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非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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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南兴苑住宅小区有100户业主。我们住宅小区配套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735平方米停车场,在业主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日被开发商办理了抵押贷款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直到2004年初该停车场被“变卖”,车场“买主”要把我们的车辆清理出停车场时,才知道我们被欺诈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造成了住宅区使用功能的缺失,物业公司被迫撤走,生活秩序被扰乱,业主车辆被迫停路边,多位业主遭殴打,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权遭严重侵害。七年多来,我们不断地上访,五年来,七位业主先后状告房管局为开发商办理停车场抵押登记的违法行政行为,但都毫无结果。我们五年多来通过法院诉讼的维权虽然败诉了,但我们败得明白:不是我们不合法,而是由于权大于法,有法不依,官商勾结,违法行政,司法不公造成的。尽管如此,我们的维权一刻也没停止过。市检察院已受理我们的抗诉申请,并且已立案。一、房管局一再违法行政,制造社会矛盾:住宅区配套停车场是住宅区的“公用设施”:《汕头经济特区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汕府[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南兴苑住宅小区配套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735平方米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非常清楚的就是“公用设施”, 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起实行)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日通过)、《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时间)、《汕头市区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汕府[号)也都有明文的规定。但是,房管局无视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没交清地价款,没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于日,仅仅凭着公证书、评估报告书、规划许可证和合建批文,违法为开发商办理了配套“公用设施”停车场的抵押登记。二、司法不公,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怎能令业主们信服:五年来,已先后有七位业主状告房管局。对于如此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龙湖法院却认为:“无法证明原告是该停车场的共同权属人,被告核发汕国房产抵(1995)d1003《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判业主败诉。二审时,市中级法院认为:“原汕头国土房管局根据南都公司和工行汕头分行的申请,对提交的公证书、评估报告书、规划许可证、合建批文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和出具了《他项权利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而判业主败诉。合什么法?毫无法律根据,凭着不知哪里来的“土政策”的审判,能令业主们信服吗?三、业主的合法权益被野蛮侵害:南兴苑停车场被以40万“变卖”,以264万炒卖,其利润率大大地超过了百分之三百,超过了“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和“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的程度。政不通,人不和。南兴苑业主合法权益被剥夺了,造成住宅区使用功能的缺失,物业公司被迫撤走,生活秩序被扰乱,业主车辆被迫停路边,我们业主人身安全受威胁,多名业主被打伤。四、要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业主的尊严。 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官商勾结,黑社会横行,野蛮地剥夺了我们金泰庄南兴苑业主的合法权益。五年多来我们通过法院诉讼的维权虽然败诉了,但我们败得明白:不是我们不合法,而是由于权大于法,有法不依,官商勾结,违法行政,司法不公造成的。尽管如此,我们的维权一刻也没停止过。市检察院已受理我们的抗诉申请,并已决定立案审查。侵权不止,维权不息。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我们的尊严,恢复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誓将维权斗争到底! [Modified By 维权怒潮 On
南兴苑业主维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94年以来,已出台的住宅区业主对配套停车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汕头经济特区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汕府[)、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1998]7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日实施)、《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价 〔 2002〕46号)、《物权法》(日起施行)、重新修改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系列的有关规定,足见业主在配套停车场问题享有的合法权益。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更是配套齐全。一、南兴苑业主对住宅区配套停车场享有“共有共用权”的依据:1、南兴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是住宅区“公用设施”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汕府[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2、南兴苑配套停车场是住宅区“共用部位”的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1998]7号)第三条规定: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3 南兴苑配套停车场是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号)第三条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南兴苑配套停车场没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已分摊到众业主。这说明其“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属于“非经营性车场车库”。以上各项规定都非常明确,配套停车场不管被界定为“公用设施”、 “共用部位”,还是“共用设施设备”,其大修、更新、改造费用都在业主共有的维修基金中支付。这说明了配套停车场为业主所共有共用的性质。二、住宅区停车场经营“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1、《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价 〔 2002〕46号)第五条规定:“ 我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含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路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业主对配套停车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2、《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规定:“ 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场所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这也说明了住宅区“车辆停放场所”“非经营性”的性质。 