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开庭后多久被害人芒果盆栽几年才能结果那道结果

李某某强奸案案二审19日开庭 被害人或不参加_网易娱乐
李某某强奸案案二审19日开庭 被害人或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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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李某某等强奸案中被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对外透露,一中院将于11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强奸案件。随后,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外证实了这一消息。田参军同时透露,尽管杨女士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但杨女士目前的状况仍不宜参加法庭审理。
半年来,这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几乎每天都在给人们贡献话题。李双江梦鸽之子的头衔,也让此案一直被娱乐和社会板块新闻争抢,上百名记者,数十位法警,外加数不清的围观群众,庭内庭外或吵闹,或发飙。梦鸽从第一次撑伞逃离到如今信步走出法院后,旋即登台献唱,都一再为新闻瞩目度加分。回头看看,这个本不公开审理的轮奸案,到底让我们看到了什么?获悉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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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梦鸽参加了第一次庭前会,这也是梦鸽自儿子陷轮奸案丑闻之后的第一次公开亮相。她并未像人们预想的那样神情憔悴,相反,梦鸽的这次亮相很拉风。黑衫黑裤,价值万元以上的爱马仕丝巾,F打头的品牌包饰,一双疑似LV的红色高跟鞋,迪奥墨镜,着实光彩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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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全程没有面对媒体镜头,下车后小跑进入法院,一言未发。在递交了身份证件接受安检后,梦鸽还在安检人员的帮助下存包。此时,有记者隔着法院铁栅栏大喊“梦鸽”“梦老师”,她没有回应,而是匆匆步入海淀法院的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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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李天一等5名被告的囚车是当天的第二大受关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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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法院有大批法警现身维持秩序,囚车也包裹得很严实,记者们始终没有拍到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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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和囚车消失在记者眼中之后,留在外面的只有律师兰和。这是自媒体发布兰和受雇于李天一方的新闻之后,兰和第一次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出现在媒体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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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和全程都呆着法院外面,时而回答媒体的问题。因为法律顾问这个身份,他不能进去旁听庭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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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8个小时的第一次庭前会结束了,梦鸽离开时有法庭的工作大妈走在她前边,为其挡住了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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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走出法院大门后,遭大批媒体记者围堵,门口有两个便衣保安或武警人员为其撑伞。梦鸽未接受媒体采访,只对身边的人说了一句话,“你给我打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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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在工作人员的保护下急忙坐进出租车内,虽然有雨伞挡脸,不过还是被一拥而上的媒体围攻,显得十分狼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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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上午,李天一案举行第二次庭前会议,梦鸽这次换了一身清新贵妇装,粉色上衣配紫色裤子,低跟浅绿色凉鞋也相当清新,组合在一起就是玫瑰口味、薰衣草口味外加薄荷叶口味的马卡龙大拼盘,真是一幅不打点精致了不出门的架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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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李天一代理律师陈枢的现身也吸引了很多媒体的眼球,他的装扮相比梦鸽显得随意的多,甚至有网友认为他这身穿着像是去钓鱼,不像来开会。和着装相比,他的言论显得更吸引媒体关注,因为他依旧坚持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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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庭前会议结束后,梦鸽没有立刻离开,而是在法院内面带微笑与工作人员和律师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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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后,梦鸽走出法院面对媒体,这次她没有戴墨镜,怀中抱着档案袋,全程还是一言不发,被身边的工作人员,一路拉出媒体包围,乘坐早已等候在门口的本田奥德赛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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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李天一案正式开庭之前,梦鸽随同一名助理到公安部信访办公室递交相关资料,为儿子李天一“伸冤”上访。由于有摄影记者在现场拍照,梦鸽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没有排队,直接走进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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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一小时后,梦鸽走出公安部信访办,获专人撑伞。对于记者的提问她都没有正面答复,只说“问我律师”,并不断重复“不要拍照”,走出胡同后打车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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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和之前的庭前会议不同,正式开庭吸引了上百媒体扛着“长枪短炮”蹲守。当天最低气温22℃,最高气温28℃,阴转中雨,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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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9时许,押解李天一等5名犯罪嫌疑人的4辆囚车驶入海淀法院。