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人肉别人犯法么允许私自发照片损坏人肉别人犯法么名誉是否犯法

四个全面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治国理政的总思路[]
日开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
江苏文化产业综合指数在全国排名升至第2名,实现“四级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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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逛街被拍后“上头条” 街拍照片被人传上网咋办
【字号:&&】【】
  赵小姐展示被偷拍后上传到社交软件的照片本版图片由记者李化摄
  北城天街,摄影爱好者街拍美女。
  美女是山城重庆一张闻名全国的名片,随着街拍的兴起和网络转载,全国网友都能看到“重庆美”。对于被拍摄的美女来说,有人认可、展示自己的美固然是好事。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枪短炮”对你“默默”拍摄,还流传到网络媒体和自媒体上,你能够接受吗?
  江北区赵小姐近日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她在北城天街逛街时被人莫名街拍,多张照片还流传到社交软件上,被众多网友随意转载下载。
  事件女孩不知“上头条”
  今年27岁的赵小姐外表靓丽,喜欢追求时尚。上周,朋友打来电话告知她,她的照片被放在一款名为“堆糖”APP手机软件上。她随即打开这款手机软件,果然在首页上发现了自己的照片。后来,使用这款社交软件的朋友也纷纷联系她,称看到了她的照片“上头条”了。
  “不知道照片是谁拍的,也不知道是谁传到网上去的。看了后回忆起是去年冬天和朋友约在北城天街见面,当时看到有人举着相机在拍,我还刻意戴上了太阳镜。”赵小姐有些担心地说,照片放在社交软件上,谁都可以下载随意发布,觉得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了。
  感受反感被随意街拍
  “堆糖”APP手机软件,是专门用于下载壁纸和桌面的社交软件。昨日,记者下载了这款软件,证实了赵小姐的说法。在此款软件中,照片中的赵小姐身着冬装,被放在不同的4个相册里,背景均为北城天街。
  记者发现,使用这款软件时,还有许多像赵小姐这样的美女街拍图片,有的美女在补妆、整理裙子、挠痒痒的这些细节都被记录在镜头中。
  赵小姐说,之前也遇到过被街拍,但都是在对方经过自己允许后拍摄的。最重要的是,对方拍完后还会主动要求交换联系方式,以及告知博客登录密码,其他人没有密码,是看不到的。
  “平时上班都穿工作服,下班后身着便装。”赵小姐称,如果外表光鲜,女孩子自然会很高兴被别人街拍,但如果是参与一个比较隐私的会面,在被不知情的情况下拍下来,肯定会反感。
  进展照片来源已删除
  记者在“堆糖”软件上查询到,发布赵小姐照片的人是一位名叫“尘心若素”的网友,照片下的说明显示均转自一个个人博客,其主人网名叫做“凤凰涅”。同样,在“凤凰涅”的博客上,记者也发现了许多美女的街拍照片。
  随后,记者与“凤凰涅”取得联系。他承认了赵小姐的街拍照片是他所拍。
  “当时时间很短,没与她沟通交流。”“凤凰涅”表示,他只是将照片上传到自己博客和论坛上作为欣赏和交流,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图片被其他网友上传到社交软件,他并不知情。
  经过交涉,赵小姐照片的原作者“凤凰涅”已在自己博客和论坛中将照片删除,并向赵小姐表达了歉意。
  截止昨日下午6点发稿前,记者进入“堆糖”网站以及软件时,仍然可以看到赵小姐的照片。通过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拨打过去,一直处于无人接听中。
  简单来说,就是在大街上看到别人穿得很美很时尚,或是很酷很另类,就用照相机拍下来,立此存照。它是一种源于欧美国家的文化,最早是源于时尚杂志的需求,用相机捕捉街上的时尚元素,传递来自民间的流行信息。如今正逐步成为国内年轻人一项新的街头文化活动。
  从专业角度来看,街拍是一种艺术创作。但在公共场所拍摄,又未经被拍人同意将照片发至网络传播,就很容易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北城天街采访遇街拍
  昨日,久违的阳光回到山城。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北城天街,看到往来众多美女都脱下厚衣,化着精致妆容,换上了时尚衣物,展示出迷人身段。
