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时候减除两劳人员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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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咨询者:韩杰
您好!我是13年6月毕业的,想询问一下关于2年工作经历的要求,我13年4月份与第一家私企签订劳动合同,毕业转档时,档案上也是这家企业,并且一直工作到了14年5月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后又在另外两家私企工作了半年多,但是没有去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手续,自毕业直接,社保每个月都是在交的,我打电话问了人才市场的工作人员,他们说因为后面两个工作不在档案所在行政区划,也没有记录的,请问档案里没有记录的这半年的工作算是基层工作经历吗?到时候要出具什么证明?
管理员解答好评率:100%
您好,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规定: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档案里没有不影响。有劳动合同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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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释解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第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力争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达70%以上,帮教率达90%以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 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划分:
  (一)监狱、劳教场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二)监狱、劳教场所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和各级帮教组织,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犯罪的措施;
  (五)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建议当地公安、检察、法院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工作计划之中,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协助党委、政府搞好安置帮教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目标,定期部署、检查、考核和表彰。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个体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由一名党委或政府的领导任组长,司法、公安、民政、工商、劳动、财政、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
  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安置帮教工作,贯彻执行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决定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具体问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安置帮教工作,并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及时报送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再将汇总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解决好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基层的帮教工作也应从财务上给予支持,以保证安置帮教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监狱、劳教单位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应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在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1个月前,监狱、劳教单位应将他们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同时告知刑释解教人员应及时持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书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及有关证件。
  对离开监所3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监狱、劳教单位也应建立定期考察和地方反馈制度。
  第十一条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劳动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并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管理,教育他们守法经营,帮助他们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提倡工厂、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接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关部门应对安置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生产经营上给予支持,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做好“过渡性”安置实体的试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经验。
  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超过企业就业人员30%以上的,由劳动部门核实、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积极鼓励街道、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或乡镇、村办经济实体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务工。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老、弱、病、残等刑释解教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救济。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会同党政基层组织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特别对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且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力争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责任制,与干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切实挂钩。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基层组织具体负责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具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分管安置帮教工作。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共青团、妇联应建立帮教小组,由司法所牵头具体落实帮教工作。公安派出所由一名所领导和村(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共同抓好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落实工作。要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全市每两年召开一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见义勇为,在当地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总结表彰会由市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实际召开表彰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军队的刑释解教回归地方人员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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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办文[2010] 45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此项工作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单位创建的考评内容。
中共老河口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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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 28 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助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老河口”,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机遇期”、矛盾纠纷“凸显期”、违法犯罪“高发期”和对敌斗争“复杂期”,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仍是影响社会治安、危及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安置帮教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探索新机制、新方法,促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
二、加强领导,着力构筑安置帮教工作网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办事机构,做到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所、有印章(印章两枚:一、老河口市XXX乡镇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二、老河口市XXX乡镇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有台账、有制度、有计划、有措施,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乡镇办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办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居、社区)党组织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居、社区)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
三、落实措施,严格衔接刑释解教人员交接
市安置帮教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和公安派出所接到刑满释放通知书后,对一般帮教对象,负责联系落实服刑在教人员家庭成员及所在村(居、社区)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辖区安置帮教组织要确定帮扶责任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
市安帮办和公安局对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综合评估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必须立即将回执单反馈给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司法所要动员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居、社区)在此类人员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责任区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
对于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其实现就业。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对因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等未能衔接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尽快落实衔接措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管部门将其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此类刑满释放人员要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原侦查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各乡镇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办事机构,做到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所、有印章(印章两枚:一、老河口市XXX乡镇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二、老河口市XXX乡镇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有台账、有制度、有计划、有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组织要配合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衔接工作,特别是在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其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所、司法所提供的信息,依托公安信息网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根据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市安帮办应当定期将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四、明确任务,落实各相关单位责任