三、“首先应该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法律规定:1、《物权法》(日起施行)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3、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又作了更详细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以上一系列规定,充分说明了任何抵押、变卖和炒买炒卖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行为都是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规定的。四、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起实行)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49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日通过)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时间)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5、《汕头市区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汕府[号):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可设定抵押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付清价款并经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所鉴证和公证机关公证的预购房地产;第二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进行抵押登记时,应按抵押物类别分别交验下列文件资料:  (一)以土地使用机设定抵押权的,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及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  (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及其土地权属证件;“我国建立了基本的司法体系,也出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可以说是一个“法制国家”了;但是,权大于法,有法不依、贪赃枉法的现象还很常见,司法腐败还很严重。”[Modified By 维权怒潮 On
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官商勾结,黑社会横行,野蛮地剥夺了我们金泰庄南兴苑业主的合法权益。权大于法,有法不依,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血迹斑斑,劣迹累累,历历在目。[Modified By 维权怒潮 On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和看守所监管,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立案、管辖、回避、保全、先予执行、调查取证、庭审、强制措施、送达等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可能有错误的;  (三)调解活动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五)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完善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程序。  七、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方式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  九、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  (八)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  (九)人民群众、当事人、律师对诉讼活动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和审查机制。  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配合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对人民检察院以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并书面反馈。  十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一)定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刑事案件立案、撤案、拘留等执法活动情况;  (二)对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立案后撤案或者在两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  (三)配合人民检察院对违法侦查活动的调查;  (四)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开庭审理,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  (二)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予以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应当在作出裁判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判、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检察建议,应当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会同人民检察院完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  (六)会同人民检察院完善将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规范;  (七)配合人民检察院调阅或者复制审判卷宗材料,并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各级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情况。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应当及时予以书面反馈。  二十、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不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们住宅小区配套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735平方米停车场,在业主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日被开发商办理了抵押贷款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直到2004年初该停车场被“变卖”,车场“买主”要把我们的车辆清理出停车场时,才知道我们被欺诈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造成了住宅区使用功能的缺失,物业公司被迫撤走,生活秩序被扰乱,业主车辆被迫停路边,多位业主遭殴打,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权遭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起实行)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日通过)、《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时间)、《汕头市区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汕府[号)也都有明文的规定。但是,房管局无视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没交清地价款,没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于日,仅仅凭着公证书、评估报告书、规划许可证和合建批文,违法为开发商办理了配套“公用设施”停车场的抵押登记。
