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老百姓三十年合同的耕地山地承包合同能否载杨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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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店村17亩耕地变成工业垃圾场
正当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侵占农民耕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时候,在大连金州区华家屯镇原胜利村(现已合并为杨树店村)却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侵占农民耕地的事件:该村委会强行抽回农民承包地,转包给某企业做排放工业垃圾场,导致17亩耕地被毁,复耕无望。&nbsp&nbsp&nbsp&nbsp工业垃圾被倾倒在耕地里&nbsp&nbsp&nbsp&nbsp在华家屯镇杨树店村柳树沟生产小组一个被村民称作“河南”的地方。大片土地上积满了灰黑色的工业垃圾,石块和沙粒混合在一起,有的地方已经堆积成一座小山。向北望去,在这片垃圾场北侧是一条河道,河道的北侧是一家叫做“大连金煤”的铸造有限公司。&nbsp&nbsp&nbsp&nbsp以前这里是17亩耕地,承包这块地的农民一直在耕种。但从2002年开始这里就被“金煤”占了,大量的工业垃圾从工厂大院里拉出来倒在这里,从而形成今天这样的状况。&nbsp&nbsp&nbsp&nbsp一些村民说,一到了刮风天,这里灰尘飞扬,弥漫四周,周围住家门窗都不敢开。区环保部门也来过,但这些工业垃圾仍然继续排放到这里。&nbsp&nbsp&nbsp&nbsp村委会强行抽回村民耕地&nbsp&nbsp&nbsp&nbsp这17亩耕地是村民徐德富承包的。徐德富说,2001年大连金煤铸造有限公司提出以14000元的价格买这块地作垃圾场,徐没有同意。2002年春季,正准备种大豆,可是“金煤”公司的垃圾车就强行将垃圾倒在耕地上。眼看着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强行侵占,徐德富多次找到村里和镇里领导,但就是迟迟不给解决。&nbsp&nbsp&nbsp&nbsp2003年7月,村委会在没有经过徐德富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这17亩耕地收回,理由是:毁地买沙,撂荒闲置,转包办山菜加工厂造成污染。但徐德富说自己很冤枉,因为这些年他一直在耕种这块地,土地使用费税每年都缴纳,村委会提出的事他一件也没做过。一些村民说,村委会说的不是实情。一位叫徐士全的村民说,2002年的时候,这块地已经整好了,准备种大豆,结果地被毁了,大豆没有种成。&nbsp&nbsp&nbsp&nbsp2003年9月,原胜利村村委会与大连金煤铸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徐德富的这17亩耕地承包给“金煤”,用于堆放工业垃圾。&nbsp&nbsp&nbsp&nbsp胜利村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nbsp&nbsp&nbsp&nbsp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土地承包权应受到保护。但胜利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并没有同村民签订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nbsp&nbsp&nbsp&nbsp现为杨家店村村委会成员的李春和说,胜利村只在1985年进行了一次期限是15年的土地承包。1999年进行第二轮30年的土地承包时,承包没有进行,现在没有一户村民同村里签订30年土地承包合同。一些村民说,当时之所以没有同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因为村里的做法过左,即让村民一次性缴纳完所有税费,村民都没有这幺多钱,所以就没有签合同。在1985年谁家承包的土地,仍然继续在承包,至今土地也没有进行过一次调整,现在出现的“生了不给地,死了也不交地”现象。由于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民们一直担心,像徐德富那样被强行收地的事情还会在他们身上发生。&nbsp&nbsp&nbsp&nbsp日,胜利村与原杨家店村合并,新一届村委会还没有选举产生。大连金煤铸造有限公司的工业垃圾仍在继续向这17亩耕地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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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江苏省斜桥人民法庭&&本页面已被访问 4033 次
&&& 基本案情&&& 日,靖江市西来镇见龙村一组村民闻金桥与所在村的第十六村民小组签订了五年期的土地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闻金桥承包农田 54亩,每年交十六村民小组承包金7020元。合同签订后,刘勇按约定交了承包费,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投入了建设成本。2004年6月,靖江市供电公司在该村建设变电所征用了闻金桥承包的土地7.336亩,村委会收取了供电公司一次性补贴闻金桥意杨树苗、房屋补偿款5000元。变电所北侧21.17亩闻金桥的承包地,从2004年5月就停止种植,给供电公司建设取土。对征用的土地,十六村民小组也没有收过原告的承包款。日,闻金桥与村委会又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约定闻金桥种植剩余的25.5亩土地。闻金桥认为,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且至今未与原告协商损失赔偿、合同变更事宜。闻金桥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47 388.9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靖江市西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西来镇见龙村十六村民小组54亩土地承包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承包协议没有经过政府批准、现在也不能补办批准手续。&&& 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向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释明,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闻金桥要求被告十六村民小组赔偿损失47 388.9元、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发包人主体资格以及承包人的经济身份归属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农村土地根据不同历史沿革情况分别属不同的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是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队变更而来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承认和保护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本案54亩土地所有权属于被告十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该土地的经营、管理职能归被告十六村民小组享有和行使,被告十六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发包方。同时被告十六村民小组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而产生民事责任时,应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承担,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本案原、被告均为同一村的村民和村民小组,但是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不是同一概念,相对于某村,原告可以视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都是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上,财产各自独立。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法律允许在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下面分设数个小组级别、范围更加小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历史形成的现状。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是该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证据证实已经成为十六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原告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现行法律没有排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故原告可以作为承包人,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审查协议效力及释明权行使对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虽然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异议,但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理由是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的统一体。