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推翻一审判决概率三年到二审有没有多判刑

现代快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F13版:中国新闻
&&内容检索:
&&日 星期六
中行“高山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对备受关注的中行“高山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东哲等5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作出的刑事判决。&&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记者了解到,宣判后,被告人高山、蒋月仙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藏利伟、袁瑛、张立滨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新华社&深圳“许庭”案 一审判五年刘律师出庭二审改判三年-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顾问单位登陆
正在办理的案件
-> 详细页面
深圳“许庭”案 一审判五年刘律师出庭二审改判三年
本页内容来源:&深圳律师铁齿铜牙大状网 &&&&未经本网同意不得转载 &&&双击自动滚屏
&&&& 日10时许,当事人洪XX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交通银行振华支行使用自动终端机转账时发现自动终端机内有一张他人遗忘的交通银行卡(户名:郭某某,卡号:6XX6013XXXXX746304)处于可操作状态,当事人洪XX遂分两次将该卡内的人民币100000元通过自动终端机转账至自己的交通银行卡(户名:洪XX,卡号:6XXXXXXXXXXX73)内。被害人郭某某发觉后随即报案,日,公安机关侦查将洪XX抓获归案,案发后洪XX家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请求,刘律师经过充分考虑,接受了当事人的二审代理,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多方搜集证据材料,走访了受害人,促成受害人与被告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向法院书面出具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申请书。另外,刘律师在二审收集证据证明事发后,在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已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二审已认定被告的自首情节。因此本案上诉后的这几番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并在二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将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改为三年。
【&律师提醒】
意外之卡,当心“卡”掉自己的前程
&&&&& 别人遗失的信用卡,可不可以捡来用呢?答案是否定的。某当事人就因为这样的事情而被深圳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从而毁掉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还得从去年的一天说起,当事人到自动终端机转帐时,发现自己的卡老是不能插到自动终端机中,仔细一看,里面有张卡。怎么会有卡呢?是别人遗忘的吗?还是别人设的调包计?当事人心理盘算着:我来试试就知道了。第一次,他转了五万元,他担心没操作好,就又重复了一下,就这样,十万元就转到了他的帐上。他当时不知道转成功没有,因为当时不能查帐。他更不知道这是犯罪的事。不就是别人丢了钱,我捡到了吗?他当时就是这样想的。谁知过了一段时间,公安局的人就找上门来了,就这样他身陷囹圄。&有许多人的想法和当事人也许是一样的,这不就是和拾到别人的钱一样吗?失主找上门来了,我还给他就是了。不是这么简单,这种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且数额巨大。&&&&&&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众所周知的许霆案也是与银行卡有关,但与前面当事人的犯罪性质不同,最终以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不过我觉得许霆有点冤,从现有的法律来看,他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不过他的行为确实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危害了国家的利益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但前面当事人的行为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所以要当心哟,当心意外之卡,“卡”掉了自己的前程!
洪XX信用卡诈骗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 广东陆唐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后受被告人洪XX及其家属的委托,委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洪XX信用卡诈骗案的辩护人。本人审阅了全部案卷,听取了洪XX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构成侵占罪,且被告人具有特别减轻处罚情节(1、被害人的过错;2、依期待可能性理论,此种情况下,期待他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降低)应减轻处罚。为此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XX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不成立。
&&&& 众所周知: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满足该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理由如下:
(一)、该案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特别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应符合诈骗罪的一般特征。
&&&& 诈骗罪的一般特征是:(1)诈骗的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诈骗的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等欺骗行为使诈骗对方产生或者持续产生认识错误;(3)诈骗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地处分或交付财产;(4)诈骗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5)诈骗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诈骗罪的重要特点是,诈骗的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等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其好像是“自愿”地交付了财产。且该罪成立的前提是,虽然诈骗罪所诈骗的对象是财物,但是诈骗罪所面对的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人。
&&&& 而本案受害人没有受到任何欺骗,被告人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而是由于被害人的过失,引诱被告人主观贪婪,从而导致被告人作出侵占的行为。
(二)、该案的ATM机也没有被被告人的行为所骗。
&&&& 对于本案来说,机器没有被骗。因为卡不是伪造的,也是处在有效期内的,密码是合法使用人输入的,也没有错。机器的设计程序达到了它应该达到的目的,机器没有瑕疵。若让它识别此案的作案者,则超出了人们对机器的正常期待。所以,机器没有被骗。
