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上不表述真实性市盈率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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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 &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 &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 &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 &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 &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 &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 &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 &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 &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 &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 &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 & (四)商业秘密;
& &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 &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 &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 &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 &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 &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 &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 &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障公众对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就《规定》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罗书臻
来源: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经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11月28日公布。就《规定》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 & 答: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二是工作机制不完善;三是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着力建设包括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在内的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并决定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司法工作自身发展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认真调研各级法院工作实践的同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研究域外的制度和实践,反复修改十余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最终出台了该《规定》。
& & 近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在履行重大的政治责任和任务,意义重大。《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裁判文书上网功能和价值的全面实现。
& & 问:《规定》与2010年《规定》相比较,有哪些新的发展和深化?
& & 答:与2010年《规定》相比,具体内容有以下发展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扩大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二是改“上网审批”为“不上网”审批,突出了“上网为原则”的要求;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满足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四是规定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保证了上网文书的真实性与严肃性;五是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建立了便捷的检索系统,方便了公众查询,等等。需要强调的是,《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目的是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实现文书上网的综合价值和功能。因此,《规定》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 & 问:《规定》在实现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 & 答: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此,《规定》首先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全面监督。其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作出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着力满足公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包括:第一,全面公开,避免选择性公开。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第二,真实公开,杜绝失真性公开。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要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内容一致,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等。第三,及时公开,防止拖延性公开。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第四,建立统一平台,全面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综合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专门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第五,细化信息处理的范围和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完善的技术处理不仅加大了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而且能够在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实现价值的平衡。第六,要求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开便民、利民和取信于民的内在价值。
& & 问:《规定》在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 & 答: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其重要目的体现在以下方面: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的倒逼机制,不断提升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通过上网公布真实的裁判文书,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上述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为防止实践中出现“阴阳”文书或者“化妆”文书,《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除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原则外,还应当遵循“真实”的原则。具体包括:一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除一些特定案件外,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二是要求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要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内容一致。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三是明确规定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修改、更换以及撤回的条件及程序。非因网络传输故障原因不得修改或者更换,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
& & 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主体?&
& & 答: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的一个网站平台,其承载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综合价值与功能。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解决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处于多个平台、资源分散、公众无法获取全面信息的困难,同时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掌握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总体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监督指导工作;二是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充分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 依照“谁的文书谁上网,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网站授权,自行上传和公布裁判文书,并对其公布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这种质量责任既包括在裁判实体方面的责任,即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说理性;又包括文书形式方面的责任,即文字错误或者技术处理方面的差错等。当然,上述规定并不排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监督指导。
& & 问:为什么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不上网?
& & 答:目前规定调解书一律不上网,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其一,调解书是对当事人之间私权处分结果的司法确认,其并不直接反映法官的心证裁判过程。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调解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开。其二,在目前社会矛盾多发,纠纷处理难度大的情况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可以有效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其三,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也意味着调解书不对公众公开。其四,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调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专门的新闻发布方式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的方式予以公布。
& & 问:在《规定》实行实名公开的原则下,如何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
& & 答: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既能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裁判文书公开经历过从实名公开到匿名处理,再次回归到实名公开的过程。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要求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名公布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不利于私权保护。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极易使其受到二次伤害;公布证人、鉴定人的姓名,不利于证人、鉴定人作证。三是轻刑被告人。轻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不大,许多属于偶犯或者过失犯罪。实名公布其姓名,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但是,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则可以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另外,基于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需要,《规定》要求对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即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删除处理。同时还设置了兜底条款,规定“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也应当予以删除,以便于实践中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 & 问:《规定》对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时间进度为何作出变通规定?
