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我请的女律师陪法官睡图片串通黑我二十多万

现将玉州区法院原副院长刘振清、民一庭庭长梁燕、南江法庭庭长蒋家弦和全国模范法官原南江法庭副庭长文惠新及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其兰在办理唐秀雄、黎海荣与陈务烈、张育明纠纷等系列案件中,内外勾结、徇私枉法侵权渎职的违纪违法情况向上级反映并请依法进行查处。
  具体事实如下:
  林其兰是刘振清情妇,在玉林市两级人民法院中众所周知。1999年刘振清在其老乡兼同学赵卫(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调任玉州区法院院长)的帮助下从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的位置到玉州区法院挂职任副院长,后任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工作。林其兰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后,就因为一次办案不妥当被当事人抱炸药把林其兰炸伤,住院治疗期间基本是由刘振清护理,后辞去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公职出来当律师。2003年以来,在报告人唐秀雄、黎海荣与陈务烈、张育明发生的一系列经济纠纷案中,陈务烈、张育明两人全部请林其兰为其代理律师,因为林其兰与刘振清是多年的情人关系,梁燕为玉州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长和南江法庭庭长蒋家弦及全国模范法官文惠新办理的这一系列纠纷中,林其兰通过刘振清,刘振清又通过梁燕和南江法庭庭长蒋家弦文惠新等法官对唐秀雄、黎海荣和陈务烈、张育明所有的纠纷案件均不顾法律、事实和证据,大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枉法徇私,作出错误判决。
  事实和理由如下:
  1、日,一审案号为(2003)玉区民初第1584号。陈务烈要独吞龙宝机械厂(下称龙宝厂),就以内侄张育明名义(起诉书是陈务烈伪造张育明笔迹所写)伪造证据起诉龙宝厂向其借款40万元,本案一审开庭2次,张育明第一次开庭请律师黎建明。而黎建明得知事情不妙,这官司一定输。黎建明便请林其兰为张育明律师,几年来刘振清任玉州区法院副院长专管民事案件林其兰与玉州区法院副院长刘振青的关系不是一般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众所周知。林其兰前几年有一案被一妇女用炸药炸伤。林其兰此时在医院里一切由刘振清护理,林其兰病好之后。其老公知道了,就马上离婚,并被法院退出玉林市中院审判法官。关于张育明起诉40万元借款经玉州区检察院查实,张育明自己承认确实没有借款给龙宝厂。严重的是玉州区人民法院把原告张育明律师林其兰代为被告陈务烈律师,玉州区法官颠倒是非。天下间有被告给原告写起诉书的吗?被告陈务烈代原告张育明到法院交诉讼费告自己的吗?此案件已向玉林市检察院抗诉,但没有立案消息和通知。
  2、陈务烈为了独吞玉林市龙宝厂不择手段,于日起诉唐秀雄、黎海荣欠其款50.8万元,案号(2003)玉区法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陈务烈无凭无据,此案玉州区法院停留5年,全部查封玉林市龙宝机械厂财产和帐户及一切机械设备和银行存款,冻结存款及产品共65万元,在日陈务烈自动撤诉,使玉林市龙宝厂机械厂损失惨重,全部破产倒闭。法院是否过错,是否承担损失责任。此案于日起诉玉州区法院和陈务烈及办案人员赔偿,到目前为止以4个月了,玉州区还并未作出立案通知。
  3、案号为(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682号,陈务烈要独吞龙宝机械厂,伪造证据,已制造两个假案,制止工人上班,搞停产停电,在玉林市龙宝机械厂合伙协议中第七条“合伙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陈务烈大大触犯合伙协议约定事由和规定,我厂从开始生产到陈务烈侵吞停产日止,已盈利约200万元。玉州区法院那来的理由依照陈务烈所说的“为了减少损失而为之”的荒谬理论,实质就是陈务烈与代理人林其兰的情夫刘振清和办案法官所为。如果这样就不必继续生产了,也不需搞企业了。明显体现陈务烈与代理律师林其兰串通玉州区法院法官有侵吞龙宝机械厂的目的,在625号案中,明显体现陈务烈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里增加判令唐秀雄、黎海荣退出玉林市龙宝机械厂的诉讼请求。