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费只按基本工资来计算合法吗?

&&你公司法定假日加班3倍工资是否包含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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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日 10:23
引用第14楼小羽子于 09:50发表的:12333我从接触以来几乎就没有打通过````````````打12333一定要执着,通常2种情况:状况1:语音提示-对不起,目前正忙,请稍后再拨。。。解读:肯定没戏。。。系统自动挂机~状况2:语音提示-您已进入语言排队系统,目前正忙,是否继续等待。。解读:等待。。。因为马上就会打通~&
每个月总有那么三十几天不想上班诺。。。r(s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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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日 10:29
引用第19楼叶儿丶熙兮于 10:20发表的:如果按照月薪2175元,日薪100元,当月全勤,在双休日加班的话加班工资=100*2倍=200元当月工资=5元&&& ( ).......双休日不是带薪休假日啊。。。。所以是包含当日工资的啦。。。
K别拿Dě性格.挑穑鳕钠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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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日 10:32
我认为法定节假日本身是不上班的,也就是算日工资的时候是不考虑的。所以应该用3倍工资支付,也就是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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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日 10:39
引用第22楼kings_pig于 10:32发表的:我认为法定节假日本身是不上班的,也就是算日工资的时候是不考虑的。所以应该用3倍工资支付,也就是2475.国家规定的月均计薪日是21.75,已经包含了法定假日的基本工资了。而“加班工资”是300%,应该是在已经支付法定假日工资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另行支付的加班费用。[ 此帖被小羽子在 10:50重新编辑 ]
在天使大人的逼迫下,出现了3天减8斤,奇迹一般的减肥效果。很快,我就能到某国去当领导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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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日 10:43
小羽子,你真有那么重?
积分:+1(小羽子) 我不骗人~`你喜欢可以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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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日 11:16
恩。。。我把补偿金跟加班的算法给搞混了。。。这几天脑子比较混乱。。。若你用21.75来计算,因21.75包含了节假日的当日工资在内,因此在法定假日,你不来上班,也自然免费获得节假日当天的工资。。。(劳动法51条。。。)21.75天的由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这21.75天的工作日已把法定假日当做是平日除去了。。。而这法定假日的工资不管你是愿不愿意都会“被强制获得”,即不劳而获的工资,因此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不能计算在内。。。因此在楼主工资基础上,全勤情况下,国定假日加班一天后,当月工资 = 5
打杂让我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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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日 12:21
引用第25楼HR草脚于 11:16发表的:恩。。。我把补偿金跟加班的算法给搞混了。。。这几天脑子比较混乱。。。若你用21.75来计算,因21.75包含了节假日的当日工资在内,因此在法定假日,你不来上班,也自然免费获得节假日当天的工资。。。(劳动法51条。。。).......终于辨出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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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日 19:42
我们公司理论上是工资的3X,但是从来没有人可以拿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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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日 08:56
引用第27楼abcddsdas于 19:42发表的:我们公司理论上是工资的3X,但是从来没有人可以拿到的意思就是加班了,也没有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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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日 11:38
在雪霜女侠的认真探讨下,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补偿和法定假日的工资,我带着51job劳动法特约顾问阿克的答复来了~~【阿克答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补偿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的提法是不同的。加班费是原本这一天是非工作日是不上班的,后来改去上班了,所以另外要支付300%的加班费。有些地方说是4倍工资,那是因为原本法定节假日就是带薪的缘故。这一倍工资本来就包含在月工资中了。不过要注意的是,这所谓的一倍工资,其实是账面概念而已。只不过是国家说,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哪天国家说不计薪,那月工资总额也就是这些,不会减少。换到带薪年休假上来,则不同。年休假应休未休,国家规定的是这个假日的工资应该按照300%来支付。而不是说在给予工资的基础上再多给300%的工资。这一点,前面所列举的条款表述是清晰的。之所以产生那么大的疑问,是因为这个条款所说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的视角是不同的。因为大家遇见这个问题时,都是年底结算的时候,未休年休假是个账面数字,并未对应到某一天。所以,员工很自然认为应该再给300%,但实际上,其中已经有100%的部分,在结算工资时结算过了。只不过从心理上分析,像朝三暮四的故事,你先给过100%,再给200%,和先不给,再一次给300%,员工感觉上前者是没有按法律执行。
究竟是职场承载着我们,还是我们成就了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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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日 12:05
引用第6楼小羽子于 09:27发表的:1、那么他这天的加班费是多少呢?100*3倍=300元2、这月总工资是多少?(社保、税不考虑).......这个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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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日 13:48
&我们公司是用总工薪除以月天数,然后算单日工资的~& 这样算都只算300%&&&&&& 按规定300%应该就包括当日的工资了吧打个比方&& 星期天& 你休息也是带薪假&&& 那如果你加班的话就是日工资200%那如果法定假日 就是 日工资300%咯,这里已经包括当日的加班工资和带薪休息日的工资真算400%的话=500) window.open('/im/2009/bbs/smile/default/CB023.gif');" onload="if(this.width>'500')this.width='500';" >貌似国企或者公务员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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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日 13:52
