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信用卡到期了怎么办未还法院是否有权利扣留或拍卖当事人的农村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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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房屋做抵押在银行借款20万元,到期未还,银行起诉后法院执行三次拍卖房屋流拍,现银行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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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能否解除?能否要回我的房证?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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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房屋抵押可以解除,房产证需送回银行改一个解抵押的章,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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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房屋抵押可以解除,房产证需送回银行改一个解抵押的章,才能买卖
抵押不能解除。
还钱,解压!
还款,得到一个解压通知书,到建委盖解压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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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考试题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考试题;一、填空题;36、贷款逾期(含延期后逾期),借款人无力偿还,;37、《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38、低押物的合法性是指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规定可以;39、抵押物的流动性是指抵押物能在市场上较容易地;40、抵押物的稳定性是指抵押物能使用或保存不会使;41、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42、《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考试题一、填空题36、贷款逾期(含延期后逾期),借款人无力偿还,信用社可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有权向担保人收取贷款本息。37、《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38、低押物的合法性是指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又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39、抵押物的流动性是指抵押物能在市场上较容易地实现其价值。40、抵押物的稳定性是指抵押物能使用或保存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41、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43、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44、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45、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现行政策为50%。46、资产费用率是费用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47、核销后的呆帐贷款实行内销外挂的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信用社内部掌握,对外不宣传、不公布,不退还原始借据。48、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49、拆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资金。50、拆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51、资金头寸可分为时期头存和时点头寸两种。52、影响时期头寸余缺的主要因素有:存款增减额,贷款增减额,资金拆出、资金拆入增减额,其他资金增减额。53、要根据资金余缺情况,合理调度资金。当头寸短缺时,可以通过组织存款、拆入、调入资金等措施增加负债,也可以压缩信贷资产或调整资产结构。54、当资金头寸宽松时,则视为资金没有得到充分运用,相应采取扩展资产业务,扩大资金有效运用等办法加以平衡。55、流动资产对资产总额的比率越高,说明信用社资产的流动性越强,其安全性就越大,但经营效益相对较低。56、信贷资产质量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量指标分析,一种是比较分析法。57、贷款占用形态按照现行的分类方法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四种形态。58、不同贷款形态的占比应依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的顺序递减,其中正常贷款比例应在85%以上,逾期贷款比例应在8%以下,呆滞贷款比例应在5%以下,呆帐贷款比例应在2%以下。59、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管理效益的高低。企业应收帐款周转率越高越好,周转率高,周转天数少,说明企业应收帐款回收状况好,不易发生坏帐损失。60、贷款利息偿付率是指借款企业偿还贷款应付利息的比例。偿付率越高,反映借款企业的信用程度越好,经营效益也越高。6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6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6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65、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66、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67、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价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营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68、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69、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70、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7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72、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73、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摧收情况的检查。74、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75、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76、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77、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78、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79、比例管理是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80、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81、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82、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83、金融机构遗失借款人贷款卡,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4、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85、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86、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有权处理质押物,无须出质人的印章和设质的密码,实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87、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合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88、借款人因客观原因,暂时无力归还借款本息,需要延长还款时间,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可办理借款展期。89、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经贷款人认定符合展期条件批准后,只能展期一次。90、短期贷款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的一原贷款期限半,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三年。