  当记者乘坐电梯到广场,突然发现一名戴着眼镜,身着米色外套、手里拿着专业相机的男子,正将镜头对准记者的方向。因为不能确定是不是在拍摄,记者扭开脸假装走向另外一个方向,但发现该男子的镜头似乎始终追随。
  “你刚才是在拍我吗?”听到记者的问话,男子有些支支吾吾,称“拍得太多了,不晓得”。但是,他留下了QQ号,称记者有需要,可以向他要照片。
  记者看到,在广场上,还有几名挎着专业相机的男子,看着路过的美女们,不时举起相机,按下快门。
  网友“胖哥有魅力”是其中一名街拍者。“做街拍只是个人爱好,不会用作商业用途。”他说,只要天气好就会走上街头,有时下雨天也会出来,拍摄三四个小时才收工。
  摄影人:大多是出于爱好
  重庆知名摄影人“黑马大叔”表示,目前重庆的街拍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用于商业用途,另外一种纯粹是摄影师的业余爱好。
  “黑马大叔”介绍,用于商业用途的街拍,一般在拍摄前会征求摄影对象意见,也会对照片进行后期制作,最后会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告知对方查看照片。“这种模式可规避风险,同时也利用美女们的吸引力,来增加网站点击量促进广告收入。”
  第二种是自由街拍模式,也是现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任何一名摄影爱好者都可以加入,以重庆美女的角度来展现“重庆美”。为了避免侵权风险,一般不会将所拍图片用作商业用途。
  “如果一些街拍图片出现在网站上,可能是被盗了图。”“黑马大叔”称,街拍爱好者通常在一个点一待就是七八个小时,拍下来一百多张照片也可能只选得出一两张。“他们为了这个爱好,也是蛮拼的。”
  微调查
  美女们,你能接受街拍吗
  陈维(女,24岁,广告公司白领):我能够接受。今年年初曾在北城天街被街拍过,拍之前先征得了我的同意,还教我摆姿势、做表情,整个过程比较愉快,后期也收到了照片,感觉很正规。但是被偷拍,我还是有些介意。
  王露华(女,25岁,公司白领):在我看来,相机镜头和眼睛是一样的。走在大街上,所有人的眼睛都可自由看你,有人拍我那是认可我的美,认为我值得他花时间拍。再说,一般走在街上都是经过装扮的,而且也比较注意仪态,专业设备拍出来会美美的。
  李婷(女,26岁,酒店管理):我不太能够接受,因为第一次街拍就让我印象很不好。那是去年在北城天街看到有人在偷拍,就去和摄影师交涉看看图片,但他不答应,说没有拍我。感觉是我在自作多情,搞得在朋友面前很尴尬。
  张望(女,22岁,大学生):我不喜欢自己的隐私暴露在人前。平常在学校的穿着打扮和在外面玩的时候不一样,在外面时可能会穿得比较前卫,我的这一面不喜欢被同学和老师看到。之前也有人提出给我街拍,但是我拒绝了。
  未经当事人允许
  街拍涉嫌侵犯隐私
  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明烨律师:未经本人允许,拍摄照片并用作商业用途,属于侵犯肖像权,拍摄者须承担民事责任。街拍行为若作为个人爱好,未用作商业谋利,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未经当事人允许,拍摄照片虽未用作商业用途,但也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另外,其他网友在未经被拍摄者本人的允许下,转载其照片到网络平台,以致当事人的名誉、声誉、形象受损,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删除照片。建议街拍爱好者在自发拍摄过程中,最好花一些时间与被拍摄者沟通。如果被拍摄者不愿意被拍,可以向街拍者要求删除照片,若遭到拒绝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女孩逛街被拍后“上头条” 街拍照片被人传上网咋办
&&责任编辑:孔婧、娄静&&
说起来,一百年来,中国女人中有一个名...
赵薇和陈可辛赴居酒屋用餐,一行人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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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逛街被拍后“上头条” 街拍照片被人传上网咋办
赵小姐展示被偷拍后上传到社交软件的照片 本版图片由记者 李化 摄
北城天街,摄影爱好者街拍美女。
  美女是山城重庆一张闻名全国的名片,随着街拍的兴起和网络转载,全国网友都能看到“重庆美”。对于被拍摄的美女来说,有人认可、展示自己的美固然是好事。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枪短炮”对你“默默”拍摄,还流传到网络媒体和自媒体上,你能够接受吗?