&&&& 作为一种没有生命的机器,取款机是没有意识的固定物。它只认卡不认人,因而利用这种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处于泄密状态的信用卡取钱,与捡拾他人遗忘在取款机旁的钱包据为己有,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既然该在有效使用期之内的卡是真实而非伪造的,且密码也是持卡人合法输入的,同时该机器并无瑕疵,那么此处并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 本律师认为:只有当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等使机器没有正确识别出是不是真卡、有效卡,机器即被骗,因为机器的程序没有达到它本该有的效果,机器程序没有达到人们的正常期待,即此机器有瑕疵。这样便可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无法归类于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节中的任一种情节。
&&& 《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是:(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 显然,被告人洪XX的行为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中的第(一)、(二)、(四)种情形,那么,公诉机关即是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三)项行为要件?辩护人认为不妥。
&&&& 虽然,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范畴,但关键是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欺骗的性质。也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为“冒用”一词本身就包含了欺骗的含义,被告人没有欺骗任何自然人,更没有欺骗有权处分财产的自然人。
&&&& 该案证据已充分证明,被告人洪XX并未施行偷盗、借用、窃取密码后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而仅是在该信用卡持有人合法输入密码,将该卡内容公之于众、放任自流的情况下取走持卡人钱财。这一行为区别于非持卡人未经持卡
&&& 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找寻自动柜员机,插入信用卡,输入密码,继而进行提取现金或转账等行为。故而将该行为归类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欠妥当。
(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
&&&& 本案被告人是在插进卡之后才发现有卡没有退出,事先没有将卡中钱款占为己有之故意,另外,由于此案中的被害人已经走远,属于侵占遗忘物。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拾得”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一般特征。
&&&&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XX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能以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量刑。而应适用刑法规定的侵占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二、 被告人有特殊的减轻处罚理由。
&&&& 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案业已经过终审判决,因本案情节与许霆案颇有相似之处,故,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处罚应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比照许霆案件的判决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这是由于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特殊减轻制度,是依《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定化。此种情况下,期待被告人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降低,因此,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一)、该信用卡持卡人明显存在过错,银行的工作也有漏洞。
&&&& 持卡人输入信用卡密码后离去,使得该卡信息完全处于脱离物主控制、完全泄密状态,这一行为如同货币所有人将货币直接放置于脱离其自身支配领域之外,极大地诱引他人犯罪。
&&&& 银行作为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肩负着竭力保护客户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责任。而该交通银行并未向其他银行一样,在每笔转账过程中核实交易者的身份,这一疏漏造成了合法客户的财产权利危机,同时也诱引了他人走向更深层的犯罪。
&&&& 以上持卡人的过错及银行工作漏洞虽然不能成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对被告人适用特殊减轻罪责的根据。
(二)、被告人违法程度较轻。
&&&& 被告人利用合法持卡人的疏忽及银行工作漏洞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与有预谋、有准备地采用盗用、窃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被告人责任程度较轻。
&&&& 合法持卡人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使得被告人的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从而诱发了被告人的犯罪。我们可以大胆地猜想,假设继合法持卡人遗忘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内以后,第一个走近的人不是被告人洪XX,我们能不能保证此人坚决不受如此这般的诱惑?
&&&& 而被告人洪XX也并非贪婪无度罪大恶极,其在“当时复杂的心态”(洪XX陈述于案卷材料侦查卷第11页)影响下,完成了两次转账,在未知该卡余额为多少的情况下(尚有余额近五万元)克制住了自己的贪欲,自行终止了不合法行为。基于此,建议合议庭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三、 被告人有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 (一)、被告人被羁押期间,女儿出生。该婴儿至今尚不足三月大,迫切需要父亲的关怀照料。
&&& (二)、被告人一贯变现良好。身为外贸公司的负责人,其每日努力发展公司,为员工谋求福利,也在与外国客户的交易中为国家增光添彩。
&&& (三)、被告人坦白悔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非常好。
&&&& 综上,恳请法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考虑本案特殊的减轻处罚理由。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 & 二00八年四月六日
深圳律师铁齿铜牙大状网-深圳-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深圳房地产律师-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刘平凡-深圳法律顾问律师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园林大厦10楼&&
律所网址:.cn&&&&传真:9&&&
预约电话: &8
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擅长办理贪污、受贿、诈骗、走私毒品、抢劫、伤害、盗窃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欢迎游客 (
&对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一审法院多长时间把案卷移交到二审法院?
