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的协议有效吗人有一个没签字,该份私下签的协议有效吗对签过字的人来说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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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做出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由于该法律规定较为含糊,缺乏具体的法律解释与补充说明,导致一些劳动者或不敢维权或维权过度;甚至,有的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裁判中,也出现个案的差异。对此,笔者根据所办理的典型案例,对常见的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情形加以解答与提示。
  1、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案例:
  去年10月初,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与张先生一起被聘用的共有5人。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动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如果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并拿出写有此项内容的意向书,让张先生等人签字。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张先生他们均同意并签字。最近,张先生因与技术部主管几次发生矛盾,决定辞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时间,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公司回答说,当初有言在先,而且你是同意并在意向书签字,不同意给予补偿。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法律解答:
  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也因为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如此规定的立法精神就是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案例:
  田宝荣于今年2月1月应聘到某阳光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6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想再过几天,满5个月时在正式签订合同,就拖延了五天时间,并于5个月界满之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又过2个月后的8月下旬,田宝荣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公司。待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因5个月时间里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田宝荣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以田宝荣拖延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的做法对吗?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法律解答:
  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依法田宝荣应当得到3个月零22天的双倍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结合本案,田宝荣所在公司是在田工作到4个月零24天时,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责任在公司;此后的责任在田宝荣。那么,公司向田宝荣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田宝荣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日,截止时间是6月24日。田宝荣应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时间为3个月零22天。
  3、没续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李先生于3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并于今年3月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今年12月份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李先生想知道,如果到12月份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们解除合同,李先生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依照相关法律解释及法律规章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当然,若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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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超市& (5000多套光盘)两人共有一套房 共有人未签字卖房协议是否有效 - 市井新闻 - 中国淮海网——传媒徐州.第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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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淮海网消息:有困难有疑问,张慧帮你问。袁女士和女儿共同拥有一处房产,房产证上明确注明,女儿占99%的产权,袁女士只占1%的产权,前一段时间,袁女士想卖掉这套房子,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和买方签了一份卖房合同,没想到回家一说,遭到女儿的反对,现在袁女士想终止这份协议,想问问,女儿作为房产共有人,没有在卖房协议上签字,这份协议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接到电话之后,我们联系了帮问随行律师。
  袁女士说,去年11月,她通过一家中介,想卖掉和女儿公共拥有的一套住房,很快,中介就帮她找到了买家,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袁女士收了对方一万块钱的定金。但是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女儿并没有到场。她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于是袁女士打算终止交易,可是买方却不同意,事情陷入了僵局。
  袁女士:那我想问,像我们孩子她已经年满18岁了,当时签这个协议的时候,孩子是不是有这个发言权?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荣:国家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她就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能力人,她有权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相关的处分,你作为她的父母除非得到她的授权之后,你才能将她的财产进行相关的买卖。
  在袁女士出示的房屋共有权证上,我们看到上面标明:女儿占产权的99%,袁女士占产权的1%。而在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上,我们也看到这样一条约定:若该房产有其他共有人,共有人必须到场签字,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可袁女士说,当时买卖双方在中介的见证下签协议的时候,买方和中介都没有要求女儿必须到场签字。对于是否要共有人签字这件事,负责处理袁女士房产的中介公司给出了两种回答。这是我们正面采访时,中介工作人员的说法。
  记者:如果房子有共有人的话,要不要到场?  喜盈门置业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肯定得到。  记者:如果共有人没来怎么办?  喜盈门置业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那就等你来。  记者:那她不来的话能不能签?  喜盈门置业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那就要委托书。  记者:如果没有公证书,人也没到,咱给不给她签?  喜盈门置业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不能签,得你亲自签字。
  这是我们电话采访时,中介负责人的说法。
  喜盈门置业咨询服务公司王经理:她这个只要是产权共有人一方过来签合同都可以。  记者:不是说共有人要到场吗?  喜盈门置业咨询服务公司王经理:只要是产权人都可以,任何一方都行,我们只是约束双方尽可能过来。
  那么,签字时,买房人是否知道这处房产有共有人呢?
  记者:她这个房证当时你都看了吧?  买房者 周先生:看了。  记者:房证上面女儿的名字是持证人和共有人,她没到场你知道吧?  买房者 周先生:这个不影响法律效力。
  那么,袁女士和买方签订的这份没有共有人签字的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律师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刘荣:买卖协议我认为三方都有过错的,包括袁女士,包括买受方,包括中介公司都是有过错的,首先作为你,明明知道这个房子你是没有全部产权的,那你仍然要出售这个房屋,你肯定存在过错。另外合同中约定了,共有人没有到场,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不仅没有要求你这样做,反而继续签字了,对签字认可了,他也存在过错。作为中介,既然约定了共有人必须到场签字,那他没有起到中介的核实作用。
  律师认为,袁女士的女儿已经超过了18岁,是一位完全的民事能力人,如果她不认可,这份卖房协议就不能生效,如果买房者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袁女士有代理权限,那么这份协议就能够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袁女士坚持终止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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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一未签字 遗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来电显示:10月中旬,我母亲去世,她生前有4个子女,即我、我的两个哥哥、一个姐姐。我们的父亲还健在。二哥远在美国,至今没能回家,我们在长沙的三姐弟和父亲一起拟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分别签了字。我们考虑二哥家经济条件非常好,就没有把财产分给他,也没有通知他分财产的事。遗产分割协议签好后,我大哥突然反悔,说他分得的房产不如我和姐姐的,要求重新分割。于是,大哥以二哥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为由,认为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请问这个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刘女士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遗赠等被继承人生前特别指定遗产分配的情况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  本案中,刘女士的父亲和他的四个子女都是《继承法》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刘女士的二哥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及其他兄妹三人对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是对刘女士二哥继承权的侵犯。二哥在得知此情况后,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诉权在两年内有效。另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刘女士父亲及其兄妹三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严重损害了其二哥的继承权益,应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建议刘女士尽快通知其二哥办理遗产继承之事,并由其本人作出是否放弃遗产继承的表态,刘女士以及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方可重新对遗产进行分配。&&记者&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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