  江北区赵小姐近日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她在北城天街逛街时被人莫名街拍,多张照片还流传到社交软件上,被众多网友随意转载下载。
  事件 女孩不知“上头条”
  今年27岁的赵小姐外表靓丽,喜欢追求时尚。上周,朋友打来电话告知她,她的照片被放在一款名为“堆糖”APP手机软件上。她随即打开这款手机软件,果然在首页上发现了自己的照片。后来,使用这款社交软件的朋友也纷纷联系她,称看到了她的照片“上头条”了。
  “不知道照片是谁拍的,也不知道是谁传到网上去的。看了后回忆起是去年冬天和朋友约在北城天街见面,当时看到有人举着相机在拍,我还刻意戴上了太阳镜。”赵小姐有些担心地说,照片放在社交软件上,谁都可以下载随意发布,觉得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了。
  感受 反感被随意街拍
  “堆糖”APP手机软件,是专门用于下载壁纸和桌面的社交软件。昨日,记者下载了这款软件,证实了赵小姐的说法。在此款软件中,照片中的赵小姐身着冬装,被放在不同的4个相册里,背景均为北城天街。
  记者发现,使用这款软件时,还有许多像赵小姐这样的美女街拍图片,有的美女在补妆、整理裙子、挠痒痒的这些细节都被记录在镜头中。
  赵小姐说,之前也遇到过被街拍,但都是在对方经过自己允许后拍摄的。最重要的是,对方拍完后还会主动要求交换联系方式,以及告知博客登录密码,其他人没有密码,是看不到的。
  “平时上班都穿工作服,下班后身着便装。”赵小姐称,如果外表光鲜,女孩子自然会很高兴被别人街拍,但如果是参与一个比较隐私的会面,在被不知情的情况下拍下来,肯定会反感。
  进展 照片来源已删除
  记者在“堆糖”软件上查询到,发布赵小姐照片的人是一位名叫“尘心若素”的网友,照片下的说明显示均转自一个个人博客,其主人网名叫做“凤凰涅槃”。同样,在“凤凰涅槃”的博客上,记者也发现了许多美女的街拍照片。
  随后,记者与“凤凰涅槃”取得联系。他承认了赵小姐的街拍照片是他所拍。
  “当时时间很短,没与她沟通交流。”“凤凰涅槃”表示,他只是将照片上传到自己博客和论坛上作为欣赏和交流,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图片被其他网友上传到社交软件,他并不知情。
  经过交涉,赵小姐照片的原作者“凤凰涅槃”已在自己博客和论坛中将照片删除,并向赵小姐表达了歉意。
  截止昨日下午6点发稿前,记者进入“堆糖”网站以及软件时,仍然可以看到赵小姐的照片。通过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拨打过去,一直处于无人接听中。
  简单来说,就是在大街上看到别人穿得很美很时尚,或是很酷很另类,就用照相机拍下来,立此存照。它是一种源于欧美国家的文化,最早是源于时尚杂志的需求,用相机捕捉街上的时尚元素,传递来自民间的流行信息。如今正逐步成为国内年轻人一项新的街头文化活动。
  从专业角度来看,街拍是一种艺术创作。但在公共场所拍摄,又未经被拍人同意将照片发至网络传播,就很容易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北城天街采访遇街拍
  昨日,久违的阳光回到山城。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北城天街,看到往来众多美女都脱下厚衣,化着精致妆容,换上了时尚衣物,展示出迷人身段。
  当记者乘坐电梯到广场,突然发现一名戴着眼镜,身着米色外套、手里拿着专业相机的男子,正将镜头对准记者的方向。因为不能确定是不是在拍摄,记者扭开脸假装走向另外一个方向,但发现该男子的镜头似乎始终追随。
  “你刚才是在拍我吗?”听到记者的问话,男子有些支支吾吾,称“拍得太多了,不晓得”。但是,他留下了QQ号,称记者有需要,可以向他要照片。
  记者看到,在广场上,还有几名挎着专业相机的男子,看着路过的美女们,不时举起相机,按下快门。
  网友“胖哥有魅力”是其中一名街拍者。“做街拍只是个人爱好,不会用作商业用途。”他说,只要天气好就会走上街头,有时下雨天也会出来,拍摄三四个小时才收工。
  摄影人:大多是出于爱好
  重庆知名摄影人“黑马大叔”表示,目前重庆的街拍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用于商业用途,另外一种纯粹是摄影师的业余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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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些街拍图片出现在网站上,可能是被盗了图。”“黑马大叔”称,街拍爱好者通常在一个点一待就是七八个小时,拍下来一百多张照片也可能只选得出一两张。“他们为了这个爱好,也是蛮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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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女们,你能接受街拍吗
  陈维(女,24岁,广告公司白领):我能够接受。今年年初曾在北城天街被街拍过,拍之前先征得了我的同意,还教我摆姿势、做表情,整个过程比较愉快,后期也收到了照片,感觉很正规。但是被偷拍,我还是有些介意。
  王露华(女,25岁,公司白领):在我看来,相机镜头和眼睛是一样的。走在大街上,所有人的眼睛都可自由看你,有人拍我那是认可我的美,认为我值得他花时间拍。再说,一般走在街上都是经过装扮的,而且也比较注意仪态,专业设备拍出来会美美的。
  李婷(女,26岁,酒店管理):我不太能够接受,因为第一次街拍就让我印象很不好。那是去年在北城天街看到有人在偷拍,就去和摄影师交涉看看图片,但他不答应,说没有拍我。感觉是我在自作多情,搞得在朋友面前很尴尬。
  张望(女,22岁,大学生):我不喜欢自己的隐私暴露在人前。平常在学校的穿着打扮和在外面玩的时候不一样,在外面时可能会穿得比较前卫,我的这一面不喜欢被同学和老师看到。之前也有人提出给我街拍,但是我拒绝了。
  未经当事人允许
  街拍涉嫌侵犯隐私
