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单身母亲父母将房子赠与子女如子女意外合同是否生效

离婚赠儿子房产父亲反悔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
来源:综合
作者:东南网
  离婚赠儿房产 父亲反悔了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时,阿钊和阿馨约定,将共有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小力。然而,随着儿子抚养权变更给阿馨抚养,阿钊拒绝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了,他的反悔导致儿子将他起诉到法院。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谢司h
  离婚约定赠儿房产
  父亲拒绝将房过户
  1996年,阿钊和阿馨结为夫妻,次年儿子小力出生。
  2009年,阿钊和阿馨结束了13年的婚姻,双方约定小力随父亲生活,双方原本共有的一套位于晋江某小区的商品房赠与儿子小力,剩余的按揭款由阿钊来承担。
  2010年8月份,开发商告知业主可以领取小区房产证,小力受赠的这套房子自然也在其中。这就涉及父母把房子过户到小力名下的问题。
  按照小力的说法,他多次催促父亲把房子过户给他,却遭到拒绝。
  去年5月,小力将父母告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阿馨与阿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有效,阿钊和阿馨应履行协议,配合小力将房屋房产权办理到他名下。
  孩子抚养权变更了
  赠与会致生活困难?
  为何阿钊要反悔呢?他说这套房子还没过户,因此他和阿馨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房产并没有生效,他就有权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阿钊称,目前他每月需要承担小力及其他家人的生活费用,如果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会导致生活困难。
  阿钊还说,双方离婚时协议由他抚养小力,因此在将房产赠与孩子的情况下,他能够住在该房产中,现小力由阿馨抚养、教育,如果履行赠与协议,那么他的居住就成问题了。
  原来,在小力起诉父亲前,他的抚养权也发生了变更。2013年2月,阿馨起诉阿钊要求变更小力的抚养权,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将小力的抚养权变更给阿馨。
  作为被告的阿馨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合法有效,她也同意继续履行,配合儿子办理房产过户。“该房产赠与给小力是出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阿钊说不赠与就不赠与,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人之常情。”
  据悉,为了早点拿到产权,阿馨还在去年11月支付了约17.9万元,用以偿还房屋贷款。
  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父亲不能随意撤销
  阿钊能否撤销自己的赠与?
  法院认为,阿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产系他与阿馨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时,在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前提下,以共同共有人身份共同表示将房产赠与小力,该赠与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阿馨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阿钊在没有法定撤销情形下,单方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赠与合同的有效撤销意思表示,因此,阿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阿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目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他主张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没有依据,法院对他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阿钊和阿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赠与房产的协议有效,阿钊和阿馨必须配合将房产过户给小力。
  阿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分析
  阿钊的赠与
  为何不能撤销?
  泉州中院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阿钊与阿馨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小力的约定合法有效,该赠与条款对阿钊与阿馨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房产系他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阿钊与阿馨基于对该套房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在《离婚协议书》中将该套房产赠与小力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阿钊上诉称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该赠与条款将导致他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但他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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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是北宋思想家王安石的故乡,自古有“襟领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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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
:父亲:,身份号:。
母亲:,身份号:。
:儿子:,身份号:。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将自己合法
拥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
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房屋全部产权。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的房产,房屋上房间,东西厢房各间,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赠与
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产。
第二条: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该房产的相关权
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三条: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即时生效。协议签订后甲方有居住权。
第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通县人民政复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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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父母通过买卖合同变相赠与子女的房屋还能再要回去吗?_权益律师_新浪博客
父母通过买卖合同变相赠与子女的房屋还能再要回去吗?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价的高涨直接导致了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节节升高,尤其是通过赠与方式过户房屋所需缴纳的税费更是让老百姓望而却步。为了避免高额的税费,很多父母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真实的意图实际上是无偿的赠与。
案情介绍:
近期,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父亲起诉儿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原告即父亲原本是XX单位职工,于1993年购买单位位于海淀区北洼路的房屋并取得合法产权。事件的转折就发生在2009年,当时原告的妻子,也是被告的母亲,当时身体很不好,认为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离世,担心儿子在自己离世后生活不好,于是就跟原告商量把房屋过户给儿子。由于赠与要缴纳高额的税费,为了避免高额税费,就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于是2009年9月1日原被告就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产权由原告过户到被告名下。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原告的妻子胡某去世,分歧也就从此刻埋下了。胡某去世后,父亲认为儿子女儿也都有自己的家庭事业,根本就没有时间照顾自己,自己受到冷落,没有安全感,于是就要求儿子将位于北洼路的房子产权的50%过户到自己名下,儿子也不希望因为房子的事情伤了父子感情,于是就答应父亲的要求,于2011年2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子50%的产权过户到父亲名下。但是事情仍没有结束,
2011年9月7日关于房子的问题又有了新的争议,原告的女儿也加入其中,最终再一次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屋产权按儿子50%,女儿40%,父亲10%的份额分配。现如今父亲以儿子总对他恶言相向,而且根本不尽赡养义务,希望法院能够撤销2009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他认为房子并没有实际进行交易,儿子也并没有支付钱款,于是他就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2009年9月1日与儿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儿子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名下。
儿子觉得很是委屈,认为家中这套房屋所经过的三次过户,都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的,而且每次都是全家人的意愿,况且自己也并没有不赡养老人的情况,现如今被父亲起诉至法院,甚是无奈,只得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工作:
