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判决书46万判几年刑

非法经营罪 我会判缓刑吗?_百度知道
非法经营罪 我会判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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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官1,只是他会根据上述2个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辩护证据作出判决。最后判决权在法院,在这些地方的回答很有限?。追问!我有可能判几年,除了法院没人能保证你判几年?回答,检察院是公诉机关,而缓刑的硬性要求是3年以下,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5倍范围内追问,公安只是侦查机关。
2,也就是如果你被判3年以上就不可能缓刑了,非法经营罪的起点是5年以下:
法院是审判机关?检查院 公安 都不参与吗。
3:
我没有非法所得:
这个问题 只有法院说了算吗!,刑事案件建议尽快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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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您好,涉嫌贪污罪。(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3:2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0:1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具体根据证据和情节定。来电咨询,可以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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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数额巨大10年以上
回复时间: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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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00万,已经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聘请律师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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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你好,可以请律师介入具体了解案情。
回复时间: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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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回复时间: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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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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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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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文、林顺洲等非法经营罪,黄某、杨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文,农民,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国炎,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顺洲,农民,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童雄哲,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无证运输卷烟在2010年-2012年期间被当地烟草局处罚过三次。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唐丽娅,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圳艺,农民,家住福建省云霄县。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农民,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金和平,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农民,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无证运输卷烟在2004年-2006年期间被当地烟草局处罚过二次。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曾永土,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季某,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无证运输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在2009年-2011年被当地烟草局处罚过三次。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文、林顺洲、方圳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杨某、王某、季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文及其辩护人胡国炎、被告人林顺洲及其辩护人童雄哲、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唐丽娅、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金和平、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曾永土、被告人方圳艺、季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在义乌市经营“峰哥烟草行”(持有当地烟草零售许可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采用跨地区方式,从广东、福建等地即被告人吴建文、林顺洲、方圳艺、杨某等人处购进各类卷烟约475万元,并将购进卷烟向上海、永康、武义等地部分烟杂店、超市批发销售,多次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季某、张某等人,其中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至少24.7万元。日,永康市公安局从黄某处扣押紫云烟14条、软牡丹9条、阿诗玛12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1、2005年起,被告人吴建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向黄某批发销售其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外购进的各类卷烟,包括黄山、黄金叶、利群等,非法经营数额至少300万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2、2013年起,被告人林顺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向黄某批发销售其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外购进的各类卷烟,包括贵阳、骄子及部分假冒的云烟、利群、黄金叶等,非法经营数额至少160万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3、2014年3月份,被告人方圳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向黄某销售假冒硬壳红塔山共计2022条(26元/条),非法经营数额至少5.2万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4、2013年起,被告人杨某(持有当地烟草零售许可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向黄某销售假冒伪劣上海红双喜(2000多条、28元/条)、南洋红双喜(100多条、30元/条)、长嘴利群(300多条、110元/条)等各类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至少10.46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5、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持有当地烟草零售许可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多次从黄某处购进云烟(700条、55元/条)、利群(200条、130元/条)、牡丹(20条,25元/条)、红塔山(300条、40元/条)、红双喜(500条、30元/条)等各类假冒伪劣卷烟约9万元,并在其经营的位于武义的烟酒店内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至少10万元。日,永康市公安局从王某处扣押红塔山92条、硬利群44条、紫云烟61条、软牡丹18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2014年以来,被告人季某(持有当地烟草零售许可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多次从黄某处购进紫云烟(800条、38元/条)、如意云烟(100条、40元/条)、牡丹(500条,38元/条)、硬盒红塔山(400条、38元/条)、软盒红塔山(64条、38元/条)等各类假冒伪劣卷烟约7万元,并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的烟草店内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至少7.8万元。日,永康市公安局从季某处扣押紫云烟40条、软牡丹15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7、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仍从黄某、钱有藏(另案处理)处购进各类卷烟,放在其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的超市内予以销售。经查,被告人张某从黄某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850条(紫云烟、如意云烟、红塔山等)约42600元,真烟300条约9600元;从钱有藏处以60-70元不等价格购进600条云烟约36200元,非法经营数额至少8.8万元。上述卷烟基本予以销售,非法获利7000余元。、16日,永康市公安局分别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8900元、从被告人吴建文处扣押现金人民币5万元、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万元、从被告人季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57535元等物品。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分别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和七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文、林顺洲、黄某、方圳艺、杨某、王某、季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建文、林顺洲、黄某、方圳艺、杨某、王某、季某、张某的供述,证人夏某、李某、虞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处罚记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退款凭证,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文、林顺洲、方圳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仍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买卖,其中被告人吴建文、林顺洲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杨某、王某、季某在持有当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仍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中被告人黄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二十四万七千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八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圳艺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八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吴建文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吴建文的量刑应依据其非法获利数额而不能是经营数额及被告人吴建文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建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顺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方圳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季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九、已扣押和退出的被告人吴建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季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被告人吴建文的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林顺洲的违法所得十万元、被告人方圳艺的违法所得四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等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应建栋人民陪审员  陈章元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邵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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