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的事业劳动保险劳动手册是什么么颜色

如何得知自己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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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知自己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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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7:52:32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3)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1996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的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有何影响?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我们知道,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根据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如果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并且企业没有足额缴费,那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少,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低。同样道理,如果缴费基数大,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那么记入和从企业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后的数额就大,计算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多,其养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个企业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自己退休时养老保险金才能不受影响。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同等重要?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怎样?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做为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先后有几个不同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规定,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减发待遇外,其它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除个人帐户之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各类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各类职工开始计算实际缴费的时间要与规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相一致,即:1984年8月底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工之日起、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日以后招收的临时工从招工之日起、原国家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分别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哪些处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下列处罚:一是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金额2‰的滞纳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二是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律不准评优、评先,不准升级,不准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三是对企业法人代表要减少工资奖金,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个人支付,不得在单位报销。什么是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企业以工资总额、个人以全部收入按月和确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资金、加班加点工资、物价补贴,各类津贴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保险费的部分将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所以,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入个人账户的数额就小,将来退休领取养老金也就随之减少。因此企业申报缴费时,必须对职工负责,把其月工资的全部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哪些支付办法?(1)职工按新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2)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3)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4)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实际缴费年限。石家庄市规定:固定职工从日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上述职工从个人缴费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实际缴费年限。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职工退休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账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具体.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具体讲,石家庄市的固定职工指199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核定。&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日以前(即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保险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3)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求得。(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缴费工资分别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4)一定比例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和调节金。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各种补贴及调节金{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各种补贴及调节金数额}。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有哪些权利?①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②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③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④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⑤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⑥监督企业缴费。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6%。业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8%,业主为其缴纳8%。个体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同各类企业职工退休一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怎样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专户储存,这是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三家分工负责、管理有序、相互制约的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金支付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通知银行由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基金支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帐户办理支付。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严禁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参加统筹的人员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如何处理参加统筹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剩余的储存额,单位计入部分归入社会保险统筹金;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哪些单位应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1、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2、人民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3、各类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调入调出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有哪些规定?1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2跨统筹范围调动时,按照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仍执行冀劳〔号文规定。即转移日起以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调入人员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入人员的参保手续;调出人员须先办理停保手续,然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出手续。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的退休条件??职工的退休条件: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二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72?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高空特繁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不能继承,因为我省建立个人帐户时间是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的,在此之前的个人缴费边同企业缴费已进入了社会统筹基金。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以增发3%-9%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增发比例为:按文件规定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3%;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0%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6%;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9%。关于个人帐户??关于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以及全部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发表于 07:16:48
去当地社保网查询
发表于 07:16:11
怎么知道自己在不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这个问题,只要查询就可以知晓答案.而查询社保个人信息,除登陆当地社保网(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查询外,你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一)当地社保局(二)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切记:查询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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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劳办险字[1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 遵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四条&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规定&,现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使用填写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 一、《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补充保险养老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因此,《手册》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化,科学化。&
&&&&& 二、《手册》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等全部职工。&
&&&&& 三、《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写。&
&&&&& 《手册》由企业保管,还是由职工本人保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四、《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核发单位申报,办理补领手续。&
&&&&& 五、职工本人和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企业填写《手册》的各项内容,应定期核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保证记载的准确性。&
&&&&& 六、《手册》填写要求&
&&&&& 1.企业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手册》,金额数字要符合规格,文字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得乱造简化字,不得随便涂改。如需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用红色墨水划双线注销,另填写正确的数字和文字,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 2.&社会保障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643&89)的规定填写,即居民身份证的十五位号码,最后待定的第十六位码为计算机校验码,可暂不填写。&
&&&&& 3.&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根据便于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 4.&工作单位&是指核发《手册》时该职工所在企业单位。&
&&&&& 5.&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 6.&工作单位变更&是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的变更。&
&&&&& 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纳金额&栏,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目前尚不统一,可暂按企业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填写。&个人缴纳&栏中的&基数&栏,按个人工资总额填写;&比例&栏,按缴纳比例填写。&
&&&&& 8.&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金额,应按实际缴纳金额填写,收缴费一次,记载一次。&
&&&&& 9.《手册》中实际缴纳金额,填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 10.职工对《手册》记载的各项内容核查盖章(或签字)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并盖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刻制小型核查专用章。&
&&&&&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略。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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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 12:11:08
关于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浙社险[1999]90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 你中心浙社基[1999]19号《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浙劳险[号文件规定,现就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 & 一、关于缴费基数、比例问题 & & 1.从日起,在杭省部属企业化管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浙劳险[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 2.按照有关规定应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 & & ①日前的工作时间,固定职工每人每月5元,用人单位不补缴;劳动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85元,其中,职工个人每人每月5元,用人单位每人每月80元。 & & ②日至12月31日工作时间,职工个人为本人上年缴费工资的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0%。 & & ③日至日的工作时间,职工个人为本人上年缴费工资的4%,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0%。 & & 二、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 & & 1.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含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职工),其在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规定从招用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时间按规定标准补缴。 & & 2.参保职工原是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或原是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因种种原因当时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后调入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在企事业单位未参保时间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固定职工从1992年4月份起至调入前要按规定标准补缴,调入后至1998年12月底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补缴。 & & 3.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的城镇各类人员,应从聘用之月起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 4.日前已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临时工,从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 三、养老保险待遇处理问题 & & 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及各项物价生活补贴纳入统筹项目,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生产、福利性补贴,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津贴,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确定的离退休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 & 2.日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计发,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 3.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调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 & 4.农民合同工、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其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问题,因国家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暂按企业规定执行。 & & 5.参保职工今后到龄退休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照浙劳险[号第四条规定,全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 & 四、关于退休审批程序、审批权限问题 & & 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手续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办理程序为:单位填写《浙江省部属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及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职工退休证》或《职工退职证》。各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时需要携带下列材料: & & 1.《浙江省省部属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定表》(附表一略); & & 2.《浙江省部属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核表》(附表二略); & & 3.职工本人档案; & &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 & 6.根据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女干部选择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或女工人选择按干部退休年龄退休的,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材料; & & 7.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应提供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结论; & & 8.职工按特殊工种条件退休的,还需填写《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附表三略); & & 9.按照浙劳险[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申请、企业破产判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 & 10.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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