陈务烈这样的野心,要侵吞龙宝厂,难道法官看不见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第103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赁”和97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务烈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事实确凿,龙宝厂停产停电明显是陈务烈所为,(详见陈务烈停电申请书和供电局停电表)是陈务烈的阴谋,为什么玉州区法院法官还帮他说话,就是故意包庇和袒护陈务烈。这些法官徇私枉法,难道我们是无理取闹,一点理由都没有吗?连诉讼费都由我们承担。(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682号案件这样判决是非常错误的。此案在向中院再审申请。
  4、(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630号和(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629号,当时2003年下半年和2004年上半年玉柴股份有限公司装机数量大,由我厂生产供应的零件非常紧决,于是玉柴供应部决定把龙宝厂合伙人拉近,利用转租方法暂时租给一方生产零配件能救玉柴火烧眉毛之急,但经理陈宁斌和谭凤任三翻五次招陈务烈才请上来,经我厂三合伙人决定已租给我一人承包生产。签订租赁协议,签订租赁协议后玉柴委派公司苏电华到本厂进行盘点清点,此时陈务烈一贯是利用金钱,已买通苏电华帮他说话,陈务烈就告我使用龙宝厂材料17多万元,其实上我并没有使用龙宝厂的原材料,只是盘点,只有我委托人陈付成和陈务烈委托人张滚才、玉柴苏电华盘点知道厂里的材料,当时苏电华出过一份材料清单给我叫我到市场参考材料价格,这样我和陈务烈意见不一,苏电华有意不通知黎海荣参加盘点,也不发我俩代理人和苏电华盘点清单给黎海荣。也不叫黎海荣到市场参考材料价格,此材料属龙宝厂全体合伙人的财产,应由三合伙人商谈共同处理,龙宝厂合伙协议条约清清楚楚,三合伙人另一方黎海荣并没有知情,那谈买卖龙宝厂的材料,实质上是陈务烈与代理律师林其兰勾结玉州区法院法官致我于死地,侵吞龙宝厂,而陈务烈已于日已被龙宝厂除名。并且我和陈务烈双方都是一样盘点和盘点清单签字,凭什么非要我承认17多万元材料款,为什么法院法官又不要陈务烈承认。这些法官分明是敲诈我材料款人民币17多万元,厂房租赁违约金2万多元。此案多么不讲证据和事实,判决十分错误,我非常冤枉。此案在向玉林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中,检察院已发给我通知正式立案。
5、案号为一审(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625号明显玉州区法官不依法依规办案,玉林市龙宝机械厂账目不经三合伙人结算,陈务烈私自伪造账本票据。串通法官擅自决定将伪造没有合伙人确认的材料送由众益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龙宝厂我为会计,陈务烈为财务出纳兼法人代表,厂一切公章和厂存折支票为陈务烈保管。于日厂向城西派出所报案被人盗走厂办公室电脑,保险柜,账本图纸及单据(有向城西派出所报案证明)。我两合伙人已怀疑是陈务烈盗走,就此案中我和黎海荣在法庭上书面提出申请陈务烈交出此物品,法官不得不叫陈务烈交了此物到南江法庭(有南江法庭收到物品证明)陈务烈是个非常狡猾的人物,为什么起诉我两合伙人前不结算,到2005年才提交材料给法庭,就是伪造账目,为什么这个案搞了三年时间,这就说明陈务烈串通法官伪造证据的目的和事实,为什么我投资135万元(详见陈务烈签收唐秀雄投资款票据和汇给陈务烈的汇款收据),法院只认定我的投资款5万元,我现在尚欠国家银行92万元,借来投入龙宝厂作资金,尚未还给国家银行,现在每月利息8500元,其实我和黎海荣从日就开始办厂,日与永上第三村民小组租赁场地11亩,并铲平建了大部分的厂房,同时以我的名义每年9.4万元租金租赁福绵友卿内燃机配件厂,当时我已经投入了20多万元,可陈务烈是2002年4月份才加入宏达机械厂,可日才将宏达机械厂改名为玉林市龙宝机械厂可是法官相信陈务烈说我是在2003年4月才投资5万元陈务烈说什么法官就按什么判,那么陈务烈未加入我厂之前我们租赁福绵友卿厂和租赁永上村三组的11亩地平整,建房,钻井,租金及购买材料,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即使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应该算为我和黎海荣的投资,我不知道法官收了多少陈务烈的好处。