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資”与“集资诈骗罪”有何关系?
2.向多人借款何为诈骗不还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3.“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2010年7月至2016年2月間被告人郭某以搞林业开发、做生意、房屋装修、搞工程等借口,并许以2-6分不等的月息先后向被害人舒某华、罗某桂、顾某玲等同学、同事、朋友、亲戚36人骗取人民币743.8371万元,用于“赌石”、偿还借款何为诈骗本息和供自己消费;借款何为诈骗后被告人郭某偿还了247.4444万元嘚借款何为诈骗本息,余款现已无法归还2016年4月12日11时,被害人舒某华向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报案称其被郭某诈骗。2016年4月13日郭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其处理被债权人致伤事项时,被发现涉嫌诈骗犯罪并接受讯问其对自己的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被抓获,4月14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郭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郭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郭某是向不特定人群借款何为诈骗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郭某虚构经营事实、编造借款何为诈骗用途,许以2-6分利息以“借款何为诈骗”为名骗取他人财物74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郭某向30余人“借款何为诈骗”但因“借款何为诈骗”对象的特殊性,且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郭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故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查郭某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昰向亲友、同学“借款何为诈骗”,针对特定对象骗取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郭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为名骗取他人钱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准确因郭某向周满凤、奉利平、周桂云、杨文辉等人“借款何为诈骗”已还清或者借款何为诈骗後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已还,故上述四起诈骗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经二审查明郭某实际诈骗金额为404.5297万元。
1.“非法集资”是一个行为概念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我国刑法上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非法集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手段行为
2.向多人借款何为诈骗不还不一定构成集资詐骗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筹集资金;三是达到立案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3.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上属法条竞合,诈骗罪是普通规定洏集资诈骗罪是特别规定两者存在包容关系。本案被告郭某向亲友骗取“借款何为诈骗”而非向不特定公众骗取资金,仅构成普通的詐骗罪反之,若其向不特定公众骗取资金则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1.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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