[楼 主]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0
会员编号: 123020
陈某某,女,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诉村委会土地补偿费纠纷案,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日判决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于2007年元月9日递交上诉状,并于当天向武汉市中级法院交纳上诉费,2007年元月10日陈某某将上诉费缴费复印件递交给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请问各位大侠: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应该多长时间把案卷移交到武汉市中级法院?有什么规定吗?请给予帮助为感!!!!!!1
[第1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968
会员编号: 31481
好象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般得等到所有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之后才会组织移交材料,快慢决定于书记员的办事效率。耐心等待吧~
--------------------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225有问题也可电邮:.cn
[第2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0
会员编号: 123020
谢谢您的回复!!!!!!那我应该向一审法院查询还是向二审法院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呢?如果一审法院长时间不将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那将任何办呢?谢谢指点为感!!!!!!!
[第3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0
会员编号: 123020
谢谢您的回复!!!!!!那我应该向一审法院查询还是向二审法院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呢?如果一审法院长时间不将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那将如何办呢?谢谢指点为感!!!!!!!
[第4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09
会员编号: 81301
从原审法官处查起,一个一个落实
[第5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0
会员编号: 123020
谢谢您的回复!!!!!!
[第6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968
会员编号: 31481
问一审案件的随案书记员就可以了。
--------------------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225有问题也可电邮:.cn
[第7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0
会员编号: 123020
谢谢您的回复!!!!!! 一审法院应该多长时间内将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上诉费已缴,是否表示二审法院已经立案,立案时间是按缴费时间开始计算,还是按二审法院收到案卷的时间开始计算呢?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应该多长时间结案呢?有具体规定没有?谢谢指教为感!!!!!
[第8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968
会员编号: 31481
QUOTE (zbzbzb @
12:32 ) 谢谢您的回复!!!!!! 一审法院应该多长时间内将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上诉费已缴,是否表示二审法院已经立案,立案时间是按缴费时间开始计算,还是按二审法院收到案卷的时间开始计算呢?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应该多长时间结案呢?有具体规定没有?谢谢指教为感!!!!!
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应从收到一审法院移交过来的案卷材料开始算。一般民事案件二审审限是3个月,但法院自己可以决定延长。
--------------------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225有问题也可电邮:.cn
[第9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0
会员编号: 123020
QUOTE (zsx2000cd @
15:41 )QUOTE (zbzbzb @
12:32 ) 谢谢您的回复!!!!!! 一审法院应该多长时间内将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上诉费已缴,是否表示二审法院已经立案,立案时间是按缴费时间开始计算,还是按二审法院收到案卷的时间开始计算呢?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应该多长时间结案呢?有具体规定没有?谢谢指教为感!!!!! 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应从收到一审法院移交过来的案卷材料开始算。一般民事案件二审审限是3个月,但法院自己可以决定延长。谢谢您的回复!!!!!! 也就是说我先要了解确定一审法院将案件移交到二审法院的时间,对吗?谢谢指教为感!!!!!
[第10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5
会员编号: 5277
7天吧,我记得民诉法有规定的
[第11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09
会员编号: 81301
民诉法150条有规定,但不包括在途时间,所以一两个月是常见的.
[第12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0
会员编号: 123020
谢谢您的回复!!!!!!
[第13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0
会员编号: 176083
不会吧,日判决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10个多月才上诉?