答: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推进和最终实现全国四级法院全部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根据《规定》要求,自日起,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外,东部的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十个省市以及中西部地区的河南、广西两省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率先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尚有部分基层法院近期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确实存在较大困难,《规定》特作出如下变通规定: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应当相信,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中西部地区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实现全面上网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也会尽快确定。
裁判文书为什么要上网公开
来源: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审判公开和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足以反映司法公开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于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
& &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它不仅要完整反映当事人主张、举证和质证的客观过程,还要全面阐述裁判结果形成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和推理过程。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裁判正当性的最好说明。因此,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传统司法公开工作的一次巨大革命。
& &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活动最大的特点是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并据此寻找法律来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司法活动这种主观反映客观的公正性,既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逻辑来保证,同时也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看得见的公正”来实现。互联网时代便捷的资讯传播方式,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也为法官行使裁量权限定了相对有限的空间。只有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一切判断的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
& &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大大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司法裁判作为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都有较高要求。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它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范围,必将引发无数民众的围观、议论和挑剔。逻辑不通、理法相悖、词不达意、别字错字等裁判文书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初期都难以避免,这都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司法的公信必将接受更为严峻的挑战。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确信,只要度过这个裁判文书“洋相”频出的“阵痛期”,法官职业化的水平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 &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裁判是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对一切是非争议的最终判断,其内含的价值考量、利益衡量和权益分配,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基本立场。因此,对一些制假售假和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以使这些严重违背社会诚信的公民或法人在更大范围内曝光,让他们在二次进入市场时付出比守信人更大的代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帮助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行为预期。司法裁判是社会成员规范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最好教材。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并提供便捷高效的检索和查阅系统,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导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大数据时代的丰富资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进行行为预期成为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反而会减少,社会成员对自己行为进行预期和判断的成本也会下降,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会不断提高。
& &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不同法院之间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法律标准的一元性与案件事实的多样性导致裁判的结果必然呈现差异性。前几年关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城乡赔偿标准不一的问题,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同案不同判”的激烈争论。事实上,天下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当然也不可能存在两个绝对同一的判决。但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可以为不同地域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类型化案件的处理上提供相对近似的裁判标准,大大提高最高法院以及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的模范作用,帮助法官群体形成相对统一的利益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不断缩小不同法院之间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 &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丰富多样的司法实践,既是法学教育的生动教材,又是法学研究的最佳素材。可以肯定地说,远离司法实践的法学仅仅是写在书本上的法学。多年来,可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案例大都是经过修饰、改变或有意加工后的案例,其案例的针对性、目的性都在不同程度上牺牲了其真实性,导致学院里的案例分析与法庭上的裁判结果相差甚远。互联网时代的庭审公开和文书公开,以其快速、真实、多样、量大为特点,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必将推动中国法学的繁荣与进步,弥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