血的控诉:这些年来,被迫停路边的业主小车多次被人为破坏,不少后尾箱多次被撬被盗,车辆经常被碰坏,车内电线经常被老鼠咬断,单车已被偷了五辆,摩托车已被偷了两辆……。由于配套的停车场被剥夺,住宅区综合的管理无法实施,几年来住宅区主要靠捐款维持物业的自管……。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造成了住宅区使用功能的缺失,物业公司被迫撤走,生活秩序被扰乱,业主车辆被迫停路边,多位业主遭殴打,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权遭严重侵害。血债累累,历历在目!“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什么屁话。为了尊严,为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誓与贪官腐斗争到底。
汕头市金泰庄南兴苑的全体业主祈望:“检察机关将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损害民生民利、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执法司法不公、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案件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依法查处行贿犯罪。”
(转帖) 九业主打赢停车场官司 青岛业主此纠纷中首获胜 (http://sd..cn 日09:30 青岛早报)&&&&& 车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停了多年,却突然被通知所有的车位必须购买,太平洋中心的业主对此表示了不满,但更让大家无法理解的是,开发商竟从有关部门办理了地下车库的房地产权证。有关部门及开发商的做法激怒了业主,连续三场官司在法院开审,昨天,笔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院终审撤销了开发商的房地产权证,业主的利益得到了维护。据了解,这是岛城停车场产权官司里,业主获胜的首个案例。卖车位 6平方米的面积卖8万   据原告张女士介绍,在购买太平洋中心的房子时,开发商曾经口头表示,所有包括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区域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签定购房合同时,这一条款并未写入。等多名业主买下了房子,并在2000年入住太平洋中心后,张女士以每个车位每月400元的价格租了三个地下车位。&&&&& 但2004年初,开发商提出停止车位出租,把车位用铁链拦住,并将6平方米大的车位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开发商的行为惹恼了业主,但随后业主们又获悉,开发商已从有关部门办理了地下停车场的房产登记。为讨说法,业主们将发证部门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打官司 首场对决业主获胜   首次开庭在2004年7月,业主代表提出,太平洋中心负一层、二层包含有地下配电室、供水、供热机房及各种管线等公用设施,为整个中心服务,应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另外的地下停车场,是该中心的配套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理》规定,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最终,市南区法院以房地产权证附图只有负一、负二层的平面图,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成产权证的重大瑕疵为依据,撤销了房地产权证。但2004年9月,有关部门在修改了有关内容后,又向开发商颁发了新的车库房地产权证。再次“失去”车位的张女士和另外8名业主又将发证部门和开发商告到了市南法院。这次法院以《物业管理条例》是日起施行,而太平洋中心所含停车场的二期工程已经在1996年竣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终审 车位产权被“撤销” 为业主代理本案的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张青、邢妮妮律师认为,太平洋中心的工程车库并没有被开发商作为独立的项目开发、投资或者审批,车库本身就应该是地上房屋的配套设施,有关部门给开发商颁发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是2004年,应该适用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2005年8月,9名业主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5日,市中院终审撤消了市南法院的判决。   昨天笔者联系到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他们将继续“申诉”,但具体如何操作不便告诉笔者。而业主的代理律师告诉笔者,此案终审后已不能申诉。开发商无权卖地下车位   中院法官: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归业主所有   法官解读据市中院法官介绍,根据1989年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住宅区应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内部或地下。因此,太平洋中心工程项目除了案中涉及的停车场外,再无其他停车场所,也就可以认为,这个停车场作为太平洋中心工程惟一的停车场所,向整个工程提供服务,即为工程的配套设施,应归业主所有。   因此,市中院终审撤销了市南法院的判决,同时也撤销了有关部门为开发商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律师说法   买下车位的业主可索回费用 太平洋中心业主的代理律师张青说,目前业主拿回了停车场的产权,已购买小区停车位的业户可向开发商索要已付费用。张律师同时认为,业主的停车费用仍然应该交给物业管理部门,而物业管理部门应该将这些钱作为业主的公共费用,用在业主身上。不止一家开发商出售停车场昨天,笔者了解到,除了太平洋中心向业主有偿出售停车场外,还有许多小区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家住东部一小区的曲女士告诉笔者,她在购买了小区的住宅后被开发商告知,必须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处停车位,而想在地下停车场得到一块停车位置,则必须交上6万元。曲女士最终没有购买车位,只能每天把车停在小区外面。   据调查,目前像曲女士这样的情况不算少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出售车位的情况屡见不鲜。[Modified By 维权怒潮 On
南兴苑配套停车场被抵押、变卖和炒买炒卖后,使用性质已被完全改变 已成了“外人”的停车场。“九业主打赢停车场官司, 青岛业主此纠纷中首获胜。”青岛市中院法官:“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归业主所有。” 法官解读:“这个停车场作为太平洋中心工程惟一的停车场所,向整个工程提供服务,即为工程的配套设施,应归业主所有”。 因为停车场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所以业主此纠纷中获胜。就这么简单。也许汕头是“特区”,可以“一国两制”, 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所以,汕头的业主不能胜诉作为南兴苑住宅区配套设施的停车场,其使用性质是为南兴苑住宅楼而配套,为满足南兴苑住宅楼业主停车需要而配建的。如今南兴苑住宅楼区配套设施的停车场被抵押、变卖和炒买炒卖后,使用性质已完全改变了,已成了“外人”的停车场。南兴苑住宅区配套设施是为完善主体建筑物使用功能而配建的,因为功能缺失,已造成物业的贬值和影响了业主的安居乐业。住宅区的配套设施,是依附于主体建筑物而存在的,离开主体建筑物,任何配套设施都是没意义了。正因为共享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南兴苑业主必然地形成了一个共同的利益群体。任何抵押、变卖和炒买炒卖南兴苑住宅楼配套停车场的行为,都必然造成了南兴苑住宅楼使用功能的缺失,并侵犯业主们共同的合法权益。只要侵权不止,维权就会永远不息!