法警现身维持秩序,拉上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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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梦鸽出现在海淀法院西边的路口,现场负责维持治安的8、9名警察瞬间被打败,聚集在警戒线外的上百名记者蜂拥而上冲进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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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当天提着PRADA手袋,戴着墨镜、穿着花衣,在记者高高举起的相机包围下缓缓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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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全程依旧没有接受任何采访,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进入法院二层17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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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正式开审时媒体只能在法院外守候,其中包含路透社及部分香港记者。【后据环球网援引英国路透社28日的报道称:“本周三,一位著名中国将军(编者注:李双江其实是一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并非将军)的儿子因涉嫌参与团伙轮奸受审,其母亲梦鸽也是中国军队的著名歌唱家。这起案件已经引发公众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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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庭时,媒体和群众继续在法院外苦等,但当事人并未走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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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间,法院外面有市民自发行动,举着写有“保护母女性权益”、“相信公正”的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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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傍晚,约7时许,长达8小时的庭审结束,据悉,庭审期间梦鸽为了儿子曾当庭发火,与同案被告律师发生冲突,但在她走出法庭时依旧面无表情,神色冷峻,看不出曾经发生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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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梦鸽在进行了一天庭审之后,并未回家,而是赶赴总政歌舞团60周年纪念演出现场,登台演唱《祖国永远祝福你》。献唱时梦鸽全程神色如常,演唱亦无异样,身着一袭白纱裙光彩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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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早晨9时许,梦鸽再度现身法院,这次她的着装明显素雅、低调很多,整体风格偏白领,若不是有围观群众在一旁大声辱骂,谁也猜不出她就是大名鼎鼎的李天一的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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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开庭时即对媒体宣称,受害人“杨某从事了不正当的工作”因而不值得同情,“受伤害的是5个孩子(被告)”“杨某才应该进收容所”的这位同案律师李在珂,在28日和梦鸽在庭上发生纠纷之后,再次出现在媒体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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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下午3点左右,法院工作人员通知现场记者在庭审结束后将组织媒体出席由法院召开的发布会。然而,在长达1小时的登记准备后,网络媒体还是被法院工作人员拒之门外,没能参加这次所谓的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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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18:58分,原本被双向限行的道路解禁,一辆黑色大众轿车驶到法院门口,梦鸽在四名法警的护送下走出海淀法院,火速上车离去,整个过程不到40秒,引发在场媒体一片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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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走后,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即被媒体团团围住。在这场N对1的审判中,他一直一个人操着浓重的家乡口音,不断回复着媒体的问题,“被害人仍在封闭治疗中”、“处女问题是隐私和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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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律师李在珂是最后一个从法院走出来的,他确认了是有被告人的家属在法庭上不冷静,对他进行了指责和攻击,虽然没有提名字,但在随后梦鸽的采访中还是让我们看到了他和梦鸽之间的“积怨”已久。虽然最终律师们没有给出更多新料,但记者们依旧等他们将所有口水倒完,才结束了这长达两天的庭审采访。天一妈又去唱歌了,媒体们也散了,各位看官你们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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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11月16日报道&昨天下午,李某某等强奸案中被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对外透露,一中院将于11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强奸案件。随后,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外证实了这一消息。北京晨报记者从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处获悉,目前,李某某同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另一位上诉人王某均未明确表达赔偿意愿。
仍进行不公开审理
昨天下午,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中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在其实名微博中称,该案二审将于11月19日上午9点在一中院少年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随后,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对外证实“北京一中院将于11月1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这一消息,但未透露更多细节。
此前,该案原定于10月31日开庭审理,但在开庭前一天,一中院对外表示,“因上诉人一方在法院确定并通知开庭日期后,更换辩护律师,新更换的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案件开庭日期延后。”
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决做出后,10月11日,一中院对外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经对一审法院移送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进行审查,一中院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被害人可能不参加庭审
