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招聘人员能否生育二孩

违法撤销二孩生育证 法院判决撤销政府决定
    广西宾阳县的廖某芳领取《二孩生育证》并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却收到镇政府撤销其《二孩生育证》的决定。为挽回二孩生育权,廖某芳一纸诉状将宾阳县宾州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6月25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宾州镇人民政府行政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镇政府撤销廖某芳的《二孩生育证》的决定。
  2001年,广西宾阳县芦圩镇计生办颁发给廖某芳、杨某夫妇《二孩生育证》,证中登记廖某芳、杨某双方为农民,该证2002年内有效。事后,廖某芳、杨某夫妇在证件有效期内生育第二个孩子。事隔十年,宾州镇人民政府认定廖某芳属非农户口,属国家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生育二孩规定,遂作出撤销廖某芳、杨某夫妇《二孩生育证》的决定。
  原告廖某芳收到镇政府决定后不服,认为其《二孩生育证》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属行政许可范围,不能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撤销,且其本人对事实、理由、依据和所享有的权利均不知情,严重剥夺了其本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宾州镇人民政府的决定是无效的,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宾州镇政府辩称,廖某芳属国家正式职工,取得《二孩生育证》无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行政机关可撤销该行政许可。这种撤销决定是普通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且国家对行政许可证的撤销程序未作严格规定。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芳、杨某夫妇于2002年生育第二胎,2012年宾州镇人民政府作出撤销该证的决定,认定廖某芳属非农业户口,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但这个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只有廖某芳,其丈夫杨某没有参加,属行政程序中遗漏了必要的行政相对人,而《二孩生育证》的申请人和持有者均为廖某芳、杨某夫妇,宾州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行政程序违法。遂作出判决撤销宾州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廖某芳、杨某《二孩生育证》决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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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二孩生育证的办理
服务对象:
类  别: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二孩生育证的办理
2、办理单位
喇叭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3、办理地点
  (窗口)
喇叭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4、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收费标准
&&&及 依 据
6、联系电话
7、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镇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镇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马上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计生办依据计生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计生办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计生办工作员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计生局审批,告知对象参加计生站组织培训学习后(每月25日)领取《二孩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前置条件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对象
五、所需资料
1、申请:申请人向镇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镇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马上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计生办依据计生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计生办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计生办工作员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计生局审批,告知对象参加计生站组织培训学习后(每月25日)领取《二孩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相关要求
七、备  注
八、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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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生育证件办理
服务内容概述
政策法规依据
二胎生育证办理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二胎生育条件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事项申办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胎生育证申办材料
1、结婚证(属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它证明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应先通过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符合条件后再申报。
2)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应提供第一个孩子的收养证明;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本人独生子女证及所在单位、村委会(社区)的证明并由乡级调查确认;
4)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应提供本人残疾鉴定证明及本人残疾证、荣誉证书等;
5)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应提供解除婚姻关系的有关证明(离婚证及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初婚证明、丧偶证明及未生育证明等;
6)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应提供一方丧偶的死亡证明、所在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据的生育二孩证明、二孩准生证以及另一方未生育证明;
7)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应提供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有关证明(离婚证及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丧偶证明及生育证明等,并且先通过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符合条件后再申报;
8)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应提供男方的户籍迁移证(或者户口本)及女方的独生子女证明或者双女户证明;
9)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本人残疾鉴定证明及本人残疾证;
以上材料必须以所在乡镇政府(单位)双联涵的形式上报,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即可。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免冠近照各2张。
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供参考,各地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略有差异,以当地出台有关事项为准)
办事处理流程
二胎生育证审批程序
l、凡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愿意生育第二孩的夫妇,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或者单位上报女方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定后,符合条件者发给《生育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者按要求填写《生育证申请表》,交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核、盖章,签署意见后送乡(镇、街道)计生办。同时还需要出具以下材料:①结婚证(属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③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他证明材料;④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⑤免冠近照各2张。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独生子女病残儿申请生育二胎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5、待二胎指标批准后,方可怀孕。若生育后,婴儿去向不明或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收回二胎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6、县计生局审批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
(供参考,各地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略有差异,以当地出台有关事项为准)
病残儿童申请二胎审批程序
1、独生子女病残儿家长提出申请,经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并提供两个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材料及病情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后,发给《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表》,本人填写。
2、乡、镇(街道)计生办将《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表》报送区、县计生局根据材料,对照条件进行初审,然后报送市计生委。
3、市计生委接到呈报的材料后,7日内组织市级独生子女残疾儿鉴定组专家做出鉴定结论。
4、区、县计生局“独生子女病残儿生育二胎审批领导小组”依据“市独生子女病残儿签订组”的鉴定结论。审定二胎生育夫妇的名单后,由村居委会或所在的单位将相关人员的名单张榜公布一个月,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再发给二胎生育证。
(供参考,各地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略有差异,以当地出台有关事项为准)
服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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