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家台监狱监狱长是谁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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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监狱长是谁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罪犯张某某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7月15日被送入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监狱长是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监狱长是谁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多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業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各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财产性判項全部履行完毕该犯2017年3月被评定为残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鉴定为殘犯的罪犯在减刑时,减刑幅度给予了从宽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毒品再犯、累犯在减刑时减刑幅度进行了从严因此,七监区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结合罪犯张某某从严和从宽情形,建议依法对罪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備、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獄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对评审程序和结果无异议,建议监狱依法办理”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楿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伍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9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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