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自首的量刑原则刑满后法院还会追究责任吗

法院判决胜诉 债务人躲债 强制执行没结果 难道就没办法维权了吗 ?恶意借款不还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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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胜诉 债务人躲债 强制执行没结果 难道就没办法维权了吗 ?恶意借款不还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胜诉 债务人躲债 强制执行没结果 难道就没办法维权了吗 ?
2008年朋友以雪灾为由借款救助做生意,无息借款5万后就立即关机外逃无踪影3年多,法院判决限期归还本与法定2倍息及诉讼费,因查此人无音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找不到借款人而终止执行,他(单身)有一套住房法院说一套不能执行? 法院判决胜诉 债务人恶意躲债 强制执行没结果 怎样才能维权 ?咨询一是债务人躲债 强制执行没结果 难道法律对这样的人就没有办法吗?二是他有单位(未上班外逃)法院能不能在执行上发给单位代扣工资或退休后发给社保部门代扣养老金的办法执行?三是恶意借款不还我能不能以恶意借款不还进行刑事诉讼?请帮助指导,实在没有合法办法我去他家搬家具等顶债行不? 补充:借款人当时以给单位购电煤资金周转不开借几天为由借的,事后查单位没有委托他给单位购煤,以欺诈方式恶意借款外逃能刑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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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故意伤害罪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方不追究责任,法院该怎么判?
犯故意伤害罪:但是我们自首了,积极赔偿了,受害方不追究他们的责任了,不让法院判刑了,我们和受害方都达成协议了,法院还给判了七年,我们上诉的话,判缓的可能性是多少?我们该走什么程序,希望有知情人士帮忙回答一下。
有自首和已赔偿并和解的情节,法院还给判了7 年,真是重了,如果是轻伤,完全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应当上诉,而且上诉是不会被加刑的,也可向公诉部门提出建议抗诉。
如果没有太严重的后果,判三缓五或三是完全正常的。
我现在很迷茫,因为我不懂法啊,我该怎么办啊?以什么理由上诉呢?
以量刑过重为理由向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这个理由可以吗?我一定加油,谢谢你。
完全可以。
其他回答 (5)
故意伤害轻伤还是重伤。如果是公诉案件是很难的。
没定重伤还是轻伤,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人家受害方不想让他们判刑就是想要赔偿,就让他们判缓刑,如果不判缓刑的话,她们就拿不到赔偿金,这样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法院给他们定的就是故意伤害罪。
此种情况从法律上说是很难改判了,毕竟这是事实,法院没有错判
刑事犯罪是公诉案件,公诉方是检察院,不是受害者,所以不存在所谓受害者撤诉问题!
上诉是被告的权利,可以上诉,但是一审判决7年,那么故意伤害行为肯定是比较严重,要想二审改判缓刑,则至少要被判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和一审判决相去甚远,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足1%。
但是我去咨询律师,他说是有可能判缓的,但是减刑是一定可以减的,因为律师都说这个案子法院判得太重了,如果有人也不可能吗?
7年减刑,要看案件本身情况,有可能减点下来,要想减到3年(3年才能判缓刑),那基本不可能
基本不可能也就是有例外,对吧?
人不能指望例外去过日子吧?
要想减下来,必须有减刑的条件,
受害人的谅解只是量刑的酌定考虑情节,不是法定情节,法院可以不管受害人谅解,
必须要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比如立功,自首,
还有减刑有个范围,要想从7年减到3年,减刑幅度60%左右,而且还指望缓刑,相当于跨两个坎,
说的好听是基本不可能,说实在点,就是不可能。
他们就是自首的,我就不信了,如果受害人家属天天在法院门口说,我们就是要求你们法院判他们缓刑,我们就是想要赔偿金,我们赔偿受害方一百万,如果他们判刑了,受害方家属一分钱都没有。法院会不管,现在是和谐社会,受害方都不追究了,你法院为什么总盯着不放。
我只是按法律实事求是跟你说,如果你接受不了,就当我没说(法院判决是按照法律,不是参照其他,法律规定改判几年就判几年,规定能减多少才能减多少)。
难道一定要跟你说二审能改判缓刑?
你不接受,可以去多咨询几位律师,估计10个有8个律师都会说缓刑不可能,还有2个忽悠你,叫你出律师费而已!