[第14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320
会员编号: 123020
谢谢13楼!!!!!更正一下,是“日判决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
      
当你不在论坛时可接收到电子邮件通知此主题的新回复。
当你不在论坛时可接收到电子邮件通知此版块的新文章。
下载此文章的不同格式或者打印版本。
&&- 网评天下
&&- 站务讨论
&&- 法律咨询
&&- 法律实务
&&---- 法理
&&---- 民商事
&&---- 刑事
&&---- 行政
&&- 破产法讨论
&&- 司法考试
&&- 文化生活
&&- 图说世界
&&- 音乐动漫
&&- 历史与思索
&&- 法治之声
论坛声明:本论坛原创作品版权归法治论坛与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与法治论坛或作者联系。(电话:010-)站内网址搜索
本页最后更新: 15:48:31
【深圳政协原副主席受贿案二审获改判 加刑一年】
网站分类:
网站名称:
网站地址:
站长邮箱:
站长QQ:
收录时间:
报告错误:
深圳政协原副主席受贿案二审获改判 加刑一年已报错(0)次,打不开请
收录查询:
数据统计:
今日点入:0 总点入:0 总点出:300
网站简介: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罪,去年年底经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不过,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李亚鹤以黄志光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一审法院未认定是受贿。检察院进行了抗诉。近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100万系受贿,黄志光被加刑一年。
  富商以黄志光儿子名义捐100万给寺庙
  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曾于2007年到深圳招商,李亚鹤则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该项目推进期间,2008年,李亚鹤先是托黄志光的儿子将100万人民币带回家,后又与黄志光的儿子一同前往某寺庙,将这100万以黄志光儿子的名义进行了捐赠。寺庙开具了相应的票据。
  这100万是否算是受贿?此案一审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黄志光的受贿金额为人民币251万多元,港币两万元,但其中并不包括这100万元。一审时黄志光被判受贿罪名成立,判刑十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名成立,判刑三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100万不算受贿?一审后检察院抗诉
  一审宣判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抗诉书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出,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与事实不符,部分观点存在错误。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则认为,一方面,黄志光找李亚鹤,并同意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同时黄志光的儿子将这100万带回家,100万在黄志光的控制之下,受贿的客观行为已完成。另一方面,黄志光出于贪念功德,通过捐赠获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社会对此种行为也持有肯定态度。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黄志光和其儿子当然获得了利益和好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还认为,从寺庙出具的收款收据来看,所谓功德之大小与捐赠数额有关,因此功德并非如一审判决所认为的不能用金钱数额衡量的财产性利益。
  省高院:
  属自行处理贿款不影响受贿认定
  此案二审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指出,黄志光的捐赠行为,属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认为,客观上,黄志光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行为。黄志光收钱之后再捐赠的行为,属于自行对贿赂款的处理,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二审法院由此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李亚鹤的100万贿赂,导致量刑不当,遂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黄志光受贿罪刑期从十三年加到十四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期仍维持一审的三年,执行刑期也从一审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加刑一年。此案系终审判决。
【最新来访网站】
?&?&?&?&?&?&?&?&?&?&?&?&?&?&?&?&?&?&?&?&?&?&?&?&?&
【相关点出网站】
?&?&?&?&?&?&?&?&?&?&?&?&?&?&?&?&?&?&?&?&?&?&?&?&?&
免责声明:888导航以上所有广告内容均为赞助商广告提供,对其经营行为本网站恕不负责。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一审判刑三年半,二审改判缓刑_案例解析_苏州孙书同律师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解析
一审判刑三年半,二审改判缓刑
谈与无性防卫能力人发生性关系的定性。被告人XXX因涉嫌强奸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于日提起公诉,指控xxx2012年10月间,明知被害人xxx是痴呆女,仍在本市家中房间内,先后两次对被害人xxx实施奸淫,公诉机关提供了多名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害人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日,一审判决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日,被告人x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出上诉。本律师上诉及辩护的主要理由如下:一、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以奸淫为目的,被告人xxx以讨老婆共同生活为目的,即使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也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被告人曾经和比被害人还要呆的人结婚生子二十几年,没有被作为犯罪处理,现实生活中很多与精神病人结婚生子的也没有被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xxx是一个目不识丁的孤寡老人,不可能知道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会作为犯罪处理,虽然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应认定其有故意犯罪,因此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强奸犯罪的故意,也不以奸淫为目的,客观上经媒人介绍,将被害人送到被告人家中,被告人xxx没有采用暴力、威胁其他手段,足以证明被告人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被告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二、从法律规定看,把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认定为强奸罪的法律依据一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则不构成强奸罪)。二是2008年修订的已经废止的199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以强奸论。(可见不以奸淫为目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现行刑法对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定罪和处刑没有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这里的法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司法解释无权就法律中未作规定的有个关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作为犯罪和处以刑罚这一事项作出规定,其越权作出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适用。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已经废止了199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这样把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作为犯罪处理就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三、从本案的全部证据看,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行为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对于被害人陈述,因为被害人被鉴定为精神发育中度迟滞,其陈述与其智力状况明显不相适应,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根据强奸犯罪的性质,应当在被害人体内提取精液做DNA鉴定,本案中缺少这一重要的物证鉴定报告,因而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明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不排除被告人因人身自由被限制而作虚假供述的合理怀疑。4、有关证人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是以讨老婆共同生活为目的与被害人过了四、五夜,但没有人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2013年6月9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缓刑的判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审判天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