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的髙利息,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不知道的隋情况下,怎么办

借款人无法还款被拘留,担保人被法院通知怎么处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一朋友因为不知情给人做了担保,金额是8万多元,现在听说借款人已经被拘留,法院有通知担保人。请问担保人该如何面对??急!
某开发商为一村委会盖房子,村委会拖欠工程款,开发商向我借钱,并由村委会以所盖房子为抵押做担保,现该开发商无力偿还欠款。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村委会赔偿,村委会又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声称该抵押房产无批文,欲判抵押无效,我该怎么办?
我给借款人借款9万元整,未写还款日期,对于借款人有没有偿还能力不是很清楚,都是通过中间人借的,但借条上又没有中间人(担保人)的签名,据说借款人借钱的数额达到1000多万,这种官司能打吗,胜算多少多,诉讼费及律师费是多少?
借款人没有钱还债权人,现已经拘留。担保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借款人没有钱还债权人,现已经拘留。借款为8万元。担保人有收到法院的通知,担保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向银行贷款 有担保人
若借款的人 不还贷款 银行来向担保人追债
那应该怎么办 就贷款人是那担保人的印章和房子去向银行贷款
但在办理手术时担保人本人并不在场 一却都是贷款人跟银行在办理 但现在贷款人还不起贷款
银行来找担保人还款
但担保人也没办法还 那应该怎么办呢
我给别人担保了4万元,借款人还不上跑了,我该怎么做,出款人会不会起诉我?
法院会不会扣我工资??
借款人与连带担保人作为被告被信用社起诉,诉讼期间借款人死亡,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09年初,因经济大环境,工厂倒闭,已卖掉房子等所有财产,仍欠款8万元,前天开始被法院司法拘留了,现在是拘留的第三天,请教怎么办啊
是等待被拘留15天,被法院释放吗?
因实在无力还款
我们夫妻两人为他人担保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一年后转贷,担保人由原先我夫妻2人变成3人,(准备4人担保,但是另外1人的丈夫不愿签字,所以贷款合同上就只有3人)。如今贷款人无力还款,如果信用社向法院起诉,我们3个贷款人各自应该分担多少债务?会不会因为只有妻子签了而丈夫没签,第3个人担保无效,最后所以的债务都由我们夫妻两承担?请指教,不胜感激!
我带别人担保两个月现金五万元现在巳经过了半年才通知我说钱没还叫我担保人还钱债权人现在不在家我该怎么办
09年六月区法院一名审判长孙某为他一位女性朋友陈某担保在我处借款六万元,当时签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陈某写下欠条,口头约定月息3.8,合同上没有注明利息,自九月至今未付利息也未还本金,陈某彻底失踪,失踪前说钱款是担保人孙某用的,屡次催款,孙某都说是在想办法,几天几天的拖,拖到至今,现在孙某单位由于他为他人担保几十万元未还,债主到区法院去闹,他的工资卡也被其他债主拿走,区法院决定让他提前退休,我想起诉孙某,不知道到哪个法院,具体怎么操作,怎样才能要到...借款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应否担责?
借款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应否担责?
1996年1月10日,山东万隆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1997年1月9日,工商银行按约向万隆公司发放了贷款。1997年1月9日该借款合同到期,万隆公司支付了该款项的利息,同日又于与工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第二份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工商银行向万隆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划入2000万元,同日万隆公司将2000万元偿还工商银行作为第一笔借款合同下的还款,上述两份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均为山东众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二笔贷款到期后,万隆公司分文未还,工商银行请求法院判令万隆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由众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隆公司和众和公司对上述借款和担保事实没有异议,但万隆公司承认在众和公司提供担保时没有告知众和公司第二份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借新还旧,众和公司也称第二份贷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项并没有明确表明借新还旧,自己在提供担保时对借款用于借新还旧并不知情,认为根据最高院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于律师作为工商银行青岛分行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认为众和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知道第二笔贷款的用途是偿还旧贷,而且前后两份贷款合同的担保人均为众和公司,其失去了援引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免责的条件,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他认为两份贷款合同第六条均明确约定,贷款到期如万隆公司不能按时归还须续借贷款时,须取得工商银行的书面同意,付清利息,由工商银行按照新借贷款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众和公司在两份合同上均加盖公章。从该约定的内容,以及新旧贷款金额相同、贷款期限基本衔接的情况可以看出,借贷双方在旧贷到期尚未清偿时,签订新借款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以该新贷偿还旧贷,消灭借款方在旧贷下的债务。该条内容可以视为借贷双方对以贷还贷的约定,众和公司连续在几份合同上盖章同意为万隆公司担保,其应当知道此为签约各方以该种方式履行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即以贷还贷。况且众和公司在本案合同签订前后,曾作为借款人向工商银行多次贷款,而担保人则是万隆公司。众和公司与万隆公司所签的那些借款合同的基本格式与本案完全相同,而履行时由第二笔贷款偿还第一笔贷款的方式亦与本案履行方式相同。
