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条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不在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列属于哪个法律

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_百度知道
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是否属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两条,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解释如下,用人单位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才需要和用人单位协商是否能够自提出辞职之日起不满30天就离职。如果单位同意,而是属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显然不在此列.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和单位协商: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但是没有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想提前离职。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完全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力,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而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那么这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属于,是特指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即用人单位没有协商权必须服从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解释如下,那么这不属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属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我看过这个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我想找到明确说明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条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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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还没有理解这个法律。第二十八条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如果是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面提出停止续签劳动合同)
能不能找到支持上述观点的明确的法律条文呢?我比较想找到这个。。谢谢您!第四十六条我看过,也是叙述的类似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劳动者解除合同,应该给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之类的。
上述法律条款已经明确,而且法律比法规更具效力。所以无需再找其它法律法规来支持了。
不是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并不是说明这个的。
我没有提《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我可以说我看的就是这个么 这上面只有说什么情况需要支付 并没有说这种情况不用支付 我是想知道有没有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不用支付的
你的想法比较奇怪。既然已经明确说什么情况需要支付了,自然是除此之外的情况是不用支付喽。希望你深入阅读相关条款。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应该给于补偿。
但我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承担了劳动者离职带来的损失,再支付劳动者补偿,这是不合理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那么大家协商解决解除合同自然都是自愿的,劳动者也不存在过错,但毕竟为企业服务了这么长时间,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也是合理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法律必定会适当给予一定倾斜。
你这个是主观的,我要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谢谢
如果是个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不存在过错,则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能不能找到支持上述观点的明确的法律条文呢?我比较想找到这个。。谢谢您!
你可以查阅《劳动合同法》
你都知道法条内容了 肯定是要给补偿的。不过必须是劳动者这一方面没有过错
但我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承担了劳动者离职带来的损失,再支付劳动者补偿,这是不合理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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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2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广东国晖律师所部劳动部律师部电话,QQ在线咨询.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 其他
  以上10种具体情形+其他,共同点是,错在单位。所以,虽是劳方提出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协商解除”。这里则要区别是谁提出的:若是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则应当支付。因此,双方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3种情形叫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错儿,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 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注意除外条件。另外,《劳动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
  1.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
  《劳动实施条例》第六条后半段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ps:用人单位自己不签要付双倍工资,自己想签劳动者不签,又要给补偿,用人单位(企业)伤不起啊!!
  总之,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列举出来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共有22种。除此以外,劳动合同因其他正当原因而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实施条例》第25条说,依照劳动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其实是个咬文嚼字的问题,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只不过性质非补偿而是赔偿了。
  另外,《劳动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是多少?
  若属于前述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给经济补偿金,接下来的问题是,给多少?
  钱的问题,当然以约定为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就补偿金达成协议。关于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劳动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果协议确定的标准低于该法定标准,是否会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呢?
  不会。法律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法谚说的好,“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真实自愿情形下达成的协议可以排除该规定。协议无效只能是因为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等缘由而被撤销。
  对用人单位而言,谨慎的做法是,直接在协议中写明劳动者明知法定标准而排除或者放弃。否则,劳动者反悔,协议就算白签了。
  接下来再说法定标准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
  《劳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两个问题值得展开一说:
  1. 工资究竟包括哪些钱?