91、抵押担保是以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担保关系的参加人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立抵押担保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92、质押担保就是设定质权为债权提供担保。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9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94、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95、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96、签订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97、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98、贷款发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后,交会计部门审查,处理帐务、划转资金。99、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100、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二、简答题1、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原则是什么?答: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2、按贷款方式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答:《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3、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答:(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流动资金贷款分哪几类?答: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一)临时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近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的不足。(二)短期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三)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主要适用于企业正常生成经营中经常占用的资金需要。5、次级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答:(一)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二)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三)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及时足额清偿。(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五)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六)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6、贷款调查的内容有哪些?答:(一)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二)调查借款人的合法性,(三)调查借款人的安全性,即借款人能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四)调查借款人的营利性,即借款企业的营利能力。(五)核查借款担保状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六)测定贷款风险度。7、借款合同的必须条款有哪些?答:借款合同的必须条款有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8、贷后检查中发现违约情况如何处理?答:(一)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责成借款人限期改进。(二)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三)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四)贷款人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9、贷款展期怎样处理?答:(一)借款人提交借款展期书面申请,说明贷款展期的理由、金额和期限。(二)若是担保贷款,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三)贷款人对展期贷款的原因、合规性进行审查。(四)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约书》,并办理延长保证、抵押、质押手续。10、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四自”原则是什么?答:《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11、签订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要素?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2、贷款担保的方式有哪些?答: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13、哪些人可以作为保证人?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14、哪些财产不可以作抵押?答:(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5、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答: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6、哪些权利可以质押?答:(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17、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可以起字号。18、什么是法定利率?答: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19、客户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一)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反映客户的需求。(二)开展农村信用社产品的市场零售业务,包括存款的动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利息的清收,中间业务的经营,结算业务的代理以及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三)开展市场调研,搞好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沟通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的联系。(四)开展市场宣传,搞好业务公关。(五)建立基本客户群,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份额。20、票据贴现时,银行应审查哪些内容?答:(一)审查票据合法性,即票据是否有效,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二)审查贴现资金的具体用途;(三)审查票据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21、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动幅度如何规定?答: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均可以进行浮动,各项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现行政策为5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浮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为10%不变。22、抵押担保有哪几个法律特征?答:(一)抵押担保是以财产设定担保;(二)抵押担保关系的参加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三)设立抵押担保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23、借款合同担保的概念是什么?答:借款合同担保是为了促使借款人按期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障贷款人的债权不受损害,而由贷款人与担保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某种法律形式。24、借款展期的次数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经贷款人认定符合展期条件批准后,只能展期一次,短期贷款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三年。2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论述题1、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怎样调解和仲裁?答: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时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构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其债权债务应由谁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存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计、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答:最高人民法院日法复{1993}1号《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4、述稽核人员对信用贷款的稽核程序?