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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14秋《管理沟通》大作业题目及要求答案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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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沟通》课程大作业
学习中心: 层 专 年 学 次: 业: 级: 生: 赵丽妍
辅导教师:
大工 14 秋《管理沟通》大作业及要求
题目三: 组织为什么要与政府沟通,结合实际谈谈组织与政府沟通 的成功案例,取得了哪些效果,给企业带来了哪些影响?
答:组织与政府沟通的原因: 首先,互信是沟通的条件,沟通同时又会增强互信。 我们知道,沟通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标,传递一定的信息以获取理解、 达成共识的过程或活动。当沟通的双方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时候,沟通就 会存在障碍, 就有可能导致冲突。 这样的话, 又怎能达成目标, 形成共识呢? 企业组织通过会见及宴请,寻找了多种途径与政府沟通,使得其长期发展的 决心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其次,通过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可以对自己在市场的角色进行更好的定 位。
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你同它进行沟通,把自己的意图说出来,由 政府直接对你的目的进行评判。将企业的目标与政府的意愿统一起来,这样 的话,不仅避免了与政府目标的冲突,更减小了机会成本。 跨国公司在全球化背景下,必然要进入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抢占自己的 一块地盘。而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监管者,也必然 会与市场上的任何企业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二者的沟通就显得不可避 免。下面以联合利华与政府沟通的成功案例说明。 如何推进它的“中国化”——即本土化进程是联合利华最关键的一步。 但 是,我们知道,在对待外资的“本土化”问题上,民众在心理上的接受需要一 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在这个层面上,联合利华需要做长期、细致的工作。而 他们工作的目标受众则包含以下群体:有最终决策权的国家领导人及上海市 领导人,有关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联合利华在华各方面的合作者,新闻界, 社会公众。而在当时的条件下,联合利华实现“本土化”的核心问题在于政府 支持。而联合利华又是怎样去做的呢? 一、与政府沟通的策划 (1)公关目标 完成联合利华高层与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领导的沟通,借此机会表达联合 利华在华长期投资的信心,阐明联合利华“本土化”战略的立场,同时在“本土 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上(如合作发展民族品牌、在华资产重组、控股公司在 华上市等)获得必要的支持。 (2)公关策略 在1998年的适当时候,安排联合利华两位总裁同时访问中国,通过这次 在联合利华历史上破天荒的举措,再次表明联合利华在中国长期投资的信心 与诚意,进而通过以下举措完成既定公关目标。 会见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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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培训(EDP)] 辽河石化公司领导人员综合管理知识培训班圆满结业
08:00| 发布者: | 查看: 586| 评论: 0
摘要: 日,辽河石化公司领导人员综合管理知识培训班第四期学员共43人结束了长达10天充实紧凑的大工学习生活,圆满结业。辽河石化公司党委书记李京辉、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部长苏敬勤先后致辞,辽河石化公 ...
日,辽河石化公司领导人员综合管理知识培训班第四期学员共43人结束了长达10天充实紧凑的大工学习生活,圆满结业。辽河石化公司党委书记李京辉、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部长苏敬勤先后致辞,辽河石化公司组织部部长马宝山、MBA/EMBA教育中心副主任于惟惟出席此次结业仪式,辽河石化公司副总经理相养冬主持结业仪式。
大连理工大学管经学部部长苏敬勤为学员们颁发结业证书并讲话。他代表理工大学对辽河石化公司领导人员综合管理知识培训班第四期的43名学员的圆满结业、对领导人员培训班全程工作的圆满结束表示最衷心的祝贺!对辽河石化公司选择大连理工大学管经学部作为领导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的培训合作单位表示感谢,他说,中国的经济发展靠的是中国的企业家,好的企业总是走在理论发展的前面,辽河石化公司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我们也希望大工的理论研究能与企业现实、社会现实相联系,为辽河石化公司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助一臂之力。希望大家今后把大工当成家,持续关注和信任。
辽河石化公司党委书记 李京辉
苏敬勤部长
辽河石化公司副总经理 相养冬
领队辽河石化公司群团工作处处长马楠、班长规划计划处处长姚成宏、学习委员企业文化处处长王罡、生活委员审计监察处副处长付炜,以及文体委员电子商务部副部长郑亚天等分别代表各组学员及班级对此次培训班的学习做了学习小结,与大家分享了此次培训的感想与收获。大家认为此次课程得到辽河石化公司领导和大连理工大学管经学部的高度重视,培训班课程精心安排,优选教师,周到服务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课程设置科学紧凑、务实深刻,从宏观到微观、理论到实际,各个方面系统地为大家梳理了综合管理方面的知识,使大家受益匪浅。
辽河石化公司党委书记李京辉在最后致辞首先对MBA/EMBA教育中心EDP项目部为此次培训班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他说:“这次培训选择大连理工大学是经过我们认真考虑、积极而谨慎的选择,实践证明也是正确的选择。今天的会议为为期两年的合作培训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这不是学习的终点,而是学习的起点,是我们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的加油站。”
大连理工大学管经学部与辽河石化公司合作举办的领导人员综合管理知识培训班开始于2012年。在去年举办过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举办了第三期和此次第四期领导人员培训班,该课程根据上一次学员的反馈做了相应调整和优化,以期更加有时效性和针对性。四期培训班共培训领导人员共计178人,其中机关处部中心70人、基层单位108人。四期培训总和34天,共完成13个课题、320课时的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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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点击数:)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在执行《廉政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10年1月18日
&&&&&&&&&&&&&&&&&&&&&
&&&&&&&&&&&&&&&&&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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