看《》一文,就可知道“工资”这个概念的外延很不稳定。不过,要算经济补偿金的话,就看《劳动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解释:劳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作为劳动者,为避免被坑,最重要的要记得,是应得工资,不是平常你实际到手的那些钱,还得算上公积金、保险之类。
按这个标准算出来的就是你能拿到的吗?不一定!因为经济补偿金可能要缴税。而用人单位可能借代扣代缴机会做文章。
  有两个文件确认这种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计税办法与一般工资薪金不同。
  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内容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第二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内容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时间及其与赔偿金、违约金的关系
  (一)支付时间、方式
  《劳动》第五十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可见,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
  不过,很多地方比如湖南、四川等地政府都曾为国企处理下岗问题出台规定,允许“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经济补偿金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而赔偿金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则无必然联系。
  一般,赔偿发生在违法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最典型的比如《劳动》第88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如果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还有是这一类违法行为存在,当然可以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是,根据《劳动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并存。
  还应注意,经济补偿金一定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而赔偿金则有可能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比如《劳动》第86条和90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虽不在调整范围,但究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民事合同,违约金规则应与一致。“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以约定为前提。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协商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当然有效,除非有法律明文禁止。
  《劳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22条和第23条分别规定的是服务期和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金。
  但应注意,这一条并不禁止合同中约定其他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法不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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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预支补偿金案例:提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能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自日-日,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有连续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入职后原告按其单位规章制度,于每年的1月份发放给被告相当于上一年度1个月的工资的薪金,作为第13个月工资。1998年1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依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取消原有的第13个月工资,对员工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合同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在每年年底支付一次,工资额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总额(津贴除外),到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不另发放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此协议,自1998年-2003年,原告共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9162.29元(1998年为650元,1999年为1516.6元,2000年为1659.08元,2001年为1462.6元,2002年为1904.76元,2003年为1969.25元)。日双方再签订协议约定,自日起,甲方(本案原告)不再根据原劳动合同的约定逐年支付当年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地方规定一次性发放。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不再履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发放过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乙方(本案被告)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再就该部分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日,原告以被告不适应工作岗位为由,通知被告于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因解除合同补偿金问题原告于日向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劳仲案字(2004)第21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被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对原告主张的返还不当得利,认为不属仲裁受案范围,予以驳回。原告不服而成讼。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原告某科能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范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339元。被告将在1998年-2003年从原告处领取的9162.29元返还原告。
两项折抵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76.71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诉职工的劳动争议案,焦点问题有三个方面:
一、原告在1998年-2003年每年多发给被告的1个月工资的性质问题。
本案原、被告自日-日存有劳动合同关系。1994年被告进入原告单位后,原告按其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于每年1月份发给被告相当于上一年度1个月的工资的薪金,作为第13个月的工资,因此,对1994年-1997年原告每年多发的1个月工资为福利性质,双方无争议。1998年1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附协议约定,原告依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取消原有的第13个月工资,每年多发的1个月工资变更为原告提前支付给被告的经济补偿金,并约定、双方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原告不另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协议有双方签字认可,因此,依此书证反映的内容,一、二审法院认定1998年-2003年原告每年多发的一个月工资性质的原告提前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
二、1998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附加的协议内容,即原告提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也是本案处理的关键所在。分析此协议是否有效,应明确下列问题:
1、首先应明确原告应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一款(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案原告于日以被告不适应工作岗位,通知被告于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依劳动法上述规定,原告应给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只规定了三种情形:(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在履行法定的手续和义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三种法定情形,均反映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双方1998年协议约定,是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原告提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约定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而且容易使用人单位因已提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增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及办法。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日劳动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及办法,涉及到本案情形下的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办法》第十一条又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本案双方1998年1月的协议约定,原告提前支付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逐年发放的。在数额上原告支付被告的是相当于被告当年的1个月工资,如1998年原告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为650元,而被告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849元,两者数额差距较大,因此,此约定对被告显然是不公平的。
明确上述问题后,我们不难看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1998年1月在劳动合同中附加的协议内容,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是正确的。随着1998年1月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2004年1月双方所签订协议中关于被告对原告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无权向原告请求补偿的约定也属无效,但该部分无效,不影响此协议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对2004年1月以后被告的工作年限,原告应按此约定及法律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被告对1998年-2003年每年多领取的1个月工资是否为不当得利,是否在本案中返还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争议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之争,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双方1998年1月的协议内容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对依此协议取得的利益(1998年-2003年每年多领取的工资计9162.29元),应属不当得利,依上述法律规定,应予返还。被告不当得利的取得,是因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一、二审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决返还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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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摘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
  摘要:双方协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陈师傅是某机械厂的技术工人,2003年9月,他与厂里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师傅离开机械厂以后,很快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技术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工资也比在机械厂高得多,陈师傅对自己的选择非常满意。
  一天,陈师傅听说有的职工和厂里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还拿到了一笔数目不菲的经济补偿金,和自己一起进厂的薛师傅拿到8000多元,陈师傅忿忿不平地找到厂长:&我在厂里干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不给我经济补偿金?薛师傅为什么拿到了经济补偿金?&
  厂长说:&我们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也没有违约,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你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当然没有你的经济补偿金。老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了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所以就给他了。我们是严格按合同办事。&&这&&&陈师傅无话可说,只怪自己当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太着急了,没有提出要求,只好自认倒霉了。
  陈师傅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机械厂应该付给陈师傅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此可见,机械厂与陈师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管陈师傅是否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并不是因为企业违约,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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