其次,连续两份合同的担保人均为众和公司,其已失去根据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条件。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作为前贷和旧贷同一保证人的众和公司,以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主合同系以新贷偿还旧贷,故应免除担保责任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于律师的观点,判决众和公司应当对万隆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所谓的借新还旧在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是银行变相延长贷款期限的方式,可以在银行账面上避免出现呆坏账,也是暂时解决贷款拖欠问题的一种方法。但是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新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就会给不知情的保证人带来一定风险。因为借新还旧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较差,通常无力偿还第一笔贷款才采取用第二笔贷款借新还旧的方式,而且第二笔贷款完全或者部分不产生经济效益,从而使得保证的风险增大。因此,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借新还旧中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要视不同情形而定,在保护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做出了衡平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主合同当事人约定借新还旧的背景下,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文将区分不同情况,分析保证人在以贷还贷的借款关系中的不同法律责任。
(一) 借新还旧的含义及法律效力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完全偿还的情况下,向银行再次申请贷款,约定以新贷款来偿还全部或部分旧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的主要做法包括:不实际放款更换贷款凭证;实际放款后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以贷还贷行为没有限制,如果以贷还贷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风险,因此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在确认借新还旧的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恶意串通,隐瞒新贷款偿还旧贷的实质,规定了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况。
(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同情形
在借新还旧法律关系中,至少存在两个借款法律关系和两个保证法律关系。借款人通常是相同的,而保证人则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存在不同保证人分别为前后两份贷款合同担保的情况。
1.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不同,后一笔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的。保证人自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形较易处理。如果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贷款用途的,则需要综合分析各种条件判断保证人是否知道借新还旧的用途。本案中后一份贷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项没有明确表明是借新还旧,但从贷款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前后两笔贷款时间衔接、金额相同以及众和公司曾经作为借款人签订过同样的贷款合同等情形综合分析,应当认定众和公司应当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由债权人或者主债务人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而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债权人或者主债务人举证不能,则法院就会认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新贷与旧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
这种情形在银行贷款实务中更为常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前后两份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为同一人时,不管保证人是否知道借新还旧的用途,都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债权人或者主债务人来举证证明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是因为保证人对两笔贷款均提供了担保,改变贷款用途以贷还贷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不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本案中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均为众和公司,从这一点上看,其也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手中有别人欠借款人钱的收据,担保人能委托法院处理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日,借款人A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息3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该借款由被告B左右保证人在字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
现在法院传票下来认为原告与借款人A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B作为担保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现因借款人A拒不归还借款,且原告无法查询到其下落。故,原告现要求被告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这官司被告有胜诉的可能吗?这担保是婚前担保,如果败诉法院会不会强制执行结婚后配偶的工资、奖金、财产等。借款人A以前是开店的,在跑路之前有部分钱款未收回,担保人B是否有权利委托法院代收借款人这笔债务,以用来清偿原告的债务。
你好!我一朋友因为不知情给人做了担保,金额是8万多元,现在听说借款人已经被拘留,法院有通知担保人。请问担保人该如何面对??急!
我和我丈夫2008年5月帮要好的朋友在农行借款用房产为他做担保人,他妻也做担保人。在信用社借6万元,当时他没房屋,现他卖了房,房产写他妻名。2009年5月还款期限到了他不愿意还,也不息,现信用社将我们四个一齐告上法院,我和我丈夫会怎么样?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朋友A在网上无抵押贷款公司帮B借款作担保,借款人B财务状况恶化无法还贷,担保人是否可以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担保?
请问父亲办厂,别人帮他担保向银行借款20万,他把农村的房子抵押给担保人,(这套房子已经分配给我),这个抵押有效吗?没有本人签字, 这个是安置房,分配给我的。
我为别人或公司收购一固定资产,并由当事人签有授权书,授权书上写明了收购金额,但当事人又临阵反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为当事人担保借了别人的钱,当事人和我签有借款合同,但没有借据,我可以起诉借款人吗?谢谢!