  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明烨律师:未经本人允许,拍摄照片并用作商业用途,属于侵犯肖像权,拍摄者须承担民事责任。街拍行为若作为个人爱好,未用作商业谋利,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未经当事人允许,拍摄照片虽未用作商业用途,但也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另外,其他网友在未经被拍摄者本人的允许下,转载其照片到网络平台,以致当事人的名誉、声誉、形象受损,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删除照片。建议街拍爱好者在自发拍摄过程中,最好花一些时间与被拍摄者沟通。如果被拍摄者不愿意被拍,可以向街拍者要求删除照片,若遭到拒绝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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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向北的最远方,唯一的救赎
以下是对于一审结果上诉的上诉状全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乐奕,(其它信息隐去)
被上诉人:王菲,(其它信息隐去)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现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上述认定实属错误。不法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
1. 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
一审判决对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认定王菲的“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上述定义不全面,事实认定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上述民法原则表明,只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享有隐私权,有权排除外界知情,则盗窃、谋杀、家庭暴力、婚外情、包二奶、贪污等符合“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违法者皆可以事涉隐私为由禁止他人披露。对违法行为不能披露则导致违法者无所顾忌,法律调整、道德调整手段失灵,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不全面。隐私权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应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合法个人秘密及合法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隐私并不一定享有隐私权,只是合法的隐私才产生隐私权。
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社会道德,上述认定是正确的。但既然王菲不忠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其违法性,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对该不忠事实享有隐私权是错误的。
2. 姜岩事件已成为公众事件,对该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
《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众依法享有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那么知悉社情就成为公众行使上述权利的前提条件。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表明: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私利。
本案是典型的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王菲个人私权发生冲突的案件。当两者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菲的不忠行为导致配偶不幸离世的严重后果发生,这不仅造成了姜岩亲属朋友的痛苦,而且损害了公序良俗。因此该婚外情就不仅仅是配偶以及第三者之间的私事,王菲的行为也直接侵害了姜岩亲属的权益,损害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不可能视而不见,有要求了解并发表言论的正当合法权力。
上诉人在公众通过“死亡博客”、天涯论坛等渠道已广泛知悉姜岩事件的情况下,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姜岩家属、朋友记念姜岩的文章。文章中记录了姜岩的去世经过、抒发了亲友对姜岩的缅怀。这不仅是亲情友情的自然流露,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正当、合法回应。
诚然,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婚外情的信息。但在本案当中,姜岩自杀事件作为一个极端特殊的社会事件,已经引发了公众关注并希望了解原委,已使事件的责任人王菲成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善恶已成为公众评价的对象。对于王菲的个人私权应放在公共利益的背景下予以裁量。
只有对社会关注事件进行真实的披露,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调整功能。在公众需要知悉真相的社会利益面前,当事人不能再以隐私权为由阻塞视听、逃避舆论。
事实上,一审法院公开审判,宣读王菲婚外情事实,还对其界定为“隐私”的婚外情认定违法背德而予以公开“批评”,同时各类媒体广泛报道事件经过,社会各界发表看法。但如果没有对事件的披露,社会公众何以知情,司法何以评价?这表明: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
因此,“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3. 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上述认定错误。
自然人要参与社会活动,必须告知其姓名;要开展其业务,必须通报其所属单位。姓名、工作单位均不符合“个人秘密”、“个人私生活”等隐私特征。而且姓名、工作单位在其社会交往中均通过名片、自我介绍等由自然人主动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姓名、工作单位是其隐私并无法律依据。
