在对王宏友的刑事判决书上也写得很清楚。“那是不行的,法律文书是对王维明父亲犯罪事实进行的认定,并不能证明王维明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股负责人腾告生肯定地对记者说。记者马上又折回宣恩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说明了劳动部门的意见,公安分局局长谢金明告诉记者,这需要由局领导开会研究后才能决定,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时间紧迫,证明材料何时才能拿到
“作为覃冬梅的代理人,我跑了好多次相关单位,找了无数次单位领导,都没能得到这个证明材料。”面对相关单位的拒绝,杜刚文律师也很着急。由于离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限定的提交补证材料的日子越来越近,迟迟不能得到对于本次工伤认定申请的关键证明材料,杜刚文律师不得不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延期提交材料的申请。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劳动部门同意了延长补证材料提交日期。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仔细了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后认为,只要取得证明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说,王维明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虽然他是在父亲失火后去救火。宣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工作人员也认为,从情理上讲是家庭成员失火,自己去帮助家人挽救损失,但是从法律主体上来讲,王维明应该受到工伤待遇。
看似顺利似乎也很容易落实的事情,为什么相关部门都不愿意出具证明呢?采访中有人分析认为:“之所以相关部门不愿意出具证明,可能是因为考虑到工伤确认后,相关部门也需要赔偿一部分经济损失。同时还有人可能觉得是父亲失火,儿子救火,救火的主观动机不是挽救国家财产。”
“劳动部门延期提交补证材料的期限眼看又要到了,但是相关部门还是没有出具证明,我只好又去请求延期了。”4月25日,杜刚文律师对记者说。
“我也找了相关部门,开始表示愿意出证明,但后来都改变主意了,不知道我们的申请何时能办下来?”焦急等待中的覃冬梅在电话中对记者说。
来源:恩施晚报
恩施日报社 恩施新闻网 版权所有,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或镜像
&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信箱: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 东风大道22号 邮编:445000 电话:(7}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梦见丈夫去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