我们厂的合伙协议名字签的是唐秀雄,黎海荣,陈务烈。陈务烈并提出加签各合伙人的妻子加以追究和信任,而法官和陈务烈搞的是什么阴谋,中间冒出了个合伙人为黎海健,不是黎海荣,合伙企业散伙,法官不准算数,不准质证证据,不按我龙宝厂合伙协议约定和规定来衡量办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注释:“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整个案件证据并没有质证和辩论,那能定案?玉州区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枉法裁判。此案在上诉中,我以提出书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三次,中院立案庭驳回,后又申请再审,一样驳回,因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梁芝欢是陈务烈的死党,关系很好,梁芝欢建房子时,一切的木制品材料都是由陈务烈赠送,在龙宝厂没有发生纠纷前,陈务烈就经常与我们说起他们的关系很好。这么复杂的案件在一审法庭上并没有对任何三方证据质证,怎能作为定案依据呢?却中院未立案开庭,这就说明梁芝欢有问题。此案已于日申请玉林市检察院抗诉。
  玉林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玉州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玉州区法院原定(已发过开庭通知)在日开庭,不知为什么最后玉区法院推迟一个月的时间日才开庭,到目前已有10个月了,玉州区法院尚未通知我厂合伙人进行财产的鉴定,提交材料核实和质证证据方可结算,因陈务烈对龙宝厂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龙宝厂破产,我两于日召开龙宝厂合伙人会议,以多数人的决议对陈务烈除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我们已经分别以挂号信件,城西镇司法所,还有在南江法庭我们有关的(2004)玉区法民初字第682号案件中在庭审时已发送除名通知给陈务烈和林其兰律师,到目前为止陈务烈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解除龙宝厂对陈务烈的除名,除名通知从日就已经生效了。陈务烈从日起开始就不是龙宝厂的合伙人了。所以陈务烈已不适格申请法院清算和法院解除龙宝厂合伙协议等一切请求,只能作退伙论处,南江法庭法官文惠新(全国模范法官),蒋家弦,杨胜棋执法犯法,藐视国家法律,南江法庭办这个案是非常错误的判决,不论在那级法院或什么样的合伙企业,法院不组织全体合伙人进行共同质证确认结算都是不公平的判决,所以再审申请人唐秀雄特别请求玉林市政法委,人大,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组织龙宝厂三合伙当事人质证确认,重新鉴定玉林市龙宝厂财产,还我应得的权益和利益及财产。此案玉州区法院再审已于日作出判决,仍维持原判,玉州区法院宁福松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并不对龙宝厂的财务和合伙人投资作事实鉴定。
  6、案号玉区法民初字第(455)号关于我龙宝厂场地的问题,合伙人法人代表陈务烈竟然串通玉州区法院与原告钟勉才独吞我的场地,在日至日不到举证期限一个月就此判决了。这是玉州区法院违反审判程序。我和其中一合伙人一点也不知道,以我厂不交租金为名。其实不是这样的,是永上第三村民小组组长钟勉才和我厂法人陈务烈早有预谋串通玉州区法院南江法庭法官将家弦共同出谋划策吃掉的。我已在2005年每年在元月10日前叫钟勉才收我的租金,而钟勉才故意不收我的租金,说我不是法人不收我的,只收陈务烈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多次申请永上村支书李文晖通知钟勉才收我的租金,我甚至反映到城西政府,城西政府并通知钟勉才到政府协调收我的租金(有证人李文晖、钟枢、城西企业站高明雄等人在场),钟勉才还是拒收。这是永上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钟勉才的责赁,我现在还有永上村支书李文晖当时对钟勉才不收我租金讲话录音。这案明摆着陈务烈为什么不参加出庭诉讼,庭后南江法庭庭长将家弦为什么向陈务烈作徇问笔录,他人告龙宝厂陈务烈法人的案件总是输,而陈务烈告我们的案件为什么总是陈务烈赢,这就说明陈务烈、永上村钟勉才、玉州区法院南江法庭法官有串通办案行为,不到举证期限开庭,玉州区法院违反了审判程序。此案已向中院再审申请,同样维持原判。