而涉案的远洋天地房屋,王菲自日起即离开别居,在起诉状中所提供住所也为他处,因此该址并非王菲地址。姜红文章是在介绍姜岩日第一次自杀事实中提及该地址,因此该址只能界定为姜岩住所及自杀事件发生地点,并不属于王菲的隐私。
另外,隐私为本属特定人知悉的信息。如果某信息已为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则该信息不构成隐私。一审判决对于涉案信息的传播过程事实认定不清,对天涯网及相关网站先于上诉人网站已发布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的事实未予认定。
姜岩博客于日被打开。在姜岩博客中,已经披露了王菲对婚姻不忠诚的事件,同时也披露了其配偶名为王菲、王菲从事广告工作、工作单位地址、王菲与第三者照片等内容。上述信息在1月11日上诉人网站开设前,已向公众发布达15天时间,从姜岩博客的留言来看,已有数量巨大的不特定网友知悉王菲婚外情事实及其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而从王菲所在单位《声明》来看,其单位在上诉人网站设立前的1月9日,也早已知悉了相关情况并作出了二人暂停工作的决定。
日9点54,网友“撒加的橡皮鸭”在天涯网发表名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帖子,转载了姜岩博客。仅过了不到3个小时,网友在12点03分就从姜岩博客中提到的上述线索确认了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而12点57分即有之前听说过自杀事件的网友发帖对事件加以印证,确认事件发生的地点。同时,上述信息也在其他网站转帖(见一审被告证据十七、十八)。
上述事实证明,在上诉人网站1月11日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上诉人网站文章涉及的相关内容已是社会公众早已知悉的、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上诉人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相关信息的私密性已不存在,何谈侵犯隐私权。
上诉人的行为与当前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的行为本质上一致,都是对公众已知情并关注的社会事件进行披露。如果披露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仍属侵犯隐私权的话,那当前媒体的报道也披露了王菲的姓名、婚外情的真实信息,还有工作单位、住所等文字或影像信息,是否均属“扩大了该事实的传播范围,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
因此,一审法院在相关信息已经公开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后,仍认定相关信息为隐私,实属错误。
二、名誉权及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友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的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上述认定
1、网友对王菲的谴责是由于王菲的不法行为引发的
首先,王菲对婚姻不忠的不法行为难道不应受到谴责?司法可以批评,公民也可发表“批评和谴责性言论”。其次,司法的批评、民众的谴责,都是基于王菲的不法行为事实。事实本身才决定社会评价的好环,而对事实的披露并不决定社会评价。
2、“人肉搜索”以及部分极端行为与上诉人网站缺乏因果关系
首先,一审判决所指的“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的活动,在1月10日天涯网上即已发生,而上诉人网站开办于1月11日。“人肉搜索”也从未在上诉人网站上发生。上诉人网站与“人肉搜索”从时间上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是“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才引发了“人肉搜索”,明显认定错误。
其次,部分极端行为是网友的自发行为,上诉人网站没有披露王菲的相关地址,与极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人肉搜索”以及部分极端行为极端事件归根到底还是由于王菲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由于王菲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导致了网友行为的过激与上诉人网站与该极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自然人的名誉指其社会应有评价。名誉并不都是美誉,也可能是恶名,美恶与否应与言行相当。根据前述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名誉权也应具有合法性。通过隐瞒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名誉是沽名钓誉,不具有合法性。王菲不道德的行为必然导致负面的社会评价,这本身体现了社会评价机制的规律。
一审法院对王菲予以的“批评”,本身也是构成王菲负面名誉的社会评价的重要部分。而上述“批评”正是基于王菲不法行为的事实而非其他因素。王菲当前所获得的负面评价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决定的,是其客观和应得的社会评价。一审判决认为张乐奕的行为“使王菲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上述认定实属错误。
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相关事实、相关重要事实未予认定
1、姜岩博客是由网友而非姜红打开的
根据相关网友的证言以及当庭作证,姜岩于日凌晨3点左右,将她个人博客空间地址及密码告诉网友,委托网友在12小时后用密码将博客打开。当天下午3点,网友按照姜岩安排打开了博客。
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上述认定与证据相矛盾,实属错误。
2、天涯网及其他网站先于上诉人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的事实未予认定