引用第31楼bb兔爸爸于 13:48发表的:&我们公司是用总工薪除以月天数,然后算单日工资的~& 这样算都只算300%&&&&&& 按规定300%应该就包括当日的工资了吧打个比方&& 星期天& 你休息也是带薪假&&& 那如果你加班的话就是日工资200%那如果法定假日 就是 日工资300%咯,这里已经包括当日的加班工资和带薪休息日的工资.......星期天是不带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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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日 17:02
我以前的算法是:员工本月全勤工资+300%*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按楼主的题目=0/21.75(1300是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各位大大认为这个算法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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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日 18:43
引用第33楼野鹤于 17:02发表的:我以前的算法是:员工本月全勤工资+300%*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按楼主的题目=0/21.75(1300是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各位大大认为这个算法有错吗 有的公司就是这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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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日 09:19
引用第33楼野鹤于 17:02发表的:我以前的算法是:员工本月全勤工资+300%*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按楼主的题目=0/21.75(1300是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各位大大认为这个算法有错吗 也有按照员工基本工资来算加班费滴~
每个月总有那么三十几天不想上班诺。。。r(s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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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日 15:56
引用第18楼小羽子于 10:09发表的: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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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日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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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日 12:48
这种帖子出现在邮件推荐里简直就是有损论坛形象铁板钉钉,有法律原文依据的东西竟然说是“同学们一直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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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日 14:04
引用第38楼redcoat于 12:48发表的:这种帖子出现在邮件推荐里简直就是有损论坛形象铁板钉钉,有法律原文依据的东西竟然说是“同学们一直有争议”.......你知道不代表所有人都知道。。。。。。。。。还有,看看投票结果你就应该知道有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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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证券/期货/外汇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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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财务/会计助理
交通/运输/物流&&其他2014年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当前位置: >
2014年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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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联合投诉铁道部制定的加班工资和病假工资的违法制度倡议书
本帖最后由 爱你就是喜欢你 于
10:58 编辑
  投诉书(样本)
  投诉人1:
  姓名:XXX,性别:X,年龄:XX岁,出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XXX,职务:铁路工人,工
  作单位:XXX站(段),住址:XXX,联系电话:????。
  投诉人2:
  投诉人3:
  被诉人:
  单位名称:中国,法定代表人:盛光祖,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联系电话:不详
  投诉事项:制定违法劳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
  我们是国家,我们分别在不同的铁路局的站段工作,我们发现单位在支付我们的加班工
  资和病假工资的制度违反国家规定,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依据铁路部门自己制定的办法支付给我们
  的加班工资和病假工资要少于依据国家规定的,所以我们认为铁路部门的规定不合法,涉嫌克扣工资
  ,详述如下:
  目前铁路部门支付给职工的基本上只有节日加班工资,用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越大计算所得的
  加班工资就越多,铁路部门采用缩小基数的办法来达到克扣职工工资的目的。
  每个职工都有休病假的时候,职工休病假期间享有病假工资的待遇,病假工资的计算国家也规定
  有计算办法,但铁路部门却违反国家规定,只规定以技能工资为基数来计算职工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与采用缩小基数的办法来计算加班工资来达到克扣工资的目的是一样的。
  一、(现铁路总公司)制定违法制度克扣职工加班工资
  (一)铁道部违法自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经向财务室工作人员了解本单位节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被告知是用基本工资(工资条中的岗
  位工资加技能工资加局标岗位三项工资之和)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3即为一个节日加班的工资,而
  且2006年之前被告只是以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为计算基数,2006年之后才用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加局
  标岗位为计算基数。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铁路用人单
  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
  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经过查阅有关工资方面的法规规定,我们认为铁道部这种按自定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不合
  法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
  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是
  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的,铁道部没有权力自行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按其自定的
  基本工资,按铁道部定的基数计算减少了我的加班工资。从实施时间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
  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是日实施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
  定》是日实施的,根据“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计
  算基数的“基本工资”应该改为劳动部的“月工资标准”。我认为“月工资标准”,是指在以8小时
  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而铁道部自定的计算基数“基
  本工资”,只是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中的