昨天下午,北京晨报记者致电田参军律师了解了开庭前的情况,田律师告诉记者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王某提出上诉后至今,两名上诉人均未同其进行接触并商谈赔偿事宜,也未通过法官明确表达过这一意愿。此外,本次二审开庭前,并未召开庭前会议,因此其也不清楚两名上诉人的律师二审期间的辩护方向。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杨女士方面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但此前有媒体报道李家此次二审开庭提交了一份新的视频证据,视频内容是律师按照整个事件的证人证言,将案发现场重新走了一遍,以通过自己的实践来驳斥此前认定李某某有罪的证言。例如,此前证言称,当时杨某掉入床和墙的夹缝,律师通过验证此处根本呆不下一个人。又例如,此前证言称,杨某被李某某等人拽着头撞向电视柜,律师通过验证认为电视柜的高度根本撞不到头等等。此外,李家还有一份专家意见向法院提交,并申请了此前的鉴定人出庭。对此,田参军表示,暂时不方便透露新证据的细节。
田参军同时透露,尽管杨女士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但杨女士目前的状况仍不宜参加法庭审理。当记者问到如果两名上诉人庭审期间表示愿意赔偿并道歉,杨女士是否会接受时,田参军表示“目前尚未就这一问题同杨女士进行沟通,庭上如有此类情况,会及时同杨女士进行沟通并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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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被告强奸罪开庭后什么时候出结果
请问被告开庭后什么时候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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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男子多次强奸亲生女儿 不从就拳打脚踢
来源:中国网作者:
梦儿(化名)的父母于2004年离婚,当时梦儿才上小学二年级,便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直至梦儿五年级时,母亲通过法院申请变更了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梦儿的父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新疆一男子多次强奸亲生女儿 不从就拳打脚踢
  梦儿(化名)的父母于2004年离婚,当时梦儿才上小学二年级,便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直至梦儿五年级时,母亲通过法院申请变更了抚养权。于是,梦儿随母亲在吉木萨尔县生活。
  去年2月,梦儿想到昌吉市发展,于是就来投奔在昌吉的父亲,并住进了父亲家中。让梦儿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噩梦由此开始。
  2014年6月至12月间,父亲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强行与被害人梦儿发生性关系。稍有不愿意,就会换来父亲的一顿拳打脚踢。
  去年12月26日,不堪忍受如此生活的梦儿终于走进了警察局。梦儿向民警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当日公安民警对梦儿的父亲进行刑事传唤,最终,其父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今年2月12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强奸罪对梦儿之父提起公诉。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梦儿的父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害人梦儿的陈述及其父亲的当庭自认,结合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现场勘检笔录,足以证实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最终判处这位禽兽父亲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供稿:昌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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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有无明显反抗”不是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发布者:王明律师|时间:日|分类: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注: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首先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并非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也有所不同,故被害人的反抗形式也有所区别。  被告人严某,无业。日曾因故意伤害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3月15日曾因盗窃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正国,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强奸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吴正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发现其男友即被告人严某品行不端,遂产生了要分手的想法,同年4月1日,吴某打电话给严某提出分手,次日上午10时许,吴某将严某的私人物品送到严某位于本市青年路新村35幢402室的暂住地,并再次提出分手。严某恼羞成怒,威胁道“要分手就一起死”、“就算死也要做个风流鬼”等,使吴某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心理,后严某强行将吴某推倒在床上,扒掉其裤子,不顾吴某的极力反抗、呼救,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严某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言语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未对被害人吴某使用暴力,且被害人无明显反抗。  辩护人吴正国辩护称,被告人严某没有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严某对被害人吴某的言语不构成威胁,仅是一种感情表示;3、被告人严某未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吴某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无明显反抗。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发现其男友即被告人严某品行不端,遂产生了要分手的想法,同年4月1日,吴某打电话给严某提出分手,次日上午10时许,吴某将严某的私人物品送到严某位于本市青年路新村35幢402室的暂住地,并再次提出分手。严某恼羞成怒,威胁道“要分手就一起死”、“就算死也要做个风流鬼”等,使吴某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心理,后严某将吴某推倒在床上,扒掉其裤子,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中,吴某接到其姐顾某的电话,其朝电话大喊“救命”,顾某此后因联系不上吴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害人吴某谎称回去拿户口本与被告人严某领结婚证,二人一起离开被告人严某的暂住地至顾某处,吴某告知顾某其被严某强奸,在顾某的同事钱某再次拨打电话报案后,被告人严某逃离南通。日被告人严某在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严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钱某、陈某、顾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血样提取记录,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单,被摔手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报警记录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言语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严某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的证据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被害人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两份询问笔录收集程序、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涉及被告人严某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方式、发生性行为的简要经过、其具体采取的反抗行为等基本事实前后一致、陈述稳定,且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鉴于案发的突然性、表达的差异性等因素其关于部分细节的描述前后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亦合乎情理,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2、关于被告人严某有无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经查,关于被告人严某在被害人吴某至其暂住地提出分手时说出“我们一起去死、就算死也要做个风流鬼”等话语使吴某产生了严重恐惧心理的事实,有被告人严某的多次稳定供述及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采取了胁迫手段;关于使用暴力公诉机关并未指控,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亦未予认定。