对刑释解教人员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一、二、三、四、五”帮教制度,即:一个及时:及时登记造册和转办;二个不准:不准嫌弃,不准歧视;三个一样: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生活上一样关心;四个知道:知道犯罪性质,知道释放时间,知道住所,知道从业情况;五个熟悉:熟悉家庭情况,熟悉面貌特征,熟悉外出活动情况,熟悉社会关系及其交往人员,熟悉现实表现及思想状态。
(一)市安帮办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回访工作,并作好谈话记录,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要掌握其去向,摸清其动态,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亲属联系、电话联系、网络联系等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要达到99%。
(二)公安机关应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特别对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且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力争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98%以上。本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实施方案,有工作记录,年终有工作总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正常运转。本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实施方案,有工作记录,年终有工作总结。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鼓励乡镇办、村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或乡镇、村办经济实体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务工。要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本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实施方案,有工作记录,年终有工作总结。
(五)工商、税务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等;同时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管理,教育他们守法经营,帮助他们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并针对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有实施方案,有工作记录,年终有工作总结。
(六)民政部门应当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老、弱、病、残、生活特困等刑释解教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救济;对符合城市低保和农村救助条件的没有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补助或办理低保手续。本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实施方案,扶贫帮困有台账,有工作记录,年终有工作总结。
(七)教育部门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子女,特别是未成年人,应当切实做好就学的有关工作,不得歧视。本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实施方案,有工作记录,年终有工作总结。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针对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九)乡镇办党政基层组织具体负责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具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分管安置帮教工作。乡镇办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共青团、妇联应建立帮教小组,由司法所牵头具体落实帮教工作。公安派出所由一名所领导和村(居、社区)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共同抓好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落实工作。每个乡镇办都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度性安置基地、社区矫正公益性劳动基地和教育基地,做到有基地,有协议,有工作制度,有工作台帐,有具体联络员,切实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要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条件。
四、创新方式,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教育帮扶
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努力减少和消除其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帮教优势,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组建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职社会工作者机构和队伍,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专业化。
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运用新闻媒体树立和宣传刑释解教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从多方面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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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切实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特殊人群管理创新。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得到了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多数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引导、教育、帮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伴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因文化程度低、谋生技能缺乏、就业观念陈旧、竞岗能力差,长期无法实现就业,有的生活无着、四处漂泊流浪,有的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给予教育帮助,使其逐步适应社会并顺利融入,就显得十分迫切和极为必要。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对此要有深刻认识,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面落实生活救助各项政策,帮助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实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政策,规范有序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管理工作
各地在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要充分理解政策内涵,遵循具体规定,把握实施条件,规范执行流程,将政策很好的贯彻落实到基层,扩大影响,优化成效。
(一)落实社会福利政策。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刑释解教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应对其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属城市户籍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属农村户籍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将其安排在农村敬老院,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遵循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对于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核申报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及时、便利、依标予以保障。
(三)落实临时性救助政策。各地要积极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人群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我省已试点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地区,应当把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缓解其基本生活的暂时困难。对城市流浪乞讨的刑释解教人员,符合国务院2003年第381号令和民政部2003年第24号令规定的,各地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应对其给予救助,提供食物、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密切沟通协作,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
帮助刑释解教人员,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是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相互联系、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管理工作有序运行、科学发展。
(一)同等落实政策。刑释解教人员在落实社会福利、低保、临时性救助和救助管理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各部门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应当以关心、爱护、帮助刑释解教人员为出发点,运用正确的工作方法和策略开展工作,注意保护刑释解教人员隐私,避免引起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群众的误解、抵触。在具体工作中要多做细致的思想沟通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办好事实事,让刑释解教人员切实感受到真心爱护和关怀。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沟通联系常态机制,进行信息定期通报和反馈共享。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将当地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通报民政部门,提请帮助落实社会福利、低保、临时性救助和救助管理等政策。民政部门及时将各项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以便共同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司法行政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积极反映刑释解教人员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力争较好落实工作中的人员、经费保障。
(三)加强指导管理。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点来谋划、来推动、来落实,履行好领导、协调和督查责任。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工作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培育推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别要大力宣扬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人物和刑释解教人员改好典型,使安置帮教工作更加得到全社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推动帮教社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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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行政网站-
-省内各设区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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