律师详细地了解情况之后,作出具体的分析指导:认为父亲与儿子虽然于2009年9月1日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双方既无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没并没有实际支付价款,只是家庭成员之间为了完成约定的房屋赠与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更为经济、便捷的交易方式,所以父亲与儿子之间并没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是赠与关系,况且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赠与行为实际确已完成,现在父亲是无权要求撤销的。就目前的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属份额,也是在胡某去世后,全体房屋共有人(父亲、儿子、女儿)对房屋所有权分割的合意,也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评析:
现如今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价高涨,房屋交易税费高升,为了避免高额的税费,父母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采取这种方式虽然有些欠妥,但是实际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若其中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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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案情】&&&&张某与王某系经人介绍认识并成为恋人关系,2009年3月,张某的父母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10 月,张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居住于张某父母买的房屋里。2010年12月,张某的父母与张某、王某签订一份赠与合同,明确将此房作为婚房赠与张某和王某,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2年5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2012年7 月,王某起诉张某的父母,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此房屋为张某与王某共有,诉讼过程中张某的父母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搬出诉争房屋。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被追加为原告。&&&&【分歧】&&&&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赠与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受赠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据此,本案中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张某父母的反诉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赠与人张某的父母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有权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故应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张某父母反诉的诉讼请求。&&&&【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基于各种原因购买婚房赠与子女及其配偶两人,但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于双方的房屋赠与合同能否撤销,应从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动产转移的标志等方面进行分析。另外,应结合当前的社会具体背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体现的精神来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按照学界通说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接受且无需支付相应对价。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仅一方当事人即利益的出让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 ,法律为保护利益出让方即赠与人的利益,赋予其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已经签订的赠与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深厚感情,在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婚房的问题上,是出于子女婚姻关系的存在,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夫妻二人走向离婚的边缘时,赠与的基础已经不再存在。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婚房的赠与是出于一个良好的愿望,是希望子女幸福,但当夫妻反目时,避免财产上的进一步损失是作为赠与方父母的最为现实的想法。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既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也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其仅仅是出于对子女的爱,因此赠与方父母完全有权利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物权转移需要以一定的形式来进行,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标志;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转移标志。 不动产登记与否是判定不动产归属与权利的依据。房屋赠与因涉及不动产的转移,需在签订赠与合同的基础上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此受赠人才能取得赠与房产。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需要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否则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产权登记本上记载的人即不动产产权所有人。父母赠与子女及其配偶的婚房,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情况下,房屋的父母仍为产权所有人。因此,根据《 合同法》 及《 物权法》 的规定,即使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将房屋交付子女供其使用,只要房屋尚未过户,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承载的权利就未消灭,父母在此情况下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在此情况下无权要求赠与人办理过户手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也显示出了对赠与人权利的保护,这是符合当代婚姻法精神内涵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时,突出对财产赠与人父母一方权利保护的侧重,“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随着当今房价的不断飙升,房产成为家庭最大支出和最大财产,在婚姻争议中也是焦点所在。一套婚房往往会花光父母毕生之积蓄,如果夫妻离婚时将此房产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既损害了赠与方父母的权益,也伤害了其对子女投入的感情。“在出现闪婚闪离情形时,直接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缺乏社会认同,短暂的婚姻却分走父母大半辈子的积累,难谓公平正义。”在房价和离婚率高企的今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付出较多的一方的保护,是以法律来矫正偏离方向的婚姻观念,还原婚姻本来的面目。法律应秉承公平正义之精神,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过户前,房屋受赠方应知道赠与合同可以进行任意撤销,也就是说,在未过户期间受赠方仅仅享有的是临时居住的权利,而不享有所有权。“ 任何人都不能从婚姻中牟利。”婚姻应保持其圣洁的本色,而不应成为牟利的手段,以谋财为目的的婚姻应是我们努力排斥的。&&&&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上来看,我们要综合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以不动产登记的方式确认与婚姻相关的赠与房屋的产权归属,将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客观、真实、全面地展现出来。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及配偶购买婚房,无非是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其是在全面考虑的基础上作出赠与决定的,我们应该依靠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进行判断。无论赠与人是出于何种理由行使赠与权利,作为法官应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在赠与房屋产权未转移前尊重其任意撤销权及处分权。&&&&在债权与物权关系的处理上,物权是债权变动的前提,也是债权承载的客体,物权在债权面前具有优先效力,也即我们常讲的“物权破除债权”,讲的是在债权就特定标的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以根据优先效力破除债权的影响,将已经成立的债权归于无效。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不得依据债权要求物权的继续履行,只能依据违约救济程序请求对方给予赔偿。 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合同签字即生效。之后,子女搬进房屋居住,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产权过户,此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父母。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父母基于物权可以要求对方搬离房屋;而对方不得依据赠与合同对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进一步的要求。当然,如果子女及其配偶在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及修缮,可以要求赠与人给予相应赔偿。&&&&刘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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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屋通过遗产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 转移给子女哪个更合算?
