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遗孀的程序员工资待遇遇如果领不上找什么部门解决

军队遗孀待遇不平等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军队离职休养干部的遗孀,按去世干部等级发放生活费,前提是无固定收入的,可享受规定的全额,且医疗费实行100%军队包干制。对遗孀有工作拿低工资或低退休养老金的,按待遇标准补足差额,医药费部队一分不管,由地方或单位按医保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肯定自己负担。但是,遇到国家普调提高工资,就会对他们进行衡量,达标了就会撤销差额补贴,这项咱可以理解。
但近几年我国地方实行一老一小养老、医疗制度以来,这些一直没有参加过工作的遗孀们本应该吃国家或军队供养的,和城镇、农村的无业老人情况是不同的,现在也同时申请了地方发放的养老金照顾,这块也会随着地方调整逐步增加,部队对这些并未规定抵扣,让人想不通,不一视同仁,如果收入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申请,问题是她享受的级别并非百姓3-5百块钱,是在一个等级和档次上的,上班的还不及他们不参加工作的,医药费100%,还要那地方养老金福利,这是不是地方财政和军队财政不通气呀?要不是就是忽略了?要不是就是不计较了?如果是这样有固定低工资收入的遗孀,再涨工资,原来那份差额补贴就不用撤了。省得给人涨上去,又给人拿下来,让人心里不舒服,这样就公平了!
望律师斟酌,反应给有关部门。
咨询,劳动时间不合法工资待遇不平等按绩效最后给的最低工资就因为没有给顾客说到位,本单位可以存钱有返利让顾客到会计处存钱给了个末位淘汰这合法吗,周六周日加班没加班费一个月盘点一次到深夜没加班费,只要节假日都要加班没加班费有的时候平时都要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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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的遗孀原来每月有300元抚恤金和现在的社保给予的生活费可以共享吗?有文件么?
遗孀是否有没有丧葬费,医药费。
我爷爷是抗美援朝的老兵,因打仗负伤而复原,在97年去世,当时地方政府就没有任何补助,我奶奶现在也病危,请问应该找那个部门?能享受什么待遇?
夫妻离婚在财产上有没有怎么不平等的待遇 就是感情不合,可是女方在法院有人,她还在外面散播说男方在外面有孩子,前几天已经起诉了,女方不同意离婚,还在法庭上说他们感情很好,法院驳回男方起诉,女方在外面散播的谣言都是她一方造谣,现在该怎么办律师
张女士,现年60岁,离休老干部高先生原配去世后,张女士与高先生再婚,8年后,高先生因病于2013年去世,当初为了照顾高先生,张女士转让掉自己的小店,请问张女士能享受遗孀待遇吗? 高先生是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髙先生原有配偶去世后,2006年,张女士卖掉自已的小店与高先生再婚,(有结婚证书).婚后,张女士尽心竭力的照顾高先生的生活起居,高先生病重期间,更是竭尽全力照顾.
2013年髙先生因病不幸去世.南通市劳动局讲,离休老干郚的再婚配偶,在离休老干部离休之前再婚...
河北省关于空军部队离休干部的遗孀的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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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姥是一名残疾军人,曾参加过四平战役,转业后在沾化县水产公司担任书记一职。去世后至今我姥姥都90了没有拿到一点抚恤金,曾找过当地某单位说原单位已经不在!这个问题应该找谁?能享受什么待遇? 我姥爷是一名残疾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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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年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   从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   15.电话补贴费:从199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   16.生活补贴:从1996年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   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从日起,日―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   发放生活费的范围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   审批办法   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   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干部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中央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O 、团职72 O、营以下54O )   2.离休干部特需费:每月42元。特需经费按月计领,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不得发给个人。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费:按基本离退休费用的2.5%提取,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为活动室和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文化体育用品的费用;召开离退休干部小型座谈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和参观考察的费用,离退休干部参加文化比赛活动的差旅费;其他福利费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优待抚恤   日执行的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一)一次性抚恤   1.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发放顺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离退休后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的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也计算在内。   (二)特别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相应特别抚恤金。   1.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   (1)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   (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者;   (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   2.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标准   按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三)丧葬费   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从日起,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计发丧葬费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从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丧葬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办理丧事费用,除单位出车、送花圈外,其他费用从丧葬费中支出,办理完丧事后剩余丧葬费发给遗属,经费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四)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退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地区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此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从日起执行。   五、探亲待遇   从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一次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一)、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自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   1.自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享受当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服务管理机构参照离休干部遗属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符合这次调整待遇的条件,于日至这次登记审报前已经牺牲病故的离休干部,应包括在调整待遇对象的范围内。   推荐阅读: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 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如何给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按以下办法进行。   (1)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 1992年6月底前完成。   (3)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4)荣誉金统一从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待遇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爸爸是1944年参加工作,1999年去世,企业完了,局里接管了,把地方盖成商品楼卖了。我爸爸在看病期间,花了3万多,局里没有给报。丧葬费,遗属补助,10个月的工资没有给全。谢谢。
我爷爷是陕西三原人,1949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后来由部队复员到地方,科级干部。这个月不在了,请问一下:“爷爷的丧葬费给补贴多少?单位给奶奶的一次性补助是爷爷的几个月工资?爷爷的子女都是下岗工人、农民,还有没有给奶奶的生活补助?”奶奶是农民,现年80,失去劳动能力。
你好,我父亲是解放战前参加新华书店工作的,90年离休,94年去世,现在每月只有200多元的生活补助,听说 现在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每月增加200元,新华书店是企业,是否应加200元。{我的母亲原无工作,今年已经86岁了}
我父亲是离休干部,于2007年12月去世。离休干部2005年长的工资(朋友母亲离休干部长了),至今没有兑现,单位要我拿出长工资的有关文件,多方查找没有找到,请求帮助,谢谢!
我父亲是一名宿州市离休干部,今年据从党下达文件得知,今年涨工资。。但我父亲和他好多离休干部为什么发下的工资没涨啊。。。
父亲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后专业到地方工作并任单位党委副书记一职,想咨询其身后事,按西安市相关条件的干部其丧葬及抚恤费西安市的政策规定情况是怎样的?怎样的程序领取?有什么规定?其妻子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领取遗霜抚慰补助金?
93年离休前我一直从事行政工作,先后任公社书记、二轻局局长,在外贸局任局长、书记时离休,现在外贸局为企业,我也按企业离休人员享受待遇,这样对吗?
我父亲82岁,半身不遂,是西安市临潼区的离休干部,曾参加抗美援朝,工资待遇感觉较低,而且近年没有涨工资,想关于是否应该涨工资的问题进行咨询,可不知应该向临潼区哪个部门能有效地进行咨询和查询?请律师帮助。
未到离休年龄的国家干部去世,遗孀怎样安置
关于离休老干部遗孀医疗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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