  事情和情况基本上是这样了,我相信共产党是不会不讲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始终总有个包青天,我在玉州区想见见玉州区法院院长比登天还难,几年来没有见过接访。我自从日上访见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韦院长,我感到非常有幸,能与他交谈几句,因我在玉林案件是比较多,玉州区法院的法官出了点子给陈务烈,尽量告多些案我,使我招架不住,就白送龙宝厂给他陈务烈,玉州区法院法官知道我的资金已被陈务烈控制,这样陈务烈勾结玉州区法院法官就告我7个案,我为龙宝机械厂投资135万元,玉州区认定我5万元,我现在厂没有了,企业完了,我辛辛苦苦干了几十年得来的血汗钱被玉州区法院这样搞得我一无所有,欠一身债。尚欠银行贷款92万元是作为投资龙宝厂资金的一部分,现在偿还银行92万元贷款利息每月8500元,这些法官知法犯法办金钱案人情案,我实在太冤枉了,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监督法院法官为我们百姓秉公办案。法院门前的天平称是两边平等,我的命运就撑握在法官手上,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办案还我公道。不然我十代还不清银行贷款。由于法院不断玩弄权力和法律使得我身无分文,还欠了一大笔债务,连续几年来不断上访,后来2008年在玉林市政法委黄铭福书记关心下叫玉林市中院把我所有案件都整理好向玉林市政法委及中院领导汇报,中院信访办张主任和立案庭李副庭长整理好后告知我,市政法委,中院院长说:“主要大问题就出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其他案件都围绕着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如果合伙协议纠纷案一通就百通。”叫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政法委也帮助我去向玉州区检察院反映,在2009年12月作出了抗诉再审通知,但是玉州区法院还是死不愿意改判,还是维持原判。现我再次于日向中院上诉至今并未得到开庭通知。
  上述在所有我们与陈务烈、张育明的经济纠纷案诉讼中,刘振清、林其兰、梁燕、蒋家弦、文惠新等法官使出浑身解数,串通一气,徇私舞弊,利用权力干违法乱纪的勾当,我们要求上级领导和上级机关对玉州区法院刘振清(原玉州区副院长)、林其兰、梁燕、陈洁、谭文华、蒋家弦、文惠新、宁福松、覃裕、李遇初、杨胜琪、梁波、唐海坤、唐伟贞、杨图富、盘达、李景光、李光平、徐伟康、莫伟、余华、陈凤贞、梁文全、刘小远、黄桂琼、钟雄、梁芝欢、江永胜、林阳、庞忠等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认真查处,把这些枉法裁判、贪官污吏败类进行严厉处分和撤职。同时监督并责成玉林两级法院对我们与陈务烈系列经济纠纷案件查明事实,为老百姓讨回公道,维护法律尊严。不让一些专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不维护司法权威,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官胡作非为,以影响人民法院形象。我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务必尽快督促玉林市两级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并对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给予查处。
  特此报告
报告人:唐秀雄、黎海荣
2011年 8 月 1 日
  受害人唐秀雄:
  望各位有心的朋友帮忙转下帖,让全国的人民都知道玉林有这么一个黑暗的法院,一帮如此丧心病狂的法官,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广西玉林的法院只认钱不人证据。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玉林个法院真他妈的够黑~~~~~
    国家将亡,匹夫有责!各位热心的网友们,请帮帮忙吧,转下帖子。现在还有个案子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距现在已经3个月了,小道消息,当事人已经买通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大部分成员,所以该案还在审委会权宜。钱是万能的,现在法院不再是人民的法院了,而已有钱人的法院,只要有钱那您就是赢的一方。  
    有钱人的法院,穷人的坟!