答:(一)查阅贷款档案,看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查借款人档案,看借款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交了借款申请或书面文字的申请。其内容和资料,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不合理贷款的纠正情况、原贷款的归还情况等是否齐全。(二)贷款审批的稽核。贷款审批是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环节,任何一级出现差错,就会造成不良后果。稽核时,应注意检查。(1)是否建立了贷款审批制度,制度所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是否明确合理。(2)是否进行了贷前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情况,是否有充分的了解,信贷员有无编制详细的调查记录。贷款发放的检查,(1)近一步查阅贷款档案和借款借据。核对有关内容,看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正确相符。(2)检查款项的划转,看业务人员是否按合同规定期限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有无贷款审批手续不完整就支付贷款金额的,有无截留、挪用、转移借款人贷款资金的。 4、四、单项选择题:1、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有(D)A:安全性、计划性、效益性 B:计划性、择优性、偿还性C:安全性、计划性、择优性 D: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2、按贷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是指(C)A: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B、六个月以内 C:一年以内(含一年) D、一年以内3、按贷款方式划分,贷款分哪些种类:(B)A: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B: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C: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 D: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4、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是(A)A: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B:正常、可疑、逾期、呆滞、呆帐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35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考试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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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考试题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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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字体: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 10:46:13  作者:唐启斌 陈娟娟
  担保贷款是指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经营贷款业务而获得利息等收入。由于授信风险的存在和难以估量,商业银行经营的贷款业务很大程度上则以担保贷款为主,因此,担保贷款风险成为商业银行经营贷款业务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何化解担保贷款风险,保证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对维持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有着很大的影响。本文试图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以及外部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给与思考和建议。
  担保贷款是指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从担保贷款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担保贷款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对担保人或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担保贷款的这种特点,则易造成商业银行对担保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担保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担保贷款风险,危及信贷资金安全。
1、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其中人民币信贷总量,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攀高,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高额不良贷款的现象,虽然经过治理,不良贷款的数量较前些年,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是,不良贷款率仍然成为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可见,保证贷款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贷款偿还第二还款来源的贷款担保,是银行防范和降低资金损失风险的重要手段,旨在为银行债权的如约实现提供支持和保障。
  基于我国商业银行部分贷款的贷款担保已经“名存实亡”,不能够起到贷款担保应有的作用,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坏账率一直高于发达国家,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瓶颈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抵押物无法顺利变现
  一是地域优势不明显。由于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中有很多是规模不大的工业企业和批发零售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在地域上很多分布在农村或城郊,所能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多数地处较为偏僻、流动性较差、价值有限、贷款出现风险后变现困难,或是处置时现值下降,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评估价值偏离甚远,不仅可能导致处置价格无法覆盖全部债权,还可能导致权利顺序在后的债权人的抗辩,主要表现为没有抵押权的普通债权人认为抵押资产被低价处置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二是权属争议多。许多房产土地虽然权证齐全但却存在权属争议,有的是划拨土地抵押权受到限制,虽然在设定抵押值时扣除了一定土地出让金及过户费用等,但在实现抵押权时这部分费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三是在实践中有土地房产分离抵押的问题。土地、房产设定的抵押权分别指向了不同的贷款,若其中一笔贷款出现风险,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就会面临土地与房产抵押权交叉的问题,变现过程中必然存在争议。四是部分土地设定抵押后用于房产、园区开发,后续投人使抵押物价值增加、权利主体增加,从理论上讲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一起处置,但实践中各方权利很难界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五是抵押资产变现的程序繁、费用高、时间长,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并不少见。
  (2)动产抵押物“资不抵债”
  这里所说“资不抵债”是指将抵押资产变现后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以下5种情形:一是设定抵押的动产因使用年限、技术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变现时价值大幅下降;二是抵押权设定后,因抵押人未能充分履行看管义务,或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抵押物损毁、灭失,致使抵押担保落空;三是相当大的一部分机器设备非通用设备,专为特定行业所使用,变现时往往“卖家找不到买家”,卖不到应有的价钱;四是一些机器设备虽为动产,却具有很典型的不动产特性,表现在一旦拆离原地即可能失去其原有价值或价值大幅下降;五是某些抵押资产只是某一生产线的一部分,必须依存于生产线整体才能发挥效益,一旦被分解将失去应有价值。以上种种原因都可能导致抵押物变现后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3)担保关系中的系统性风险