本人没有身份证,能委托别人代我起诉打官司吗?
给别人担保贷款 借款人不还了 银行把我们两个担保人起诉了 财产冻结了 该怎么办啊
借款人没有跑.放款人只找我担保人..请问我想在怎么办
我想告个借款人。有借条。但没手印。还有个担保人。我想问我的胜算有多高
去年十月份.我爸在酒桌上和一鞭炮厂厂长喝酒时,答应了那人利用教师工资卡贷款5万元.可就在今年八月份底,那厂倒闭了,厂长携家属全逃了.现在十月份了,贷款期到了.我们是不是得替他偿还这五万元.我们怎么办才能保护好自己?我们得到哪去报案.谢谢我给葛某担保借款二十万,借据上有我和杨某两人担保签字画押,担保人杨某与借款人是亲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给葛某担保借款二十万,借据上有我和杨某两人担保签字画押,担保人杨某与借款人是亲戚。借款人有葛某和其妻子杨女士签字,前段时间葛某车祸死亡,才知道葛某以与妻子杨女士离婚了,借款时不知道他俩以离婚。找杨女士要钱杨女士也不说不给,说要过段时间有钱再给。现在已出外躲了出去。请问我该怎么办。借据上也没有写还款日期。请问如果杨女士不还钱是不是要我和另一个担保人承担,是否要一人一半。如果我不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一朋友向他的亲戚2012年借了钱 他的亲戚在2014得知他要破产 非叫我朋友找个人签字, 请问签字人能算是担保人吗
去年我出面给两个朋友担保借款2十7万,两个朋友都是借款人,我是担保人,今年8月十8日两个借款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为诈骗罪,现在我被债权人起诉,付友连带责任,我应怎么办。
我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给两个朋友做民间借款的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一人为借款人,另一人和我一起做担保人。现他们没钱还,要起诉到法院,我作为担保人之一会咋样?
你好!我爸是担保人,现借款人死了,担保时未见现金也不知道利息就签字了,后来听说是6分利息。现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该怎么办?
代人担保借款,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担保人在贷款协议书上签字,但没在借款收据上签字,是否还有担保责任!
夫妻俩一方为别人借款担保,借款人逃跑,担保人夫妻双方都有偿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吗?
实现担保责任时,夫妻间财产如何割分,偿还担保债务?
我父亲2005年在朋友向银行贷款时,用自己的房产证做担保贷款,先如今,借款人死亡,且一直没有想银行还过款,借款人有子女且现在无法联系,我父亲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现在银行已经上诉要求我父亲还款,请问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损失更少。
朋友A在网上无抵押贷款公司帮B借款作担保,借款人B财务状况恶化无法还贷,担保人是否可以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担保?当前位置:
借款人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担保人谁先赔付
作者:王志红&&发布时间: 09:11:26
  因借款人王某某意外身亡,让10个借款当保人、保险公司陷入纠纷,究竟谁先赔付借款人王某某向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一、二审法院给出了结论。
  日,被告石某某等10人作为借款人王某某的担保人,与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王某某向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7万元,用于养殖;期限为12个月,即日至日;年利率为9.09%,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对被告石某某等10个担保人的保证范围、期限、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诉讼费用、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证方式、各自之间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具体约定,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农村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王某某。同日王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这17万元向太平洋保险张掖支公司投保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一份,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止。第一受益人:贷款银行(受益金额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贷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二受益人:法定。
  日19时许,借款人王某某在甘州区新乐小区附近一茶酒馆包厢内死亡,该起事件,经甘州区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尸验,定为非正常死亡。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二种法律关系竟合,一种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另一种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甘州农村合作银行理应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因其执意要求以二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根据借款人王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先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甘州农村合作银行先进行赔偿,保险赔偿金赔付后,其仍不能实现的债权,再由10个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这符合借款人王某某为该笔贷款投保的初衷,且保险是有偿的,而保证特别是个人担保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保险是为化解主债人的风险,保证是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借款人王某某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张掖支公司签订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份保险合同中,并没有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的具体条款,也就是说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作为投保人的王某某并不知道,且合同双方都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太平洋保险张掖支公司以猝死在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责任免除的十三种情形之中的理由,是在单方解释该份合同,若这样,其必须给投保人王某某示明,让其知道,现人已死亡,故对太平洋保险张掖支公司就猝死不属于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张掖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保险金17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石某某等10个担保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宣判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张掖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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