    跪求各位热心的网友能帮忙转载下!
    有钱能使鬼推磨,???不怕,邪不压正,到区院上访。
    凡事小心啊。别惹上事端  
    不怕呵!法律是公正的
    不怕呵!法律是公正的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法律是公正的,只是下面的人撇开法律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真诚的希望能有个比玉林市级高点的媒体能跟进跟进,让大家一起来监督法律的公平!
    顶!顶!顶!案件太冤了             如需帮助联系可以在网上搜索“于国福有话说”了解详情。
    一点都不冤!摆明了在这个河蟹的社会下,家里没有人是厅级“人民公仆”是很危险滴,一不小心就让别人先富起来滴~~貌似法律是保护公仆滴~
    那么多法官怎么达成共识,冤你,我不信。
    哈哈
    中国是要先有权才有钱,而外国是要先有钱才有权,看看区别在那里吧
    楼主刚因造谣诽谤永上队的队长受贿被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又开始造谣生事了,真是死性不改
    楼主,法院判你一点都不冤枉,你只投资5万元,投资款票据你自己签有名,但又不承认,几个案件从一审、二审打到再审,你也将投资款从5万伪造到→5万→→60多万→→65.73万元→→65.787万→→672870元→→80.12万→→81.5万→→81.7987万——130多万,天下还有谁有你能伪造!
    楼主,你租龙宝厂的厂房、机械设备不给租金,法院判错你了?你买龙宝厂的原材料赖账不支付货款法院又判错你了?借张育明的40万元你亲笔签有名,在法院你和黎海荣也承认得花了这40万,法院一、二、再审判决又判错你了?    
    楼主,你借黎某的8万元,你亲笔立下借条,竟还敢赖账不还,黎某到法院起诉你,你不承认借条是你所写,经过鉴定借条却是你亲笔所写,法院判错你了吗?你不照样到处申诉叫冤?
    楼主,你购买梁某的钢材不给钱,欠下7000元,你亲笔立写欠条交给梁某收执,梁某的女儿去拉你5000元家具抵债,你以为梁某死了可以赖账了,竟有脸跑到法院去起诉梁某的女儿归还5000元家具款,结果梁某的女儿起诉你要7000元钢材款,欠7000元钢材款的欠条明明是你亲笔所立,但还是不认账,最后经过鉴定还是你亲笔所写,法院判错你了吗?你还不是照样把办案的法官写在这篇贴子里乱咬?
    对了,楼主,你多次偷运龙宝厂的财物去出卖,就连法院查封的财物你也敢,经城西镇政府、企办室、司法办和城西派出所多次制止还不听,有各单位证明、有你偷运财物的照片,你涂改单据将龙宝厂送往玉柴的货物占为己有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最后竟还敢将货款也偷领出来私吞,天下还会有你这种人吗?