  实践中,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非常多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多数被担保企业与担保企业存在业务上的关联,同产业链下上游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占很大比例。因此,因同行业之间的担保,在经济上升期,担保能力会被放大,一旦行情走低,则担保能力就会加倍下降,会对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行业的风险。
  (4)担保人恶意欺诈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担保过程中的多起欺诈案件分析,当前不法分子采取的主要欺诈手段有:一是抵押担保登记后,担保人通过伪造印章、证件,到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致使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二是抵押担保人在抵押登记后,又以相同的财产重复登记,重复设定抵押,造成了抵押权的竞存,加大了在后登记的抵押权人的风险概率;三是担保人通过伪造证照,以没有处分权的抵押品设定抵押,造成抵押合同自始无效,导致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有无实,或是伪造、变造凭证,以低价充高价,恶意抬高抵押物的担保额度,加大债权人的风险;四是动产抵押人擅自将动产转移,或是在不告知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将动产转让,抵押人又无法查知的情况下,使抵押权落空以致不能优先受偿。
  (5)担保物品不符合要求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具体要求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和无效的。担保贷款中常见的一些具体情况有:不是担保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是被担保人充作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不明或来路不明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财产,非法财产无效财产即伪造有效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高估抵押物价值包括高估抵押率情况在内抵押品没有价值评估,虚拟抵押物即在抵押贷款合同中找不到任何有效的抵押物,实际上是信用贷款,已经被冻结、查封、暂扣、没收的财产已经或正在被拍卖的物品。在《物权法》当中对不得抵押的财产也做了详细的规定: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问题形成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个不健康的市场中银行所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更加显现了我国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运用的不灵活。
  (1)银行自身的原因
  作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许多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是从政府职能部门中分立、改制而来,藕断丝连,自主经营的意识、空间和动力不足;许多中小企业利润率水平较低,且受我国市场流动体系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客户经营有限,规模相对较小,质态相对较弱等,种种原因决定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虽然落实了担保,但因“先天不足”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缺少保障,进而导致对第二还款来源过度依赖,并在变现难、手续繁、时间长等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贷款风险就随之形成了。
  (2)法律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不明晰
  抵押担保制度的初衷,应该是设立抵押担保后,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用抵押资产的变现所得优先清偿设定担保的债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破产法》、《物权法》也同样具有债权人就抵押财产变现优先受偿权利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似乎债权有了抵押担保就能保证在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后便可以及时实现抵押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原因在于以上几部法律都没有对优先权进行明确界定,在不涉及抵押人破产问题的时候操作上还相对简单一些,若涉及破产问题就变得比较复杂,主要问题是《破产法》对抵押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规定不明晰。《破产法(试行)》第28条曾明确规定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基于该条规定对抵押的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问题相对容易理解。而《破产法》取消了这一条规定,给理解和执行带来了一定困难。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人财产,则设定了抵押权的特定财产仍是债务人财产应该没有疑问,而《破产法》第10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则设定了抵押权的特定财产也应该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这与《破产法(试行)》是有本质区别的。实践中处理破产案件时,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破产费用、对第一顺序的清偿通常会以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适当让渡为代价通盘处理,由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的清偿数额不是债权人能够把握和控制的,常常会使担保债权很难得到全面清偿.这种制度设计造成即使设立了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人也根本无法准确预见实现抵押权能够收回多少金额,抵押权人的应有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3)抵押权实现的程序繁杂
  一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要求双方协议在先,实践中达成这种协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基本排除了债权人直接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最终处理抵押物的时候不借助法庭的审理,变现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二是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根据《担保法》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各方面的利益很难平衡,权利很难确认,要想实现抵押权实属不易。此外,由于担保权的实现时间过长,也会给债务人、抵押人采取转移、隐藏抵押财产等恶意逃债行为留下可能。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涉及异地债权人的问题时不能站在公正角度进行处理。类似种种,均使得执行过程充满不确定性,不利于抵押权的实现。
  (4)担保登记及信息披露缺少统一规定
  我国目前担保登记和查询是不经济、不方便的。一是有权登记部门太多。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登记工作的有权部门达10余个,政出多门,必然导致相互之间的规定不衔接、不统一,增加了抵押担保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的难度。二是查询平台缺失。由于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没有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致使当事人各方查询、检索相当困难,特别是对银行来说,在贷前很难查清相关资产是否已设定抵押,在贷后又无法实时查询有关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不利于信息的充分和有效利用,影响了登记的公示效力。三是登记成本过高,包括时间、精力、金钱成本。在多数情况下,借款人一次借款可能采取数种方式进行担保,由于登记部门众多,且这些部门多为行政管理机关,服务不尽如人意之处比比皆是,登记起来费时耗力;须向登记部门提交的资料多,一些登记部门与某些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强大的公权缺少制约,评估、登记的成本很难控制。加上目前登记是以区域、条块模式管理的,各地的要求都不一样,对于异地债权人来说,无疑加剧了这一难度。
  (5)不同担保方式自身的缺陷
