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一肢丧失功能10 以上劳动能力能做什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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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得病处置不当致丧失劳动能力,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朱喜福、李翔  日期:  熊某是贵州人, 2013年6月进入永康市某五金企业磷化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工资按件计酬。该年7月4日晚,熊某在车间加班,觉得浑身发热,很不舒服,勉强坚持到21点左右,越发觉得浑身发热无力,无法再坚持,便回到宿舍休息。回宿舍后,熊某燥热难耐,便将头伸到水龙头下猛冲,以求获得片刻的清凉。之后,熊某又到宿舍外面,拿电风扇对着自己猛吹,但没过多久,熊某却一头栽倒下去,昏迷不醒。隔壁的工友见状后立刻将其送往医院。经过诊断,熊某患的是热射病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熊某出事后,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企业组织了一次捐款活动,为熊某筹得8686元,企业又另外拿出13298元,总共21984元,替熊某支付了医疗费。之后,熊某转回老家贵州继续治疗,虽然病情得到缓解,但熊某却已无法自行站立,落下了严重的病根。双方因能否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而产生争议。本案例中熊某的家人认为熊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得病,应被认定是工伤,要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企业对此则不能认同,他们认为熊某是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离职守,回到宿舍后才发病,而且病情也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起, 不构成工伤。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争议焦点:
  熊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焦点分析:
  在本案例中,熊某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关健还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最大争议焦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熊某应能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第一、熊某应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是该条中第四项规定;(四)患职业病的这两项规定,应可以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在本案中,熊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就已表明,熊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们上受到了伤害,只不过这个伤害是内在的,不象外表那样明显体现出来,最后此伤害也给当事人熊某造成了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从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严&的原则来处理。完全可以凭这来给熊某认定为工伤。第二、热射病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也属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的目录里面,熊某应能得相关机构的职业病的认定。根据这两条,认定工伤肯定没有问题,熊某应能享受工伤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熊某在工作时间感到不舒服,就自行回宿舍休息,又私自采用一些降温的土办法进行处。也正因为这些不正确自行处置的方式,加重了他本人的病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不正确的处置方式是导致了熊某病情进一步恶化主因,事实也证明了,不当处置方式导致熊某本人昏迷并被工友们送入医院就珍。这就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要求,凭这点是否属于工伤就值得商榷。而熊某人另一条重要依据是申请职业病的认定,凭着职业病的证明来申请工伤认定。而职业病的认定相关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三十九及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单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的认定&。虽说熊某的热射病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也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的病情之一,但熊某不能举证证明他所得病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单从现有证据来看,熊某很难能得到职业病认定,且该当事人也未按职业病程序走。因而熊某不能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就本案而言,熊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回宿舍休息,再经过本人采取的一系列不正当的措施加重了病情,以致造成了熊某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医院诊断出热射病,那么什么是热射病,热射病是指因高温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在中暑的分级中就是重症中暑。该病通常发生在夏季高温同时伴有高湿的天气。以上情况表明,熊某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或是凭此就认定出是职业病,这实在有点牵强。且在此案中,熊某既没有按工伤认定或职业病的认定程序来走,在没有相关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之前,熊某想要享受工伤待遇标准,依法无据。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熊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应享受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
  延伸思考: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特别是南方如浙江广州这带,因天气炎热,这种季节性发生率较高的病俗称为&中暑&,而热射病是指重度中暑,该病通常发生在夏季高温同时伴有高湿的天气。对这种病当地居民很多也采取了土办法来治疗,如刮莎,降温或是吃些自备的防暑药等方式。当然这些土办法对治疗轻微的症状有比较好的效果,但对病情较重的,也会因此而延误治疗时间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本案例中的当事人。
  本案例中,单从熊某维权的途径及方式上看,也体现出当前有些职工是缺少相关的劳动法规和医学方面常识,如何才能更好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劳动者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或提高法律意识。二是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确实做到知法、守法,努力维护自身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力做到不让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损,尽到用人单位保护员工合法权利义务。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当确实履行职责,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工作场合的监管及相关职工维权途径的宣传。四、加强对企业一线安全人员的相关知识的培训。在高温作业天气下,相关一线安全人员应有相应的防暑知识,减少此类因延误最佳治疗时间而引起的重大维权事件。此案例中,虽经调解组织及时介入和处置,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熊某的利益。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损失都已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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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判定?
被扶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判定? 下面一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日7时15分左右,刘某驾驶赣A重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市富大有堤高新大道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遇聂某无证驾驶无牌黑色踏板式摩托车搭乘..
  被扶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判定?
  下面一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日7时15分左右,刘某驾驶赣A重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市富大有堤高新大道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遇聂某无证驾驶无牌黑色踏板式摩托车搭乘万某(成年)随其后同向右转弯,因摩托车失衡,万某被甩至路面,造成万某被刘某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及聂某摔伤的交通事故。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聂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万某不负事故责任。因协商不成,死者万某的家属将聂某、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费用。 经查,原告系死者万某父母,其中父亲万XX1957年2月出生,母亲周某1960年3月出生,两原告起诉时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庭审中,原告万XX提供了其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一份,以此证实万XX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前由儿子(即死者万某)赡养。 经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湖高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众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币27万余元,其中包括万XX的扶养费26888.40元。被告刘某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洪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部分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原告万XX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的予以改判,最终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1、村/居委会或者政府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
  2、原告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正式票据,人民法院能否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院判决
  1、村委会、镇政府是否有权出具劳动能力证明? 原审法院直接认定了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效力,认为该证明可以确定万XX丧失劳动能力,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判决扶养费金额26888.40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被上诉人万XX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除被上诉人万XX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上诉人万XX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如何的鉴定结论。因村委会、镇政府不具备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故本院对村委会、镇政府证明被上诉人万XX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该证据作出扶养费的判决欠妥,应予纠改。”[ 详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第5、6页。]
  2、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正式票据,法院能否行使自由裁量权? 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正式票据,原审法院直接酌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原告交通费2000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还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万XX、周某未提供任何正式交通费票据的情况下,作出酌定交通费2000元的判决亦欠妥,应予更改。”[ 详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
  案件点评
  一、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文仅就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问题进行探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丧失劳动能力;②无其他生活来源。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呢?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界线一般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除此以外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扶养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评残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 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疑难释解》,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602、604页。] 据此,成年近亲属(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本案南昌中院的判决即采纳了此观点。 除此之外,审判实务中也有以《医院证明》作为“丧失劳动能力”依据的做法。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30条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此,本案终审判决未确认村委会的证明效力也在于此,即村委会只有出具“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之权利,而无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权利。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成年近亲属扶养费的赔偿方式: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被扶养人原则上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除外。 ①“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 ②“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二、未提供任何交通费正式票据,法院有否自由裁量权?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该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99页。]据此,可以得出交通费的赔偿方式为:1、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交通费,诉讼中未提供交通费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人民法院无权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2、受害人提供了交通费正式票据的,但未释明乘坐交通工具(如打的)合理性理由以及就医地点、人数、次数无法核对的,且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3、人民法院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应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为限,综合考虑就医地点、住院时间、当地交通状况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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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属于4级伤残,家庭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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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今年38岁,男性,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残疾证,是肢体2级,于1993年参加工作,至今已经交纳了社会保险19年。所以请问我能否办理退职手续,以减轻生活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所以请问我能否办理退职手续,以减轻生活负担。盼回复,谢谢!-金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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