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以物抵债后发现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存在瑕疵

(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6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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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62-2
第二十六条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物,提;第二十七条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执行法院在委托时;在拍卖会之前,拍卖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物评估价低于100万元的,执行法院可委托和监;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日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办理竞买登记;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十条拍卖机
第二十六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物,提供查看标的物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第二十七条 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执行法院在委托时应当向拍卖机构说明。在拍卖会之前,拍卖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物存在的瑕疵。
第二十八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竞买人应当于拍卖之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执行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标的物评估价低于100万元的,执行法院可委托和监督拍卖公司代为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拍卖机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代为收取保证金的清单,并不得挪用、侵占或扣留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日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办理竞买登记。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十条 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前向执行法院提交已登记的竞买人清单。
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不得少于2人。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评估价为50万元以上的,执行法院应当派员到拍卖会现场,监督竞买人身份的核对、成交确认书的签署等。监督拍卖必须制作笔录。
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会全程进行录像,并将录像送交执行法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拍卖机构应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拍卖期限内完成拍卖。拍卖机构在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说明原因。是否继续委托该拍卖公司拍卖,由执行法院决定。第三十三条 拍卖无论成交与否,拍卖机构均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拍卖报告。拍卖报告内容包括:(1)公告情况;(2)竞买情况;(3)拍卖结果;(4)代为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情况。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1)成交确认书副本;(2)买受人的基本情况;(3)执行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督促买受人按照执行法院确定的期限将拍卖价款直接缴交执行法院或汇入执行法院指定的帐户。执行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代收拍卖保证金的,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冲抵拍卖款的拍卖保证金转入执行法院指定帐户,同时退还其他竞买人的拍卖保证金。第三十五条 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保留价接受抵债。无人愿意接受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动产经第二次拍卖仍未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征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抵债。表示接受的,裁定以物抵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经第一次拍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该保留价接受抵债。无人愿意接受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
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经第二次拍卖未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征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抵债。表示接受的,裁定以物抵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的80%。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经第三次拍卖未成交的,执行法院在征询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抵债的意见后,接受抵债的,裁定以物抵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依法予以变卖。第三十七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的,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但动产经二次拍卖、不动产经三次拍卖仍流拍而以物抵债,承受人未补交差价的除外。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因拍卖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导致拍卖结果被撤销并裁定重新拍卖的,应当重新确定拍卖机构。第三十八条 执行案件被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暂缓拍卖。暂缓拍卖的事由消失的,执行法院应当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三十九条 拍卖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1)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的;(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3)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5)案外人就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经审查认定理由成立的;(6)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拍卖程序行为的;(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因前款规定的第(2)、(3)、(4)项而撤回拍卖委托的,申请撤回拍卖的当事人必须就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有效担保。第四十条 当事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买受人、竞买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院确认拍卖成交的裁定送达之前,提出证据证明拍卖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撤销拍卖结果:(1)不发布拍卖公告或者拍卖公告严重不符合规定的;(2)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瑕疵,可能严重影响拍卖结果公正性的;(3)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对竞买人参加竞买实行不同等条件的;(4)拍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5)竞买人之间、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在价款全额交付之日起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四十二条 拍卖佣金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支付,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执行:(1)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拍卖成交价为基数,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2)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撤回拍卖委托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支付拍卖机构的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拍卖机构违法或违反本规定,执行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或撤销拍卖结果的,拍卖机构不得收取拍卖佣金或实际支出费用。第四十三条 拍卖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是指拍卖机构为该次拍卖所实际支出的公告费、展示费和场地费等合理费用。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拍卖佣金的10%。拍卖机构主张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正式票据及相关依据,由执行法院审核。四、变 卖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变卖财产的,执行法院征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后,可以变卖该财产。第四十五条 对下列物品,执行法院可以决定变卖:(1)金银及其制品;(2)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3)鲜活、易腐烂变质的物品;(4)季节性商品;(5)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变卖价格。第四十七条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第四十八条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以执行所得清偿债务。标的物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无意义的,经向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说明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愿意接受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第四十九条 多个买受人以不同价格主张对变卖标的物予以买受的,由出价最高者买受。多个买受人以同样价格主张对变卖标的物予以买受的,由对该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买受人承受;多个买受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依优先权的相关法律确定。买受人均对标的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确定;同时登记的,由执行法院主持抽签决定。五、附 则第五十条 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本院此前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京高法发[号)不再适用。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解释。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高等教育、(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62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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