金涛庄西区(衡山市场南侧)5、6、7、8幢住宅小区(原诚信花园)配套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也被“拍卖”了。“买主”已严重干扰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今日视线》已作了报道。
汕头为什么这么黑!联合起来,全力支持诚信花园业主们的维权!
事关南兴苑100户业主,400人口的冤案都可以制造,这世上还有什么冤案不可以制造呢?
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处于弱势地位,行政诉讼,无异于与虎谋皮,老百姓那有不被剥夺的道理。
金涛庄西区(衡山市场南侧)5、6、7、8幢住宅小区(原诚信花园)配套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也被“拍卖”了。“买主”已严重干扰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今日视线》已作了报道。汕头为什么这么黑!联合起来,全力支持诚信花园业主们的维权!
&&&&& 《物权法》规定“车位、车库首先应该满足业主的需要”中的“首先”等于“优先”吗?&&&& 1、《物权法》(日起施行)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3、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又作了更详细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 以上一系列规定,充分说明了任何抵押、变卖和炒买炒卖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行为都是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规定的。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要说购买,就是要随便使用本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权利都没有。&&&& 以上规定非常清楚,“首先”并不等于“优先”。&&&& 房管局在《汕头日报》刊登的“关于金太庄南区18、19幢车位权属转移的通告”中要业主们“向李汉亮主张优先购买权””真是太荒唐了!“通告”中房管局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的“首先”篡改为“优先” 为黑社会炒买炒卖车位给“外人”提供方便,并办理转移手续。这些“外人”中,有一家还买了三个车位。本案背后的一个利益集团,清晰可见。他们最终目的不外是还要侵吞全汕头市业主们住宅区配套设施的停车场,以实现他们利润的最大化。&&& 《羊城晚报》“新闻继续追:放任卖车位是政府不作为”。南兴苑目前的恶劣状况是谁造成的?是房管局造成的!法律还有尊严吗?社会还会和谐吗?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渎职侵权,其实质就是贪赃枉法,司法腐败,就是破坏社会的稳定。
值得广大汕头人民学习!
补充:什么时间开庭请发布。大家去听一下!
&& 为《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叫好!&&& “手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喊始出来”。《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汕头市法制局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告了。&&& 《意见稿》中规定:“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才能出售车位、车库。车位、车库配套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套房屋只能配套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尚未出租、出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空余的车位、车库用作临时停车使用,也可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其他人使用,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者转让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购买车位、车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是什么意思呢?看了《意见稿》中的规定,就一目了然了。“首先”根本就并不等于“优先。”让“优先”论者见鬼去吧!&&&& 《条例》将给惯于违法行政的房管局一记响亮的耳光!祝《条例》尽快出台。
&&&&&&&&&&&&&&&&&&&&&&&&&&&&&&&&&&&&&&& 评市房管局局长的《二审答辩状》&&&&&&&&&&&&&&&&&&&&&&&&&&&&&&&&&&&&&&&&&&&&&&&&&&&&& ——评法庭上:房管局的诡辩(一评)&&&& &汕头市房管局局长日签名的《二审答辩状》这样答辩:“被诉行政行为是抵押人南都公司与抵押权人汕头工行共同委托代理人原汕头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37街区南兴苑住宅楼底层14-35号车库的抵押手续,同时提交公证书、评估报告书、规划许可证、合建批文等有关资料。原汕头市国土房管局经审核,该抵押登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汕头市区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的有关规定,故于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了汕国[号3《他项权利证明》。”(见资料照片)&&&&& 睁着眼睛说瞎话。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的有关规定,有哪一条具体规定可以在开发商没交清地价款,没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仅仅凭着公证书、评估报告书、规划许可证和合建批文,就可以为开发商办理抵押登记?&&&&& 睁大眼睛看吧!局长大人,真正的有关规定在这里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起实行)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49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日通过)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规定:“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 &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 下列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应当办理登记:  (一)新建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换领房地产权证,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5、《汕头市区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汕府[号):&&& 第六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可设定抵押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付清价款并经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所鉴证和公证机关公证的预购房地产;&&&& 第二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进行抵押登记时,应按抵押物类别分别交验下列文件资料:  (一)以土地使用机设定抵押权的,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及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  (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及其土地权属证件;……。”&&&&& 权比法大,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是本案的症结!制造冤假错案,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合法变违法,违法变合法,是本案的特点!&&&&& 淩驾于法律之上的“潜规则”能愚弄多少老百姓呢?