一审判决虽认定了姜岩博客被转载于天涯网的事实,但对时间未予认定。且在表述上,将上诉人网站开办表述在前,天涯网披露表述在后。但事实上,天涯网及其他若干网站披露姜岩事件的时间为1月9日,大规模报道出现在1月10日,早于上诉人网站的开办时间1月11日。
上述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了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网站与“人肉搜索”、极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一审判决的上诉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合理
上诉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定侵权,在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上也不合理。
1、删除全部三篇文章不合理,只应删除文章中的相关信息
一审判决只是认定三篇文章中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婚外情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但三篇文章除上述信息外,更多的内容并不涉及王菲个人情况。如《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记录姜岩两次自杀的经过及给姜红造成的痛苦;《静静的》一文纪录妹妹安葬的经过及亲友的悲痛;《心上的月光》为回忆姜岩短暂的一生并对姜岩之死进行思考。三篇文章中的上述内容,或是与王菲个人信息无关的事件经过,或是亲人的情感表达及思考,都属于姜红作为事件当事人及死者亲属可合理披露或表达的信息。
一审判决并未认定上述与王菲个人情况无关的内容侵犯隐私、构成诽谤侮辱,而且认定《静静地》中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但却判决将三篇文章的所有内容全部删除,明显超越了合理的范围。
2、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
一审判决虽然列举四点理由表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但却在三案中判决上诉人承担最高额的赔偿金。上述判决金额不合理。
上诉人网站作为个人非经营性网站,从本案证据及客观事实来看,网络浏览量及公众关注程度都是有限的,不及任何披露过相关信息的其他经营性网站。上诉人被判决承担相对最高额的赔偿金不合理。
综上所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且披露的相关信息早已为社会公众知悉不具有私密性,未侵犯王菲的合法权益。王菲所获得负面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相适应,王菲受损害的后果证据不足且与上诉人网站无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鉴于本案的社会影响程度,本案判决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及法律解释如有不妥,会对当前社会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所包含的如下认定不妥:
一、违法行为也享有隐私权。
一审判决在评判王菲行为违法背德的同时,却认定王菲有权排除他人知悉其违法行为。上述认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相违。
如果该认定生效,则实施包二奶、家庭暴力、重婚、婚外恋等违法行为人都可以隐私为由排斥社会知情,任何媒体也不得报道与个人情感有关的违法行为。这会助长背叛婚姻行为,压制社会道德的力量。
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优先。
婚外情导致配偶死亡的极端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于惨剧真相的知情权应得到保护。只有知情权得以实现,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调整功能。
一审判决在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优先保护了个人隐私权。上述价值判断与《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公众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原则相左。
三、披露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事实同样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基础在于私密性,如私密性丧失,则不存在隐私权。本案中法院虽认定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婚外情等信息在上诉人网站之前已由若干网站公开,但却认定上诉人网站在之后发布相同的且已为公众知悉信息同属侵犯隐私权行为。
事件发生以来,国内国际媒体都在持续报道相关情况,王菲的姓名、婚外情等被认定为隐私的信息被无数次重复披露,且法院也未以案涉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本案,使得媒体得以深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予以详细披露。如果上诉人重复披露已公开的王菲姓名、婚外情情况属于侵犯隐私的话,那当前媒体的报道又作何评价呢?
上述认定形成社会公众认识的困惑。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明释法律、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乐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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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洒落阴凉,一半沐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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