关键就是态度和积极赔偿,得到受害方谅解。法院会根据你们的表现和案情情节的程度等综合来判刑的。可能性很大的。没有过不去的坎,祝你好运。 & & &这也是别人在网上跟我说的,这不是骗律师费的把,我们根本不认识,我也不是接受不了,但是他们在我这看我感觉他们没有错,是受害方先把我叔砍了一个14刀一个10刀,我们才打的他,在法律上也是他过错在先的,我们也有个重伤,我们也不是没有受伤害的。
忠言逆耳,不听也罢,当我没说。
我不是那个意思,对不起,我也许有点偏激,但是我相信我一定会帮他们的,你不祝我好运。
你不懂法律,起不到任何作用,还是去多咨询几位律师,找个好点的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上诉后,二审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作出二审判决,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上诉不加刑,有可能维持原判或是减少刑期,但不可能判缓,据我推算,你们造成所造成的伤害应在重伤以上。
对于刑事案件并不是说得到受害方的谅解或达成不追究对方责任等协议就会免除刑事责任的。仍然是要依法追究的,但由于得到受害方的谅解那么法院在判刑时是可以将此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可以”而不是“一定”。
可以也就是有可能啊,只要我们做好后边的工作就是有可能,是吧。
是有可能的,但权利在法院。 如果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轻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我听到你这么说我真的很欣慰,我现在很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每天都在哭,都在担心,整个事情的经过真的是很复杂,我感觉他们没有错,但是在法律上他们是有错的,我们只要跟法院打好交道,做好工作,我们判缓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对吧?
关键就是态度和积极赔偿,得到受害方谅解。法院会根据你们的表现和案情情节的程度等综合来判刑的。可能性很大的。没有过不去的坎,祝你好运。
谢谢你,祝你工作顺利。
轻伤已属于刑法追究的范围,不同于一般殴打。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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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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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学校学生。该校有较多学生为小学刚毕业的未成年人。李某,柯某的班主任。李某明知柯某尚不满14周岁,于2009年至2010年8月,多次对柯某实施猥亵、奸淫。柯某由此产生恐惧心理,于2010年底离家出走数日,后被其家长找回,案发。李某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柯某监护人以其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和其他财产损失4万余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已受到刑事追究,应否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即日)前,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免除其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犯罪行为对柯某的精神健康,确已造成严重损害。李某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柯某未满14周岁,并且,李某的长期犯罪行为,使柯某产生严重恐惧,造成柯某休学厌学、学业中断,能否继续、何时继续尚未可知,对其生理、心理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可以认定李某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受害人柯某的精神健康。&&其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犯罪行为人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其行为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仍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未被明文废止,但是,侵权责任法是于日起施行的法律,不仅在施行时间上更近,而且从效力层级而言,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其效力也高于司法解释,在两者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最后,李某的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跨越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继续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2009年到2010年8月间,李某多次对柯某实施猥亵、奸淫。李某的系列犯罪行为,跨越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柯某最终因厌恶、恐惧而离家出走,并不愿再回到学校,李某犯罪行为对柯某的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法实施之后亦表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犯罪行为人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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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4版:聚焦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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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
去年法院系统10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俞学文代表建议——  人身损害赔偿应“同命同价”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专电&在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建议,应该尽快结束“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平等情况,赔偿标准应该统一。  一名长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村青年,在遭遇车祸死亡后,家属与肇事方对簿公堂。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法院认为受害人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工作、居住长久,其收入也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司法的原则。因此,法官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俞学文建议,应尽快通过相关法律,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范围和尺度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  在新标准中,要取消城镇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差别,解决省级行政区划内的标准统一问题。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廉洁的突出问题,公布‘五个严禁’和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律调离岗位,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讲的这番话,让代表委员们感到欣慰。“五个严禁”是指,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008年,对于人民法院廉政建设来说,影响深远。黄松有案发生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从大法官到书记员,从审判长到司法政工人员,围绕司法廉洁与司法公信,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反思,查找自身问题,强化制度建设……痛定思痛,深刻反思,深入剖析。  根据查找出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以及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最高法院切实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除了制定“五个严禁”规定外,还制定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启动了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巡视工作。  自1月8日发布“五个严禁”规定以来,截至2月25日,全国各级法院共查处涉嫌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139人,其中44人已作出处理。在44人中,移送司法机关的27人,给予刑事处罚的4人,其他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同时指出,去年以来,各级法院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决不姑息迁就,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1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5人。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潜江市委书记朱汉桥说:“这些措施对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遏制腐败现象必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闻延伸  王胜俊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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