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利益来自哪些方面基本利务包括哪些

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有哪些?
10-01-25 &匿名提问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 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 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 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 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 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 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 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 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 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 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 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 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 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 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 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 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 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 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 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 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 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 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 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 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 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 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以营利 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非政治性结 社如组建慈善机构。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党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 容,因为我国由共产党一党领导,其他八个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党。 4.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社 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干涉。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 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欧洲在反对宗教压迫的斗争中确立的,是言 论自由的先驱。 (二)我国仍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 亡的过程,宗教存在的认识根源还远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观 基础;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民族团结; 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无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 4.宗教具有国际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进国际交往; 5.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 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 1.公开的、有组织的; 2.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 序; 3.与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离; 4.非封建迷信活动; 5.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 (一)人身权利的范围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2)公民人格权的范围: 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 ②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 ③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 不得非法拆封、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进行: ①决定权--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②法定原因--国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侦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件或者情况紧急的也要制作搜查笔录。 (二)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行使 公安机关权力的机关。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现行犯罪、搜集犯罪证据、国家安全需要和 刑事侦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着装、出示证件、人数和笔录等。 四、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一)批评建议权 1.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态度与 作风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 2.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提出改进的主张和方案的权 利。 (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 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它有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 诉之分。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裁判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 为。它一般在申诉主体、申诉对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 诉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 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它在申诉主体、申诉对 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诉效力等方面一般没有特别的限 制。 2.控告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有提出指控与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予以制裁的权利。 3.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 行揭发和举报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并处理,任 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行使该权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取得赔偿权 1.取得赔偿权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详细规定了公民 取得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内容,从种类上看,国 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 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 (二)休息权 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 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 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 (三)财产所有权 1.范围--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 屋和其他财产。 2.保护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 偿等三种。 3.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同时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 有权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质帮助权 1.前提条件:①年老;②疾病;③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 ①国家兴建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②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 ④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 活和教育。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 (一)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 2.受教育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主要包括九年制义务、岗前培 训义务。 (二)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科学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工作 ,同时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在科学工作中自由地探讨问题,发表意 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各种学派持有自己的见解。 2.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兴趣从事各项 文艺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2.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1.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 ,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2.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 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3.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 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一)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 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 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 役制度。 (三)具体规定: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 3.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 4.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 (四)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 1.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2.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 3.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 4.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家属、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承 担一定的优抚费或者误工补贴。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5.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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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 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 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 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 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 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 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 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 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 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 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 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 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 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 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 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 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 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 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 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 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 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 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 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 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 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 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以营利 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非政治性结 社如组建慈善机构。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党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 容,因为我国由共产党一党领导,其他八个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党。 4.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社 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干涉。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 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欧洲在反对宗教压迫的斗争中确立的,是言 论自由的先驱。 (二)我国仍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 亡的过程,宗教存在的认识根源还远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观 基础;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民族团结; 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无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 4.宗教具有国际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进国际交往; 5.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 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 1.公开的、有组织的; 2.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 序; 3.与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离; 4.非封建迷信活动; 5.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 (一)人身权利的范围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2)公民人格权的范围: 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 ②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 ③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 不得非法拆封、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进行: ①决定权--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②法定原因--国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侦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件或者情况紧急的也要制作搜查笔录。 (二)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行使 公安机关权力的机关。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现行犯罪、搜集犯罪证据、国家安全需要和 刑事侦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着装、出示证件、人数和笔录等。 四、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一)批评建议权 1.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态度与 作风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 2.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提出改进的主张和方案的权 利。 (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 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它有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 诉之分。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裁判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 为。它一般在申诉主体、申诉对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 诉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 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它在申诉主体、申诉对 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诉效力等方面一般没有特别的限 制。 2.控告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有提出指控与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予以制裁的权利。 3.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 行揭发和举报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并处理,任 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行使该权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取得赔偿权 1.取得赔偿权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详细规定了公民 取得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内容,从种类上看,国 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 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 (二)休息权 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 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 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 (三)财产所有权 1.范围--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 屋和其他财产。 2.保护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 偿等三种。 3.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同时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 有权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质帮助权 1.前提条件:①年老;②疾病;③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 ①国家兴建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②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 ④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 活和教育。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 (一)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 2.受教育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主要包括九年制义务、岗前培 训义务。 (二)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科学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工作 ,同时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在科学工作中自由地探讨问题,发表意 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各种学派持有自己的见解。 2.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兴趣从事各项 文艺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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