有南丽花园室内车位2个出租,只能停车,月租280元,不包管理费。&
&有南丽花园室内车位2个出租,只能停车,月租280元,不包管理费。&
&住宅区有多少类停车场? &&&&&&&&&&&&&&&&&&&&&&&&&&&——评法庭上:房管局的偷换概念诡辩(二评)&&&&& 法庭上,房管局这样偷换概念地诡辩:“关于《物业管理暂行规定》,里面虽有停车场、公用设施等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停车场都是公用设施……”。在概念上玩诡辩,真是笑话!住宅区除了配套停车场外,还能有多少类型的停车场呢?&&&& 《汕头经济特区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汕府[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稍有点语文常识的人,从以上规定中就可以不难看出:住宅区“停放车场”就是“住宅区公用设施”, 住宅区只有这一类停车场,而且“管理维修养护费用”还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 市政府的规范性的有关规定难道也可以儿戏,可见房管局的老爷们的执政水平之高。除了诡辩,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 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之外,还能干什么正事呢!&&&&& 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号)第七条规定: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从以上规定的停车场分类中可以看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除了“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这一类外,还是“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
&住宅区有多少类停车场? &&&&&&&&&&&&&&&&&&&&&&&&&&&——评法庭上:房管局的偷换概念诡辩(二评)&&&&& 法庭上,房管局这样偷换概念地诡辩:“关于《物业管理暂行规定》,里面虽有停车场、公用设施等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停车场都是公用设施……”。在概念上玩诡辩,真是笑话!住宅区除了配套停车场外,还能有多少类型的停车场呢?&&&& 《汕头经济特区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汕府[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稍有点语文常识的人,从以上规定中就可以不难看出:住宅区“停放车场”就是“住宅区公用设施”, 住宅区只有这一类停车场,而且“管理维修养护费用”还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 市政府的规范性的有关规定难道也可以儿戏,可见房管局的老爷们的执政水平之高。除了诡辩,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 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之外,还能干什么正事呢!&&&&& 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号)第七条规定: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从以上规定的停车场分类中可以看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除了“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这一类外,还是“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
&欠交地价款能办理确权手续吗?&&&&& ——评法庭上:房管局的强词夺理诡辩(三评)&&&&& 法庭上,房管局这样强词夺理地辩护:“关于地价款的问题,南都公司已办理了确权手续,不管兴业公司(南都公司合作伙伴)是否欠交地价款都无法改变南都公司已取得涉案停车场所有权的事实。”&&&& 日,兴业公司(南都公司合作伙伴)与国土局签定《土地出让合》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南都公司的合作伙伴兴业公司欠交地价款,没领取土地使用证,没取得土地使用权,你南都公司就可以办理确权手续,这又依据什么法律?你南都公司又什么特权!&&&&& 欠交地价款,是不能办理确权手续的。欲盖弥彰:本想掩盖房管局违法行政的真相,结果恰恰反而更明显地进一步暴露出这一伙利益集团又一宗官商勾结,违法行政的事实。&&&& 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难道也是儿戏?可见房管局的老爷们的执政水平之高。除了诡诈之外还能干什么正事呢?公权还有公信力吗?(附名词解释: “强词夺理”—— 指无理,没理硬说成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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