3、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首先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并非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也有所不同,故被害人的反抗形式也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严某在侦查阶段有多次供述称“吴某不愿意、推了我胸口、踹了我一脚、朝电话喊救命”,上述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且有证人顾某的证言“吴某在电话里大喊救我”及相关报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如何认定强奸中的“违背妇女的意志”?  (来源:综合邓世运的法律博客及网络)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注: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精神病人,不论幼女/精神病人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交的,均构成强奸。该类情形,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妇女的意志”,属于被害人的主观范畴,无法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是认定强奸罪的司法难点。  如何认定强奸中的“违背妇女的意志”,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作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没有得到妇女的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判决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在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经过分析法院判决可知,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法院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认定:  1、发生性交的基础  发生性交的基础,是指行为人和被害人是否有发生性交的基础,此处的基础,主要是指性交易或者感情基础。广州地区的法院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时,极为注重行为人和被害人是否有感情基础,素不相识或者初次见面,在排除性交易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为双方没有发生性交的基础。  在一夜情并不罕见的年代,法院以素不相识或初次见面为由,认为双方不存在发生性关系的基础,是否脱离现实生活?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持这样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个案要具体分析。  2、发生性交的背景  发生性交的背景,是指行为人和被害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性交的。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令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无法抗拒,或者利用被害人处于特定状况不知反抗或者处于特定环境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不敢反抗。  如果证据证实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令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无法抗拒,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可以认定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  如果证据证实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处于特定状况不知反抗或者处于特定环境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不敢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可以认定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司法实践中,趁被害人酒醉之机,在被害人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事后报警的,可以认定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出租车司机利用深夜在高速公路途中,在女乘客处于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不敢反抗,强行与女乘客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事后报警的,可以认定性交违背妇女的意志。  发生性交时,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这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个指标,但是不能以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未做反抗表示、或者反抗不明显的,要根据双方是否有性交的基础、发生性交的背景和被害人性交后的反应具体分析。(小编:性交时的姿势也是考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重大参考,通常而言,采用站立姿势发生性关系的,几乎不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因为此种姿势下如果女方不配合,将很难与其发生性关系)  3、被害人性交后的反应  被告人性交后的反应,是指被害人事后对性交是否持否定态度,比如是否报警,是否向亲友或者以其行动表示此前的性交是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害人是事后立即报警,部分被害人往往是在事后,比如若干天甚至数月后报警,这种状况,法院会考察被害人迟延报警的原因是否符合常理,法院不会因为被害人不及时报警,就一律认为不存在“违背妇女意愿”。  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无反抗为标准。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无法抗拒。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是否同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惟一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  关于“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何认定其是否强奸性质的问题。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中指出:“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妇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因此,如果综合查明和判断“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则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综上所述,可基于以下因素认定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受害人意志:双方是否相识;被告人是否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就范,即使是轻微暴力;受害人是否有性防卫意识,若受害人基于羞辱不敢声张和反抗,仍属于违背受害人意志;遭受强暴过程中,受害人是否有求助行为。综合各方面的情形,可在办理相关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违背妇女的意志”的认定,是强奸罪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法院会综合以上三点考虑。辩护律师办理强奸刑事案件时,应该以证据为根据,考察以上三点,综合判断,才能就是否认定“违背妇女的意志”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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