独生子女怎么继承父母遗产 一则在网上疯传的微信再说说清楚
快报律师团 记者 段静 前天一则关于“独生子女怎么继承父母遗产”的报道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新闻说,独生子刘先生父母去世,母亲留下遗嘱,把股票和房产留给他继承。不料在继承遗产时他遭遇难以想象的困难。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房管局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 他只好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妻子,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让其按遗嘱继承股票和房产。 法院认为刘的妻子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刘只好撤诉。 昨天,快报律师团律师林黎为大家做了解读,快报律师团微信后台也收到了大量有关遗产继承的咨询。其中最集中的一个问题是:父母的房屋通过遗产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转移给子女,哪个更合算? 就这个问题,昨天,我们咨询了杭州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 徐主任说,首先,房屋遗产继承、赠与、买卖三者是三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很难说哪个更合算,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 其次,房屋遗产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模式中,遗产继承是指在父母死后由子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目前中国尚未出台遗产税政策,所以转移的成本相对最低。 赠与是父母在生前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是按照评估价的3%征收。如果子女取得房屋后转卖,则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税赋,如个人所得税等。 买卖是父母在生前通过转让合同将房屋通过买卖的方式交易给子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契税、所得税、营业税等。 再次,如果同样是父母的房屋转移给子女,采取上述不同的方式,法律上的风险是不同的。 继承转移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父母生前无遗嘱,则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其中,继承人如继承遗产时已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配偶也将获得夫妻共有权。如父母通过遗嘱将房屋留给子女,遗嘱尚可以撤销和修改,即父母在生前对房屋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和处分权:对于父母而言其保障最强,但对于受益人而言则存在变数。 生前赠与给子女后,对于子女而言可以立即得到财产权,但房屋可能被子女以变卖、抵押等方式处分,且如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话,父母的晚年生活可能无法保障。 以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转移给子女的话,对于父母而言也存在与上述赠与方式中存在失去对房屋控制以及养老无着的风险。如果父母明明是赠与给子女,但采取了买卖的方式进行转移,则还存在着交易所得款项的继承法律风险,即父母过世后其他子女可能会提出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的主张。 所以,以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和风险,无法简单判断合算与否,只能视不同的家庭实际情况而定。 而遗产继承在现实中其实没有这么复杂困难的。在实践中,我国80%-90%的遗产继承都是通过公证处来处理的,极少数有争议且无法调和的,通过法院处理。
继承方式: 《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有争议的继承诉讼和无争议的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继承公证的必要性: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 因此,需要继承公证。且继承公证相对法院诉讼来说,各项成本都要便宜得多。 继承公证流程: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然后就是提交材料。 有遗嘱的话还需要继承公证吗?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即使有公证过的遗嘱,在父母去世后还得办理继承公证。 对遗嘱进行公证的好处: 一、能明确遗产给谁。 父母为了独生子女的利益,在还健在的时候应该办理遗嘱公证。明确该独生子女就是唯一遗产继承人,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障碍。 遗嘱中还可以把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遗嘱执行人选、遗产是否归子女个人所有预先做个安排,以解后顾之忧。 二、效力高。 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因此,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三、在已经设立“遗嘱公证书”前提下,父母过世后,子女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简便。 遗嘱公证流程: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然后到公证处提交相关材料即可。注意,遗嘱人必须到公证机构亲自提出公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快报律师团 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快报律师团由浙江律师界在民商事、刑事、房产、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专长的名律师,以及“陈辽敏网上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团队等一百余人组成。 旨在借浙江律师界精英之力深度服务快报读者,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有需要的读者赶紧扫一扫“快报律师团”二维码,或直接加微信订阅号:kblst2014关注起来。只要向我们发消息提问,我们将竭尽全力把最专业的解答尽快回复给你。】 来,扫一扫 加入快报律师团 这里是你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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