    楼主,凭5万元投资款就想吃掉别人几百万是不可能的,法律是公正的,做人要有良心,还是好好劳动赚钱去吧,靠到处造谣、诽谤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毕竟不是赚钱之道。
    楼主,你如果是好人,世界上不会有坏人
    唐秀雄,你未经批准私自烧轮胎制胶生产有毒气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后不久又继续重操旧业,结果再被有关部门处罚并登报是事实吧
    法律条文必须得学学
    @L2Q2L707YXC-31 12:47:00    楼主刚因造谣诽谤永上队的队长受贿被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又开始造谣生事了,真是死性不改   -----------------------------  事实:不知道是谁故意勾结别人不收取我龙宝厂支付的租金而造成龙宝厂的场地合同被撤销。致使龙宝厂的场地被收回。
    @浪子浪-22 22:51:00    那么多法官怎么达成共识,冤你,我不信。   -----------------------------  这个你不信,我也有点不信,为什么现实中就会有这样的事情你呢,如果一个案件能翻案那么玉林的法院将会有一部分人要受到惩罚,你说他们会不惊吗?惊了,那你说他们会包庇吗?这个就是现实!兄弟,谢谢帮顶!
    @L2Q2L707YXC-31 14:08:00    楼主,你如果是好人,世界上不会有坏人   -----------------------------  你是在说你吧,跟那么多人合作那么多生意了,有哪个人不是被你们吃的,就连自己的表兄都想吃,要不是那样的话,你的表兄怎么会不跟你继续合作猪场呢?要不是龙宝厂出事,你就连你表兄都被你搞得倾家荡产了。大家不懂的都可以去他们村问问,樟木罗冲村,有几个人不认识你陈务烈。怕是樟木人都怕你了。
    @L2Q2L707YXC-31 13:24:00    楼主,凭5万元投资款就想吃掉别人几百万是不可能的,法律是公正的,做人要有良心,还是好好劳动赚钱去吧,靠到处造谣、诽谤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毕竟不是赚钱之道。   -----------------------------  5万几???当初在你没加入之前就投资建厂房的,场地,租赁老厂等等,这些钱难道都是天上掉下的啊。你就靠吃合伙人的钱赚钱,这样没良心的事情都做得出。厂是我跟黎海荣闯出来的,而且我们都开始生产了,后来你才加入,这样也说我们没投资,投资不足。怕是法院舔了你的屁股才这样判的吧。
    @L2Q2L707YXC-31 13:19:00    对了,楼主,你多次偷运龙宝厂的财物去出卖,就连法院查封的财物你也敢,经城西镇政府、企办室、司法办和城西派出所多次制止还不听,有各单位证明、有你偷运财物的照片,你涂改单据将龙宝厂送往玉柴的货物占为己有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最后竟还敢将货款也偷领出来私吞,天下还会有你这种人吗?   -----------------------------  法院法院,法院都是你家开的了,那还能怎么办,你说什么法院就判什么,就连我们出示的三个人签字的票据也不认的,而他自己一个人出示一个人签字的却认的同的法院大家能相信吗?大家说法院是不是他家开的啊?这样的判案不叫冤,那叫什么?
    现在法院就连我们最基本的要求都不敢答应,我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重新进行鉴定,因为前次鉴定是违法的,是法院自作主张找的会计事务所,而会计事务所鉴定的又是单方面的,并没有鉴定到我跟黎海荣的票据。只鉴定了陈务烈的。所以是不合理的鉴定。现在法院连这个都不敢答应,从这个大家就知道了有多冤了。
    如果是我的话把玉林法院的哪些贪官全部搞死,看谁还贪,
    @风之子-5 18:45:00    如果是我的话把玉林法院的哪些贪官全部搞死,看谁还贪,   -----------------------------  谢谢兄弟帮顶!能搞死他那是好的,但是哪有那本事。希望他不要官官相护就可以了!