  一部分(即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很明显铁道部自定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的目的
  就是为了减少支付铁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以我认为铁道部的规定不合法。
  (二)国家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应以“月工资标准”为基数
  计算加班工资以何为标准,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
  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之规定,计算加班工
  资是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的,“月工资标准”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此称谓不一,但意义
  相同的名词有如下几种:
  1.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我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2.月工资标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
  。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我的月工资标
  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3.基本工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
  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我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
  ,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
  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4.月工资收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
  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以上几种说法都是《劳动法》劳动部规章中的有效的称谓,本着“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是劳社部日发布的,应该用“月
  工资收入”的称谓。其实怎么称谓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些称谓所指的都是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月工资标准应该包含哪些工资项目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更详细的解释,根据《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月工资
  收入中所称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把
  工资中的几项(如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相加规定为计算加班工资或病假工资的基数是不合法的。
  而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强调的“基本工资”说法,我认为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劳动部文
  件中所称的基本工资不是一个概念,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是其日前自己部门规定的岗
  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之和称为基本工资,而劳动部所称的基本工资是日起以8小时工作制为
  时间标准,用人单位以此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三)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基本工资”应该改为劳动部的“月工资标准”
  我们认为日《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章实施后,用人单位应该对本部门的规章制
  度中不合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而铁路部门不但没有这么做,还把这些过时的、违法的规定以贯
  彻执行《劳动法》的名义写入《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继续执行,铁道部《关
  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
  之和。从法律效力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路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文件,它的法律
  效力低于劳动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实施时间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
  若干规定》是日实施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1995年5月
  12日实施的,根据“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基本工
  资”应该改为劳动部的“月工资标准”。
  总的来说,铁路部门以自定基数的方式计算加班工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工资成本。
  二、铁道部(现铁路总公司)制定违法制度克扣职工病假工资
  我们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是根据铁道部《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
  充规定》计算的,该规定中规定计算病假工资以患病职工的技能工资为基数,我们认为我这种以自定
  基数计算病假工资的做法违法,与自定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如出一辙。
  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劳动部规章《企
  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
  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我们研究铁道部《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该文件标
  称“经请示劳动部同意”制定的本规定,我认为劳动部的规章需要做补充规定时应由劳动部自己补充
  ,没有其他部替劳动部作补充规定的道理,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授权。最起码说劳动部同意应拿出劳动
  部同意的批复或批文,否则只能算非法越权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原铁道部(现铁路总公司)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制度其身份应属于用人单位,其制
  定的制度违法损害了我们广大铁路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你处依法对其实施劳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
  铁路职工
  2014年X月X日
  附:1.《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2.《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
  (注:以上违法制度是原铁道部(现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须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劳
  动监察投诉。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对于个人维权和群体性维权重视程度是不同的,对群体性维权尤为重
  视,在铁路部门长期以来的严酷镇压式管理下,铁路职工完全丧失了民主权利,所以我认为全路敢于
  维权的职工有必要联合起来共同维权,对于认同我以上见解,愿意出面维权的同事请提供身份证复印
  件和工作证复印件发到我的邮箱:,随邮件请附上现在的任职情况和联系方式
  ,不会发邮件的同事也可将复印件寄到勃利县火车站客运。
  联系方式:手机:,QQ:,QQ群(铁路职工维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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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嚣团结的人都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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