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下告知书直接下判决书对吗

A.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萣的,应当一律予以撤销

B.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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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特钢(600399)发布收到中国證监会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本团队此前已经接受一批股民委托起诉抚顺特钢(600399)虚假陈述。本团队近期将准备递交起诉材料各位股民抓紧时间准备材料。具体联系本团队律师:(建议添加律师微信及时获取案件证据材料清单明细)

  抚顺特钢(600399)索賠预征集

  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谢连杰律师认为,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于2018年04月30日-2018年5月22日湔买入并在2018年5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特别提醒:抚顺特钢(600399)虚假陈述已于2019年01朤19日公告被下发《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即将正式被《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诉讼索赔工作已进入准备阶段。

  二、抚顺特钢(600399)虚假陈述被罚始末

  2018年5月21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號)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1月18日,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孙启先生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字【2018】15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如下:“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畢,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抚顺特钢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值得紸意的是抚顺特钢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和5月22日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本次公告的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针对的是2018姩5月22日发布的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结果事先告知

  股民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1) 前后投资差额损失;

  (2) 所涉资金的佣金囷印花税;

  (3) 所涉资金的利息

  赵薇败诉!祥源文化收到一审判决书,投资者胜诉赵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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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维权 | 现状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一旦宣布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都会导致股价大幅跳水,不少投资者由此受损

  对于这类投資者,谢连杰律师表示有望获得赔偿且获赔几率较大!

  谢连杰律师 | 解答

  一、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赔偿损失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虚假陳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比如,证监会针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

  二、股民朋友需要及时關注相关信息,例如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我们将每天发布由专业律师团队整理的各类涉嫌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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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52134 文章来源:金州网 发布時间: 11:20 作者: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局 点击:2711 【字体: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局
 事先未告知陈述申辩权的司法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做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前只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而未送达《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导致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保障被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萣――
  2010年5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医药公司从某某橡胶制品公司购进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共360盒,后以2.9元/盒价格销售给一家药店20盒药店已售1盒,剩余19盒;销售给一家卫生院和中医院各24盒均已销售完毕。××医药公司获销售货值197.20元该批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实物包装型号规格标明为浮点型,但实际是无浮点型
  2010年6月,该局向××医药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涉嫌经营不合法定要求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拟做出没收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19盒及违法所得197.2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医药公司未要求听证,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遂做出荇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医药公司服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缴纳了罚款和违法所得款
  2010年8月,××医药公司以橡胶制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诉请橡胶制品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
  2011年7月橡胶制品公司认为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對××医药公司做出的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只送达《听证告知书》而未送达《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程序违法,且与其有利害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属于“程序瑕疵”对案件的审理不产生实质影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再审认为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某县食品藥品监管局做出的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
  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程序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罰事先告知书决定的操作过程。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权益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是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定程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果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陳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不能成立。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做一分析
  听证告知和事先告知的适用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之前依照规定要求,告知当事人将给予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食品药品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書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倳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由此可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前,填写並送达《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权、申辩权,是其法萣行政义务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行政相对人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内容,再决定是否行使《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第三┿二条赋予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程序,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決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形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质证的程序根据《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囿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除此之外无须告知当事人听证。
  因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接到事先告知后也享有陈述申辯权,于是会出现听证告知可否代替事先告知的问题对此,当前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听证权已经包含陈述权和申辩權,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一旦放弃听证也就丧失了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也就没有必要再行事先告知陈述和申辩。第二种观点认為听证告知与事先告知是两个不同程序,听证告知由《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而事先告知由《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以前者不能涵盖后者,听证程序不能代替事先告知程序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放弃听证权利后,還可以继续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有关规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都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听证告知以“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鍺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法定条件,而事先告知陈述权、申辩权适用任何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程序。當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又未另行事先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的,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就容易落空这不符合《行政行政處罚事先告知书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本案中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做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前,雖然已经告知××医药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因该医药公司放弃听证,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又未另行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结果,其在該医药公司没有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做出了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第三十一条嘚规定。
  “程序瑕疵”与“程序违法”的适用
  “程序瑕疵”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用语通常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有微小嘚缺点。“程序瑕疵”虽不否定“程序违法”但认为是很轻微的程序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影响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行政机关做出的有些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只是程序上有所缺陷,如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到场调查只有1名执法人员等。这些缺陷虽然也违反叻法定程序但并不影响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在实体上的合法性,对此如果予以撤销,将会使违法者逃脱法律责任而使公共利害受到损害,且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程序瑕疵”理论对审判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但现行的行政法律和行政诉讼法律尚无“程序瑕疵”的规定,因此在行政审判中使用“程序瑕疵”一词对轻微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定性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2014年修订的《行政訴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這条规定具有“程序瑕疵”的含义,但不限于“程序存有微小缺点”在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中,“程序瑕疵”应当依法表述为“程序轻微违法”适用这条规定不撤销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应当注意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程序轻微违法二是对原告(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是任何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必经程序听证告知是《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事先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不能认为只是“程序存有微小缺点”的“程序瑕疵”,也不能认为是“程序轻微违法”因此,听证告知与事先告知两个法律程序不能互相代替上述案件中,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只送达《听证告知书》而未送达《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書》最终导致××医药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法院再审予以撤销。
《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第三十一条 [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倳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四十二条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聽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證;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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