    顶!顶!顶!案件太冤了            如需维权帮助,可以在网上搜索“于国福有话说”了解详情。/data/thread//62/7_1.html  
    顶!顶!顶
    @江岸中
22:50:00    顶!顶!顶   -----------------------------  顶!顶!顶   
    自己顶起
    不奇怪啊 柳州公安入室抢劫
    楼主:你的人生够杯具的!建议你到中央电视台找《今日说法》暴光他们。
    玉林本地你是斗不过他的了!他有关系可以歪曲事实置你于死地
    自己顶上去,希望有朝一日能够雪冤!!!
    @百度5明天
14:09:00    玉林本地你是斗不过他的了!他有关系可以歪曲事实置你于死地  -----------------------------  本地都是官官相互
    @百度5明天
14:01:00    楼主:你的人生够杯具的!建议你到中央电视台找《今日说法》暴光他们。  -----------------------------  中央电视台找《今日说法》暴光他,这些能那么容易上就好了!想以前我们找过玉林电视台的,以前电视台拍有我们法庭的庭审情况,但是去找他们要那个带子做证据,人家说已经毁掉了。不过如果能上中央的或者省里面的都可以,就是电视台没人来跟进。
    玉林市中级法院梁文华院长约期接访老上访户  作者:王明林
发布时间: 12:03:59  10月18日上午,玉林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文华根据预约,亲自接访了老上访户唐秀雄。唐秀雄是我市福绵管理区人,近年来因不服其与陈务烈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曾多次赴邕进京上访。梁文华院长到任后,唐秀雄到我院信访室来访,要求约见院长。由于当时梁文华院长正在参加玉林市“两会”,于是约定10月中旬接访唐秀雄。梁文华院长在耐心听取唐秀雄的陈述和诉求后表示,中院将组织人员对唐秀雄反映的案件依法进行复查,在复查期间,希望唐秀雄安心经营自己的生意,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复查工作,不要再越级上访。唐秀雄表态一定配合好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查,不再越级上访或者采取其它极端的行动。  第1页
共1页  编辑:潘斌发
  文章出处:玉林市中级法院
    希望新来的院长不会再像上届院长那样压不了下面吴作非为的小弟
    自己顶起!
    龙宝厂合同:一份,陈务烈向法院提供的证据3份(这样的证据还有几份,形式都是一样的)          
            
    从这些证据里面大家就可以看出陈务烈是个什么样的人了,非常有心计。龙宝厂前身为我和黎海荣两人一起创建的,并有了一定的利润,后来陈务烈见有赚了,提出要加入扩大,才签订上面的合同,在一次合伙会议中共同通过由我任会计,为合伙人一方管理厂公章、会计章、支票。陈务烈任厂长和出纳,黎海荣任技术管理和监督出纳、会计。但是会议的第二天我唐秀雄在厂部办公室叫陈务烈交出我做为会计要管理的东西时,陈务烈却说:“凭什么要给你,你算什么?”这就可以看出陈务烈的野心!  在合同中第十三款,第9条中明显写着:“厂内一切收入、支出的内部发票一式三分,合伙人各执一份,收入、支出票据要有三方合伙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单独个人购物未得到其他合伙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均为无效,后果自负,杜绝错漏虚假。”  然而陈务烈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有许多只有其一人签字的单据法院却判其提供的证据有效。就比如上面图中的后三张,都为其一人所为(况且好明显字迹全部为其陈务烈一人所写)陈务烈就是这样凭借着其伪造的这10几张借条来掏空了龙宝厂的所有钱财,况且还欠债务,只要我们广大的网民朋友们稍微用头脑想想,看看这些单据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了,而我们法院的法官大人们呢?难道他们的都是猪脑吗?难道他们的脑子都塞进了猪粪吗?很显然是收了黑钱。  大家看看吧,玉林竟然会有这样的法院!  玉林的法院还要不要我们贫苦的百姓活吗?  以前为了做玉柴的配件,而不惜借取银行的贷款110万,现在每月利息却是8000元每个月。然而,坚持了差不多10年的上访之路啊,如果我没有道理的话,能让我这样坚持十年吗?
    自己顶起!!!!
    顶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官辞职做律师的条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