& &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统一的认知体系。司法判决既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有产品,同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集体智慧交织、碰撞后形成的共同产品。无论是律师的代理或者辩护,还是公诉人的指控,都是裁判结果形成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客观呈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以及最终结果,可以大致提炼和归纳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共有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互联网时代的庭审公开为诉辩双方展示自己的法律意见提供了最好的舞台,而裁判文书对庭审过程的表述、记载和评价,又可以完整反映诉、辩、审三方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知差异,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统一的认知体系。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从制度和技术上抵御外来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排除外来干预是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秘密是正义最大的敌人,司法公开是有效抵御外部干预的最佳盾牌。只要真正做到生效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一切非法的干预就无立足藏身之地,因为司法判决的自身逻辑无法吸纳和消化法律外的任何借口和理由,也只有真正做到“干预必留痕、过问必留印、干扰必有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才能够树立,人民群众才真正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透明化与裁判文书上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来源: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
& & 司法透明化意味着让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的某些内容和过程,了解司法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从而使司法活动在不同程度上为这些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所了解。
& & 与透明司法相对应的,是所谓“暗箱操作”,即在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或者大部分过程中,实行密行原则,不允许特定的人、更不允许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的某些内容和过程以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整个诉讼过程或者大部分诉讼过程带有神秘主义的特征。
& & 在近现代司法活动中,除特殊情况外,审判活动均实行公开原则,增强司法透明度。司法透明化有多方面表现,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后者体现为将判决的内容公之于众。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举措是将裁判文书上网,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上网使公众有机会上网查阅裁判文书,使审判公开原则延伸到审判之后。我国法院近年来推行审判依据、审判资料和审判结果的公开制度。其中,审判依据的公开,是“将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向社会开放”;审判结果的公开,是“法庭的裁判文书应当向公众展示,允许公众查阅裁判文书”。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 & 司法透明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司法,使诉讼结果公正;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有助于将审判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为民众实现以下两项基本权利提供便利:一是知情权,二是监督权。就特定的人来说,知情是进行诉讼准备,维护本方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础。就不特定的人来说,知情是了解司法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舆论压力,进而达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之目的的前提。
& & 现代社会里,人民一般不可能在实际上共同行使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只能将其“委托”给遴选出来的一小部分国家官员行使,对于接受“委托”的这部分人是如何行使权力的,“委托人”(人民)有知情权。在民主机制健全的社会,人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人民可以获得有关审判信息。对于不良司法活动,人民可以加以批评,促其改进,舆论压力可以促成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所以在人民有充分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就有望得到遏制。司法透明化的意义就体现在这里。
& & 裁判文书向公众展示所体现的司法透明度,不仅取决于将裁判的结论公之于众,也许更为主要的是将判决理由公开,为此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应当进行解释说明甚至展开充分论证,使人们知道判决是如何得出的;做不到这一点,司法透明度就达不到令民众满意的程度。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理由,例如:美国法院的上述判决都详细论证了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将法官的裁判清清楚楚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其司法判决的说理性、公开性给人印象深刻。又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官的判决也含有严密的论证。这种判决因将法官对案件的认定理由条分缕析地加以论证而使判决具有高度的公开性,避免判决的暧昧不清,这对于防止司法官的专横显然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在中世纪司法历史上,并非所有欧洲国家都对判决理由加以公开,例如,在昔日法国,法庭有许多种类,卡在顿oJoHo海耶斯在其 《近代欧洲史》中指出,“法庭虽多,而公平的判断则少见。受冤的人们,苦打成招。审案的时候,不许人旁听,故无人知道判决的理由,法官向来是不申说的。”&
& & 我国古时,对于判词并没有严格的程式要求,由于兼理司法的行政官员一般是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的,不少官员具有较高的文学素养,在司法文牍中,小施雕虫技艺,便成为颇感精致的判牍。我国古代的判决通常由文言写成,文言具有言简意赅的特点,所以尽管古代判词大多简洁,许多判词未尝不击中要害。有的判词虽只三言两语,却切中肯綮,足以辨诬释冤、惩奸伐恶、化解纠纷。我国古代的判词是高度个性化的,官员文学素养的优劣,直接影响判词的可读性。前人留下的一些判词,每每可供畅诵。在古代判词中,不乏进行论证的内容,例如,判决必须根据法律作出,所以有的判决依律而论。判决还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有的判词包含了妥帖的论证。
& & 我国当代法院的判决,长期以来都是简洁、严肃有余,论证和个性化不足,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证据的取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缺乏详细的说明和论证,这就使判决的公开性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早就认识到这一点,曾经指出:“裁判文书应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对案件所经程序的叙述、对当事人提交证据和所持论点的概述、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法院最后的判决结论。裁判文书的制作应遵循全面、客观、说理的原则,裁判文书应当及时作出和下达,同时应当公开,保证当事人的裁判知情权。”对于裁判书要充分说理的实际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上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故而裁判文书的制作方式应当加以改革。
如今裁判文书上网,便于民众了解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成果,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听取意见,改进裁判文书,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透明化作为诉讼活动的一项准则和司法活动的重要理念,根本宗旨在于保持司法制度运作的完美性和司法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这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信赖感和对司法的公信力的来源。在《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中有论者指出:“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归根到底它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其感受如何是认识主体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多数时,该社会现象和事物则不具有公信力。”人们相信,司法的公正性是形成公信力的基础,司法的透明化是提升公信力的基础。我国的司法人员已经认识到这一点,裁判文书上网为提升公信力迈出了重要一步,它对于增进社会群体对于司法的信赖感以及培育公信力,必然产生积极的成效。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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