  就不动产抵押而言,由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具有无法移动、不易移动的特点,加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交易都必须经过有权部门的登记,在转让过户过程中必须满足严格的程序要求,相应财产灭失、损毁或被转移、隐匿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债权人更愿意接受不动产抵押。商业银行在信贷实践中同样受这种偏好的影响,从上到下普遍存在偏好不动产抵押的问题.凡事利之所在,弊亦随之。不动产抵押在具备上述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缺点:主要是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要想实现抵押权,则必须经过评估、登记等一系列过程,需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支付比较多的费用才能实现。而且操作往往还夹杂着产权纠纷等方面的矛盾,实现起来往往很困难,此其一。其二,不动产受社会经济形势、供需平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有价无市而无法变现、抵押时间太长而发生价值缩水等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顺利实现。而动产抵押,因其容易流动,具有变现起来比较容易的优势,但也存在难以估价、市场价格变动大、易损毁、折旧率大的问题;同时,由于登记或查询不易,还会导致第三人在不知悉担保物权设定的情况下发生抵押动产的权属交易,进而引起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3、防范担保贷款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了有效防范担保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规定、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抵押品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后管理等手段,使担保贷款的风险防控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间题,还期待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最新法律成果的充分利用。
  (1)整合现有的抵押登记部门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取得对世效力的必要手段,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避免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权登记部门过多、登记查询困难的现状,国家应尽快设立统一的登记部门,将登记职能集中到某个强力部门或能赋予某种强制力的部门。笔者以为,可以选择公证部门作为统一的登记部门,不仅因其此前已经承担了一些规定不明确的抵押物抵押登记的职能,而且还因其能对赋予抵押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力进行公证,将登记职能集中到这样的部门,无疑能大大方便登记手续的办理和抵押担保权实现的执行效率。当然,统一到某个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也要注意与原来登记职能部门的衔接,可以考虑在抵押登记后将抵押权设定情况以统一、固定的形式告知,并在相关权证上载明登记事项,以限制抵押物在市场上交易。
  (2)着力提高抵押担保的公示效果
  一是要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查询平台。改变抵押登记簿记的传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行网上登记,这样可以做到各地自主登记,全国联网查询,必将大大提高抵押权人、特别是异地抵押权人检索、查询登记信息的效率。特别是对银行来说,如果有了统一的登记信息查询平台,就可以在贷前确知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上是否设定了在先担保,从而防控重复抵押的风险,在贷后就能随时查询抵押登记情况,可以有效防范抵押人恶意欺诈。二是要创新抵押物的公示方式。在实践中,有的商业银行对用于抵押、质押的库存物资,在仓库的门口打上醒目的标识“银行贷款抵押物资”,在借款人卜提供的抵押机器设备上,贴上“银行贷款抵押资产”标签,这种做法让人看起来一目了然,起到了很好的公示效果。我国立法可以规定,凡是登记抵押的财产在登记时,能够通过烙印、打刻、悬挂标签等方式进行标识的都要标识。对于不适合烙印等方式进行标识的,应在其所有权凭证上标明已经设定担保权益,动产可在购物发票上进行标记,能标明而不标明的不具有对抗效力。这种抵押登记和抵押标识相结合的做法,可以起到更加直接的公示效果,既可以有效防止重抵押,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又可以防止善意第三人被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充分利用《物权法》的最新成果
  一是要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登记与否,当事人应当有选择的自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担保法》属于私法,担保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善序良俗,只要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就应当是有效的,这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类似规定可以视为《物权法》对《担保法》登记生效主义的修正,未来《担保法》的修订应当围绕这样的思路来进行,这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二是要扩大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限定的宽、严对债权担保受偿的机会通常成正比,范围越大抵押权人受偿的机会越大,范围越小抵押人受偿的机会越小。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的规定相对狭窄,其中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太过笼统,缺乏操作性。而《物权法》发展了这条规定,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相关财产可以抵押,其范围较《担保法》明显扩大,还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一条规定实现了2个突破:其一是明确了抵押品的范围只要法无禁止就可以,当事人得以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其二是将《担保法》规定的“有所有权的相关财产”变成了“有处分权的相关财产”,扩大了可供抵押物的范围,无疑增加了抵押权人受偿的机会。此外,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关于这一条规定,应该可以理解为理论界所称的浮动担保,也是物权立法的一项最新成果。通过这条规定,未来物也纳人了可供抵押的范围,可抵押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是今后信贷投放过程中可以认真尝试的。
  (4)提高担保权实现的效率
  一是要允许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置抵押物的方式。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笔者以为,这两部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归还后抵押权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但并没有禁止取得处置权.鉴于目前处置抵押物需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是必须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实现,达成协议的难度和处置的成本相对比较高,笔者建议,在法律应当规定允许当事人事前通过约定,赋予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未还或约定事由成就后,无需经过司法程序即得以占有并以合理方式处置抵押品,以处置所得归还到期债务。二是要对其他债权人就抵押当事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抗辩权进行适当限制。《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基于该条规定,实践中不少其他债权人以当事人低价处置抵押物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从而影响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抵押物的处置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只要处置过程遵循商业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抵押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了必要的尊重和保护,就应当是允许和保护的;同时应规定,若异议人不能以其主张的更高的价格接手抵押财产,应视同无异议。三是当事人如果事先未就实现担保权的情形进行约定,必须经过司法程序实现抵押权,只要违约事实清楚,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实现时间,降低实现成本。四是要降低实现抵押权的各种费用。整合目前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减轻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负担,避免出现抵押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
  为有效防范对担保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自身担保贷款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对抵押品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和登记后管理,使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的风险防控效果得到进一步改善。从立法的角度人手,除要充分利用最新的立法成果外,还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修订和完善,通过立法解决登记抵押部门整合的问题、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抵押登记信息高效公示的问题等,系统解决这些问题才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抵押担保贷款的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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