一方面,国家尽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惟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若当事人的合意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则该合意归于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律赋予法院有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并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 关于法院释明权的行使。本案原告主张的请求基于与被告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继续履行合同,与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该合同效力可能存在抵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就承包合同的效力,向原告及其代理人分别阐明了有关情况,告知他们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侵权责任角度来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及其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生效。&&& 三、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几个因素&&& 1、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原告不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被告作为发包方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应当先经过本组村民民主议定同意。因承包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超过一年,原告亦已作出投入和实际耕种,被告方村民也无异议,考虑到法律设置民主议定程序的意义,从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以及兼顾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仅欠缺民主议定程序不能视为合同当然无效,视为合同效力待定,允许当事人补正。&&& 2、政府批准对合同效力影响&&& 本案协议成立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施行;受理后最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司法解释才颁布,因此均不能适用,只能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 对于土地法中须经政府批准的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政府批准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虽然村民小组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意思自治范围以内的事务,能够自主决定,应当由其自主地进行决定。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农民而言,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法律设置批准程序,目的在于事前监督、管理,防止不正当的土地流转,可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国家适当限制私权利也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此规定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且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亦重申这个规定,并增加了发包方应审查承包人履行能力的条款。法律赋予政府权力,也是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因此政府批准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要件。&&& 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没有经人民政府批准,现西来镇人民政府又具文说明已经无法补办批准手续,该合同因缺乏生效要件而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合同拘束力。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有效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然其请求依据的土地承包协议尚未生效,原、被告在法律上不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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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承包了我们村的耕地并栽了果树合同签订了二十年,可不可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延期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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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承包的土地上栽种了几十棵杨树。现已成材;此地是可耕地如今不能种植粮食作物,直接影响我家收入。
我们家前几年添人,村里答应给分土地,并且协调好我村该退地的一家的土地由我来种,当时对方答应退地,但是后来就是不退了,村里也管不了,我也没有承包合同,到底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河南武陟县的村民,09年承包了村里的100多亩地,村委和乡政府也都我和签定了10年的承包合同,合同是经过公证部门公证过的,我把这10的承包款也一次性交清了,但09年种小麦的时候,有几家村民仗着在村里人多,硬是在我的承包地里种上了小麦,今年收过小麦后,又种上了秋作物,村委也没办法,就找了人把庄稼用除草剂给打死了,那几家村民就组织一群人上乡、县政府去告我说是我找人打的,现在县政府还让公安局还抓了我哥,我想请问县政府这样的做法对吗?请帮我!!!!!!!急切!...
有人想承包农民的土地,期限是15年。在15年内如果发生占地情况则补偿金承包方获得30%,农民获得70%。我记得农民的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不知道这种承包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作为占用耕地时获得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我一家四口人,父亲在其他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四口人的耕地卖了出去,卖的时候是新土地法实施的时候,以前是30年使用权,新土地法是终身使用。个人土地归集体所有,私下无权买卖,我现在想要拿回这份地,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备注:当时父亲和买家去了公证处公正,但是由于少于土地拥有者3人以上的签字,不给公正,后期到了所在的乡政府签字的。乡政府的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合同上写的有可能是终身卖给。现在的合同书只有一份,还不在自己手里,我父亲那没有。) 现在承...
我们承包学校国有土地农用地,现被政府征收,请问补偿费应有我们的一份吗?
在农村已经出嫁的女儿 尽管户口土地证一直都在原来的地方 为什么就完全没有资格享有土地以及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而且法院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那么该去哪里
第2能土地承包有土地;结婚后户口没有迁走;能否享有土地分配权 土地征收时人还在;在签协议期间死亡能否分配土地款
我家在农村承包的土地十几年前没有劳力去种,让给了别人,现在经营权证书还在自己名下,请问能不能收回来?他不同意怎么办?
有人准备在我们村里承包土地。使用权为十年。给出的价格是每亩每年1200元。每三年增长10%每亩价格。这个价格合理吗?如果我不想和他们签合同行不行。如果村里有超过2/3的人签了合同,我也要少数服从多数和他们签合同吗?
父亲结婚分户口时候,叔叔还没有结婚,和爷爷在一个户头里,父亲另立户口,爷爷和姑姑(已经外嫁)的土地都在叔叔一块,2004你的时候,叔叔到邻村做了上门女婿(因为那家的丈夫去世,女方没有改嫁),2006年的时候爷爷过世,现在叔叔一直生活在那边,农田父亲在耕作,林地暂时种树苗,请问父亲对爷爷或者叔叔的土地有没有继承承包经营的权利?或者有哪些权利?农村土地现栽杨树的太多了,占百分之二十,受影响的有百分之十,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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